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第一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省、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部署,本中心紧紧围绕“以打造法律援助立交桥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的目标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形成了领导重视,依托载体,大造声势,狠抓落实的法律援助宣传浓厚氛围,圆满完成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进一步掀起了法律援助的热潮,为建设和谐长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现将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伊始,局机关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确保宣传月各项活动落实。由于今年恰逢中心成立十周年,经局领导同意,我们将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与庆祝中心成立十周年系列活动合并开展,并确定本次宣传宣传月主题为:法律援助亲民惠民 推进海西和谐发展。为了保证整个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我们以局机关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暨纪念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进行统一安排与部署,分管领导多次过问并带领中心人员下乡督查基层法律援助站活动开展情况,从而确保了法律援助宣传月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依托载体,强化宣传
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本中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大众载体广泛进行宣传,让法律援助真正走进老百姓生活,形成了对法律援助宣传的空前声势。一是在本地报刊《吴航乡情》上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宣传月期间,该报分别于5月7日与5月28日刊登了中心典型案例与中心成立十周年所取得成绩的报道,在当地引起了良好反响。二是在5月7日,协调配合妇联等相关单位在市中心的人民会堂举办 “母亲素质工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 “法律援助工程” 做为其中一项重要工程,在活动现场中心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当场解答各类法律问题36人次,发放法制宣传材料1000份,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三是利用电视传媒宣传法律援助。除了在本地电视台播放宣传月活动情况外,福州市电视台《法眼》栏目也分别于5月8日和5月18日以《未婚妈妈的故事》和《婚姻》为题,报道了本中心为贫弱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四是利用村(居、街道)拥有的农村法制宣传阵地,组织出版了以《法律援助指南》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据统计,在活动期间,全市共出版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栏242期(次),有效地扩大了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五是在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在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期间,许多法律援助站都在繁华街道、乡(镇)赶场集中地等公共场所悬挂法律援助宣传标语,在全社会形成法律援助宣传的浓厚氛围;六是以会代训,强化培训。吴航、古槐、湖南等法律援助站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所在辖区法律援助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牌开展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利用法律援助联络员网络向所在村(居、街道)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七是各法律援助站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还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有的利用综治宣传活动,把法律援助宣传与平安建设宣传结合,有的通过组织现场咨询活动,为群众释疑解惑,有的利用传统节日,如端午节等,通过组织活动宣传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点,注重实效
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目标之一,是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援助意识。为此,我们本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将法律援助宣传重点向基层各村(居、街道)倾斜,有效地增强了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援助也进一步深入人心。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月期间,中心及各法律援助站共发放各种法律援助资料6000余份,出动法律宣传车2车(次),悬挂标语35幅,举办各类法律咨询活动12场次,法律咨询人数千余人(次),解答法律疑难问题200多件,宣传覆盖面遍及全市各主要村(居、街道),收到了良好法律援助宣传效果,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二篇:《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主体资格。
(1)年龄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妇女; (4)残疾人; (5)农民工。
2、 经济条件(农民工及刑事案件不要求经济困难,但仍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1)符合黑龙江省经济困难标准: a)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b) 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 c) 农场享受“五保户”“特困户”待遇的; d)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e)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国家供养的;
f)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g) 其他情况特别审批。
(2)经济状况低于黑龙江省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案件范围:
1、 民事:
(1)各种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为权利人);
(2)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收养、抚养、扶养等婚姻家庭纠纷; (3)社保、低保、抚恤金、救济金等给付纠纷; (4)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
(5)涉农(土地、种子、农药、化肥、农资)纠纷; (6)消费者权益纠纷。
2、刑事:
(1)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案件(未成年人和盲、聋、哑人除外); (2)申请人为被害人的案件。
3、执行:无范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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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特别审批。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证件与材料:
1、有关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a)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b)残疾人需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伤残鉴定材料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
c) 农民工需有务工证明材料,如单位证明原件,工资条等(案件性质本身能证明其务工事实的也可)。
2、有关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a) 低保证或失业证或五保证或优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年检的证件应有年检章);
b) 或所在街道/乡镇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应载明家庭人口数、就业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和年均人纯收入情况)原件或特困户证明原件;
c) 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为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的证明原件,以及所在福利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d) 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原件。
**军川农场依法治理办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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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市司法局开展“爱心铸法盾,援手护公平”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本报讯(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邱维)为进一步扩大新塘地区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覆盖率,9月16日,由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市普法办等部门和义务服务律师联合开展的“爱心铸法盾,援手护公平”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在新塘镇新塘公园广场举行,这是一场以关注困难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援助为重点的法律咨询活动。
活动通过向过往群众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派发法制宣传资料、法制宣传图片展览、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等相关知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正确运用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活动现场共向市民派发《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增城市法律援助指南》、《民事诉讼及劳动仲裁风险防范手册》等法律援助宣传小册子、其他法制宣传资料1000余份,共接受群众咨询200多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群体案件申请1宗。
据增城市法律援助处副主任廖志辉介绍,今后将继续以流动式的宣传咨询活动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免费为广大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不断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四篇:开展“青少年法律宣传周”系列活动的总结
农九师一六六团中学
2011年8月29—9月4日是农九师第七个青少年法律宣传周活动。为积极贯彻实施此次法制宣传周活动,我校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突出重点,丰富载体,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让青少年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法制宣传周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按照师团委、师司法局的要求以及学校支部的法律宣传周活动计划,结合学生的实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青少年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我一六六团中学法制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8月30日下午第一节课,利用信息技术课,点击青少年法制网,学习有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课后学生撰写法律知识学习心得。
2、法制书籍大家看。8月30日第二节课,为了提高大家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我校七年级在阅览室开展了“法制书籍大家看”活动。此活动大大提高了同学们阅读法律书籍的兴趣。我们相信,这次活动的开展,会在校园内部掀起一股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这对于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3、为了提高同学们的民族团结意识,我校于8月31日下午特开展“我们是一家”民族团结、反分裂活动。结合品德与社会课,积极组织任课教师开展民族团结、反分裂知识渗透课。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充分利用实际例子,将民族英雄的感人事迹讲述给学生们听,又以七〃五事件为例子,讲述了在大难面前,新疆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迅速战胜反分裂主义的分裂行为。通过听教师讲述,观看视频,相互交流等多种形式,同学们对于民族团结、反分裂知识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4、利用红领巾广播站,校园小记者所搜集的各种专题教育资料,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5、学校电子屏幕从8月30日起,每天连续滚动本次法律宣传周的主题。
6、2011年8月29—9月4日期间在开展感恩教师为主题的黑板报评比活动中,又渗透了法制教育,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懂得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懂得感恩,懂得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维护家园的和谐美好。并对各班级板报情况进行了
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努力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
法制教育始终是我校紧抓不放松的一项工作,我们以这次法制宣传为契机,开展了有效的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朝着“构建和谐校园”的方向不断前进。
一六六团中学 团 总 支 2011年9月8日
第五篇:法律知识宣传材料
公正司法为人民,构建和谐嵩溪法制宣传单
1. 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
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学校、精神病院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因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如果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受到伤害的,由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4.父母与子女相互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他们可以向父母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索抚养费。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人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提出,也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说服子女给付,还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想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有四类。第一侵犯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第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第四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
7.未成年人应当怎样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答: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
8.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①知情权②自由选择权 ③安全权④公平交易的权利⑤求偿权⑥参与和监督的权利⑦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⑧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消协投诉电话:12315
清流县嵩溪中心小学2013年3月19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