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的风俗文化
第一篇:恩施土家族的风俗文化
恩施土家族土司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措施(本站推荐)
恩施土家族土司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建议
(李光柱,学号1209070107,武汉轻工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文化产业管理1201班) 摘要:恩施土家族土司城文化遗产较为综合性的展示和反映了土家族的民族历史和文化,在长期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既取得了一些成就,同时也还存在众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土司城的保护与开发至关重要。
关键词:恩施土司城文化遗产现状建议
一、 恩施土司城文化发展现状
1恩施土司城文化简介土家族历史十分悠久,是远古巴人的后裔。起于元代止于清朝雍正13年的"改土归流",使得恩施地区建立起了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制度就是土司对中央封建王朝纳贡称臣,中央王朝对土司实行册封,准予自治。土司土地不纳入中央王朝版图,人口不入中
1而土司王实际上就是一个当地地方的土皇帝。央王朝户籍,生杀在掌、称雄一方。○
土司城便是土司王和贵族进行管理领地、居住和生活之地,土司城一般是该区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土司城文化是主要以土司城为依托集建筑、礼仪、服饰、语言和民俗民习在内的综合型文化。
恩施土司城坐落在恩施市的西北,小地名叫对山湾的地方,占地面积300余亩。恩施土司城是现今恩施地区保存最为完整土司文化遗址,现在恩施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发展成了综合型4A级旅游胜地。土司城主要包括门楼、侗族风雨桥、廪君祠、校场、土家族民居、土司王宫--九进堂、城墙、鼓楼、百花园、白虎雕像、听涛茶楼、民族艺苑等12个景区30余个景点○2。其历史地再现了土家族地区土司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较为详细的反映土家族的历史渊源,展示土家族古老而淳厚的民风民俗。 2恩施土司城文化遗产发展现状
土司城文化遗产在相关专家的呼吁下,政府部门拿出了大量资金对其进行的全面的维修,现保护较为完整。但就其发展来说,恩施土司城和大多数文化遗产一样,也是通过发展旅游,吸引游客的参观来带动起其基本运转。恩施土司城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来宣传和发扬其文化:
(1) 民族建筑大发光彩。恩施土司司城在管理人员的保护和维修之下保存较为完整,
其较为全面系统的展现了恩施土家族人无比的聪明才智,由暗含着一年的4季、12月和24个节气的4层楼、12根柱、24根梁精雕细刻而构建的纯粹榫卯木质
结构的土司城门门楼;飞檐翘角,画栋雕梁的风雨桥;由333根柱子、333个
石柱础、330道门、90余个窗、数千块雕花木窗、上千根檩子、上万根椽木组
合而成的土司九进堂无一不展现出了古老的土家人无以伦比的高超建筑工艺。
通过旅游,土家人将自己的建筑工艺展示个世人,使之大发光彩。
(2) 民族歌舞广泛传播。在土司城内有专业演员为游客表演土家族的民族歌舞,像
土家族的舞蹈《摆手舞》、《撒尔河》,歌曲《龙船调》《六口茶》,这些歌曲舞蹈
是从土家族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这让人们更能深入地领会到古代恩施土家
族人的生活面貌和积极乐观的精神精神世界。
(3) 民族服装光彩耀人。土家族在长期的文明发展过程中也曾产生过自己的服饰文
化,但现在几乎没有人在日常生活中还穿戴土家族的服饰,恩施土司城内较为
完整的保存着明清时期的土司王的服饰,同时现土司城的工作人员都是穿戴着
土家族的民族服饰,其通过这种方式展示了土家族服饰文化。
(4) 大量的民族文化节目:土司城每天傍晚时段就进行一些节目展示,如进行的 “黉
庐严子课读授业”、“风雨桥上唱迎客歌”、“月亮湖赏竹排情歌”、 “廪君祠敬3;还有 清明时节进行公香祭神灵 ” “争 当 土王乘龙快婿”、等场景表演 ○
祭廪君、四月份举行的“牛王节 ”、具有民族特色的七月“女儿 会”、秋季的
“椎 牛节 ”等重大民族节日举行的主题活动,使土司城文化的建筑文化与民
族文化之间产生完美互动。
二、 恩施土司城发展中的问题1.土司城经营体制不明确,条块分割、多重管理现象严重。目前 ,恩施土司城还是一个事业单位,虽然表面上归恩施州民族宗教委员会管理,但恩施其他行政部门对其管理干预较多,民委无法对其进行完全管理。同时,土司城文化遗产虽然采取的是市场导向的经营方式,但考核经营者业绩还是行政方式 ,对其经营贡献并没有随着业绩增长而给予一定鼓励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没有对土司城文化遗产的发展有较为明确的发展方向,现在完全属边于边走边计划的状况,这些使得经营者和管理者既无方向也无动力,将对土司城文化遗产的发展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2.周边环境与土司城不协调,严重影响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效果。恩施土司城地处恩施市城郊 ,景区周围现代化建筑林立,在景区内便可看到景区外的现代化建筑,同时景区内部乱摆乱搭现也较为严重,许多景点售票点便直接设置在景区内,加之验票窗口内移 ,这些都破坏了土司王城的整体效果 ,影响了土司城的大气恢弘 ,给游 人的视觉冲击和内心感受会打一定折扣,这些严重的影响到景区的整体效果,使人感觉周边环境 与土司城不协调 ,让人感到生硬。
3文化综合性、立体性开发还不够。现在土司城文化遗产最主要的经营方式就是发展旅游,而旅游又是主要依托参观民族建筑、民族服饰、和民族文化遗迹等静态文化,动态文化开发十分不够,没有像丽江印象一般的能较为全面反映和体现出恩施土家族文化的动态节目或项目。
4、经营管理者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过低。恩施土司城团队人员构成比较复杂 ,具体可分为管理层、民间艺人、表演人员 、导游人员、安全保卫人员、门店经营人员等几个部分 ,由于人员构成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素质过低人员的一些不当言行会给参观者带来十分不良的印象,这将影响文化遗产德尔长期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表演人员和导演人员素质不够将会导致民族文化演绎和表现度不够,这直接影响到土司城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三、恩施土司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建议
作为土家族文化重要标志的恩施土司城在开发与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土司城的未来发展和整个土家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因此,土司城的正确保护与开发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设立专门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尽量减少或避免其他政府部门对其管理土司城,并赋予其独立管理和经营土司城文化遗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尽快明确制定出其土司城的管理体制,最好实行政府部门管理和公司经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土司城的日常经营管理交给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大致发展方针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证公司对土司城进行市场化经营的过程中不作出危害文化遗产的举措,这样双方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达到既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开发,又达到促进土家族文化在全国乃至全球的传
播与发展。
(二)政府加大对土司城的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加大对景区及周边环境进行维修和整改,对影响景区的建筑物进行拆迁和搬移,严禁不安要求在景区乱打乱摆的现象发生,加强对景区的管理执行力度;同时,在土司城周围进行相配套设施建设,使之连成一片土家族文化全方位展示区,加强土司城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三)对土司城进行综合立体化开发。在注重建筑、服装等静态文化开发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动态文化的挖掘和开发,如在九进堂进行土司王生活情景历史再现,让参观者再次回到数百年前的历史场景中,使之近距离的亲身感受土家族的丰富文化和民俗民风,同时也可以向其他优秀文化遗产开发方法学习,如敦煌的舞剧、丽江的丽江印象等。另一方面,邀请拥有具有土家族特色技能的民间艺人入驻土司城进行表演和演示,并在政府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邀请青年人来此学习,达到既保护了土家族非物质文化又实现了土家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四)政府出资对土司城的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此同时招收拥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大学生,从而整体上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360百科搜索
○2恩施新闻网 http:// 2008/10
3龚志祥《恩施土司城开发经营调查分析》中南民族大学 ○
第二篇:恩施土家女儿城
恩施女儿城 世界看过来
土家女儿城 青春竞风流
恩施四月,芳菲正浓的时候,我作为报社的实习生,有幸参加了一次有关“土家女儿城”的采访活动。采访对象是恩施州旅游局一位姓杨的主任,当我们表明采访意图之后,他坐下来给我们描绘了一个宏伟的蓝图,一个有关恩施未来城市布局与经济腾飞的美丽蓝图„„
当下的恩施,乘着“十二五”规划的东风,经济正在“平步青云”,但众所周知的是,恩施经济的领军者不是工业也不是农业,而是方兴未艾的旅游业。为了打好“旅游”这手牌,恩施州恩施市政府已在“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做出了先验明智的布局,而“双城计划”正是其中重要一环。
“双城计划”中的“城”分别是已经为众人所熟知的恩施土司城和另一座正在“酝酿”中的城——土家女儿城。对恩施稍微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恩施除了深厚的土司文化,还有浪漫传奇的“女儿会文化”。这个被称作世界“东方情人节”的土家女儿会是土家族青年男女在追求自由婚姻过程中形成的以择偶为内容的节日盛会,沿袭已达300多年。其主要特征是以歌为媒,自主择偶。在每年农历7月12日这一天,未婚的青年男女就会早早地背着竹篾背篓到一个约定俗成的集市上去相会,买卖交换土特产是虚,谈情说爱是实。这一节日充分凸显了土家人浪漫热情、自由奔放的民族性格,在长期的历史流变中积淀成独特的土家族女儿会文化。
有了厚重的文化铺垫,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土家女儿城”就此应运而生。4月13日,恩施市发改局批复,核准了恩施土家女儿城建设项目申请。土家女儿城项目计划总投资20亿人民币,位置选定于恩施市近郊洗爵溪,规划总用地600亩,建筑结构全部采用土家塔楼和四合院结构。项目将建一个面积达1.2万平方米的恩施土家女儿会广场,用地30亩、三层高的恩施土家女儿会剧场,还将打造风情购物一条街、女儿城接待山庄、土家特色餐饮小院、女儿湖风雨桥休闲长廊、女儿城城墙城楼及烽火台等设施。这一由湖北省民族歌舞团和恩施市华硒生态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打造的“女儿国”,将在2012年初步建成。
这一个项目的审批实施,宣告了恩施旅游、恩施经济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正所谓“土家女儿城,青春竞风流”,时间将会证明年轻的她,见证她的雄奇与辉煌。
邂逅女儿城 浑然不自知
10月的恩施,秋韵渐浓,作为一个疯狂的摄影人,免不了要起早贪黑地去大自然中记录恩施若童话般的秋色。
10月14日,恰逢雨过天晴,我背着摄影装备行走在五点半灯火静默的州城。6点过一点,我们一行摄影疯子已经来到了五峰山烈士陵园背后的山顶上,准备迎接一场盛大的日出。清冷月光中的大山轮廓,显得静默深沉,而对面山脚下有一大块蓝色却显得别具一格,知道是人工的创造物,但谁也不清楚到底是什么。强烈的好奇心让我不自觉地将这片“蓝色”记录在了相机里面。
早上10点多,我陪老总去华硒生态批发交易市场拿点“土家女儿城”的资料,刚一到达华硒生态,我就惊呆了。我问老总,对面的山峰是不是五峰山,老总说,是啊,就是你早上拍照的地儿。啊,原来早上看到的那一片蓝色,就是华硒生态批发交易市场,而“土家女儿城”也就要建在这片热土上。
我敢发誓,我是真的非常震惊加激动,尽管之前已经知道土家女儿城将在恩施城近郊的洗爵溪建设,但却一直不知道洗爵溪究竟在哪儿,我想很多人一定也跟我一样吧。那么我现在告诉你,土家女儿城将建在五峰山的另一面,在未来的日子里,你走上五峰山,向东可以俯瞰土家女儿城,向西可以一览恩施州城全景。在土司城与女儿城之间,将有一条隧道跟州城相联通,这将重新布局这座欣欣向荣的山城,“双城计划”的完成也会助飞恩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拉动恩施州经济大腾飞。
真没想到,我曾与土家女儿城邂逅多次,却从不相识,她也确有些“养在深闺人未识”的感觉,如果不是亲眼看到,一般是不会联想到一个20亿人民币的大项目会选择在群山的腹地之中的。从我所拍摄的照片中看出,女儿城坐西朝东,位于五峰山腹地,背靠主峰,前有洗爵溪涓涓流淌,且毗邻华硒生态批发交易市场,不管是从风水学上还是商业主体布局规律上来讲,都是大脉福地之所在。走近后发现,这真是天然的福地,好似一个偌大的聚宝盆,有淙淙东流的小河溪,更有一个清澈的小湖泊,土家女儿城选址于此后,她有了一个温婉的名字——女儿湖。
这一切的一切,都应了那一句话:“好山好水好地方,条条大路都宽畅”。土家女儿城,你的美丽,无人能敌。如果我现在中了“五百万”,我肯定一分不留的投资女儿城,那么,列位看官,你还等什么呢?
千呼万唤女儿城10月18始出来
2011年10月18日,恩施土家女儿城奠基开工仪式将在恩施华硒生态批发交易市场开业当天联动举行。
从知道“土家女儿城”这个项目到真正于高山之上看到她的“真身”,于我而言跨越了将近半年的时间跨度。颇有些巧合的是,土家女儿城从“纸上谈兵”到“真刀真枪”的动工,大概也有半年的时间跨度,对一直关注这个项目的人们来说,还真有些“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意味。
虽然我们这些局外人等了很久,但真正的建设者们却一天也没有停歇,自打项目正式“敲锤定音”的那一刻起,土家女儿城的建设者们就在日夜操劳为女儿城做充分的筹建准备。当我们翻开这半年的日历,就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土家女儿城就像是娘胎里的“宝宝”, 几乎每一天的每一个小时都在成长变化。2011年1月18日,3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设恩施土家女儿城势在必行》;2011年1月25日,多名恩施民俗专家与政协委员到华硒生态磋商土家女儿城筹建大计;2011年3月1日,筹备处主任周龙然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对筹备处组织架构进行精细划分;2011年4月13日,恩施市发改局批复、核准了恩施土家女儿城建设项目申请;2011年6月6日,恩施土家女儿城网站正式开通;2011年7月22日,陈维亚、闵锐一行,与女儿城建设方正式签约,正式加盟女儿城驻演剧目打造。而在2011年10月18日,恩施土家女儿城即将在华硒生态批发交易市场开业当天联动举行盛大的奠基仪式。
这半年时间,于局外人而言,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而且到目前为止依然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但是这也正体现出了女儿城项目组对工程建设实施的高度重视与谨慎。据土家女儿城筹备处主任周龙然介绍,筹建工作是环环相扣,一步步稳扎稳打、一项一项抽丝剥茧而来。真正意义上的动工,自建设方逐梦之时就已开始,10月18日的奠基仪式,不过是
从布局推演到实战走棋的一个仪式性过程。土家女儿城筹备处创意总监毛贤超说,柔美、沉静是土家女性的特点,以女儿会为背景建造的女儿城,也应是一个柔美温婉若土家女子的文化商业综合体。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座投资额度高达20亿人民币的恩施土家女儿城的建成,将极大的带动武陵山区房地产及其他衍生产业的高速发展,而这座城池的自身定位本来就很尊贵,是故五湖四海、同住地球村的朋友们也一定会为土家女儿城拍手称好。
第三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1810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1996年3月13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邮电通信事业的方针,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第五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哄抢和破坏。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六条 第六条 自治州应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的整体水平。到本世纪末做到全州所有乡镇和大多数村通电话,村村通邮。
第七条 第七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当地邮电部门应积极参加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国家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互利互惠、合理组网,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合理组织专用通信,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资源来源是:
(一)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自身积累的资金;
(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投入;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机动财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以工代赈项目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依法筹集的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加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建或扩建车站、机场、大型工矿企业、城市工业区、住宅区,以及规划发展的郊区或对旧城进行成片改造,应当规划与之配套的邮电服务场所和邮电设施,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大楼(包括住宅楼),应根据邮电通信需要并按规定标准预设电话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或信报箱、信报箱群。 预设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设计施工标准,由州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邮电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或进行流动邮电服务。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负责转运邮件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电部门应当设置邮电通信服务网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邮件装卸运作场所和邮电车辆出入通道。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通信管线需通过桥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等建筑物和横跨航道以及需使用公路用地时,邮电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通信管线如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使用或不改变其结构的,不另支付费用。有关部门需要对附设通信线路和建筑物进行检修或拆迁时,邮电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或埋设管线,应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设置电杆或埋设管线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被损毁的,邮电部门应恢复原状或按规定补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与交通、电力、广播电视和其他设施建设因施工现场狭窄,影响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用于邮电通信的建筑物、邮电标志牌、标识牌、邮电通信专用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二)公用电话亭、电话机、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间、邮件转运站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专用设备;
(三)通信用电杆、线条、电缆、光缆、拉线、线担、隔电子、管道、管孔、配线箱、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微波站(塔)、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邮电通信专用公路、专用输电线路、卫生通信地球站及其附属设施;
(四)其他直接用于邮电通信的设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污秽物及其他杂物,或在上述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品及各种印刷品等;
(二)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和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向电杆、线条、隔电子、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附属设备射击,投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两侧各3米内挖砂、取土、挖沟、控井、钻井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等可能腐蚀电缆、光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0.75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2米范围内栽植树木;
(六)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或倾倒腐蚀性的物质;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有线电视、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
(八)擅自移动、拆除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
(九)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先于邮电通信线路建设的建筑、设施,不符合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应当拆迁的,邮电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拆迁费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等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拆迁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邮电通信方式,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拆迁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需要的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实施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开山、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的;
(三)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对有线、无线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施的;
(四)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微波通信设施,应向所在地区城建部门备案,说明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标准和要求。
不得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影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凡需要修剪枝叶的,由邮电部门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在三日内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修剪。需要伐除的由邮电部门与树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协商并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后伐除。 修剪树竹枝叶,不予经济补偿;砍伐树木应按规定补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定期维修邮电通信设施,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施完好,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输电线路、广播电视线路需要与邮电通信线路交越的必须保持规定的空间距离,确保邮电通信线路的安全。
现有的输电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与邮电通信线路交越未达到规定标准空间距离的,邮电部门应与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共同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所需费用按照谁后建谁承担、同时建设共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教育,组织有关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保护通信设施。
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破坏、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保护和抢修。
邮电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因抢修恢复通信需临时占用土地、砍伐树竹、损坏青苗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但事后应补办手续,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除经公安、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线、电缆等通信器材。单位或个人出售废旧通信设备和器材,必须持单位证明;无证明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废旧物资中,发现有盗卖或变卖通信设备和器材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
对盗窃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等通信设备,危害通信安全,破坏通信设施的案件,邮电部门应配合司法机关及时侦破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邮电通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的,由县以上城建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县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责令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1至2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县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影响其效能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邮电通信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依法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风险调剂,分步实施。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州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州统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者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以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统一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经社会保险稽核低于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超过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第七条
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6%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3.5%。
第八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由同级财政按上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1%分别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拨付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第九条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以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退休时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限。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当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已参加工作,按规定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的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州统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两个保险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两个缴费档次,由城镇居民选择参保:
(一)第一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费;
(二)第二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缴费(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费)。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按照第二档次缴费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照第二档次缴费参保,个人每年缴纳80元,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与参保人的对账制度,设立参保人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平台,确保参保人的知情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所缴纳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50%计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国有改制、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全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按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15%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基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本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第十六条
统一严重慢性疾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治疗等门诊支付水平。
第十七条
城镇参保人员内首次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6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
一、二级医院住院免交起付标准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
城镇居民选择第一档次缴费参保,在州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选择第二档次缴费参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75%、65%。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参保人员转外就诊、休假、探亲、外出务工和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长期异地居住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8%。
第二十条
当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征收额15%,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征收额60%的县市都应建立大额费用补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州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制度,强化预决算对基金收支的约束作用,建立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由各县市按上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上解,总额达到上全州基金支出预算数的30%后不再提取。
当年统筹基金出现赤字后且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核准,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州级风险调剂金给予补助80%、地方财政补助20%。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医保州级风险调剂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全州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建立州级医疗保险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和方式等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目录外费用所占比例、大型检查阳性率等控制指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有效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全州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目录内甲类药品占住院药品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使用乙类药品不得超过40%,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10%。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应当经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签字同意,且目录外费用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确需超过的,应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否则,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目录外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全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同一统筹地区标准及时结算。
第二十六条
全州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全州范围内流动,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后,城镇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由州统一制定,各县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确保基金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报告,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增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外事侨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外事侨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外事侨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恩施州外事侨务局的批复》(鄂编发〔2007〕142号)和州政府《关于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外事侨务局的通知》(州政函〔2007〕75号)精神,设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外事侨务局,是主管全州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对外、侨务、引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当好州委和州政府在外事、侨务、引智及港澳工作中的助手和参谋;提出制订本州外事、侨务、引智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的建议;检查本州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侨务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情况;协调本州的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本州重大的涉外事务及港澳事务;牵头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本州外事业务和涉外事宜。
(三)围绕本州中心工作和对外开放的总体设想进行外事、侨务、引智调查研究,为州委、州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本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审核州直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州委或州政府审批的外事、侨务、引智文件;承办州委、州人大 、州政府和州政协领导人出访事宜;审核本州正、副县级及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并直接报送州领导审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拒办手续,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五)负责组织或协助接待来本州进行访问等公务活动的外宾;统筹安排州委、州人大、州
政府、州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六)负责我州涉外、涉侨、涉港澳应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七)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管理本州聘请的外国专家和我州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以及赴港澳培训的工作;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管理来本州采访的外国记者;指导本州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
(九)负责协调管理外国非政府组织在州内的活动。
(十)指导和管理本州与外国友好城市(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本州民间对外交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州口岸的有关涉外事宜。
(十一)了解和检查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本地区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的情况,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十二)负责开展华侨、外籍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外籍华人的接待服务和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为我州经济建设服务。
(十三)负责依法保护本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负责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主管全州华侨捐赠、华侨回国定居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各项政策落实和侨务扶贫工作;负责全州有关港澳同胞方面的事务工作。
(十四)负责对本州外事、侨务、引智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侨务纪律教育;组织外事、侨务干部的对外政策、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本州外事、侨务工作经验。
(十五)配合协助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侨务教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材料,负责向本州各部门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会同审核本州重要涉外新闻稿和有关其他文稿。
(十六)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保密部门加强对外事纪律、保密制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违反外事纪律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七)负责指导管理州侨联、州对外友好协会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外事侨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会议文件及会务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信息反馈、检查督办、行政会议、信访及接待工作;负责文档、保密、房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职工教育和培训,职称评定申报工作。
负责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好财务计划,进行财务核算及汇总上报工作,并配合省侨办及有关捐资部门对侨务扶贫、捐资助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联系和协调县市外事侨务部门的工作。
负责外事、侨务、引智的宣传调研;办好《外事侨务简报》,搞好新闻报道;协调指导县(市)外、侨宣传调研工作;负责向本州各部门提供关于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参与审核本州重要涉外新闻稿和有关其他文稿。
(二)外事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州涉外事项和对外交往事宜;掌握全州外事工作情况,掌握外国人在本地区的活动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组织接待来访的重要外宾和港、澳地区知名人士;统筹办理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领导人的对外交往、会见等事宜,承担重要外事活动的翻译及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州对外交往中的礼宾工作。
做好对出国人员的政策、纪律教育;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全州各单位出国审核工作;参与调查处理出国、来华工作中的违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民事、刑事案件,做好外事活动中的横向协作工作。
负责我州涉外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及协调管理国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州活动和外国记者、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
承办我州对外交往及建立国外友好城市工作;开展与建立友好城市,友好关系的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负责结好城市来访外宾的接待工作;办理州领导出访结好城市参加外事活动中的礼宾、礼仪事宜和口、笔译及函电事务等。负责指导全州民间对外交往工作,加大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紧紧围绕科教兴州战略,编制本州引进国外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审核、申报基础上并组织实施;做好引智项目的成果推广工作;归口管理来我州工作的外国专家及港澳专家和我州国家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培训班、研修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
(三)侨务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法保护本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负责处理我州涉侨、涉港澳突发事件;负责港澳事务及负责与省侨联的联系工作及全州的侨务扶贫工作;负责全州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及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子女来信来访;
配合教育部门解决归侨、侨眷子女和华人在国内子女升学、自费出国等有关事宜;负责对外侨务活动中的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跟踪、反馈,为华侨、华人来我州投资牵线搭桥。
负责开展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友好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华人的接待服务和资金、技术、人才引进工作,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负责调研、综合我州侨务工作情况,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华侨及港澳同胞回国定居协调工作。
三、人员编制
核定恩施州外事侨务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