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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通用)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贫困互助资金使用培训总结贫困村互助培训总结这次县委党校举办的全国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管理清华大学远程教学函授班培训,对我个人来说,机会难得,意义不同凡响,可谓是我一生中层次最高的的一次干部培训了。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贫困互助资金使用培训总结

贫困村互助培训总结

这次县委党校举办的全国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管理清华大学远程教学函授班培训,对我个人来说,机会难得,意义不同凡响,可谓是我一生中层次最高的的一次干部培训了。不仅圆了我年轻时的大学梦想,还使我通过老师们的博大精深的精彩演说,典型的个案分析,了解到当前人们都关心的政治、经济、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形势以及一些热点问题,可说是受益匪浅。老师们的每一堂课都给我留下了难以忘怀的印象,唯一遗憾的是自己才疏学浅,不能将所有的感触都完美地表达出来。此次短期培训,我自己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收获:

一是本职业务方面的提高,首先,本人作为财政扶贫会计初次接管这项业务,对于什么是互助资金以及如何管理这项资金不太了解,通过山东省扶贫办副处长梁学惠老师精彩的讲解,知道了互助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运作方式、分配形式以及互助资金的使用原则等等方面问题,为今后进一步管好用好互助资金起到重要作用。对照先进地区的扶贫互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显著效果,我们寿县瓦埠镇的互助资金使用效果由于种种原因,扶贫效益远未发挥出来。瓦埠镇处于瓦埠湖畔,这里的经济属于欠发达地区,还有不少农民未脱贫,农民很需要这样的互助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

其次,通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文广教授关于中低收入群众的小额信贷的讲解,了解了中低收入的内涵和小额信贷的具体对象,以及当前市场上的一些金融单位的基本情况,哪些是正规银行,哪些是金融中介机构,对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一个基本认识。

再次,通过扶助资金管理软件网络版使用说明,了解到互助资金的业务流程的具体操作,为我们从网络上进行扶助资金电算化操作提供了统一的会计模式,从而能看到互助资金的使用全景,这样不仅改善了我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壮态,提高了我们的工作质量,同时也为互助资金的网络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是工作能力方面的提高,在这次课程安排中还特意为我们安排了本职业务之外的一些内容,如清华大学王传利老师为我们讲了执行力与领导素养这一课,深入浅出,寓意深刻,其中讲到了一个关于人的“面子”的问题,令我们记忆犹新,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常常遇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懂得敬重他人,理解他人,就很容易处理好很多问题,如果不懂这一问题就会常常受阻,正如伟大的文学家鲁迅所说的那样,“面子这一问题很难懂,然而却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学会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以同事之间的关系,提高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水平。

医学部心理治疗博士韩菁为我们讲了压力管理与心理健

康方面的问题,也很有时代感,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承受的工作压力和家庭压力都很大,如果我们不能以良好的心态去应对,很容易搞得身心疲劳,累坏身体,从而影响工作和健康,所以每个人都需用学会处理工作与压力的问题,以顺应现代化的的工作节奏。

最后中央党校教授思明为我们讲了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公平正义社会这个很好的课题,对于我们当今构建一个民主和谐的法制社会,意义深远,尤其是教导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提高法制思维,学会运用法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教授以典型的个案分析,最后又引经据典,大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澄清了我们以前很多方面的认识误区,提高了我们对于现行政策的解读能力。对于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最后衷心感谢清华大学远程教学函授班的所有领导和老师,我们将不辜负你们的期望,更加努力工作,以更好的工作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2014年4月12日

第二篇: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 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 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 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 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 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 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 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 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 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条 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村扶贫互助社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扶贫互助社接受县扶贫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银监局对村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占用费率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突破规定借款,维护金融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扶贫互助社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参与扶贫互助社的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由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入社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报表管理制度:

1、月报:村扶贫互助社每月终了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县扶贫办 村两委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2、季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季终了1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3、年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年终了3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每年年末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借款农户发展生产和联合购销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抵御市场风险情况、维护农民生产经营权益情况、完善服务体系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乡村发展情况;

2、互助资金保全、借款本息回收、正常营运和持续发展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暂行管理办法

ⅩⅩ县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行为,保护社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合法权益,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川委发20141号)精神,依据《四川省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ⅩⅩ县范围内的试点农村资金合作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简称合作组织)本组织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统称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自愿出资发起,限在本组织社员范围内开展资金服务,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注册认可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承认本组织章程,自愿向本组织出资,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本组织认可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简称监管机构)是指,县金融办。 第三条 资金合作组织为合作制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本组织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资金合作组织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资金合作组织及其社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德良序。

第四条 资金合作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员,为社员提供充分、便捷的资金服务,帮助全体社员及专业合作社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资金合作组织自身力求实现保本、微利、可持续,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资金合作组织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二)社员管理。服务社员;

(三)责任共担,利益共享;

(四)审慎经营,渐进发展;

(五)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社员是资金合作组织的主体。社员间无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额多少、在本组织机构中是否任职及职务高低,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员间行使权利不得侵害其他社员的正当利益。

社员以其社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合计称股金)为限承担资金合作组织亏损。

鼓励资金合作组织在不失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制度性安排对经济困难但诚实守信的社员给予帮扶;鼓励资金合作组织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一般社员(非管理层社员)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监督机构以促进资金合作组织规范运行、社员能合法权益有效保障、金融风险可控、经济发展受益为监管目标,贯彻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严格监管与引导扶助相统

一、监督者接受监督的监管理念,持续强化资金合作组织风险意识、自律意识、湿度发展意识,持续增强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

设立与注册

第七条 资金合作组织由专业合作社及该社社员自愿出资共同发起设立。该专业合作社为发起社,发起社及参与发起的该社成员统称为发起人。

发起社应向本社成员提示设立资金合作组织的全部风险,不得以固定回报招揽股金;应提醒本社社员评估风险,自主决定是否出资。

第八条 资金合作组织发起筹建和设立注册程序:

(一)发起人作出发起承诺,签订发起人协议,一致通过章程草案,通过拟任管理层人员名单,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代表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县监管机构提出筹备申请;

(二)监管机构在会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对申请所涉及事项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及该试点的代表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审查;对综合条件基本具备的,反馈同意筹建意见。

(三)申请人根据监管机构同意意见完善筹建方案,开展筹建工作;监管机构给予必要指导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社2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召开设立大会,一致通过章程,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管理层人员名单及其他重要事项;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提出监管注册申请。

(四)监管机构审查后出具同意监管注册文件,颁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注册证书;申请人工商登记。

第九条 设立资金互助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不少于50名,不超过250名,特别情况下不超过350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700万元;

(二)章程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发起人一致同意;

(三)主要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规定;

(四)管理层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条件;

(五)营业场所符合规定要求;

(六)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 第十条 发起社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工商登记,持续经营3年以上,未发生侵害成员权益事项,法人治理规范;

(二) 最近2年持续盈利。资本净额不低于拟设立资金 合作组织注册资本额,净资产占全部资产20%以上;

(三)理事会成员无侵害本社成员权益行为,无违法经营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其他发起人资格条件:

(一)达到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法定条件;

(二)成为发起社成员时间达到规定的期限,且与发起社处于同一县域范围。

其中,法人发起人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最近12个月与发起社或发起社成员有不少于3次的真实交易;

(二)上实现盈利;

(三)净资产占全部资产10%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来源限于:

(一)发起人出资;

(二)政府财政注入资本金;

(三)社会捐赠。

发起人限以货币方式出资。发起社出资额不得低于资金合作组织股金总额的10%,且为本组织最大出资人。其他单个社员出资额不得超过资金合作组织股金总额的10%;出资额超过股金总额5%的,应承诺2年内不退股。

第三章 社员及股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合作组织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退股权。包括退回股金和退回全部股金(退社)

(二)收益权。包括享受组织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分享本组织盈余

(三)知情权。包括查阅本办法规定应该向社员披露的信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咨询有关问题。

(四)参与管理权。包括参加社员大会,并对本组织管理实务、经营事务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诉举报权。包括向本组织监事会、监管机构或其他信任的合作组织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 资金合作组织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分担亏损义务。以其股金为限分担本组织亏损;

(二)偿还本息、支付担保费义务。按期足额偿还本组织贷款本息,支付本组织为其提供担保的费用;

(三)提供信息义务。按本组织管理制度、业务制度要求如实反映、填报相关信息;

(四)接受管理义务。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制度规章,落实本组织各项决议;

(五)协助调查义务。监管机构、本组织监事会依照本办法及章程就涉嫌违规的人员、事项开展调查,要求配合时据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线索。

第十四条

退股权是社员的终极权利,对资金合作组织经营与存续影响重大。资金合作组织应予尊重,切实保障;社员应慎重行使,符合规定。

资金合作组织章程、相关制度及措施不得设定比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更严的条件限制社员退股。资金合作组织应按规定设立“退股时间窗”办理社员退股;应考量退股因素开展经营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社员退股不应逃避分担当亏损的责任,应按规定保留一部分股金在本组织内,待本财务决算后根据盈亏状况再行结算。不得以股金充抵对本组织或本组织其他社员债务的方式强行退股。

鼓励拟退股社员通过与本组织协商退股计划、向其他社员转让等方式退股,减轻对本组织经营管理的负面影响。

股金全部退出的,社员身份终止,基于社员身份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资金合作组织可按规定增资和吸收新社员。 第十六条 应杜绝股金时入时出的“存款化”现象。不得以固定回报招徕资金入股;退股社员两年内不得加入本组织;部分退股的,两年内不得接受其增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资金合作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经营班子。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组织权力机构,赋予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权力和职责,选举产生其成员。权力机构决定资金合作组织的章程和修改、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大资产购置、重要业务创新、财务收支决算等事项。

理事会为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等。监事会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执行的监督、执行机构的监督和执行机构拟聘用的经营班子及其行为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由全体上万元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员大会全部或部分职权。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一表决方式进行。由参加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资金合作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以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通过票数作更高的规定。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

社员不超过120人的,不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超过200人的,应当设社员代表大会。设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至少应有40人,最多不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理事组成,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理事长是本组织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监事会以会议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决定,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经营班子实行经理负责制。 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合称资金合作组织管理层。管理层人数可根据本组织规模变化调整,但理事会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理事长、监事长应当专职。

管理层任职资格需经核准;行为严重失范的,已核准的任职资格可以被取消。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担任,应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在所在社员出资额中位数以下的社员。

监事长、监事履行职责要求配合时,包括理事长、理事、经理等在内的工作人员、社员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合规,基本目标是保本微利、风险可控,最高目标是充分、便捷地满足全体社员的融资需求。

第二十二条

资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内容包括:社员与股金管理。资金筹措管理,资金运用管理,风险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现金管理,薪酬管理,组织与业务发展规划等。

第二十三条

资金合作组织业务范围:

(一)向社员发放贷款;

(二)为社员从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三)从银行融入资金;

(四)经核准吸收社员存款;

(五)购买国债;

(六)经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以下行为:

(一)超出社员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担保;

(二)超出本组织所在县域吸收股金,开展业务;

(三)以固定回报招揽股金;

(四)未经监管机构核准、未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吸收新社员、增资;

(五)未经监管机构核准、未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开展吸收社员存款业务;

(六)在托管银行以外以非实名、公款私存、小金库等方式开设其他账户,从事帐外经营;

(七)同一人担任会计、出纳。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对外投资;

(二)存贷款利率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

(三)单一社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5%,不得超过该社员股金的10倍;

(四)单一社员担保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不得超过该社员股金的15倍;

(五)同笔贷款展期不得超过1次;

(六)同一借款人归还贷款前,原则上不得发放第二笔贷款;

(七)不得向多个借款人发放多头贷款用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六条

资金合作组织资金应全额托管。资金合作组织应当选择当地一家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下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向托管银行提交社员名册,全部自己女王来接受托管银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资金合作组织应始终坚持规模适度、渐进发展原则,力戒冒进。组织开展、业务拓展,应与本组织的自律能力、风控能力、经营能力及社员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越监管机构依据风控能力所核准的组织与业务拓展范围。

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后,经监管机构核准同意,可从事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按照小额、分散、短期、逐步积累信用的原则发放贷款、提供担保,遵循信用良好社员优先、自然人社员优先、一般社员优先的原则。

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应对期限、额度、利率(费率)等作出规定;对超过一定期限或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管理层社员贷款(担保)及法人社员贷款(担保),应提供特别的审查、信息披露和后续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资金合作组织是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主体。应加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库存现金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日常防控和定期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应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资金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并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县监管机构报告(2小时电话报告、6小时内书面报告)。发生集中退股、存款挤兑等流动性风险,可向监管机构申请借用政府风险救助基金。借用风险救助基金应支付使用费。

应加强现金管理,防范操作人员道德风险和不测案件发生、应充分借助银行现有支付系统进行资金划转和非现金结算,现金提取须经理事长(经理)签字。应在当天或次日存入收回现金,备付金不应超过10000元,2000元以上收支应通过银行转账。

第三十条

资金合作组织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监事长薪酬不低于理事长80%,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第三十一条

资金合作组织结合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光规定,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合理设置款及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资金合作组织须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根据年末贷款余额、在保余额及贷款资产、所担保的贷款资产质量形态按一定标准提取。资金合作组织成立之初,按股金总额*2%的标准预提风险准备金,年末再按标准进行调整。

风险准备金可用于呆坏张的核销。呆坏张的认定和核销需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设疑通过。

第三十三条 资金合作组织受益总额口粗相关成本后为当年盈余。当年盈余用于弥补亏损、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盈余公积金后为社员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社员。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是资金合作组织对社员、监管机构持续负有的基本义务。

资金合作组织应当满足社员、监管机构基于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监管职责所需的正当关切,就社员、股金、资产、负债、权益、风险等发面的现状和变动,有关规定制度,重要经营管理行为以及拟采取的重要举措,可能对上述方面产生重大改变及重大影响的事件等进行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理事长对本组织信息披露负法律责任,涉及相关工作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对本组织信息披露负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监事长对本组织的信息披露负有监督责任。 应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设置信息披露的专门区域。

第三十六条

资金合作组织向监管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内容一致向本组织社员披露。认为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员披露的,应在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披露文件中予以特别注明,并说明理由及向社员披露的时间。

资金合作组织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同时抄送本组织监事会。各监事应及时阅知,发现有严重失实或重大遗漏的,监事长应提请理事长更正,更正后的文件应在前文件签发后15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逾期未提交的,监事长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应在营业场所显著公示本组织监事会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及属地县监管机构监督电话。

第三十七条

披露信息涉及社员隐私的,信息披露方、使用方有责任保守相关社员隐私。

下列社员信息,应向全体社员披露

(一)全体社员基本信息。包括社员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地(注册地)、社员身份取得时间、出资额、取得发起社成员身份时间等内容;

(二)管理层社员贷款、担保信息;

(三)法人社员贷款、担保信息;

(四)额度超过一定标准、按规定应予披露的自然人社员贷款担保信息。

第三十八条

社员有权就资金合作组织重大资产变动、管理层社员贷款(担保)、法人社员贷款(担保)、大额贷款(担保)等有可能影响全体社员权益的事项进行持续跟踪,要求资金合作组织予以持续信息披露。有充分怀疑理由的,可向本组织监事会、监管机构举报,请求进行专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有权就特定问题要求资金合作组织向其作专题信息披露;在履行必要手续后,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如资金合作组织办公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及相关制度对信息披露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外部监管

第四十一条

试点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资金合作组织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行政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内资金合作组织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负总责,建立风险救助基金,领导辖内金融风险处置工作。

试点县监管机构是资金合作组织的直接监管机构,在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资金合作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牵头协调。监督管理及风险处置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金合作组织所在乡镇政府、托管银行负有协管责任。发现资金合作组织由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四、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有违反嫌疑的,应及时向县监管部门通报。

出现集中退股、存款挤兑时,资金合作组织所在乡镇应及时参与现场处置,在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维稳工作。

托管银行对资金合作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要求,应当止付并报告县(市、区)监管机构;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该组织资金往来情况;配合监管机构对资金往来账目开展调查。

监管机构应与资金合作组织所在乡镇政府、托管银行加强沟通,并及时通报有关监管政策、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职责:

(一)牵头处置资金合作组织金融风险

(二)发现并督促资金合作组织消除风险隐患;

(三)发现和纠正侵害社员合法权益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维护资金合作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其规范发展。 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风险防范重点

(一) 超出社员范围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担保;

(二)以固定回报吸收股金,违规吸收新社员、增资;

(三) 帐外经营;

(四) 流动性风险、重大信贷风险;

(五) 管理层社员、法人社员侵占一般社员、自然人社员合法权益行为;

(六)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资金合作组织信息资料收集和风险监测分析,建立资金合作组织业务监管系统,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和风险及时预警制度。

资金合作组织应按月、季、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本组织开展相关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县监管机构应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社员及其他方面对资金合作组织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应及时处理资金合作组织监事的情况报告。对实行举报,应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向举报人反馈,并报省、市(州)监管机构。

第四十六条

建立政府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以及资金合作组织退股备付金率、存款备付金率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资金合作组织加强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第四十七条

监管机构应建立科学反映资金合作组织经营能力、自律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的测评指标体系,建立资金合作组织风控能力评级制度和与风控能力挂钩的组织与业务拓展核准制度,引导和支持资金合作组织规范发展。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对资金合作组织采取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资金合作组织应当配合:

(一) 进入资金合作组织营业场所、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 询问有关工作和社员;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包括有关会议原始记录、财务账本等),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检查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现场检查须经县级以上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资金合作组织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制裁或限制性措施:

(一)对资金合作组织采取的措施:发出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调离岗位,暂停发展新业务,风控能力评价等级降级,停业整顿,注销监管注册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对资金合作组织管理层人员采取的措施: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取消一定期限乃至终身任职资格,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三)对资金合作组织一般工作人员采取的措施:责令管理层予以批评,予以处分,调离岗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五十条 监管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由违纪违法以致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资金合作组织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券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销。

第五十二条

资金合作组织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资金合作组织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向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资金合作组织,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资金合作组织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资金合作组织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去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大给资金合作组织社员及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资金合作组织解散的,应向监管机构缴回监管注册证书,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互助资金管理培训班上得讲话

互助资金试点工作不单是为基层解决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扶贫方式和投入机制的创新,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当前,而且有利于长远。一是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村的理事长务必要真正重视,吃透精神,理清思路,真抓落实。二是贫困农户优先扶持问题。各村理事会要牢固树立贫困户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和党员的作用,帮助贫困户出主意、上项目,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贫困户使用借款,要研究在制度设计上,制定有利于贫困户借款的措施。三是坚持互助资金“不吸储、不分红、”原则。这也是互助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保证互助资金工作规范运行的刚性要求。四是借款额度的问题。要防止风险发生,就必须严格执行制度,规范操作。要坚持小额、短期,坚决杜绝变相提高借款额度。要积极推广整借零还,防止逾期借款。总之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关系到良田镇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大事,各位互助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充分发挥自己得职能,管好用好互助资金。

第五篇:资金互助社管理情况报告(本站推荐)

扶贫互助社管理情况报告

***县位于***地区的核心区,长期以来, “贷款融资难”制约了贫困农户脱贫增收致富,为满足贫困村农民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年以来先后启动***个扶贫互助社,互助资金总额达***万元,入社农户***户(其中贫困户***户),组建互助小组***。发放借款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业及运输业,有效缓解了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贷款农户增收明显。 规范管理

进退有序

***年以来,有效盘活结转的贫困村互助资金,从省级试点资金中安排***万元,精准扶贫试点资金安排***万元,新启动了***村、***村、***村等*个扶贫互助社。截止目前,全县**个村级扶贫互助社,集体资本达**万元,累计经营利润**万元。 大胆探索

创新机制

扶贫互助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农户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是探索农村金融扶贫的一种积极偿试。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实行注册资本自筹实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集体资本注入,扶贫互助社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原则,不对外吸储放贷,入社社员自愿有偿使用互助资金。二是强化扶贫互助资金县、乡两级共管,乡镇财政所、县扶贫移民局各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利用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平台,对扶贫互助社的银行基本账户进行支付信息录入和复核授权,基本实现了互助社内部管理民主、治理结构完善、风险补偿完备、互助资金直贷到户和封闭运行,给扶贫资金装上了“防盗门”和“安全锁”。三是把握“整贷零还”基本原则,适当设置费率水平,灵活设计还款期限,尽量方便社员用款还款,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四是积极探索扶贫贷款贴息办法,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村级扶贫互助社按年度增量贷款的一定比例贴息,直接补贴按期还本付息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降低贫困农户的融资成本,尽最大可能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 深入推进

成效显著

扶贫互助资金是对其它扶贫方式的有益补充,它的最大优势在于能使一些贫困户和特殊群体真正受益,可以尽快满足贫困户的短期小额资金需求,解决生产、生活急需,特别适合农户家庭经营,同时通过社员之间互助放大资金规模,也可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我县村级扶贫互助社贷款投向主要是用于农户购买农用物资,发展 “***”、“****”、“***”、“***”、“***”、“***银耳”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部分农户从事运输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少量农户用于业务技能培训、子女上学、家庭成员看病等急难问题。以**社员为例:今年**月利用互助社贷款**元,分批购买“**”***只,发展林下养殖,到**月底出栏销售**余只,取得现金收入**余元,加上存栏喂养的土鸡,全年现金收入可突破**元,扣出粮食、饲料和劳动成本,该项纯收入在**元之间;社员伏修周,利用**元互助资金,加上其他渠道融资近**元,从事种子、化肥运销,今年大春期间,就获利**余元。扶贫互助社在我县的试点运行,得到了试点村干部群众普遍认可和满意,认为这是扶贫资金到户的有效方式。下一步,我县扶贫互助社试点工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发展。一是在巩固保留和新增规范扶贫互助社的基础上,良性运行,提升扶贫资金的扶贫精准度和贫困户的目标瞄准,扩大互助资金对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的引领带动作用,突出扶贫互助社在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体系的互补优势。二是逐步探索吸收社会资本,量化成股,充实互助社资本金,同时大胆探索与农村金融单位的合作,采用互助社理事长担保引进涉农金融机构再贷款,扩大互助资金贷款规模,创新互助社发展方式。三是创新适合贫困农户需求的金融服务,完善用款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贫困村互助社管理人员、乡村基层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业主、普通农户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农户的信用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四是通过扶贫互助社的试点试行,建立一套可复制的经验和办法,创造条件,争取**到**年内在每一个贫困村都成立一个扶贫互助社,走出一条扶贫互助社向互助资金联合社融合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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