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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大全)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r。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七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科研管理费、特支费、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及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纳入科研成本并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劳务费(税前≤30%)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助研费(税前≤20%)指项目组以外成员的劳务费,特支费(税前≤20%)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经费。

第八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4.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5.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6.咨询劳务费、助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以及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课题组人员(劳务费)及课题组以外人员(助研费)支付的劳务费用等(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费用的50%)。

7.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要的通讯费。

8.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

9.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特支费: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过程中所需要的业务招待费。 11.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1.个人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有明确预算,并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因实验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购置时,应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批。

4. 教师因课题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转拨款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按照预算在项目研发期间有效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结项后,其科研经费可以办理结转手续,并作为策划新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财务和科研管理制度,结合总局体育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科教司立项资助的科研课题。科研课题分为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和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两类(以下统称为课题),分别由总局科教司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事关体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重点围绕备战奥运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工作。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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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与规范

第四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总局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预算外设备,不得列支购买日常办公设备,应有完善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和领用各环节内控制度。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费用。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出入库手续,大宗材料采购应签订合同,有完善的审批手续。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采购和出入库内控制度。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及加工等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委托外部独立法人单位进行测试,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在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测试化验加工

2 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应当建立任务委托和经济结算的有关规定。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劳务费形式列支。

4.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研究活动、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差地点与课题研究相关,应有出差审批手续、报销单等相关凭证。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列支国际旅费。

5.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应有会议审批手续、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凭据。会议费不得包含专家咨询费、礼品费、招待费和旅游费等开支。

6.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专业软件购买、专著出版等大额支出应有相关合同,专利申请及论文发表等支出应有受理函件或检索信息。不得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及办公固定电话通讯费。

7.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究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或分摊;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

3 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参与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相关原始凭证上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签字等信息。专家咨询内容及建议需整理留存备查。专家咨询费只能支付给个人,不得支付给单位。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议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经费应在科研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课题承担单位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4 购置费后的20%。

第六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说明,单独申请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课题经费预算经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申报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二)总局科教司会同课题组织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三)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或评估意见对经费预算进行修改,经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与《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并报总局科教司。

(四)总局科教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课题经费预算。 第八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编制课题预算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三)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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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连同《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九条 课题经费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应在研究周期内按预算进度据实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经费使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合作单位变更以及调整课题合作单位预算的,由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总局科教司批准。

(二)课题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总局科教司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等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距结题期限不足3个月的课题,任何经费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课题预

6 算调整审批程序;对总局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保证课题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自上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课题经费到帐之日起至9月30日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课题经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一并在下一经费决算报告中反映。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编制课题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局科教司,作为审批下一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总局科教司,课题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报课题

7 组织单位及总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课题组织单位和总局科教司保留调配使用的权力。课题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总局经济司、科教司对课题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局科教司会同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按进度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配合课题承担单位及时向总局科教司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课题验收的前提。总局科教司会同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课题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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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未合理安排预算支出,结余经费数额较大;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总局科教司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等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课题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总局科教司予以停拨课题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终止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承担总局课题的资格,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局经济司、科教司负责解释。

9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5月30日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体经济字[2005]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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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

- 1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或管理费统一按??规定上限编列;水电费一般按不低于项目总额的??%编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高校发布的上一比例编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项目预算书等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我校作为参研单位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乘以总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额度来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以高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高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财政票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计入经费预算或合同款中。在开具发票时,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税率扣缴各项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等书面材料,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

- 56决。自筹经费不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高校预算拨款。

从项目经费中分摊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按不超过到款总额的??%提取,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在高校和学院间进行分配。高校安排使用项目到款总额的??%,其余由学院安排使用。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高校按减免税款的??%收取合同认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高校安排使用。

对于学院牵头获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学院和项目组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学院可额外提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间接费,用于项目总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学院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拨付分承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可以申请减免管理费(间接费)外,高校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支出报销均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审批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执行《高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有关规定、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中相应条款,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在职人员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一般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背合同书的情况下,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论证、设计、编程、计算、仿真、人文管理等

为主要研究内容的项目,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劳务费打卡发放,高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有对外协作的事项,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在签订合作(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供合同的相关佐证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修缮工程需执行《高校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臵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高校管理。

凡属于交付委托方不作高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固定资产交付委托方时,需由委托方出具固定资产接收函,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接收函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纵向Ⅲ、Ⅳ类科研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 ??% 的项目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经费考核由学院组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项目组安排使用的间接费(管理费)用于开展科研管理事务、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项目组日常办公支出和发放科研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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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委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第六条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本办法主要规范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专项经费。

第八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对于面向社会开展公共研发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基地等,积极探索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九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项目(课题)经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合理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承担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因科研项目(课题)需要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支出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30%以内;对于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类和软件开发类等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控制在申请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50%以内。其中劳务费支出标准应控制在8000元/人月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课题)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确定。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劳务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直接费用的12%。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应为单位自有的货币资金。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每个课题承担单位均需按预算编制的要求单独编制各自的课题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有课题预算审核汇总后形成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含下设课题)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预算评估评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委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课题)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擅自拖延经费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市科委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委批准。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增、新增且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预算调整应当报市科委批准。因项目(课题)研究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项目(课题)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设备费预算如有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方面的支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如有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课题)结存经费留由承担单位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委组织财务验收。项目通过财务验收,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但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对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尾款不再拨付。财务验收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课题)终止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项目(课题)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课题)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管理工作应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建立健全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间接费用的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课题)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课题)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结余经费的管理等。

(六)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未获市科委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存在第二十四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委对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责任人、专业机构、专家等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课题)申报和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机制。市科委积极推进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和评估评审结果等与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共享,并按本市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铁路科研经费由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研究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课题研究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 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以内的比例核支;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以内的比例核支。 第七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铁路科研计划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 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重大和重点研究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 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计划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承担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 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后,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 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工作进度,下发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内拨付相应经费;采用结算经费方式的,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 (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 (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 (五)编制虚假预算套取课题经费。 (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 (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约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跨研究、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按实际成本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结存经费,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科研课题,按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算。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排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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