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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侵权研究论文(精选)

不作为侵权研究论文一、不作为侵权的概述侵权行为大多数表现为作为侵权行为, 但有些情况下, 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我们所说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指的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并且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义务, 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不作为侵权行为在。

不作为侵权研究论文

一、不作为侵权的概述

侵权行为大多数表现为作为侵权行为, 但有些情况下, 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我们所说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指的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并且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义务, 从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不作为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十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占主要地位。也就是说, 作为侵权是主动制造危险, 不作为侵权是指不主动制造危险, 但未排除威胁到受害者的危险。

构成不作为侵权责任需要四要件: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我国关于不作为侵权规定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民法体系没有明确规定, 只是通过有限的几种作为义务来解决不作为侵权问题, 当然, 这对于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来说是完全不够的。我国不作为侵权的立法相当混乱, 目前为止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我国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研究和法律制度都处于表面, 没有深入立法研究和法律条例制定。有些不作为侵权案件中法院裁决也是标准不一, 不好量裁, 这对于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发展不利。

三、不作为侵权法律责任的发展

不作为侵权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从混合责任到独立责任发展; 关于责任构成的法律规定从粗疏到精确; 责任范围不断扩展。首先, 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过了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的过程, 最初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从最早的《苏美尔法典》到后来的罗马法时期, 再到现代各国, 分别针对不作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明确的规定了构成要件。其次, 不作为侵权的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也是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最初的规定非常粗疏简单, 甚至无因果关系和损害要求。到后来的民法典, 多采用完善的民法理论和行为模式来规定不作为侵权行为。责任范围从古代只与日常生活相关, 到近代经过不断的发展改革范围扩展到生活、工作、娱乐等方面。

四、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划分方法

第一、自然观察法。第一种标准是简单的以行为人的物理性质为标准, 以行为人的动静为区分, 若动则是作为, 若静则是不作为; 第二个标准则是以是否参与对损害之发生投下能量为标准。若无, 则为不作为者, 若有, 则是作为者。第二、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不是单纯的完全不作为才构成不作为行为侵权, 而是我们有义务去做却没有做, 导致当事人权益生命受损, 也是一种不作为侵权。所以“为”与“不为”也是相对的, 有时候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是针对一定的标准而言的, 就是一定的法律义务。第三、以被告是否已经对原告利益发生不利影响为界, 一方已经对另一方利益发生不利影响, 即使没有明显的作为, 也属于不作为侵权。如果在其不作为的情况下, 没有影响到对方利益, 我们不能称其为不作为侵权。

五、对我国不作为侵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立法规制模式选择———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

我国针对不作为侵权法律制度的立法选择了概括法和列举法相结合的模式。这是相对明智的选择。首先我们看一下概括法, 它的涵盖面非常广泛, 留给法庭的裁量权比较大, 当然这也会造成标准不一, 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一定的障碍, 影响法律适用统一性。相反, 列举法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内容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其产生的问题就是灵活性不够, 处理案件死板画一。我国成功地将两者结合, 既明确了主体责任又留给案件处理一定的灵活性。

( 二) 对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的立法态度———谨慎引入

应该立法规定在危难情形下, 即便不具有特定法定关系的人之间也负有一定的救助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 人们的思想观念跟老一辈们不一样, 人情冷漠, 使很多情形下即便只是伸手能救人一命的事情, 都视而不见, 这种悲剧屡见不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一般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我国应谨慎的引入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立法。这相当于在人们的正义信念和道德责任的基础上设置了一道法律责任的约束。但另一方面这一道法律约束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公民的一种干预和限制, 所以这只是为他人和公共利益免受威胁的情况下才适用。

( 三) 不作为侵权的归责方法———英美式审慎

笔者认为, 因为不确定不作为侵权的归责方法, 我们要采用谨慎的态度。我们所讲的不作为其实并不是简单意义的描述, 更重要的是它会与特定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或者更具体一点就是在立法程序上, 我们可以硬性的规定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侵权行为, 使得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在归责方法上, 我们就可以转移到过错行为的客观标准来界定, 主要看过错行为的法律后果, 而不要看是否主观或者客观造成此违法行为。法律上采取此种模式的好处是, 既对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实施有效保护, 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摘要: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作为侵权行为, 另一种就是不作为侵权行为。通常来讲, 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作为侵权行为上, 因为作为侵权比较容易辨别。而不作为侵权常常被人们忽视。近几年, 越来越多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涌现出来, 人们的研究也就不断集中在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研究上, 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个较新的领域, 很多方面不是非常成熟, 所以应该深入研究, 促进我国不作为侵权法律制度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研究,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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