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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供应商管理规定(大全)

oem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一篇:oem供应商管理规定OEM供应商品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对OEM厂商的品质监控、确保OEM产品质量满足顾客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OEM产品质量的控制。 3. 职责 3.1研发中心3。

oem供应商管理规定

第一篇:oem供应商管理规定

OEM供应商品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对OEM厂商的品质监控、确保OEM产品质量满足顾客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本公司OEM产品质量的控制。 3. 职责 3.1研发中心

3.1.1负责制定OEM产品技术标准、工程资料; 3.1.2负责新产品、新零部件的确认、封样; 3.1.3参与品质异常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3.2 OEM品质部

3.2.1负责制定OEM产品检验规范、检验标准;

3.2.2负责与OEM厂商进行日常质量信息交流、协商达成一致的产品接收准则;并督导OEM厂商加强品质控制、对其制程不定期监查、对OEM成品实施验收工作;

3.2.3负责OEM厂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与辅导; 3.2.4负责OEM产品客户投诉的分析、处理。

3.3 驻厂品质代表:负责OEM产品的验收、协助处理OEM产品品质异常。 4. 内容

4.1 OEM产品物料进料检验(厂内部分)

4.1.1 OEM厂商送货到本公司收货处,品质部门收到送检单后,按检验标准、抽样水准进行检验。

4.1.2检验完成后必须在物料上作出相应的检验标识,并做好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每周进行汇总统计。

4.1.3检验不合格的物料,必须作好检验标识隔离放置,并将信息反馈给OEM部负责相关产品采购的人员,由其视实际状况决定是否提出特采评审,此点依《特采管理规定》实施。

4.1.4 OEM品质部根据物料的不良状况,通知OEM厂商进行品质改善,必要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单至OEM厂商。

4.1.5进料阶段的检验工作详细流程参考《进料检验管理规定》。 4.2 驻厂品质控制

4.2.1驻厂品质代表原则上只对成品实施检验,但视具体情况,当OEM厂商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时,亦可对其生产现场进行不定时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OEM厂商进行改善。

4.2.2 所有生产完成的成品经OEM厂商的品质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开具送检单交驻厂品质代表,由驻厂品质代表进行抽样检验。 4.2.3检验合格后,驻厂品质代表需在送检单上签名,并对合格产品外箱加盖检验合格章,同时填写外协成品检验报告。

4.2.4 驻厂品质代表在进行检验时发现品质异常时,需记录检验结果于检验报告上并要求OEM厂商进行返工/返修处理;若判定为严重批量不合格时则需发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单要求OEM厂商进行改善,同时将品质异常状况向部门主管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完成后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传回本公司由相关产品工程师归档。

4.2.5当驻厂品质代表与OEM厂商出现品质标准争议时,由本公司OEM品质部产品工程师以上人员进行确认并裁决。

4.2.6 OEM厂商送货时必须确认产品有经驻厂代表检验并判合格,否则不可以送货,本公司发货中心收货人员亦需确认产品是合格品(外箱有盖本公司检验合格章或经OEM品质部负责人确认)方可收货。

4.3 与OEM产品有关的客户投诉的处理

4.3.1当接收到来自客户服务部的客户投诉信息时,由客户服务部将所有信息传递至OEM品质部。

4.3.2 OEM品质部相关产品工程师负责对客户投诉的内容进行原因分析,并将结果反馈客户服务部,此过程必须在要求时间内完成。 4.3.3 所有客诉信息必须同时知会相应的OEM厂商及本公司驻厂品质代表。

4.3.4 凡接收到书面的客诉信息,OEM品质部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回复。 4.3.5 OEM品质部相关产品工程师负责对客诉信息进行归档整理(按月统计分析)。

4.4与OEM产品有关的客户退货的处理。

4.4.1当客户有退货时,由OEM品质部相关产品工程师负责对退货不良原因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技术、生产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A须发出书面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传至相关的OEM厂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传,同时相关产品工程师应知会本公司驻厂品质代表。

B本公司驻厂品质代表在收到客户退货的信息后应监督、协助OEM厂商进行改善,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

4.4.2在对退货产品进行不良原因分析的同时,须采取措施对不合格予以纠正,相关措施可在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予以注明,必要时以附件的形式进行补充,以防止时间拖延造成更大的损失。

A 若OEM厂商正在制造与退货品一致规格的产品,则应视情况提出是否要停止生产的建议,并以书面的形式经OEM品质部负责人确认后将信息传至OEM厂商,同时知会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

4.4.3 OEM品质部负责明确品质责任归属、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

A由产品工程师和驻厂品质代表共同负责跟进OEM厂商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B本公司内部的品质改善落实工作由产品工程师负责跟进。

4.6 其它品质管理相关要求请参看本公司与厂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5.参考文件:

5.1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5.2 《进料检验管理规定》 6.相关表单:

6.1 外协成品检验报告 6.2 客户投诉处理报告 6.3 纠正与预防措施单

第二篇:OEM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名称:

地址:

乙方名称:

地址:签订地址:

第 1 页 共 6 页佘建松2012-01-05

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可靠性及规范质量保证,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交付甲方订货产品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严格遵守:

第一条:合同总则

1、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赖、合作互利、共存共荣的信念,在相互尊重对方自主性的同时实施质量管理;

2、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对方的需要,为对方提供相应的质量管理情报;

3、甲方的质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供产品在后续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

第二条:质量保证标准

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参照一个现行有效的国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该体系的最低要求为ISO9001:2000。

2、乙方在向甲方交付产品时,不仅要满足甲方的明确订单要求,而且要保证满足该订货产品的所有隐含的质量要求(包括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并确保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3、对于乙方向第三方外包或从第三方处购进的货材,甲方有权根据本条第

一、二项,要求第三方保证质量。

第三条:质量确认

1、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产品信息清单,及相关产品的首样报告文件,并保证满足甲方后续提出的后续文件要求;

2、样品送甲方评审时,乙方应该同时递交《样品检验分析报告》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可信赖的特殊性试验报告。送样评审不合格时,乙方如再次送样的,应及时提交《纠正与预防通知书》,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正确有效的措施;否则甲方有权不继续样品评审作业,拒绝验收产品。

3、批量生产必须同样品试做时工艺相同,如发生变更时,乙方需向甲方提出制造条件变更的书面申请,经甲方技术部书面核可后,方可重新制作样品,重新送样评

审。

4、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要求(书面要求)对产品首件、抽件做可靠性试验分析,并向甲方提交可靠性试验分析报告,在双方协议未另行规定情况下,乙方可靠性试

验的期限为半年一次;

5、乙方应自觉履行质量提高的责任和义务,对甲方要求的有关质量改善的要求应及时采取积极而有效的行动,并有责任在采取改善行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结果;

6、甲方为保证乙方组织的质量活动的有效性,应尽量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质量管理方面的资料,供乙方参考借鉴。

第四条:质量保证承诺

1、乙方应交付符合甲方质量要求及可靠的订货产品;

2、乙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涉及甲方已经明确规定必须从甲方领用的,乙方

必须严格执行,并确保不得作任何更换。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直接交付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产品,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甲方质量要求。

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采购单》及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和协议进行试验和检验,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正确的工艺方法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应处于受控状态;

5、乙方根据检验要求实施必要的检测,交付合格的订货产品,检测项目中的试验结果必须写明测试值;

6、 《检验指导书》为乙方出厂检验的最低要求,乙方应为保证产品全面质量合格进

行一切必要的检验,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前检验,并随货向甲方提交由乙方质量

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证明产品名称、甲方订单号码、甲方物

料代号、批量和日期等;

7、产品交付入库前,由甲方质检员抽样检验并填写《进料检验报告》报至甲方品管

部;

第五条:为满足质量所需的技术要求之确认与变更

1、甲方应在产品订单下达之前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质量的技术要求,乙方应对此按本合同的第三条要求给予书面确认;

2、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产生疑议或希望变更时,应在收到甲方技术要求后 1个工作日内提出协商,对同意的事项必须由甲方技术部门书面确认;

3、甲方技术要求内容发生变更时,在1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要求变更内容通知乙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认后,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4、若乙方如需更换或增加供应商(供应商情况请附表),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或增加供应商,否则一经发现违反以上要求,出现质量

问题,如产地不

一、弄虚作假欺骗甲方等情况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产品,由此

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因为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甲方的一些重要、关键的生产工序或零件委外加工时,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征求甲方同意。甲方根据零部件的重要性来安排

是否对委外加工单位现场进行评审,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亦有权中止与乙方的供货关系。

第六条:质量不合格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

1、当乙方产品在甲方入库检验发现不合格时,甲方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交甲方仓库部和采购部,并将结果告知乙方服务代表;

2、乙方的服务代表在得知信息后,必须在四小时内确认甲方质检员做出的处理措施;

3、如果依据《沙发成品检验标准》判定为退货产品,则由甲方采购部通知乙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取回退货货物;如果判定为挑选使用(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由甲方采购部门根据甲方特采审核流程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判定),则由甲方相关部门在乙方的服务代表的技术指导下挑选进行,由此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4、当乙方产品在甲方生产线上发现产品不合格,由甲方质检员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通知品管部,确认不合格的原因,由甲方采购部通知乙方服务代表;

5、乙方服务代表在核实不合格原因后,如甲方要求调换产品的应及时给予如数调换,并与甲方一同对已造成的不合格品协商处理意见;如果是双方工艺配合导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整改;甲方所反馈的质量信息,乙方应提交书面的整改措施,若甲方在做出质量信息反馈前后的同一订单的各批次产品均可对乙方的产品进行验证,如存在不合格现象,经双方核实后甲方进行退货处理和按《供应商月度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当乙方连续两个月以上被评选C级供应商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6、由于乙方的质量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甲方在生产、销售及甲方客户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影响,引起甲方停产或甲方客户的严重投诉、质量索赔、交货成本增加时,乙方承诺将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索赔和责任(索赔细则详见附件一)。同时由此影响甲方在市场上的名誉、声誉的,甲方根据影响程度,有权向乙方进行名誉索赔。必要时甲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责任。

7、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72 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反馈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在未收到乙方回复报告的情况下,从乙方货款中以每次人民币1000 元扣除货款,以作为对乙方的违约金。累计超过 3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

1、乙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作为乙

方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金。

2、乙方生产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产品经甲方客户销售后一年,在这期间出现产

品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退换,若乙方未能履行的由甲方履行,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退换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3、甲乙双方终止合作一年后,由乙方提出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甲方将扣减质量

处罚(索赔)金额后的余额无息予以退还。在合作期间,乙方应在甲方扣减保证金后的六个工作日内补充所扣减保证金的数额, 以维持合作期间保证金为万元。

4、甲方根据质量目标制定《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及《OEM产品质量索赔细则》,

甲方品管部有权每月根据乙方供货检验及甲方客户投诉情况,依据《供应商质量管理制度》及《OEM产品质量索赔细则》对乙方做出质量处罚。

5、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质量处罚通知单》后对存在异议的需 24小时内向甲方

品管部门提出,异议提出必须说明异议理由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甲方视乙方对质量处罚无异议。

6、甲乙双方对质量处罚异议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甲方采购及品管主管领导做最后的决定。

第八条:协议追加项和变更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须追加或变更协议项目条款,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互相协商配合达成追加或变更协议,追加或变更的内容以备忘录的形式附入质量保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保守

甲乙双方都应对本协议及与此有关的技术信息等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甲方和乙方在没有得到对方书面许可时,均都不得向此外第三者泄漏或许可其使用。任何一方未能遵守,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本协议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

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诉讼关系约定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理解本协议的意愿的同时,要严守协议事项,发生违反协议时应相互劝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甲方和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产生疑议,互相提出后,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甲方为其最终产品承诺的保修期再加一年的有效期限内,但是第十一条(机密的保守)的规定,在本协议书有效期结束后仍有效;

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相关协议的补充文件,具有等同于合作相关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壹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OEM厂家管理办法

海信(北京)电器有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

QG/BH-2004(0)

委托OEM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本规定是海信(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为规范委托OEM厂家的开拓规划、认定、产品规划、定单管理、生产质量控制、信息管理、驻厂管理、维修备件管理、产品验收入库发货、盘点及支付流程,保障委托OEM产品的产能和质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海信(北京)电器有限公司的所有委托OEM冰箱产品。

3、职责划分及权限:

3.1市场营销部:负责根据营销公司的需求计划及目前生产的产品产能、质量、价格 综合平衡,进行产品规划,制定委托OEM厂家的开拓计划;负责委托OEM厂家的定单管理;负责产品发货等的信息管理;负责给物资部和委托OEM厂家下达备件采购订单;《产品审负责产品盘点、收尾和货款支付等活动。

3.2质量保证部: 负责委托OEM厂家的认定、生产质量控制、产品的验收入库;负责用户反馈信息的收集、反馈及督促受托OEM厂家整改。

3.3计划财务部:负责受托OEM厂家货款的支付。

4 工作流程:

4.1市场营销部根据营销公司的定单需求计划及目前公司和委托OEM厂家的产品规格、产能、质量、价格进行综合平衡,进行产品规划,收集OEM厂家信息,列出OEM厂家开拓计划。

4.2根据OEM厂家开拓计划,由市场营销部和质量保证部共同对OEM厂家进行认定,市场营销部负责OEM厂家产能、交货能力的认定,质量保证部负责OEM厂家质量保证能力的认定。.认定结束后由市场营销部与质量保证部以委托OEM厂家审查单的形式共同出具审查报告。

4.3审查合格后,先由质量保证部负责与受托OEM厂家签定《质量协议书》、《产品审 核制度》、《海信冰箱抽样检测大纲》、《海信冰箱质量缺陷等级表》、《技术质量协议》、《OEM驻厂代表工作职责管理》、《家用电冰箱外观检验标准》等。然后再由市场营销部与受托OEM厂家签定《冰箱合作生产协议书》、《合作产品品种、价格协议》、《合作产品OEM价格构成表》、《商标使用协议》、《商标印制授权委托书》、《售后备件协议拟制:曲柏禄审核:批准:第1页 共3页

书》、《备件包装技术要求》等并确定产品价格。质量协议及附件如未签署,市场营销部不能给OEM厂家下定单。

4.4市场营销部根据营销公司定单需求每月十五号之前给委托OEM厂家下发下月上旬的定单,每月30号前给委托OEM厂家下发下月定单。

4.5委托OEM厂家接到定单后,及时安排采购及生产,保证按期交货,并负责每天的定单完成情况及各型号库存情况于次日上午10:00前报我司OEM厂家驻厂代表及市场营销部各一份,由市场营销部监督执行到位。

4.6OEM驻厂代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并监控定单的完成情况,并按照双方确 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监督把关,确保OEM产品的质量。

4.7市场营销部接到OEM厂家的产量及库存日报后立即传递到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根据营销公司的发货计划安排发货。

4.8对于OEM产品需求的售后备件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售后备件协议书》、《备件包装技术要求》安排委托OEM厂家及时准备、发运到位。

5 考核办法

5.1对于定单安排不及时延误发货或售后备件不及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市场营销部按照与委托OEM厂家签定的相关协议对其进行处罚。

5.2对于现场、市场发现的质量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质量保证部按照与委托OEM厂家签定的相关协议对其进行处罚。

附件:

附件

一、《质量协议书》

附件

二、《产品审核制度》

附件

三、《海信冰箱抽样检测大纲》

附件

四、《海信冰箱质量缺陷等级表》

附件

五、《技术质量协议》

附件

六、《OEM驻厂代表工作职责管理》

附件

七、《家用电冰箱外观检验标准》

附件

八、《冰箱合作生产协议书》

附件

九、《合作产品品种、价格协议》

附件

十、《合作产品OEM价格构成表》

附件十

一、《商标使用协议》

附件十

二、《商标印制授权委托书》 附件十

三、《售后备件协议书》 附件十

四、《备件包装技术要求》

附加说明:

本办法由质量保证部提出。

本办法由质量保证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执行

第四篇:OEM加工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初次接触OEM加工,编写了一个管理制度,希望大家提供建议,OEM加工管理制度。外委加工管理制度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委托加工分为三种方式,即:OEM、ODM、OBM。以A代表委托方、B代表被委托方:A方看中B方的产品,让B方生产,用A方商标,即是OEM;A方自带技术和设计、让B方加工,这叫ODM;B方只负责生产加工A的产品,然后贴上A的商标,叫OBM。

我公司目前的外委加工均为OEM方式,本外委加工管理制度即针对OEM方式而制定。

一、OEM产品的确定

1、由销售部或产品生产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及本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包括OEM产品的具体品种及口味、包装物尺寸规格及图案、产品档次、保质期等质量要求。

2、由品控中心依据国家及行业对于该产品的相关标准审定上述质量要求的合理性。

3、公司决策层确定该OEM申请是否立项。

二、OEM加工工厂的选定

1、该工厂必须具有有效资质:营业执照(含有我方预加工产品的类别及品种)、生产许可证(预加工产品属于该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

2、该工厂必须具备保证被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3、该工厂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优先。

4、该工厂必须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并承诺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OEM加工工厂的考察

由销售部、品控中心、产品生产部门共同参与OEM加工工厂的考察,与对方商洽合作意向,实地确定OEM加工工厂是否符合选定条件、实物考察对方的OEM加工产品或者样品是否符合我方要求,取得合作报价,管理制度《OEM加工管理制度》。

四、OEM加工合同的签订

1、加工合同中应附上关于所加工产品的详细的技术文本(包括配方、工艺、参数、原料和产品的验收标准等);

2、加工合同中应将质量条款作为重要的附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质量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包括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当产品出现市场质量投诉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和费用等)。

3、OEM加工合同正式签订后需要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手续由品控中心统一办理,各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所需资料。

五、OEM加工产品的质量监控

1、OEM加工工厂每生产批次均须按产品标准要求出具成品质量检验出厂报告书(或官方质检报告书),每次发货时应向我方提交该报告书,并提供当批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供应商资质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料的官方质检报告书;如不同批次产品均使用同一供应商,可于首次提供资料后简化为书面说明)。

2、OEM加工工厂每交货批次应向我方提供"车间加工卫生检查"、"关键工序抽查记录"、"设备清洗消毒记录"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记录由各加工厂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制订)。

3、以上资料均可为复印件但需加盖OEM加工厂公章。

4、品控中心不定期进行OEM厂商的质量审核及其产品的抽查检测,发现以上资料存在伪造者,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OEM加工资料的管理

1、OEM加工工厂的资质资料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2、OEM加工合同及备案资料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3、OEM加工工厂的质量监控资料由产品接收部门在接收产品时索取并核对,然后交由品控中心集中保管。

4、品控中心对OEM厂商的质量审核资料及其产品的抽查检测资料自行保管。

5、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两年。丫环写得很专业,没什么意见好提写得很专业,没什么意见谢谢分享,下载学习中.前几天一个好朋友,还找我问有没有做OEM那样的人员

原来是做这个的啊现在也要作oem了,好痛苦,不会作

第五篇:OEM产品管理制度

芳锦秀OEM品委外管理制度

一、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部分工序或半成品、成品委外加工事宜

二、 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委外加工或由本公司提供委外加工的产品之交期、品质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 定义:

它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其含义是生产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的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加工任务交给别的企业去做的方式。

四、 权责:

PMC主要负责,技术工程师协助

五、 管理内容重点:

5.1委外加工申请

5.1.1 PMC部根据本公司现有资源,确认内部无此工艺能力及生产能力时申请委外加工,并填写书面的《委外加工厂申请单》

5.1.2《 委外加工申请单》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分发采购、PMC各一份。

5.2PMC部依《委外加工申请单》及已确认的各事项填写《委外加工单》经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5.3委外加工领料

5.3.1 委外加工物料依据《物料管理制度》进行

5.3.2领料单须由PMC主管签核,并安排按时备好定额发放

5.4委外加工须由技术人员前往加工厂进行跟踪督导

5.5委外加工品的交期与跟进,由PMC适时联络加工商并及时回复部门经理

5.6委外加工品的验收,半成品及成品按照项目不同由相应工程师进行检验

5.7委外加工不符合品质标准的,依据规定填写《检验报告》,由PMC通知外加工商。

5.8委外加工因品质异常导致退货,委外加工厂商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后交由本公司。

5.9如不合格品由本公司负责,加工厂商应承担相应费用。

六、相关记录文件:

《委外加工厂申请单》文件编号:

《委外加工单》文件编号:

《物料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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