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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通用)

不是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1 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 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 向发达国家出售。中国&l。

不是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

1 中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 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 向发达国家出售。中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 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 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 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 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 居全球第二, 预计到2012年, 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据世界银行测算, 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 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 其中一半要以CDM (清洁发展机制) 的形式实现, 可见CDM市场潜力之大。由于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 因此, 在中国, “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 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更加巨大。

2 中国碳金融市场潜在发展障碍

2.1 话语权缺失障碍

中国碳交易的现状也是中国碳交易核心问题, 即标准的话语权缺失。CDM机制交易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大量使用欧洲法律概念, 参与他们的交易, 必须遵循他们的游戏规则, 毕竟他们是标准制定者。

相比之下, 发展中国家的碳金融要落后许多。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 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CDM项目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 但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 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 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后, 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

2.2 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

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中国的, 在中国传播的时间有限, 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 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 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 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2.3 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

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 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 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 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 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 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和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 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 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上, 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专业, 银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

2.4 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 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 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 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 合同期限很长, 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 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而中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 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 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2.5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催生的资金问题

从减排的角度看, 中国市场存在巨大的需求, 国内外也都有比较成熟的减排技术, 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 中国CDM项目正遇到越来越大的阻力。眼下在哥本哈根争执不下的焦点之一, 就是发达国家是否应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来帮助其经济增长方式更清洁。文件要求, 发达国家到2010年至2012年期间, 总共提供300亿美元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到2020年前, 发达国家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而计划的每年1000亿美元援助中, 既有公共资金, 也有私人资金。但即使通过重重审查获得CDM项目, 国内企业也有可能拿不到资金。金融危机后, 欧美国家一些从事CDM项目的投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毁约也明显增多。

3 中国金融业拓展碳金融业务路径分析

3.1 政策环境层面

(1) 制定激励机制, 推动碳金融发展。

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出台合理的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激励。第一, 在税收方面, 可以通过降低碳金融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 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第二, 在银行监管方面, 可以采取在碳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 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降低碳金融项目的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促使金融机构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

(2) 完善法律法规, 规范碳金融发展。

目前国内有关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适用准则。因此, 国家有关部委如发改委、商务部和银监会等应加大协调力度,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 确保中国碳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

(3) 构建交易平台, 统一碳交易市场。

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 目前中国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 交易费用较高, 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 致使中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因此, 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目前, 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成立并发展的基础上, 着手推进交易所制度的完善, 促进参与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

(4) 培育中介机构, 促进碳金融业务开展。

碳金融业务, 特别是CDM项目链条长、关系复杂, 且项目融资需要担保机构的介入, 合同订立需要法律机构的协助等。因此, 鼓励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到碳金融业务之中, 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项目风险, 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开展。

3.2 金融机构层面

(1) 转变角度, 摆脱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 却仍不是定价方。由于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已日益突显, 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 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大大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

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 这是全球金融的又一失衡。目前, 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日本也正在摩拳擦掌, 试图使日元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第三货币。中国必须积极布局, 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 这是打破美元、欧元等货币制衡, 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中国应在全球能源金融新博弈中争取主动权, 提高对碳资源价值的认识, 培育碳交易多层次市场体系, 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改变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获取国家最大的战略权益。

(2) 大力创新, 积极拓展碳金融业务模式。

当前, 除了已经开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以外, 中国金融机构应该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 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可发掘新的业务领域, 至少主要包括:第一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利用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的租赁公司合作, 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第二咨询顾问与项目协调。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三, 设立专门资金账户。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 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 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第四, 参与托管碳基金。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 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中国的碳基金。

商业银行可以尝试低碳信贷创新业务。银行未来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应给予一定的信贷倾斜, 重点关注能效技术评估, 大力支持诸如新能源等行业的发展。由于环境总容量是有限的, 于是污染物排放指标具有价值, 通过转让能产生收益, 因此, 商业银行能够容许将其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特别是对于一些环保企业, 可能没有抵押担保品, 申请银行贷款也比较困难, 这时完全可以把这种排污许可证作为抵押品, 来为环保企业进行融资。

努力开展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 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 机构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 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通过这些机构的共同努力, 实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目前, 世界银行已经设立了8个碳基金, 总额高达10亿美元。此外, 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也非常活跃。中国要借鉴国际经验, 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 着力加强CDM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同时, 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 助力低碳经济迅速成长。

(3) 控制风险, 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

金融机构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 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 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 金融机构应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 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对于法律风险, 在制定合同过程中, 可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 实现对金融机构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 金融机构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4) 灵活经营, 积极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

随着中国在全球气候问题中重要性的增加, 中国碳金融业务的范围也将不断扩大。因此, 金融机构应该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改变, 及时转变相关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流程, 拓宽业务领域。在这一环节, 金融机构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产品设计和碳金融等多个部门之间应加大协调合作的力度, 提高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效率, 加强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模式变化的应对能力。

摘要:“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 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结束, 更是催生了碳金融的创新, 碳金融也被正式提上中国国内市场的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碳金融”市场在中国的发展障碍, 提出了中国金融业发展碳金融业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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