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XX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国家投资的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业项目管理,确保全县国家(含省市)投资的农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投资(或补助)并由发改部门联合下达和批准实施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农村安全饮水、农村能源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上级要求编制计划,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按上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和千家万户,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牵头协调,行业指导和资金监督管
1 理和项目建设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综合平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任务建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会同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部门付诸实施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负责全县农业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对各类农业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县级验收。
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及时组织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并参与全县农业建设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对农业项目的实施;参与对建设项目的行业指导、检查督导和县级验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根据全县的规划任务、计划完成情况,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投资规模和建设任务建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统一汇总、综合平衡后,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计划的编制采取发展改革局统一组织,各业务部门分口负责的办法编制。
第七条 根据省、市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在上级规
2 定的时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发改委审批,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
第九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项目实施前,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把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和规模等,以村为单元在项目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并在上级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工,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及时通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县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声像资料等,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整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
3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县财政部门要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和报帐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凭市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县级验收报告和原始单据及时到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国债资金的运行安全。对工程资金的拨付实行“三审三签”制度,工程开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三审三签”后,县财政局及时预付各实施单位不超过50%的建设资金,做到既不发生建设资金滞留、沉淀现象,又确保工程建设需要。工程通过县级验收后,根据县级验收报告,县财政局再按30%的比例拨付给各实施单位,并及时予以报帐。上级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全部工程资金。
第六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为市发改委等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 项目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 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 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五) 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 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 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自查。工程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工作,重点是依据实施方案,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自查完成后,写出自查报告,连同验收申请,报县发改局申请县级验收。
第十八条 县级自查验收。项目建成后,在项目主管部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经核后,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县级验收。并出具县级验收报告,县级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到全部工程资金的80%,并向县财政局报帐。上级验收合格后,可拨付全部工程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验收需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验收申请,自查报告,单位自查表,工程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工作总结、汇报,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书,承包合同书,采购合同书,主要材料、苗木、籽种、化肥、设备等合格证书,招标投标资料、监理报告、竣工图以及图片照片等。
第二十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发改局将组织、、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随时向领导汇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
5 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统计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每月25日前将工程建设进度报县发改局农经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临渭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的实施对加快当地水土流失治理,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施好这项工程,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的原则
(1)坚持综合治理的防治路线。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生物和农业技术措施科学配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体系。
(2)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各业生产,有效利用水土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传统粗放型农牧业向现代集约高效型农牧业转变。
(3)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通过小流 1 域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集约高效农牧业,为大面积退耕和封育创造条件。加强封禁管护,充分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4)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
(5)坚持群众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大力推行承包、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治理开发形式,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
(6)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把预防保护工作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坚决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内容
(1)以新修水平梯田为主的坡改梯工程建设; (2)以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造林、种草工程建设; (3)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 (4)以改变当地劳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生产道路工程建设;
(5)以保证农田稳产高产为目的的保土耕作措施; (6)以借助自然生态修复能力的封禁治理工程建设;
2 (7)以节约用水、有效利用水资源的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按照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临渭区人民政府成立临渭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简称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水务、财政、农业、林业和项目区乡(镇)组成。临渭区水务局成立临渭区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办公室,项目办主任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兼任, 项目办副主任由临渭区水土保持工作站站长兼任,乡、村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机构的职责
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决策和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发方向、实施政策、解决配套资金安排和协调。项目办负责贯彻执行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及省项目办下达的任务,负责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负责向项目拨付经费,并定期向省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信息传递。乡、村组织具体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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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
(1)项目办根据省级水利部门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2)小流域治理初步设计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6—2008)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初步设计要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达到施工要求。小流域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及规划图按照1:1万的比例尺绘制,其它图件绘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进行。
(3)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七条
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按照基建程序,推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 4 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1)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制订计划;领导和组织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因地制宜的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对以中央投资为主,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的梯田等单项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优先选择水平高、技术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快、质量好。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分包。
(3)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聘请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4)在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基础上,项目办与各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组织自验
(1)区级自验由农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地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自验结束后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
(2)自验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5 (3)接受验收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对各自所做的工程按照项目办的要求严格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实行跟踪制、技术负责制。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农发项目办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作定期检查,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工程监理人员汇报质量检查情况。项目办派驻工地施工技术人员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严格控制、检查,把质量控制在施工中,不留质量隐患,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 6 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 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五条 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 7 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推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把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并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经区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申报立项并实施。组织群众投工一般只在项目实施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投工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六章 工程管护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所在乡(镇)管理,接受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为确保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对其工程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联户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对植树、种草及封禁治理工程项目将采取层层落实责任的办法,由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其具体操作办法由项目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十条 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的、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团 8 等参与水利水保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承包到户、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渭区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办公室二0一五年一月
第三篇:加强农业项目管理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随着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农业投入逐年增加,农业建设项目逐年增多。特别是金融危机后,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大幅增加了对农业投入的比重。针对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对项目开工情况、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监理情况、完工项目验收情况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我区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农林水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项目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争取上级资金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形成了全区上下积极谋划项目、主动争取上级资金的好局面,各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上级政策,准确把握资金动态,瞄准国家的投资方向,找准与全区的对接点,谋划了规模化养殖、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农村沼气、防护林、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等14个涉农项目,自2007年以来,项目总投资3450万元,累计获得中央、省农业项目投资补助865.8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564.9万元,为缓解财政困难、“三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详见附表)。
二、主要做法
根据国家、省对农业项目建设的要求,我区不断加大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落实了五项制度(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设进度报告制),把
1 好三个关口(即项目可研关、建设程序关、项目资金管理关),严控两条底线(即质量合格线、批复计划线),提高一项素质(即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结合我区实际,针对具体项目,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农业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1、落实建管制度,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管。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加强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管,首先,重要项目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其次,每个项目都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责任追溯;其三,项目施工、设备采购落实了招投标制和合同制,各项目单位均做到了按批复方案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定了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明确了责任和义务;其四,实行了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制,保证了施工质量;其五,实行了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的报表格式定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2、把好三个关口,将项目建设做好做实。项目建设的成败,关键是抓好基础性的工作。按照这一思路,首先是做好项目的可研工作。在规模化养殖、双低油菜基地建设等项目申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地点或区域进行现场踏勘,多次与所在乡镇和主管部门进行沟通。通过现场踏勘,确定项目区范围、建设内容和主要工程的建设标准,减少了后期变更。二是把好建设程序关。针对各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程序不熟悉的现状,及时进行多种形式的项目申报及管理指导,并深入到项目建设一线,避免程序违规,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三是把好项目资金管理关。从投资计划批复开始,
2 即会同财政部门,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开展不定期的项目资金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杜绝了违规违纪行为,保证专款专用。
3、严控两条底线,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在项目建设中,我们以建设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省批复的建设计划为底线。材料进场要求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对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要求监理单位严格验收;对单位、单项工程,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报告。整个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我委组织区有关业务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初步验收。结合初验,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各个项目均达到批复要求,一性次通过省、市验收。
4、加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促进项目管理走向规范化。建好项目基础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农业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告和标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进度报告制度,制定了与各个制度相应的各类报告、报表、记录格式,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另外,还就农业建设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统一的档案资料归档分类目录,对项目建设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了系统分类归档,既防止了程序上的缺失,也预防了档案资料的混乱,更方便了查询和追溯,尽可能详细的把好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不出或少出现纰漏,使项目建设得以规范的进行。通过制度建设,使项目建设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5、抓好项目日常管理,防止发生违反国家项目建设规定的行为。在日常工作中,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
3 定,对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从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计划内容相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进度和质量情况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落实情况等)等方面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对在建项目实行月、季报制度,并且不定期的组织有关单位,深入项目建设现场,听取情况汇报,分组核查项目建设计划、财务支出手续及会计制度、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座谈质询有关问题,检查在建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6、开展项目的调研,指导项目后运行。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投入项目后运行。2010年上半年,我们对07-09年期间竣工及在建的农业项目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已经实施建设的项目均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新农村建设等密切相关,对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加以研究指导,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提高了项目运行效果,进一步激发了全区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使项目建设形成了良性循环。
三、实施成效
通过近几年实行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建设高标准的农业项目,充分挖掘我区农业的多种功能,全面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实现农业多层次、多环节增值增效,发展规模经营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全
4 区“三农”发展,一些重点项目已经成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示范和有力支撑。
1、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通过实施项目建设,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劳力、资金、技术、设备等重新组合,形成一个全新的效益型经营机制。实现农业由重生产向生产、加工、流通并重的转变,由重产量、重数量向重质量、重产品竞争力的转变,由重速度向速度效益并重的转变,从而促进农业结构的高度化。
2、拉动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要通过项目建设,发挥全区农业的比较优势,按产业化的思路,做大、做强、做精一批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带和产业区,注重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试验、示范、辐射,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农民“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用得上”的实用技术,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的孵化基地。
3、带动更多的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农民增收。以项目为龙头和纽带,有效地促进龙头企业、农业园区、农民经纪人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和联接主体的发展壮大。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把越来越多的农户带入市场,把市场信息、技术服务、销售渠道更直接、更有效地带给农民,帮助农民有效抵御市场交易中的各种风险,从而在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构建起紧密连接的利益桥梁。通过项目建设,对农民调整结构、增加收入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带动作用。
附:2007年-2009年中央预算内涉农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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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开发大西部”等重要指示而安排的专项示范工程。各地计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抓紧抓好。
第二章 目标与要求
第三条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目的是探索我国现代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发展趋势,组织方式。
第四条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调整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示范项目要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生产手段先进、管理水平高,在各地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示范项目要形成专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探索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各地农业现代化提供引导、示范作用。
第三章 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 为真正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
1、示范项目要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综合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2、示范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技术领先。
3、示范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体现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与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密切结合,兼有超前性和实用性。
4、示范项日原则上在原有的示范基地基础上完善提高,突出重点,选择本地主要产业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进行试点,便于普遍推广。
第七条 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1、农业可持续发展型示范项目。围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扶持特色农业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应用型示范项目。主要发展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对农业新技术进行组装配套,推广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加快农业技术进步。
3、农业结构调整型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本着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原则,改善生产条件,引导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结构升级。
4、外向型农业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扩大对外开放和出口,主要以农业新品种的引进,发展设施农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探索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项型农业发展道路。
第四章 示范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扶持各地计委组织实施的一项综合性示范工程,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带有超前性。各地计委要全面负责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项目组织和运行机制,及时做好总结经验,推广示范成果等工作。示范项目要有专人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有关地方计委要积极做好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准备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项目法人、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限额以下项目可研报告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由省计委负责审批。国家计委将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和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安排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条 经审查同意纳入计划的示范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做调整,都要上报国家计委,未经批准,各项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变动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等非经营方面。各项目地区应按1:1以上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其中省本级应安排一定比例预算内投资或机动财力与国家补助资金配套。积极吸引其它渠道的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建设,探索建立项目资金积累发展机制。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思路的研究。同时要联系当地实际情况,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农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经验认真进行研究和总结。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省验收和国家验收。省级验收由各省级计委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验收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设计规模;
3、示范项目运行机制和保证体系,服务体系如何;
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凡验收合格的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认为示范点;初次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限期修正、完善,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各地计委要组织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达到项目规划与示范要求;
2、对项目的运行机制,运行情况和效果的评估;
3、示范推广价值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计委可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1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2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3 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
4 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
5 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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