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积金办理指南
第一篇:太原市公积金办理指南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所填表格: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两人(含)以上同时办理同一提取种类业务时使用)。
二、办理流程:缴存职工申请→单位专管员核实→中心分理处审核→办理转账手续→入缴存职工联名卡(银行卡∕折)。
三、审批时限:提取相关资料齐全完整,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提取资料中,除序号4中的第
1、
2、
3、4点,序号5中的第1点,序号7中的第1点,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外,其余资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2、职工本人提取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3、委托专管员提取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专管员证(或专管员身份证);
4、配偶方符合提取条件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温馨提示:凡办理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之日起,交通银行将自动收取卡年费;若不温馨提示:凡办理太平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业务之日起,交通银行将自动收取卡年费;若不再使用此卡,可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账户注销证明》到交通银行所辖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贷款条件
1、新开户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借款人连续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
2、已在中心开户的单位,借款人连续6个月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账户为正常状态。
3、借款人夫妻双方无贷款,未为其他人做贷款担保。
4、已签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缴纳不少于购房总款20%的首付款,购房行为在贷款申请之日一年内。
5、提供已取得产权的《房屋所有证》作抵押。(本人或第三人的都可以)
6、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建立公积金或借款人为单身(未婚、离异、丧偶)的需要找一担保人(担保人条件:在呼市地区建立公积金的、未贷过款、没有为他人做过担保人);月还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的可以不找担保人。
7、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前准备
(一)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
查询方法
1、中心营业大厅触摸屏查询
2、短信查询:发送GJJ身份证号到10629500
3、电话查询:网通:16883000电信:16817000
4、网上查询:登陆
(二)查询公积金账户状态
在营业大厅柜台、咨询台查询:
(1)核实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身份证号与实际证件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由开户单位开证明更正。
(2)查询账户缴交公积金是否正常,是否有断开或欠交情况,是否有需要合并账户的情况等。
(三)咨询领表
在中心前台领取《申请审批表》1份,《借款合同》5份,《抵押合同》4份,《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1份。
(四)核对证件
核对借款人、抵押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抵押房本上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
三、中心初审(以下资料看原件留复印件,必须统一用A4纸复印)
1、完整填写《申请审核表》并盖章后,带所需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中心综合柜进行初审、登记外调。
2、需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各4份;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各2份;借款人结婚证(首页、带照片页)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各2份,单身者由单位出具单身证明。
(2)抵押房屋产权证(用他人房产做抵押者,提供抵押房屋产权人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2份。
(3)首付房款凭据证明(购房款总额20%以上)原件、复印件1份。
3、二手房贷款
需提供房屋过户的不动产发票、契税票、原产权人调档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借款人为单身者
必须有一名在中心或(呼市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其作担保人,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月还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的可以不找担保人。
单身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未婚:单位开具的单身证明2份
(2)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位开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各2份。
(3)丧偶: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单位开具的未再婚证明各2份。
四、担保公司外调
初审登记后,担保公司将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逐一对借款人的购房行为、个人信用、抵押物进行现场外调评估,依据调查情况,最终确定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和贷款金额拟划入的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五、签订合同、交件
1、担保公司外调符合条件的,由外调人员在《外调表》及《申请审
批表》上签字后到中心综合柜进行微机录入,并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单》。
2、借款人夫妻双方、抵押人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抵押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担保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担保公司柜台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贷款凭证等相关文书,再到公证处柜台办理公正签字。
3、三日后在担保公司柜台取担保材料,在公证柜台取《公证书》。
4、持《公证书》、房本,在产权处(三楼)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后,凭《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单》向担保公司缴纳担保服务费,将所有材料移交到中心综合柜台。
六、银行放款
借款人交件后中心进行内部审批,在贷款审批会通过后统一送银行放款。放款后中心将电话通知借款人来担保公司柜台领取还款存折及相关资料。
七、借款人还款
借款人领取还款存折后,从放款次月开始每月15日前,在还款存折内足额存入每月应还金额。(由于不按时还款或不足额存款造成逾期,产生的滞纳金由借款人承担)
一、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缴款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或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支取申请书(第
一、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印鉴)
二、购买二手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买卖双方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支取申请书(第
一、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全套印鉴)。
三、一次性偿还购房款支付公积金所需材料
1、借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还款单据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支取人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5、支取申请书(第
一、二联加盖单位财务全套印鉴)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的程序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缴存职工销户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
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所需资料:
(1)贷款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首次办理提取时,职工须提供由公积金缴存银行出具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四、提取基本规则
1、审批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2)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用房,不享受购买首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3)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缴存银行,对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商业贷款的首套住房,原则上要求上人行征信系统核实,如仍有疑问的则应与贷款行核实。
2、委托他人提取的规则。
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5、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
因职工调离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6、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经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已交购房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购、建住房的在1年内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应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这种情形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并应当在大修自住住房经有关单位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提取。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离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
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五)退休提取住房的(应提交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六)完全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市级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办理提取、只能办封存。
(七)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迁出证明或出境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购房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贷款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3、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4、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此项提取至贷款还清为止。
(九)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租房期间间隔1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3、缴交房租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如租住私人住房的,应提交经公证处公正的
租赁合同证明、完税发票);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委托为他人支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6、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十)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资料)
1、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与支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3、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继承人、受遗赠人公证书);
4、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
5、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1份。
(十一)、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符合提取规定的,即来即办。
(十二)程序
1、职工个人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网点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是销户的支取金额填写到千位)
2、将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职工单位核对批准盖章。
3、提供相关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审批盖章。
4、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业务经办网点办理转存提取。
二、贷款
(一)条件
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时,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2、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5、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二)额度
1、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2、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3、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4、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5、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6、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期限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四)程序
1、供款人及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书后电话通知借款人到管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提供有关资料,借款人提供材料后,管理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给借款人;
3、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决定,并电话通知借款人;
4、组织评估部门对二手房及超过三年以上的房产作抵押物进行评估;
5、根据审查及评估情况,形成集体意见,决定贷款额、还款期限和利率;
6、借款人购买贷款抵押房产保险;
7、管理中心出具委托书,连同借款人贷款材料送银行审核、办理贷款手续;
8、银行交回一份《贷款合同》给借款人;
9、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所订立的每月还款日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还清后,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的抵押物。
10、需提前还部分或全部分贷款的,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和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再到受委托银行交款,然后持银行出具的交款票据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还清贷款的,管理中心退回借款人抵押物。
(五)应提交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书1式2份
(2)《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4)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5)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9)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规划用地许可证》复印件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份;
(3)《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
(4)《国土使用证》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6)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9)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1)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资料)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2)大修预算复印件2份;
(3)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复印件2份;
(4)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
(5)户口簿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6)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7))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复印件复印件2份(原件核对);
(8)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复印件2份;
(10)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办理科室:资金管理科
咨询电话:38820293884168
第五篇: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办理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离职或调动以后且新单位已开户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提供的资料:
1、转移申请两份(由职工原单位提供);
2、调动或离职证明一份;
3、异地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
1、职工办理转移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如果职工或者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单位在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外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暂不能办理转移。待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
3、异地联系函由职工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新单位在绵阳及其辖区以内则不需要提供;
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还款时间满1年以后可以办理首次提取,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以后间隔一个整年可以再次办理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偿还本金
1、借款合同(商业贷款提供)
2、贷款余额
3、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还款申请书
(二)支付月供
1、借款合同
2、贷款余额及近12个月还款明细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银行还款申请书由贷款银行出具,公积金还款申请书由职工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出具;
4、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金只能提取2次,支付月供每间隔一个整年可以办理一次;还贷选择一种方式以后不能变更;
5、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以后,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待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
6、偿还贷款一次只可以选择一种方式,夫妻双方不能分别计算。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
7、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新房
1、购房合同;
或
1、房产证;
2、付款票据;
2、购房发票;
(二)二手房
1、房产证;
2、契税发票
职工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还贷款,以现金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
3、结清证明;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购房合同需房管局备案且签订日期在一年以内,房产证需填发日期在两年以内。二手房需过户后才能办理;
4、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四、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内);
3、购买材料的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产证;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需加固使用);
3、维修预算表;
4、购买材料的发票;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3、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 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五、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
1、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且住房公积金已缴至提取日上个月度;
2、房租的月租金超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30%;
3、租住的房屋面积在90㎡(30㎡/人)以下;
4、在本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没有产权住房,依法租住住房时间在1年(含)以上。
绵阳市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1、职工婚姻状况证明;
2、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本人前来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配偶也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需职工夫妻双方携带上述资料和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六、其他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适用范围:职工离职或死亡以后,职工本人及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和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如营业执照为配偶则需提供婚姻证明;
4、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职工,提供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
5、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三年以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文件;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本人身份证;
8、出境、出国,提供护照或居留证;
9、偿还住房贷款的,参照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指南;
10、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住房的,参照购房提取指南; 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的资料
1、死亡证明;
2、亲属证明;
备注:
1、职工办理提取时请您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公证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则由单位领取后转交给职工继承人;
3、提取金额超过5万元需要3个工作日的审批时间,5万元以下的现场办理。
温馨提示:
1、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每周星期三下午和星期五下午专门用于数据录入、档案整理、账目处理、业务培训等内部业务,停止对外接件办公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http://gjj.my.gov.cn/ 电话:职工贷款科:0816-2236894 资金归集科:0816-2245882 财务会计科:0816-223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