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发201226号文件
第一篇:延政发201226号文件
延政发„2008‟30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 1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
— 2 — 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字”、“延政办函”。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秘书长签发。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
(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
— 3 — 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
(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延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六)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的外,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向分管副秘书长的批呈意见
— 4 — 中不用“审签”。应由秘书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均视为同意。
十四、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五、文件审签程序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编号、印发,退回原承办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公文 签发△ 规则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180份
— 5 —
第二篇: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 号文件)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 号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统一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 活动中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招标人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 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
(一)本意见所述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是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中包括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 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 5 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 标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人违反有关备案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递交招标资格 预审材料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10 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天;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浙江招 标投标网及其相关的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 3 个工
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 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五)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文件有特别要求的施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必须使用“招标资 格预审标准文件”,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 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 1 名代表进入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 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并进入相关交易中心评审。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提倡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补遗文件可以通过 浙江招标投标网或者当地相关网站下载。
(六)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确需进行修改 的,必须用黑体字注明,由招标人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 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原则上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 的暂估价。
(八)招标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
(九)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 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 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 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活动及时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 系统和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政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应设在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十)对技术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 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 8%,且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 序,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出合格的 3 个投标人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的最高限价的 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十一)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摸球或者费率招标等方式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二)积极推进电子招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十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 账户。
(十四)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 1 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 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 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 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 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依法组织招标。 (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
第三篇: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1]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1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积极参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努力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科学民主决策,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行政问责,规范行政行为,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自身建设,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等58个单位“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各级行政机关要以示范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服务和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
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国家安全局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
黄石市司法局
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谷城县人民政府
襄阳市环境保护局
襄阳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民防办公室
襄阳市气象局
襄阳市卫生监督局
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松滋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文化局
荆州市统计局
荆州市国家税务局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十堰市公安局
应城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审计局
孝感市烟草专卖局
钟祥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审计局
荆门市物价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武穴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赤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建始县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潜江市高石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农业局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潜江市粮食局
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神农架林区木鱼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林区交通运输局
第四篇: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解读
省委、省政府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度重视。 2012年12月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今年,省委、省政府分别将“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确定为省委常委重大调研课题和省政府教育专项调研课题,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伟同志负责,成立了由教育、编制、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税、地税、政府研究室负责同志组成的调研组,到潍坊、德州等地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研,还到台湾进行了专题考察交流,20余次召开研究、调度会议,形成了4篇调研报告,提出了推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在此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教育、编制、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国税、地税、政府研究室9个部门,历时两个月,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有三大特点:一是不固守既有政策,对制约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大胆突破。突破难度大的,先试点,取得经验再推广。二是坚持协同推进,提出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时间表、责任主体及政策要点,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并将在近期印发16个配套文件,以形成全方位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体系,避免在某个环节卡壳。三是坚持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多方参与,反复研讨,“开门写文件”,征求了全省17市、12县、60多所不同类型学校及部分行业企业的意见。9月 17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4日,以鲁政办字〔2013〕126号文件正式印发。《实施意见》共7部分、24条,现将文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关于招生考试制度
(一)进一步打通和拓宽职业教育进升通道。今年我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的8所中职学校、全省11所高职学校和12所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了中职与本科“3+4”、高职与本科“3+2”分段贯通培养招生试点,录取线分别超过当地普通高中录取线和全省本科二批录取线,打破了职业教育向上不能贯通的体制“天花板”,破解了长期以来“低分才进职校”的难题,进一步丰富了人才培养类型。致力于进一步给职校学生以技术技能、学业晋升的路径、发展的希望和公平的机会,《实施意见》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加快构建与普通教育并行并重的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建立上下衔接贯通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路径,包括“扩大3年高等职业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3年中等职业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院校范围和专业覆盖面,单列招生计划”、“以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为取向,完善春季招生考试制度”、“对获得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一等奖的学生,免试技能和专业知识,根据语文、数学、英语3科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建立职业院校优秀学生推荐升学制度”、“启动高职院校注册入学,争取省属本科院校自主招生试点”“调整高等院校生源计划,从2014年起逐年增加并单列春季高考本科招生计划”等。从此,职业教育不再是“终结教育”,职校学生也将拥有一片美好天空。
(二)春季高考首增现场专业技能测试。我省从2012年开始实行“知识+技能”春季高考,但技能考试是“在纸上考技能”。为切实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提升技能水平,《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春季高考进行专业技能实操考试”,现场进行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230分、占总分的31%。专业技能考试由具备相应专业优势和考试组织能力的高等职业院校或本科院校作为主考院校,成绩在考生报考我省招生院校的相应专业时通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以及职业教育发展现状,2014年春季高考专业技能考试将有17个专业、37个类目。
(三)本科院校要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有效载体。刘延东副总理指出要“鼓励推动地方本科高校向职业教育转型,使专业结构和层次结构与人力资源需求相适应,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提高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本科院校分类建设”、“积极支持省属本科院校整体向应用型本科教育转型,督促本科院校选择部分学院或专业,对接产业需求,突出职教特色,培养高端应用型人才,为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有效载体”、“遴选200个本科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形成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能力”。
(四)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将在同一平台招生。《实施意见》提出“2014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建立职普统一的高中阶段招生平台,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试点”。今后,初中毕业生可以兼报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探索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实现学分互认、学籍互转。
二、关于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一)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由“行家”指导。《实施意见》提出“分专业集群成立由行业企业名家、职教名师、专家教授为主体组成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专家组织,组成人员既有全国行业著名专家,又有品牌企业高级专门人才,还有行业部门官员、教学研究人员、一线骨干教师。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将有力保证顶层设计、理论研究与企业、学校一线实践的有机结合,有力推动教产结合、开放办学并提高教育决策与公共服务水平。
(二)贯通培养有课程体系做支撑。根据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和高校分类改革的客观需要及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实施意见》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和支持‘3+2’、‘3+4’试点院校,按照贯通培养的要求,对不同学段的课程进行一体化设计,建立一个个应用型本科、高职、中职相衔接的课程体系”,以能力增进为主线科学规划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使学生获得个性发展与工作岗位需要相一致的职业能力。
(三)鼓励职业学校突出特色差异化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奖补机制,推进中职学校专业分级认定和高职院校专业评鉴,对适应产业需求、教学品质好的专业予以奖励,实施品牌专业建设计划”,支持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办学特色,逐步解决办学“大而全”或“小而全”、特色不鲜明的问题。
(四)更多学生毕业可以拿“双证”。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创新能力,让更多学生拿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行业技术规范、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对接”、“鼓励学生一专多能,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将中职教育‘双证互通’试点扩大到所有合格学校,由设区市负责审批认定;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试点,支持双方学生同时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和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将职业资格标准纳入教学计划”。作为支持措施,还提出“积极支持在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三、关于校企合作
(一)多措并举推进校企合作。以实现产学良性互动为出发点,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院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专业,共同开发课程,鼓励冠名培养、订单式培养,将企业先进的生产服务标准转化为教学标准”、“支持企业在学校建立工程技术研发服务中心,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教师与专业技术人员双向交流”、“开展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试点”等。特别是“制定落实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和投保经费统一纳入公用经费补助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企业考虑成本和直接收益过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二)定期发布就业准入实施情况。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推行就业准入制度,但囿于诸多因素,落实效果并不理想,目前的很多安全事故大都是由于从业素质不高、就业准入不严格导致,当务之急是严格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意见》提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不具备从业或执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从2014年起对重点行业每年发布就业准入实施情况报告”。
四、关于“双师型”队伍建设
(一)用3年时间配足配齐职业院校教师。《实施意见》提出“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4年3月底前完成核编工作”、“2014年6月底前完成高职院校核编工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从2013年起用3年时间为职业院校配足配齐教师。
(二)财政“买单”吸引业界精英进职校任教。职业教育的特点客观要求建立灵活多元的教师供给机制。《实施意见》提出“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80%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20%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专业兼职教师由学校自主招聘”,并且对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确定财政经费拨付标准”,支持学校引进富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实训、研发,让更多业界精英走进学校,使学校成为各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授知识、传承技能、研发创新的聚集地。
(三)职业学校有了招聘教师自主权。传统的职业院校教师招聘,几乎完全参照招考公务员的方式和内容,学校参与度很小,客观上导致“考进来的学校不需要、学校需要的进不来”,教师专业执教能力薄弱,严重影响办学质量。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改革职业院校教师招聘制度,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学校遵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自主招聘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教师”、“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准入制度实施办法”、“专业教师招聘要以测试专业技能和执教能力为主,将专业工作经历和职业资格作为基本条件”,全面落实学校的招聘主体地位。
(四)没有教师资格证也可参加职业学校招聘。为吸引社会技术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教学急需但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专业人才参加职业学校招聘,合格的先作为兼职教师使用,待取得教师资格证后再转为正式教师”,为缺乏教师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职校任教建立起“绿色通道”。
(五)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重在教学实绩和专业技能。作为重要导向,建立激励机制,《实施意见》提出“出台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办法,将教学实绩、技能水平、技术研发成果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鼓励教师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从2013年起对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类评审”等。还提出“2014年在中职学校设立正高级教师职务”,从此中职学校教师也完全有可能成为“教授”。
五、关于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一)将中职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一些地方没有深刻认识到职业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把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混同于简单地推向市场、放弃政府责任。为此,《实施意见》提出“从2013年秋季起对全省中职教育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经费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对没有落实配套资金的地方进行问责”。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的日常办学成本、学费收入、财力保障等因素,提出“制定中职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免学费补助转换为按专业补助公用经费的新机制,对第三年级同样全额拨付公用经费”,按专业类别确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基本标准,让拨款更科学、合理,也解决了以往对中职免学费只补助两年半费用的问题。
(二)高职院校拨款水平要达到或接近本科院校标准。职业教育实践教学多、耗材多,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测算,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为此,结合当前实际,《实施意见》提出“研究制定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生均预算内经费拨款标准,2015年全部落实到位”、“对提前落实到位的,省财政给予奖励”。其中,作为试验区,青岛、潍坊市2013年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德州市2015年达到辖区内本科院校标准。
(三)每县建设一所规范化学校。为夯实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实施意见》提出“加大省本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实施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建设工程,支持以市为主统筹整合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十二五”末原则上每县建成1所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省级规范化中职学校”,还提出“启动省级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建设工程,2020年全省建成300所规范化学校和100所示范校、优质特色校”,全面提升中职教育发展水平。
六、关于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和教育家办学
(一)多项优惠政策“给力”民办职业教育。着眼于营造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发展环境,探索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模式,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实施意见》提出“从2014年起,通过采取财政奖补、选派公办教师支教、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研究制定民办职业教育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土地、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试点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当前民办职业院校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教师稳定性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评先选优、课题申请、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提出“在青岛、潍坊、德州市开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待遇试点”,将有效解决民办职业院校教师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教书育人。
(三)大力推进教育家办学。职业教育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教育类型,要求校长不但要懂教育、还要懂经济。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校长培育遴选新机制”、“按照教育家、企业家的复合标准培养配备职业院校校长”、开展“制定职业院校校长专业标准”及实施试点。
七、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一)以市为主统筹职业教育发展。以加强市域统筹为切入点,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加强设区市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职业院校布局调整、专业设置、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统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与区域产业对接,突出办学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支持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各类职业院校有机融合”、“严控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设置及职业院校升格”及“建立统一的职业教育信息平台”,以此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条块分割的藩篱,整合区域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和办学活力的学校积聚。
(二)每市建设1-2个公共实训中心。为强化资源共享、提高实训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集中精力办大事”,《实施意见》提出“推动设区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方式,用3年左右时间集中建设1-2个公共实训中心”,面向学校、社会提供实训服务。
(三)构建全省整体推进与地方先行先试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我省东部、中部、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为确保实施政策的普遍性、可操作性,我省一方面以省为单位整体推进,对能够普遍实施的政策措施加快在全省推进;另一方面,在中部已有省部共建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东部已有青岛市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同时,我省又将西部较为贫困的德州市确定为省级试点,对暂时不能普遍实施的政策措施在以上3市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广。
(四)多部门协同推进“大职业教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意见》提出“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研究室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发布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全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第五篇:竹政发8号
竹政发[2011]8号
关于印发《竹泓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的
通知
各村、各单位:
《竹泓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地预案》经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细则。
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抄送:市政法委、综治办兴化市竹泓镇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5日印发(共印80份)
竹泓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消除危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政领导负总责,党政主干线各负其责,政法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总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努力为全镇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郑元明镇党委书记、镇长
第一副总指挥:冯玉荣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副总 指 挥:余粉兄镇人大副主席、政法委员
余淦富副镇长、人武部长
朱红如派出所所长
成员:丁明春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成华义司法所副所长
丁宝章林业站站长
杨波卫生院院长
竺卫星中心小学校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政法委办公室,余粉兄任办公室主任,朱红如、丁明春任副主任。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职责划分
(一)全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镇各村及各部门开展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分析、判断,准确把握全镇稳定工作态势。针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群体性事件,及时组织责任单位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排查化解处置。
2、根据全镇维稳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调整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总体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周密,贴近实战。
3、及时研究、落实重大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化解责任和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危害,防止矛盾激化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4、研究制定对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处置方案。批准行动措施,下达处置命令,组织调派处置力量,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和妥善处置,及时消除危害,恢复秩序,维护稳定。
(二)全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和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及时收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内幕性、行动性情报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及时向指挥部预警报警。
2、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及苗头,在迅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意见,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并跟踪监控事态发展,续报化解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准确、及时传达总指挥、副总指挥指令,联络、协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有关文字记录,整理上报有关文字材料。
4、对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查究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责任倒查。
(三)镇党委、政府的职责
1、坚持主动维稳,强化源头防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稳定风险评估系列指示精神,针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围绕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超前防范化解潜在的稳定隐患,避免因决策不当面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2、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村各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面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3、正确把握形势,完善处置机制。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分析、研究,正确把握人民内部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产生的内在规律,进一步建立完善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督促责任部门研究、拟定有关预防处置预案,依法、及时、稳妥处理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
4、开展专项整治,超前化解矛盾。对存在重大群体性事件潜在诱因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及时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提前化解矛盾、消除隐患。
5、坚持领导挂帅,及时稳妥处置。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加强对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出动处置性警力、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警械等重大措施,确保事件得到快速稳妥处置。
6、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处置水平。及时认真总结群体性预防和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后勤保障,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四)有关责任主体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坚持执法为民,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坚持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因落实不力、执法不当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2、强化隐患排查,及时有效化解。对本单、本部门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滚动排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限期化解,切实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早期防范工作,防止矛盾积聚、激化、扩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3、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化解处置。对因本部门、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事件主体是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主要领导必须及时带领工作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面对面的疏导解释工作。
4、完成交办事项,限期解决问题。对党委、政府交办的要求限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按时解决。
(五)派出所职责
1、强化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动态。进一步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收集涉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行动性、内幕性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稳定形势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做好化解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各项准备要作。
2、维护治安秩序,确保有效处置。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维护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做好群众工作,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固定群体性事件现场违法犯罪行为证据,做好打击处理准备。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迅速平息事态。要根据指挥部或党委、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准确研判现场情势,依法果断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必须严肃依法打击处理。
(六)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群众工作、纪检、监察,要按照职责和权限规定,依法受理群众的申诉、举报、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各种群体性事件诱因和苗头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原则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遵循以下八个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范未然。要在充分考虑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理解和支持程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改革措施,从源头上防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及苗头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苗头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性事件的各种不稳定因素。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群体性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镇镇党委、政府负责处置。涉及跨镇镇或影响大、危害大的群体性事件,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处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解决责任要落实到领导、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或下级,不得把本单位本部门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三)、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四)、教育疏导、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政治、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文化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占领舆论主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职能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在积聚中激化、问题在转移中扩大。
(五)、因情施策、分类处置。要认真分析研判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严格分类处置,有针对
性地采取果断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消除消极影响,控制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六)、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要严格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规模、影响、现场情势和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运用处置警力、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警械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失控。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七)、及时、果断处置。对已经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维护稳定。
(八)、延伸处置、防止反复。群体性事件事态被初步平息后,要继续加强对出事区域和闹事人员的控制,依法打击处理挑头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人员,防止再次纠合,出现反复。
六、工作要求
(一)灵通信息。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畅通涉稳信息渠道,加强对社会舆情和涉稳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一旦获悉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性情报信息,必须在立即开展预防处置的同时报告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指挥部及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二)快速反应。各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接到指挥部及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把握先机,争取主动,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严禁反应迟缓,久拖不决,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消除危害,将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综合处置。镇党委、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综合决策,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处置,确保事件得到快速稳妥解决。
(四)保障到位。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众性事件的经费保障、装备保障、力量保障,及时修订完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定期演练,使工作预案贴近实际、贴近实战,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五)及时总结经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不能认为矛盾化解或事态平息即草率收场。事件发生地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减少、消除同类或相近事件发生地根源,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