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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精选)

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第一篇: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农民专业合作。

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

第一篇: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经营场所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5.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第二篇:工业用地分割登记

一、工业用地项目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或空间。除房地产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竣工后,宗地内可以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其他建设项目土地进行分割登记办证缺乏依据。由于工业用地在供地时,对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以及绿地率都是有相关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如果将工业用地分割登记,相关规划等控制指标会支离破碎。因此,工业用地项目的土地登记是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为保证规划设计功能的完整性与工业用地布局的合理性,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只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办理产权手续,一个规划许可证只能办理一个房产证,不得分割办理。

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基本单元的规定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鉴于以上规定与实际中企业融资抵押的矛盾,建议工业

厂房的转让、分割登记,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再由房管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分割、转移登记。

第三篇: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①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

②出售方应与公房出售批准文件中的被批准单位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一致。

③购房职工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2)对土地权利的审核。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4)对售房价格的审核。

3.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1)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核发给购房职工。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9条、11条、1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34条、35条、37条、39条、40条、60条第3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25条、44条、45条;

(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6条、7条、8条、11条、12条、14条、15条、25条、27条;

(六)《土地登记规则》;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二、申报资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需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土地权利人申请划拨转出让的报告;

5、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出让金缴纳凭证;

9、《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而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须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文)及其计价表;

5、原产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

6、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7、原产权单位对办理职工优惠售房土地分割登记的书面意见;

8、购公房缴款凭据;

9、土地分割登记台帐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1、总时限:28个工作日(不含市、县政府审批时间)。

2、程序:

(1)土地权利人到市、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办或所在分局(所)提交申报资料;

(2)地籍科(股)初审;

(3)市、县分管局长审核签字; (4)注册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项目: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二)依据:省物价局川字非【1991】116号文。其中:房改房12元/户。

第四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

认清形势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上新台阶

——在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土资源部去年12月在成都召开的“推进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农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去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和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中央领导对完善土地产权制度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连续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足以说明这项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和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夯实和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可以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构建,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减少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更加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中央的几个文件,包括西部开发的21条都提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

(二)正视困难,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确实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主要是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和经费需求巨大,历史遗留问题多。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146号文,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下发了201号文,全面部署推进这项工作。全区农村居民点分Ⅰ类和Ⅱ类区进行宅基地调查和确权发证,各地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有的市县如钦州市、防城港市、全州县等创新思路,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总体上看,全区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有了大幅增长,但还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这里边有客观原因的影响,比如国家政策、技术要求出台比较晚,影响到各地原方案的施行;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有的市、县推进力度不够,有的甚至出现畏难情绪,工作没有系统推进。

去年11月份,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178号文),要求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王世元副部长的讲话中也明确: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地籍调查,都要坚持《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这项新要求完全改变了我们原来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思路,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大大增加,投入的资金也会大幅增加。面对新要求、新任务,区厅积极主动地做了准备和部署。一是收到178号文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在横县和临

桂县分三期召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推进会,对文件精神进行解读、培训和答疑。二是多次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落实经费,并达成了共识,两厅联合行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追加工作经费2亿多元。三是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到崇左、玉林、河池等部分市县调研,了解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及工作想法,认真研究推进全区工作的思路。这些准备工作为全区工作的顺利铺开和下一步的规范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市、县也要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正视困难,迎难而上,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技术路线,特别要明确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并根据资金投入确定具体开展地籍测量的农村居民点范围。

由于我区现有条件限制,近两年对农村宅基地全部进行实测发证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测量工作成本很高。在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落实之前,各地要按原来方案推进工作,关键要用好原来1.27亿元拨付各市县的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政府201号文要求,争取今年年底完成原方案制定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任务。

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落实后,我们再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调整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为保证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区厅将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确定各市、县需开展地籍测量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并协助编制各地的实施方案。各市、县的实施方案要报经区厅组织审核同意,并作为各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验收的依据。各市要结合当地财力

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区分步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乡政府所在地,以及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等重点区域的宅基地,应首先开展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其他区域的逐步推进。对于采用勘丈法进行登记发证的部分,今后逐步采用解析法测制农村地籍图,在变更登记时,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目标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关键是领导是否足够重视,特别是一把手是否重视到位。自治区2007年就成立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司法、法制、民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桂政办发[2009]201号文中又明确:“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近期,自治区对有变动的部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

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自治区已转发了国家60号文和178号文,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农业、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工作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201号文要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将采取固定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各市、县部分的地籍测量工作经费,各地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经费落实到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收集户籍、人口普查等相关资料,为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资料准备。组织实施过程,应充分发挥乡镇干部和村委干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将基层乡村干部吸纳入工作队伍中,确保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加强政策把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确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宅基地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进行调查处理。政策探索方面,区厅经过调研和学习区内外各地做法的基础上,编写了《广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学习参考资料》,去年11月份在横县和临桂召开会议进行

了培训和探讨。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研分析,创新方法,争取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台政策,统一规范推进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这方面,崇左市的几个县做了积极探索,分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取得良好效果,值得其他市、县学习、借鉴。对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措施,促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更加规范。

四是加强宣传服务。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发件、登记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给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放。

五是加强纠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纠纷调处工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调处。对调处无法解决的,要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裁决。

六是加强指导检查。区厅已多次召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培训会,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也要加大对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法规、程序和资料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登记发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区厅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各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的有序推进和确保工作质量。

二、抓住机遇,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提高认识,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是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有效、快捷的关键措施。实现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化,让每宗土地资料都能在数据库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是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准确性、科学性的基础。建立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就能有效获取每宗土地的用地状况、产权归属和变动情况,宏观上有利于并服务于国家对土地资源和权属的掌控,微观上也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管理,并为社会各界获取相关土地信息提供可靠、快捷的查询手段。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早作部

署,积极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抓住机遇,全力做好试点工作。去年12月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广西作为部试点的两个省区之一,南宁市、钦州市所辖16个县(区、市)作为部里的试点。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县(市)要完成现有土地登记纸质资料数字化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确保新增土地登记信息实时入库,建立县(市)土地登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并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土地登记成果数据动态上报。部里将广西选为试点省区之一,这是对我们土地登记工作的一种肯定,我们要抓住机会把试点工作做好,为全区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提供示范。这次试点工作由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具体承担,目前已完成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各试点市、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备,加强与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能按部里要求在3月份完成试点工作。

(三)实现转变,努力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近几年来,区厅加强了对各市县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地籍处编印了多种规范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教材、档案材料范本,为各地提供了可借鉴的模板和材料,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和行为。但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在去年开展的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还普遍存在地籍档案资料不齐全、相关资料表格填写不规范、档案

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县国土部门要及时转变观念,严肃对待土地登记发证规范化建设,必须把土地登记的规范化作为重要目标来抓,保证每一宗地档案资料规范、完善,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各市县回去以后,要进一步强化档案资料归整,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认真整改: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要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二是全面提升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我们常说,地籍管理部门具有产权优势、数据优势、技术优势,要将这些优势转化为广泛有效的应用优势,提高管理能力和支撑水平,就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要利用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机会,同步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同步加快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要利用自治区统一采购配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数据库建设,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同时,将已有资料录入电脑和生成汇总表,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统筹安排,开拓创新,做好今年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2012年全区的地籍管理的工作重点,除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和土地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以外,还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用。2011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除了强调“共同责任”,还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重在“一查多用”。也就是说,调查结果要反映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尽可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的综合性需求。所以,我们要加强变更调查数据成果的分析和应用,为支撑和保障国土资源严格规范管理提供基础服务。未来,土地变更调查还将探索兼顾更多部门、更广领域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以及相关部门和领域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变更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我们要在拓展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要在规范成果和应用平台建设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土地调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作用。同时,认真总结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早谋划2012年度的变更调查工作。

二是全面推进中越边境划入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我区涉及边境划入土地发证的防城港、百色和崇左市所辖8个县,承担单位是广西第一测绘院和国土测绘院。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求,这项工作本来要在去年年底完成,由于种种原因今年才得以推进,目前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面铺开。有关市县都已成立了边境发证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几个市局要主动与作业单位沟通协作,安排专人配合外业调查,请求当地政府协调边防

部队、外办等部门配合,保证调查发证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力争今年上半年完成发证任务。

三是做好成立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能有效促进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土地登记效率。随着土地市场日趋活跃和产权交易的明显增多,为土地权利人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登记代理服务就显得尤为迫切。当前,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相继开展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云南、山东、浙江、黑龙江等地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起步较早,土地登记行业发展已经步入正轨;浙江、黑龙江、安徽、内蒙古、广东等省(区)已经成立了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特别是浙江和黑龙江的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里要求积极推进各省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建设,适时筹建全国土地登记代理协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建立全面、安全、可靠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规范土地市场中介服务行为, 迫切需要尽快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筹备组建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目前,区厅正在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筹备组,近期将组织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相关培训,动员各市县及技术单位从事土地登记人员参加国家6月份的考试。各市也加强动员宣传,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员加入土地登记代理人行列,为我区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打下基础。

四是加强地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当前,地籍工作正在从后台走向前台,从基础走向核心,对地籍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这几年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农村集体

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实践,各地培养了不少专业人才。区厅也多次以会代训组织开展了地籍业务培训,收到良好效果。但总的来看,各地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掌握新技术的人才紧缺,往往造成管理和技术业务的脱节。比如大部分地方的土地调查内业工作和数据库建设由作业单位完成,地方国土部门只参与外业调查,造成数据汇总、分析不能很好衔接,直接影响了调查成果质量和成果应用。因此,各地要想办法多培养既懂土地管理业务,又懂信息化、数据库等新技术的人才,将地籍基础工作做好。

同志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地籍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还非常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不断提高地籍工作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篇:东明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和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应运而生。最近东明县农机中心通过对全县14个乡镇农机专业合作社调查走访,对用地的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一、农机合作社用地基本情况

东明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120余万亩,到2010年底,全县农机总值达到6.2亿元,比“十五末”增长87%,农机总动力达到127万千瓦比“十五末”增长77.5%;近年来,我县外出务工人数激增,导致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农民对机耕、机播、机收及农田管理等农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农机作业服务的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2007年开始,东明县农机中心抢抓机遇,积极引导,本着“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工作思路,建立起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第一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明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至2011年5月份,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已达46家,入社社员达830人,农机总值5126万元,固定资产达到9031万元。

这几年来在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和在我县建设农机示范区带动下,随着全县农机社会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及农机合作社用地也会水涨船高。其用地类型可概括为村集体所有型、购买型、租赁型和农业合作组织内生型。

1、村集体所有型。由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投入资金建立村农机大院,兴办合作社,更多地为本村服务。如城关镇后渔沃村的惠民农机合作社、武胜乡强民农机合作社、陆圈镇建军农机合作社等以村委会大院、办公室作价入股,吸引其他农机户带机入股,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开展跨区作业的同时,以每亩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与本村及周边村庄签订作业合同,实施小麦机收、玉米贴茬免耕机播“一条龙”机械化作业服务。

2、购买型。农村农机大户、农村能人,他们思路清、头脑活,懂经营、善管理、勇于探索、创造力强,且拥有较多资金,自己出资购买废旧场地,动员组织有机户组成合作社。如长兴乡黄土地农机合作社。

3、租赁型。由村干部牵头筹措资金、发挥他们群众威望高、组织能力强,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优势,租赁场地,组织农机户建立农机合作社。如陆圈镇益民农机合作社,是由村委成员牵头,组织村民50户带资入股组建的,与本村362户农民签订作业合同,并组织跨区作业,去年作业面积达5400亩,直接经济收入41万元,作业费的50%提给机手、40%按股分红、10%为合作社办公经费。

二、农机合作社用地存在的问题

1、农机合作社用地紧张。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装备不断完善,配置逐步齐全,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存放仓库很难跟上农机具的快速增长,农业机械的存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农机合作社用地缺乏相关的扶持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服务行业的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但是各级政府对农机合作社用地政策却没有跟上来,不利于农机合作社的发展。

3、关于合作社用地,从省到县都出台相关政策,但村里落实难,加之土地部门严格控制审批,使我县大多数农机合作社大部分没有库房用地,以致价值数百万元的农机具露天搁置,遭日晒雨淋,影响性能和使用寿命,损失巨大。

三、对农机合作社用地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级有关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的文件规定,我中心依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县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地以及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合理合法安排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

1、合理利用废弃砖瓦窑场地。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土砖瓦窑场的取缔力度,东明县目前有很多已经停产砖瓦窑场处于废弃中,一些历史久远的老窑场,更是一时难以达到复耕的要求。由于原有一些基础设施如:道路、房屋、场地比较齐全,因此此类地发展农机合作社有很大的可行性。

2、充分利用荒地。目前在东明县农村,仍保留着一些场院及盐碱地,由于这些地势低洼,土地盐碱化程度很高,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些场院基本都处在闲置状态,而对于土地条件要求较低农机合作社来说,这些闲置的荒地就成了很好的选择,目前我县已有多家农机合作社就将社址选在这样的类型土地上。

3、充分利用已占用土地资源。为了减少对基本农田的占用,农机合作社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东明县有大部分农机合作社选址在一些大型农机修理厂、工厂,棉厂等场所。目的是提高已有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无谓资源的浪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4、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农机合作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5、严禁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尹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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