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北省ppp项目库
第一篇:最新河北省ppp项目库
PPP项目库入库指南
【实操学习】PPP项目库入库指南
一入库要求
(一)入库项目范围
1、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入库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等特点。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教育、医疗和养老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调价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
2、投资总额和期限符合要求。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3、项目能建立清晰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责任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法律变更、最低需求等责任由政府承担。
(二)项目库分类及入库标准
财政厅PPP中心根据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的性质及成熟度,分别建立储备项目库(包括:意向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推介项目库)、执行项目库、示范项目库。
1、储备项目库
(1)意向项目库。指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征集和筛选后上报的PPP项目。入库条件:一是新建、改建项目具有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是指通过前期调研、设计、审批、建设,已经开始运行,但尚未到期结束的项目)具有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和初步实施方案。二是提交项目产出物说明。三是通过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中心信息采集系统网上同时申报。
(2)备选项目库。指已列入意向项目库,财政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的推介备选项目。入库条件:一是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二是新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已经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完成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3)推介项目库。指已列入备选项目库,财政厅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并经财政厅公开推介的重大PPP项目。入库条件:一是项目投资额较大、落地成功率较高、具有行业代表性。二是同级(省、市、县)财政部门对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具论证通过的意见。三是同级(省、市、县)政府对正式实施方案出具审核通过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已报政府审核,已经进入或近期可以进入项目采购阶段。四是已列入开发计划。
对于已经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的,将在项目筛选和推介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执行项目库。指已列入推介项目库,并完成正式PPP合同签署或已经成立项目公司,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
3、示范项目库。指经财政厅或相关机构从执行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推广的项目。入库条件:一是项目运作程序规范,项目资料齐备。二是项目已经落地签约,运作情况良好。三是项目成熟度和行业可示范程度高。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征集、筛选和申报工作。项目材料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报送至财政厅PPP中心,并通过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和省财政厅PPP中心信息采集系统网上同时申报。
(二)财政厅PPP中心会同财政厅相关处室及相关部门,邀请中介机构进行初步筛选,反馈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并进行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实施方案评审等工作,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经完善和调整后正式行文向财政厅PPP中心进行申报。
(三)财政厅PPP中心牵头,根据项目性质及成熟度提出意见,经财政厅PPP工作机制研究后入库并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择优向财政部推荐。 三报送材料
(一)加盖市县财政部门公章的PPP项目申报汇总明细表,省直项目加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二)按照项目库类别和入库标准提交相应资料。
(三)如项目已取得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复,应一并提供。 四项目库的管理
(一)运营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模式。财政厅PPP中心负责对入库项目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入库项目质量。根据所征集项目的情况,将项目分别列入储备项目库(包括:意向项目库、备选项目库、推介项目库)、执行项目库、示范项目库,建立完善详实的项目数据库。
(二)数据更新。意向项目库中的项目数据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申报。其余项目库数据由财政厅PPP中心根据市县和省直部门报送的信息统计数据和财政部综合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更新,定期审核后按照项目入库标准对项目所在库的类别进行更新,并实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应用。财政厅PPP中心利用数据库数据指导全省PPP工作;综合利用项目库数据向省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及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汇总上报相关情况;对外将成熟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开展宣传、搭建平台和引入投资方等方面进行支持。
(四)退出机制。对于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或进度较慢的项目,财政厅PPP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从项目库中予以删除,促使项目库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项目退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自愿退出,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向财政厅PPP中心正式行文,申请撤回所申报项目。二是强制退出,对于意向项目库和备选项目库中自入库半年内无进展的项目,推介项目库中自推介之日起一年内未落地签约的项目,给予强制删除。 五保障措施
(一)确保申报资料准确。各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需确保资料齐全、详实、数据准确,项目可操作性强,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财政厅PPP中心将不予受理。
(二)确保信息及时报送。对于所申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应明确责任人员并及时按照信息统计及报告制度报送项目信息,连续3个月不报送项目信息的,财政厅PPP中心履行相关程序后从项目库中予以删除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确保项目申报的严肃性。对于已经正式行文申报的项目无故要求撤回和调整的,在6个月内将对该地区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篇:PPP项目框架协议
xxxx建设PPP项目框架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及xx省、xx市相关规定,经xx与xx双方充分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在本合同中,xx人民政府为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xx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中的社会资本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合同术语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本项目:xx建设项目。
(2)项目范围: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xxxxxxxxx (3)投资模式:PPP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目的是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4)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移交接受之日止。
(5)工程施工期: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按规划及批复分多次招标。根据当地政府的建设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工期按定额工期执行,年度不能完成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特殊情况需提前的,由政府和投资人双方具体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做好相关工程的施工规划及施工图审批,未经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与规划相关的经济活动。
(6)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7)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节点的日期。包括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各分部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和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或分项工程档案全部移交完毕之日)。
(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含专业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监控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0)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按每次招标备案工程量分期回购或xx年内购买服务,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为xx年(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11)不可抗力:指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2条、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3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往来公函、审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上合同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特别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2)本合同;
(3)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6)补遗、答疑文件; (7)招标文件;
(8)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合同主体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xxx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用于运作本项目。
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并获得项目收益。
本合同中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如下: 第4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的政府主体为“xxx”,属普洱市下辖的自治县,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按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规定的前期工作;
b.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
c.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d.按照PPP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e.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f.负责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第5条、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为“xxx”,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社会资本主体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b.在本合同签订后编制本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c.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d.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办理部分),缴纳相关税费(应由乙方承担的);
e.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
f.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
g.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安全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h.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6条、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其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股东须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各自应缴份额实缴完毕,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
(2)项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待定。
(3)经甲乙双方协商,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发、投资、维护及管理。
(5)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6)项目公司存续期限暂定为xx年,其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股东会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
(7)项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本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公司付清项目工程款,并于合作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其股权转让价款为其认缴资本对应的数额。
(9)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本协议关于项目公司约定未尽事宜遵照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7条、合作内容
本合同中双方合作内容包括的项目范围为“xx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包括xxx。
第8条、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即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即: (1)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
(2)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3)单项工程完成移交后,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已移交的项目资产进行维护;
第9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xx年,其中工程建设期为xx年,回购期为xx年;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未交付的项目资产一次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位收费权等,并获得项目收益。
第11条、履约担保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进度,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形式如下:
(1)甲方财政部门的担保;
(2)甲方确保本项目进入省级及以上PPP项目库;
(3)在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来自国家、省地等上级部门的援助资金优先支付本项目工程款;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12条、投资总额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约xx亿元。 第13条、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1)项目公司是本项目的融资主体。在项目公司框架下,乙方负责工程投资款的筹集、发放,并提供资金到位情况资料说明;甲方负责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必要时可进行回购项目融资,乙方必须配合。
(2)乙方可以向社会融资,但融资必须全部进入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专职用于该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必须规范运行,并全程接受甲方监管。
第15条、政府支持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时,政府主体应提供支持,必要时政府主体需提供担保以保证融资顺利实施。
第16条、投资监管
乙方服从甲方的监管,其中设计、代理、标底编制、监理、检测单位的确定需经过甲方认可备案。项目实施时,甲方派专人及专业第三方参与监管。项目前期由甲方实施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应票据齐全合规且双方见证,并由甲方保管,待项目结束时核算入账。项目实施时,所有资料均需双方见证留底。项目后期移交,要做到账清场清,各项手续齐全。乙方负责项目施工单位的落实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支付。
第17条、违约及处理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因不具备履约能力而造成项目中途停工,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决算。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项目中断或无法实施的,甲方需对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在协议范围内协助甲方完成。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的审查及批复、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批复、概预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的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
(5)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
(6)聘请项目咨询顾问; (7)其他:
第19条、前期费用的承担
(1)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由甲方承担。
(2)除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工作监管
前期工作的实施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管理,由利益方对实施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前期工作不利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21条、违约及处理
根据第18条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的情形,即造成违约。 前期工作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对轻微违约(未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严重违约(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 第22条、建设条件
(1)本项目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现场办公用地。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2)由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项目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甲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6)项目公司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7)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8)条、项目公司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甲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3条、项目进度
本项目建设工期初步拟定为xx年,具体项目工期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在双方后续签订的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建设工期将顺延或修改调整: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延误; (3)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工程建设延误;
(4)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延迟致使开工前应达到的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5)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延迟且经甲方全力协调无效所造成的延误。
第24条、项目质量
项目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并满足国家现行质量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的控制主体为项目公司,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如工程建设不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在本次项目中,双方约定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相关质量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25条、项目安全
项目安全实施和控制的主体为项目公司,并全程接收甲方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6条、变更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因需要设计变更或现场条件变更的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结果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共同认可。
第七章、项目移交 第27条、工程验收
乙方负责按规范组织本项目阶段性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依据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在本项目中,甲乙双方约定所有项目验收均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规范及标准进行实施和验收。
乙方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第28条、移交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阶段性移交;本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移交前5日内双方应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在移交完成后双方签署《项目移交备忘录》。
第29条、移交范围
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设施及软件资料。 第30条、违约及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移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收入和回报 第31条、收入来源
乙方的主要收入为甲方的投资返还,本项目的投资价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的工程价款结论和投资人垫付的各项费用组成。
乙方需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税费。 本项目投资款年回报率为xx。 第32条、回购款支付
工程回购款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回购款支付期限为xx年,支付方式为xxx。具体为工程移交后xxx 第九章、不可抗力及法律变更 第33条、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为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34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认定和评估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履行的义务。
第35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因其影响造成的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协商处理。
第36条、法律变更
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项目合同按照新法律、新法规调整执行。
第十章、合同解除 第37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可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双方就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调一致; (6)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38条、合同解除程序
合同解除事件发生后,双方确认需要解除合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冻结项目公司所有资产,对工程项目进行资产核算,对项目公司进行资产及负债核算;
(2)对已经完成并移交的分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正常执行;对已经完成但未移交的分项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按正常合同执行;对部分完成的分项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双方协商价款处理方式;
(3)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按照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违约处理 第39条、违约行为认定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违约行为: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
第40条、违约行为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自违约之日起算,甲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乙方按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双方就该单项工程重新商定工程价款,乙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甲方责令乙方改正,并按次对乙方罚款10万元/次。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41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纠纷解决期间,除争议纠纷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
第42条、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
第43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44条、本项目中甲方与项目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45条、甲乙双方作为项目公司出资方应积极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如期进行。
第46条、项目合同签订后,并不免除本协议中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47条、乙方应切实履行支持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的义务,并为项目公司在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协助及支持,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
第48条、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涉及的商业等信息如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自本协议终止后仍长期有效。
第49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50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PPP项目合同问答
《PPP项目合同》问与答之法律变更风险承担与不可抗力
1、《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
答: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3、《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变更”应该如何定义?
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 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 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 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
6、PPP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如何?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7、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类?
答: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 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答: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 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 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一定期间,例如12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四篇:PPP项目操作流程
PPP项目运作流程、文本汇总及投融资模式
一、PPP模式概述
1、定义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为弥补BOT模式的不足,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
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2、PPP模式的内涵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3、三大特征
(1)、伙伴关系PPP具有三大特征,第一是伙伴关系,这是PPP最为首要的问题。政府购买商品和服务、给予授权、征收税费和收取罚款,这些事务的处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关系的真实存在和延续。PPP中私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关系相比,独特之处就是项目目标一致。公共部门之所以和民营部门合作并形成伙伴关系,核心问题是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在某个具体项目上,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最好的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私营部门是以此目标实现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门则是以此目标实现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关系,首先要落实到项目目标一致之上。但这还不够,为了能够保持这种伙伴关系的长久与发展,还需要伙伴之间相互为对方考虑问题,具备另外两个显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2)利益共享需明确的是,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并不是简单分享利润,还需要控制私营部门可能的高额利润,即不允许私营部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超额利润。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项目都是带有公益性的项目,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会成果,还包括使作为参与者的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相对平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利益共享显然是伙伴关系的基础之一,如果没有利益共享,也不会有可持续的PPP类型的伙伴关系。
(3)风险共担伙伴关系作为与市场经济规则兼容的PPP机制,利益与风险也有对应性,风险分担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关系的另一个基础。如果没有风险分担,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续的伙伴关系。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没有谁会喜欢风险。即使最具冒险精神的冒险家,其实也不会喜欢风险,而是会为了利益千方百计地避免风险。在PPP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理分担风险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其他交易形式的显著标志。例如,政府采购过程,之所以还不能称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因为双方在此过程中是让自己尽可能小地承担风险。而在公私伙伴关系(PPP)中,公共部门却是尽可能大地承担自己有优势方面的伴生风险,而让对方承担的风险尽可能小。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在隧道、桥梁、干道建设项目的运营中,如果因一般时间内车流量不够而导致私营部门达不到基本的预期收益,公共部门可以对其提供现金流量补贴,这种做法可以在“分担”框架下,有效控制私营部门因车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私营部门会按其相对优势承担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体管理职责,而这个领域,却正是政府管理层“官僚主义低效风险”的易发领域。由此,风险得以规避。如果每种风险都能由最善于应对该风险的合作方承担,毫无疑问,整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简单化的“融资模式”理解,上升到从管理模式创新的层面上理解和总结。
二、PPP项目操作的5个阶段、19个步骤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的5个阶段:
1、项目识别
2、项目准备
3、项目采购
4、项目执行
5、项目移交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的19个步骤:
1、项目发起
2、项目筛选
3、物有所值评价
4、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管理构架组建
6、实施方案编制
7、实施方案审核
8、资格预审
9、采购文件编制
10、响应文件评审
11、谈判与合同签署
12、项目公司成立
13、融资管理
14、绩效监测与支付
15、中期评估
16、移交准备
17、性能测试
18、资金交割
19、绩效评价
三、PPP项目实施全流程分解
PPP模式在我国处于初级应用阶段,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均处于探索实践中,对这种模式的基本操作和流程均有待熟练掌握,对其理解和运用有待深化强化。
1、识别阶段识别阶段是PPP项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更多的是判断,即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这种判断从PPP项目的计划到论证,从财政部门、行业主管到社会资本,都需要判断项目本身与PPP模式的契合度。如果两者间的契合度比较低,那就没必要再花太多精力去硬套PPP模式。识别时,首先要通过总结近期相关领域PPP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该行业发展趋势;其次要对项目识别阶段的一些定义、概念中易于产生分歧之处进行解惑,避免错误理解和使用PPP模式;最后落实到执行层面,当一个项目经过初步判断具有使用PPP模式的条件和基础后,那接下来应当由谁来推动相关工作,使项目顺利进入准备阶段?这也是本阶段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
2、准备阶段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文件。其中,物有所值评价是为了解决项目“能不能”采用PPP模式完成的问题,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则主要是为了限制政府盲目上项目,减轻政府负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发布后,全国各省各县市为争取自己的项目进入PPP示范项目库,通常都会聘请PPP专业咨询公司开展项目准备阶段的咨询工作,其中主要的咨询服务内容即为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编制工作。采购阶段采购方式通常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最终确定。批准了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批准了项目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 首先,在社会资本方的确定及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竞争性谈判最终由“价格”决定,而竞争性磋商要看“综合条件”。
第二,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磋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竞争性谈判。
第三,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竞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
第四,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权利。竞争性谈判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而竞争性磋商则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竞争性磋商如何应对投资人退出: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无效,应二次采购。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3、采购流程
(1)、是否必须资格预审: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范,等同于“必须”,所以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具体流程: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资格预审评审小组。项目实施机构、代理机构应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评审。
资格预审结果。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可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通过不足3家的,应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重新资格预审后仍不足3家合格的,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3)、竞争性磋商采购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如何处理:根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继续进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实施机构)或代理机构应终止并重新开展采购。
(4)、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专家推荐意见需公告。需注意的是,专家推荐意见要在成交阶段发布。
4、执行阶段
项目执行阶段是指通过采购阶段选定社会资本后,PPP项目协议正式签署完成后的阶段,这一阶段标志着PPP项目进入实质运行阶段。
在实践中,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项目执行阶段的核心是项目实施管理,如果把PPP项目采购视为一场婚姻的话,那么对于PPP项目而言,更重要的是如何经营好这段婚姻。因此,项目执行阶段实施管理是保证项目后期稳定运营的有效途径,稳定运营才是判断PPP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在漫长的“婚姻”中,我们无法预期会发生的全部问题,但我们需要做到的是让PPP项目漫长生命周期中的一切核心问题均有章可循。
5、移交阶段根据对PPP项目运作理解程度的不同,业界对于“移交”形式定义的理解还存在一定差异,字面上容易理解为PPP项目执行完毕(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资产的移交。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中明确指出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两个阶段”。除113号文规定外,若PPP项目采取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运营-移交)运作模式,项目开始前的第一T也应属于移交阶段的范围。即PPP项目移交阶段的移交范围包括“期前启动移交”、“提前终止移交”和“期满终止移交”。而从移交方式上看,又包括了“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两种。
采购方式合理选取对于政府采购PPP项目,目前采购方式多倾向于较为刚性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然而,由于PPP项目特点复杂,采购对象多为公共服务,且随着深化改革,政府采购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如何选择,成为顺利完成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重中之重。那么,在六种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中,哪几种适用于PPP政府采购?其优劣势分别是什么?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优势]
程序公开透明:全国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开标时当众开封投标响应文件,开标结束后立即交于专家评审,并最后确定候选人,过程透明规范。
社会资本方竞争充分:招标前通过社会媒体发出公告及公开发售标书,能够尽量地扩大和保障社会资本方的知情权,使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都有充分竞争的机会和权利。
降低成本:因为社会投资人的范围扩大,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会更加多样化,报价也就多样化,公开发布公告,能够寻找到最佳的社会资本,从而降低成本。
[局限] 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PPP模式目前在我国处于大力推广、积累经验的阶段,PPP项目中符合这样条件的项目不多。
招标过程耗时长:从项目审批到公布中标结果,要经过很多程序,花费时间较多。
合同不允许谈判:签订合同时,不得通过谈判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的工作不涉及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
邀请招标
招标人选择范围:邀请招标针对的是已经对本次PPP政府采购项目有所了解的实体,而且事先已经确定了投标人的数量,即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公开招标是针对一切潜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开程度:公开招标中的所有活动都须严格按预先制定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邀请招标没有发布公告的程序,只是向潜在招标人发布邀请,因此公开程度没有公开招标力度大,产生不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时间费用成本:虽然邀请招标不经历发布公告环节,但还要经历信息采集环节后才能邀请潜在招标人。在此方面,邀请招标的程序较公开招标复杂,时间成本也较大。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降低了无人投标而导致流标的风险,这对政府采购中一些价格波动较大、专业性较强商品的采购是很有必要的。
[总结] 总体来说,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的缺陷。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信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人提出详细的报价。
潜在投标人可由招标方筛选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时间和精力成本,还可防止恶性竞争。因此在适用范围方面,在PPP政府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市场上符合参数要求产品较少、招标数量较少,以及招标项目具有保密性的情况下,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优势]
1、供货渠道稳定。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项目法人与供货商一般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供货渠道稳定。
2、采购程序及操作时间相对较短。因为采购项目只针对一家供应商,无需经过竞标比价等这类复杂环节,因此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较为简化,大大缩短了采购时间。
[局限]
1、采购价格较高。单一来源采购不存在比较,不能形成竞争机制,而且产品一般都为进口,运费及关税等附加费较高,致使采购标的价格较高。
2、供货周期较长。单一来源采购不能保证配件的及时供给,需提前储备,因此存在占用采购方库存资金的现象。
3、过于依赖特定一家供货商,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是一对一的关系,如果供货厂家缺货,或在运送过程中出现问题,则不能保证采购标的及时供给,存在一定的风险。
4、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
[总结]
因此,除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外,PPP项目应尽量避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适用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有五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前三种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合同条款;第四种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评审方式]
1、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磋商小组成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并汇总得分。
3、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4、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5、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6、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7、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
[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法》,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增加了5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情形: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评审方式]
1、谈判小组应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2、‘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只有两家投标人响应时,采购人、代理机构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可以为2家。
[总结]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适合PPP项目。在目前PPP项目数量多、投资金额巨大、政府快速推进的情况下,需要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充分协商谈判确定采购需求。同时,PPP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该是综合实力最强,综合能力最高和信誉最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比较,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最能满足PPP项目对采购方式的要求,在选择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时,应重点考虑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四、PPP项目全过程核心法律文本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操作流程图(来源:财政部网站)
PPP项目在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阶段的主要文本为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文件、谈判文本及项目合同等文本。上述文件构成了PPP项目运作实施的文件体系。在正确把握各个文件的概念和内容的基础上,能科学合理地编制并运用相关文件对于确保项目的规范运作及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方案
1、实施方案的概念。实施方案也可以叫执行方案,是指正式开始为完成某项目而进行的活动或努力工作过程的方案制定,是项目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
2、实施方案的内容。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可行性分析,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政府承诺和保障,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1、物有所值评价的概念。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2、物有所值评价的内容。进行物有所值评价,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基础信息、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和附件。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来源:财政部网站)
1、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概念。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内容。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包括责任识别(股权投资、运营补贴、承担风险、配套投入)、支出测算(依据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资本金要求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测算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依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水平,测算运营补贴支出责任,依据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分析法,测算承担风险支出责任,依据政府拟提供的其他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付的费用,测算配套投入支出责任)、能力评估(财政支出评估、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信息披露(项目名录、项目信息、财政支出责任情况)。
(四)、资格审查文件
1、资格审查文件的概念。资格审查文件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其具备参加投标竞争资格条件的文件。
2、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PPP项目资格审查文件的核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资格审查的原则和程序、资格审查标准等方面。以上列举资格审查文件的一般性参考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及资格审查方式予以灵活运用。
(五)、采购文件(招标文件)
下文的采购文件主要以招标文件为主进行阐述。
1、招标文件的概念。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2、招标文件的内容。
(1)、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拟签订合同、技术条款等。
(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标段、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就是说,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还应将其他许多重要内容作为实质性条款列入招标文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发布的工程施工、货物、服务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等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还应当包括: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基础设施交付期限和提供服务的时间;明确规定是否允许价格调整及调整方法;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明确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及相应要求;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
(六)、响应文件(投标文件)
下文的响应文件主要以投标文件为主进行阐述。
1、投标文件的概念。投标人在通过了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以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制定的响应文件。该文件应对投标人完成拟投标项目的能力、报价,以及在拟投标项目中准备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描述。
2、投标文件的内容。通常由投标人致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人资格文件、共同投标协议(适用于联合体)、技术和管理方案、财务方案、法律方案、投资人报价文件、投标保函及其他等部分组成。
(七)、评审文件
1、评标文件的概念。评标文件是指招标人为了使得评标工作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顺利实施而编制的指导文件。
2、评标文件的内容。评标文件主要包括评标工作纪律、评标工作概述、评标工作程序、评标细则标准等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项目特点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灵活运用。
(八)、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的概念。这里所讲的谈判,是指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邀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合同细节谈判。在谈判之前,招标人通常会起草一份谈判文件,作为谈判双方细化、确定最终意见的基础。
2、谈判文件的内容。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及评定标准等事项。在PPP项目的实际操作中,谈判的核心内容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法律方案中所提交的《项目合同偏差意见表》中对招标文件非实质性合同条款的修改建议。谈判双方须针对中标候选人所提出的非实质性合同条款修改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洽谈。
(九)、项目合同
1、项目合同的概念。项目合同是指作为采购人的政府方与通过采购程序选择的中标人(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依法订立的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分配的协议。
2、项目合同的内容。PPP协议的主要组成内容有:总则、术语定义、特许经营权、项目建设(BOT、BOO形式适用)、项目的运营与维护、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终止、变更和转让、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等等。
第五篇:PPP项目经验总结
摘要:布吉文体中心BTO项目是深圳市首个采用BTO模式操作的文体类项目,它从前期的识别、准备、采购到建设前后经过了2年时间,期间的每一项工作都经过了慎重、充分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这些工作成果最终促成了布吉文体中心BTO项目的实际落地。作为推动项目的工作人员,笔者回顾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并对该过程中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研究,总结该项目操作过程中的成功之处,以期为国内PPP项目实施提供参考及借鉴。
关键词:PPP BTO 文体中心
一、PPP模式概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在2014年12月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并下发了首批30个PPP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和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同期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用合同指南。截止目前,各部委已下发了约30多份文件,大力推广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加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建立全过程的合作关系,该模式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从而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创新性模式,形成“政府监督、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
二、项目简介
布吉文体中心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规划建筑面积为77700平方米,总投资为不低于5.5亿元。定位为布吉片区的标志性建筑,拟打造成集文化生活、全民健身、休闲娱乐、时尚生活、低碳环保于一体,涵盖文化馆、图书馆、电影院、体育馆、书城、文化展厅等,致力于服务布吉及周边片区的区域性先进文化体育中心,并在中远期将其打造成为在深圳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城市文化综合体。
三、项目实施背景及流程
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并充分引导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高效的资源配置作用,项目采取PPP的模式,引入社会社会资本负责规划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PPP项目的实施、审批等规范流程,具体流程如上图。
四、项目实践经验总结
(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由于PPP模式交易结构复杂,涉及各个政府部门,为此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项目工作,并就重大问题及阶段性成果进行决策。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文体旅游局(实施机构)、发改局、财政局、规土局、街道办等为成员单位。
(二)实施模式创新
经过多轮的研究讨论,项目创造性地提出了采用BTO(建设-移交-运营)的PPP模式,即在坚持土地性质不变、建成后全部资产归区政府所有的原则下,由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运营并获取收益,经营年限届满,社会资本享有的项目权益全部无偿交还政府。
(三)市场调查――功能单元设置
为积极践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关注民生、听取民意”的要求,确保文体中心的各个功能单元真正符合群众的需要,项目专门组织了群众问卷调查工作,由实施机构协同PPP咨询公司设计问卷、街道办具体实施执行,在项目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小区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问卷调研,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根据结论对项目功能单元规划进行了调整。
(四)市场测试及推介
为确保该项目的边界条件设置符合市场需求,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竞争,领导小组启动了市场推介工作。实施机构联合PPP咨询公司公开发布推介公告,广泛邀请行业内的领先企业进行了多轮座谈会,各个企业均提出了很多具有实操意义的宝贵意见,并基本吸纳融合到项目实施方案中,在公共服务不受减损的基础上,对项目核心边界条件进行优化。
(五)规范项目业态清单
项目特色文体等功能单元由社会资本根据运营方案自行规划业态,但明确提出项目经营业态负面清单和特色文体单元经营业态约定清单,规范了本项目中特色文体部分的具体内容,确保未来的经营性部分能与整体定位相符合。同时规定社会资本必须策划实施一批具有创新的文体项目,该项目未来将设立国际美术交流中心、直播影院、儿童剧培训制作中心及艺术银行等先进项目,以提升龙岗文体高地的影响力。
(六)实现项目财务平衡
通过挖掘项目自身资源从而平衡文体项目的建设运维财务费用的模式在国内鲜有先例,如何在确保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种类、数量、档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现前述财务目标更是难上加难。项目通过提升规划参数,增配运营资源,用于设置准公益性和经营性单元,提升项目的经济强度,该项目在公共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创造性地解决了项目的全部建设投资以及运营阶段的政府补贴。
(七)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有效整合
传统模式下,政府方在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阶段,分别选定各自负责单位,相互之间缺少沟通互动,各阶段之间相互割裂,缺乏必要衔接。由于项目前期缺少统一规划,即使经过改造也难以与运营形成无缝衔接。此外,尽管政府持续提供补贴维持运营,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及效率不高的问题仍难以解决,无法令公众满意。
五、结束语
PPP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当中涉及政府各个部门及社会主体,厘清各自的权利及义务绝非易事。为确保项目实施工作顺利推挤并落地,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市场测试推介等工作非常必要。后续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在遵循财政部PPP指引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吸纳成功案例的实践经验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