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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精选)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第一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第一篇: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

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协调宗教界与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们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众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信仰自由。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归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争取、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7、怎样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加以理解和贯彻执行。

“保护合法”,就是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保护合法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在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过程中,保护好信教群众正常的、合法的宗教活动,不允许有人随意干预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做好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引导他们在从事宗教活动时,要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维护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引导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自己的合理要求。

“制止非法”,就是要制止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以及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非法活动。对任何干涉或侵犯群众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宗教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行为,都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只有“制止非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合法”。

“抵御渗透”,就是要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的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国宗教界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

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的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关键是处理好国内的宗教问题,做好国内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巩固和扩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打击犯罪”,就是要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在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必须依法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行为。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对非法宗教组织要坚决取缔;对从事违法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情节轻微的要批评

教育,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第二篇:民族宗教政策知识

1、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2、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人民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3、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宗教工作的四条重要原则是什么?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第二,我国宗教坚持实行独立办教的原则。第三,我们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第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任免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程序和规定?

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如伊斯兰教的伊玛目,一般应按以下程序产生: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群众民主评议,基层党政组织审查,县(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市)伊协聘任并颁发任职证书。宗教职人员主要从当地产生,本地确无合适人选需从外地搬请的,要经地、州(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当地伊协组织解聘。

6、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有那些?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的矛盾归根到底要靠发展来解决,经济发展了,民族团结才有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民族地区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优势搞好沿边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国家利益与少数民族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总体发展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与措施;实行“对口支援”和优惠政策,帮助民族地区的发展。

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教育方面,国家从财力上保障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毕业分配上实行照顾,注重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坚持繁荣少数民族文化,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大力培养民族文化人才。同时,根据少数民族的情况,制定了计划生育和发展民族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政策。

7、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概括为九点:一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二是坚持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是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五是帮助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发展;六是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少数民族的繁荣和进步;七是尊重和发展少数语言文字;八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九是团结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

第三篇: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供销科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和我县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结合当前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为扎实开展好此项活动,进一步普及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结合实际,供销科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疆视察工作时的讲话和在全国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大力加强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昭苏马场做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进一步提高我科各族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二、主要内容

结合“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一个月时间内集中开展以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为主的四项基本教育。

(1)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实践历程、民族问题理论和中国民族问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五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2)宗教理论:宗教及其社会作用、宗教的起源和发展、宗教的功能和社会作用、宗教的消亡、宗教问题理论和中国宗教问题、宗教问题的三性等。

(3)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杂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繁荣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科技事业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卫生事业政策、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政策、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政策、少数民族婚姻与人口政策等。

(4)宗教政策:《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等。

(5)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条例》、《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

(6)民族基本知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写的《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50题》,《新疆发展稳定六题》,各民族风俗即服饰、婚庆、节日、饮食、丧葬等习俗,以及各级领导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讲话。

三、具体要求

1、召开动员会。供销科及时传达动员会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成立学习教育月活动领导机构。

2、组织专题学习。制定详实的学习计划和方案,领导带头学,并组织本单位职工做好专题学习,保证学习时间,要求做到有学习记录和心得体会。

3、组织测试。为巩固学习教育成果,我科在学习培训后,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活动,并总结测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思政办。

4、扩大宣传。通过板报、简报、学习心得等形式将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推向深入。

四、保障措施

1、完善机制。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2、狠抓落实。加大对宣传教育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学习教育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第四篇:民族宗教政策知识问答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 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号

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 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咸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 1

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咸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八、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 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凡按照本规定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

九、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都取消。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族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要报上级民族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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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备案。

十一、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

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

一九九O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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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政策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民族政策?

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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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

(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

(10)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三)、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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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五)、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1)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宪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 6

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打击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团结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提高了对分裂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

(6)及时地、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团结。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六)、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

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 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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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要求正确称谓少数民族,如发现有歧视、蔑视少数民族的称谓,在经过一定程序后,改用适当称谓;凡各 地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碑竭、匾联,需予撤除或撤换。如有特殊情况者,则可酌情处理。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指出:地名的命名要“有利于人民周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对于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必须进行更改。

自五十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对发现的问题都做了妥善的处理。如将带有侮辱之意的“归化族”、“西番”、“崩龙”分别改为“俄罗斯”、“普米”、“德昂’等族称替代;将“卡瓦”改写为佤族等。

(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如何惩处?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使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受到侵害,也会使民族关系受到损害。对此,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九)、如何惩处在出版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

在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主要是指无视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以书籍或报刊为载体,出于牟利或猎奇等原因,发表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或图片、绘画等,且造成损害民族关系等后果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什么是民族识别?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识别是指对一个民族成份的辨认。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在旧中国,由于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许多少数民族的民族成份不能确定。新中国后,为改变旧中国民族成份和族称混乱的状况,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自1950年起,由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 9

族名称进行识别。加上原来已经公认的民族1983年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成份。

(十一)、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为指导,密切结合中国的历史和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关于现代民族的特征的理论,对民族语言文字、地域、经济生活、文化和心理素质等要素,进行历史的综合考察和分析,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也不论周邻国家是否居住有相同的民族,在充分照顾该民族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都一律承认为一个民族,同样享有民族平等权利。

(十二)、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于1990年5月10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 10

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十三)、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应该为他们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规也都对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活动中,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 11

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十四)、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

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是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如:地理环境、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社会 和文化发展水平、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间:

从80年代初开始的(对汉族在70年代就已经开始)。

生育数量的控制:

根据不同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自然生存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区别对待。分两种情况实施计划生育。第一种:人口超过1,000万的少数民族地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生。

第二种: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育四胎。

但由于各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个别的也可生育四胎,甚至在人口较少的几个少数民族中不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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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宗教政策

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 13

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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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

二、民族政策知识问答……………………………………4

(一)、什么是民族政策?…………………………………4

(二)、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4

(三)、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5

(四)、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内容?……………………5

(五)、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6

(六)、涉及少数民族地名、称谓要注意哪些问题………7

(七)、对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如何惩处?…8

(八)、如何惩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行为………8

(九)、如何惩处在出版物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行为?…………………………………………………………9

(十)、什么是民族识别?我国民族识别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5

………………………………………………………………9

(十一)、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0

(十二)、不同民族通婚后,如何确定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 ………………………………………………………………10

(十三)、司法机关应向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提供哪些帮助?……………………………………………………………11

(十四)、我国对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12

三、党的宗教政策…………………………………………13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3

五、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4 16

第五篇:我国民族宗教知识政策三十四要点

一、什么是民族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二、党的民族政策主要内容

1.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4.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5.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8.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三、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

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被正式写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工作报告。

四、民族工作的主题

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并对其内涵进行全面阐述。

五、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和主线 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胡锦涛同志在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

六、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七、我国民族工作的生命线

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为基石的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政策,是我国民族工作的生命线。

八、开展民族工作的四个坚持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九、开展民族工作增强四个认同和四种意识的思想

四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四种意识:中华民族意识、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民意识。

十、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离不开思想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十

一、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必须坚持的四个不动摇

胡锦涛同志在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 必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

必须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 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

十二、党中央在民族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六个毫不动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2010年9月在与省部级领导干部民族工作专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强调指出,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针对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概括起来,就是做到六个毫不动摇: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为民族地区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证;二是毫不动摇地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努力提升民族地区经济整体实力;三是毫不动摇地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各族群众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日子;四是毫不动摇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努力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五是毫不动摇地推进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能力出众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六是毫不动摇地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自觉维护安定有序的大好局面。

十三、党中央处理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概括为五个始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2010年9月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民族工作专题研讨会上的动员讲话中,把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处理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概括为五个始终:一是始终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民族工作主题;二是始终切实遵循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个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三是始终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一重要思想;四是始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五是始终牢牢抓住发展这一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十四、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规定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应节庆活动的组织与引导,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凡属少数民族习惯的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十五、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的规定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群众有清真饮食习惯,禁食猪肉。

1.凡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和少数民族儿童学生寄宿中小学和幼儿园,必须建立清真食堂。已经建立清真食堂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非清真食品进校、进园,严禁在这些学校、幼儿园门口设立非清真食品摊位。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凡在学校进餐的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含教师)达一定规模并已建立食堂的,应单独建立清真灶,设立清真食品专卖窗口,做到有专人负责,专用灶具和炊具,严禁与非清真食品灶具、炊具混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较少,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有困难的以及已实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的学校,也要为他们就餐提供方便。 3.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时,不准以不具备清真餐饮条件为由拒绝接受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或因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少而不执行有关规定。

4.建立清真食堂和设立清真灶,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民族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按要求设置清真食堂或清真灶。同时对已经建立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要严格把关,采取措施继续办好,为少数民族学生在校学习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十

六、关于禁止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规定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十七、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方法

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

国家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国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依法处理。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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