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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大全)

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第一篇: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1、 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

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第一篇: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外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关于申请国际商业贷款短期余额指标的报告(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一次申请的机构,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3、 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 国外信贷机构出具的承诺贷款的意向书(只限于新申请机构);

5、 外汇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借款申请报告;

2、 该融资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3、 国家计委出具的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 偿还贷款的来源、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5、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项目融资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情况介绍、融资结构、主要借款条件等;

2、 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复的立项文件及利用外资方案;

3、 项目融资协议;

4、 与项目融资有关的具有保证性质文件;

5、 其他必要文件。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融资租赁及其项下担保的申请报告;

2、 该融资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3、 国家计委出具的关于购买飞机的批准文件;

4、 融资租赁协议(草案)及担保协议(草案);

5、 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开立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证、外汇签约情况表;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签约情况表;

3、 申请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还本付息专用帐户开立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签约情况表;

3、 申请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外债结汇核准申请书;

2、 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

3、 外债结汇备案登记凭证;

4、 申请结汇单位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5、 结汇资金用途的清单与合同;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债签约登记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副本(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

4、 应批准的外债还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外债的文件;

5、 发债应提供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6、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投资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资本验资报告;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债转贷款逐笔登记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借款合同正本,并留存正本或复印件;

3、 填写《外汇(转)贷款签约表》;

4、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会计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贸易融资、延期付款逐笔登记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贸易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如合同语言为外文的,应提交中文译件,并加盖公章);

3、 外资银行开立的远期信用证正本和有关商业凭证;

4、 应批准的对外担保,应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5、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汇登记证;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购汇或异地偿还本息核准申请人需报送什么材料?

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 债务登记凭证;

3、 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 债务人如申请购汇,还应提供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帐户最近5个工作日的金额对帐单;

5、 对外支付利息和费用需提供税务凭证;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篇:汇发[2005]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境内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资,完善外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

(经询问外汇局,该条款仅限于货到付款项下,而不适用于信用证及托收项下)

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延期付款,银行应凭《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进口项下付汇单据办理进口项下支付,其对外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

外汇局在为企业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时,应审核其延期付款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延期付款额度。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企业上进口付汇总额的10%进行核定;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存在特殊需要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按另行核定延期付款额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延期付款,不再要求按《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的内容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延期付款项下付息明细表》(见附表1)。

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借用外债并在外汇局办理了外债登记的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三)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四)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

外汇局在受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外债结汇申请时,应严格审核此类公司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数据,并计算风险资产占净资产的倍数。对超出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外债登记,也不予办理结汇。

上述企业在办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借款时,如发生境外担保履约,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债控制规模。

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应纳入外债管理。

四、规范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一)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了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通知发布时尚未到期或需要展期的担保,以下简称境外担保),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被担保人今后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二)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三)本通知施行前签订的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规定的当事人和担保标的范围的,债务人可以在担保履约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这部分履约额不计入该债务人的“投注差”。

(四)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六、各级外汇局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分析辖内外债的变化,并注意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境内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对外还本付息时,须先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外汇局为其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后进行处罚。银行和企业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

附表:

1、延期付款项下还本付息明细表

2、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

第三篇: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及跨境担保外汇业务问答

1、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办理外债登记?

答: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外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签约情况表。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下述材料:①申请书②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中文译本③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④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开立外债账户?可开立几个外债账户?

答:非银行债务人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完外汇登记后,可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所需材料如下:①申请书②外汇局核发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③营业执照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⑥法人身份证⑦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名章等⑧其他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

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银行在为债务人开立外债专户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看该笔债务 “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当其大于1时方可为债务人开立账户。因特殊经营需要,债务人需开立外债账户超出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3、问:非银行债务人如何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 答:非银行债务人需提供如下材料到银行办理外债结汇:①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②《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留复印件;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复印件)③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4、问: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的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①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应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以及结汇金额的大小与其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范围和数量应相符。②债务人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③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④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5、问:什么是内保外贷?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答:内保外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

6、问: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登记? 答: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7、问:非银行机构如何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购汇及对外支付? 答: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并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8、问:什么是外保内贷?境内非金融机构如何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答:外保内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

9、问:境内非金融机构如何办理外保内贷履约? 答: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外汇局为检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境内机构外债-国家外汇管理局

业务流程之三: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

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金融机构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证明材料;

4.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短期外债管理行”还应提供其境外总行授权文件,并附各成员行提出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计划和有关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境内非金融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4.贷款人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外债签约登记

(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 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相关资料:

(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三)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相关资料: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四)外债注销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银行提供的外债还本付息证明;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三、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一)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非银行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二)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银行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原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0351-4922821

四、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外债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2.外保内贷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与履约相对应的外保内贷登记情况;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主要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受理部门:外汇管理处

联 系 人:赵军

咨询电话:

0351-4922821

第五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③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名义向外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企业股本以外的资金或设备投入,外方与企业间有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由该企业负责偿还的债务;

④中方为外方债务出具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⑤外商独资企业对其母公司的债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为全国外债登记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在北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工作。

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借款,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条 外债登记分为逐笔登记和定期登记。

定期登记外债是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逐笔登记外债是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

企事业单位委托金融机构的对外借款,由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办理登记。

第五条 定期登记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当新签借款契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借款单位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并于每月后5日内上报登记部门。

3.借款单位需要开立现汇账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办理开立外债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并于次日将回执寄送登记部门。

第六条 逐笔登记的手续为:

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

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办理入账手续。

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凭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办理从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

4.在办理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并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影印件报送登记部门。

5.借用非调入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现汇账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办理汇出本息手续。

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

7.境内机构向在华外资银行、中外合资

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账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

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办理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办理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

第七条 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应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

第八条 开户行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内银行;

2.能密切配合登记部门搞好外债监测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照业务需要指定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账户的使用。应保证:汇入“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 的外汇资金仅限于《登记证》上记载的款项;从其他账户划入或存入的外汇资金仅限于支付借款项目所需的设备、劳务、偿还本息以及经登记部门同意的其他用途。

2。凭《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债务的调入、偿还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按要求将收付凭证于次日报送登记部门。

3.监督所有逐笔登记的外债在调入借款和还本付息时,都必须通过“ 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办理。

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当事人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涉及外债金额的3%的等值人民币罚款:

1.故意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2.拒绝向外汇管理局报送或隐瞒、虚报,二次以上迟报“反馈表”的;

3.伪造涂改《登记证》的;

4.擅自开立或保留“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和所借外债不经过“外债专户”、“还本付息专户”还本付息的,应对借款人和开户行双方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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