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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增值税申请书(精选)

汇总纳税增值税申请书第一篇:汇总纳税增值税申请书[财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操作视频汇总 视频入口: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A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1137-1-1.html实务操作视频课。

汇总纳税增值税申请书

第一篇:汇总纳税增值税申请书

[财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操作视频汇总

视频入口: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A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11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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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 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二篇:增值税申报表汇总纳税部分完善方案

O

“营改增”之后国税申报软件升级方案

按照国税局的部署,我国开始了“营改增”工作,大批的原服务型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有很多大型的集团公司,这部分企业本身核算的高度一体、集中化,收入、利润核算去别于原有的增值税企业,从而对国税申报软件、申报方式提出来新的要求。为了便于这部分大型企业核算和纳税申报,税务总局根据这些企业的核算性质针对性的出台了一下征收政策,这些政策对国税的申报软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现行的税务申报软件没有什么太大问题,目前的国税申报软件完全能够胜任,但对于这些大型的、连锁经营的集团性企业,目前申报软件就不能完全胜任,需要各个申报软件服务公司对本公司开发的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以适应税务总局新的要求。根据本人了解,目前还没有一款完全胜任的国税申报软件,原有的一些集中核算企业均划作特殊企业进行申报,因此率先开发一套较全面胜任“营改增”国税申报软件是打开国税服务软件市场大门必备的敲门石,并可根据情况申请一些专利,虽然中国对专利保护的不好,但能提前实现也是占领市场先机。

一、“营改增”的大型企业核算特点是集中核算

“营改增”后从地税转过来一部分大企业,这部分企业以前以服务业为主,兼营一些原有的增值税业务,企业的库存、成本核算没有原先以增值税为主企业清晰,因以前不缴纳增值税,都是由总机构统一购进货物分配使用,上下级企业之间核算高度集中。这些企业都是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核算,这类企业一般有多家分支机构进行汇总核算,企业上下级之间都有一套完备的汇总收入报表体系,这种体系设计完备,符合会计制度,得到了总局认可,因此税务总局制定了汇总纳税政策,最大限度的减少了集团企业见核算强度,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这类企业最大的特点是企业间货物流动不结算进项税,汇总收入集中抵扣。因此国税申报软件也应符合这类特点,目前的国税申报软件没有相关的汇总功能,都是针对单家企业进行设计编写的,为了适应企业需要,符合税务总局要求,必须有相关的申报表汇总功能。

二、“汇总纳税”的特点是区分汇总纳税收入和属地纳税收入 为了符合企业会计核算特点,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核算方式制定了汇总纳税政策,以适应企业核算方式。目前我国税总明确的汇总纳税方式有三种;收入比例预缴方式、预征率方式、和总机构缴纳方式。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适合自己的汇总纳税方式,然后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各行业、企业特点订制相关报表,由分支机构进行单独申报,总机构或集中缴纳,或分配缴纳。本人通过研读汇总纳税文件,发现这三种方式虽然名称不一样,计算方式都是一样的,都是加总各个分支机构收入,集中计算税金,然后进行分配缴纳。对于各个企业的进项税一般都是集中抵扣。因此我们只有区分开企业收入性质就可以核算企业缴税金额和抵扣进项税,抵扣进项税是按照汇总纳税收入和属地收入所占比例进行分配的。这三种汇总纳税方式中《总机构缴纳方式》最简单,《预征率方式》最复杂,只有能满足《预征率方式》申报,其他两种方式基本功能就已经实现了。

三、汇总纳税企业收入和费用分类

根据“汇总纳税”方式文件规定,我们对企业的收入进行了区分,按照税金缴纳方式我们分为汇总总机构纳增值税收入、属地缴纳增值税收入和地税纳税收入;按照收入的课税政策我们分为免税收入和计税收入和汇总但不计税收入(根据本人政策掌握能力,目前只发现邮政公司代理邮政速递的收派服务从客户直接取得收入为不计税收入,分支机构只申报,总机构汇总但不纳税,结转速递后有速递交税)。另外,根据传递单要求,部分企业需要汇总计算预收款的税金。因此我们在软件升级中应重点区分各种收入、预收款,根据上述数据计算企业销项税和预缴税。

根据收入不同企业支出当然也要有所区分,已收定支是国税稽查的一项手段,也是区分进项税的依据。根据收入的要求,我们将企业费用分为:直接用于汇总纳税收入费用、直接用于属地纳税收入费用、直接用于免增值税收入费用、营业税收入费用和混用以上四种收入的费用,其中:直接用于免增值税收入费用、营业税收入费用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编制软件时不予考虑,我们只考虑前三项费用所产生的进项税。

四、收入在软件中如何区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以前的纳税申报软件中已经对收入有了一些规定,我们只需要根据目前的纳税规定增加一些新的要求即可,这样可以解决税务总局对这类企业监管难题,也树立了报税软件服务企业的在所服务企业的形象,增加了竞争力。目前申报表中关于收入的申报表只有一张表,汇总企业总体收入,没有区分汇总纳税收入和属地纳税收入,我们应当建议总局增加两张收入报表分别是汇总纳税收入表和属地纳税收入表,这样企业清楚,也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监管,目前我们所做的只是基础工作,区分收入,待条件具备时直接从相关数据库取数直接生成。

说来可笑,我们的软件界面还是800*600分辨率下设计的,这么多年来计算机屏幕已经走向高清了,可是我们的界面依然停留在20年前的水平,哎!每次看见税务局的领导,尤其是一些年龄大的领导,带着眼镜奋战在屏幕前,那么大的一个屏幕缺只有一小块是用来显示数据的,领导们用鼠标挪动着各种显示不全的表,审批各项文书,感觉真是辛苦啊!干嘛不升级下显示程序啊,这个很难吗?全国税务人员可怜的眼睛啊!!

希望申报软件增加一键下载相关数据功能,包括开票信息等,这些信息已经存在于税务机关的服务器中,我们一次就将所有数据下载,可以减少税务局服务器的工作压力,也调高企业申报效率。

1、发票存根联修改。根据申报软件要求,我们在申报收入时需要导入发票数据,然后对发票的一些项目进行修改,从而根据开票情况确定一部分收入,叫开票收入。目前开票项目需要修改的内容是税率、征税项目和计税方式,根据传递单要求,我们需要在征税项目中增加一些“预收款”,我们需要建议税务总局增加一项汇总纳税企业收入区分:为汇总缴纳增值税收入、属地纳税收入和汇总不纳税收入,结合计税方式,我们在进行收入计算式可以分为免税的汇总纳税收入和交税的汇总纳税收入以及免税的属地纳税收入和交税的属地纳税收入;还有属地预收款、汇总预收款、免税预收款和应税预收款。

2、无票收入和纳税调整也应根据上述情况修改,但应当增加一项:非增值税收入,用来核算营业税收入和其他一些企业获得的不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我国目前营业税没有完全取消,部分企业还有这项收入,另有部分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些款项,但又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这部分收入需要统计,作为进项税转出依据。

3、按照传递单要求,增加一些选项。根据目前已知的传递单,各个行业的都不一样,因此能够在收入录入时加以区分,务必会给企业管理和税务管理带来很大变利,这些辅助项目可以通过发票维护来完成

五、费用在软件中区分

这里说的费用是企业用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首先应当从税务局服务器下载相关数据,然后进行修改,企业下载的发票信息应该是明细的,不能是一个总数,随着税率的增多,核算的细致,简单的一个数已经不能满足要求,只能凑合用,目前只能这样了。目前发票中的抵扣项只有抵扣、不抵扣和待抵扣,这三项已经不能满足汇总纳税企业需要,也不能满足非汇总企业,但兼营有免税业务、地税业务和其他财政收入企业的要求了。应当根据新的税务规定修改为:属地抵扣、汇总抵扣、混用抵扣、待抵扣、固定资产(纳税申报表中的资产抵扣表可以自动填写了)和不抵扣,对应收入的项目。费用的项目确定了,进项税也就确定了。其他的一些进项税也应比照修改。

六、复杂的进项税转出计算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学习一道小学的数学题,如果不会,就不要看以下内容了,请补习小学6年纪数学课了。题是这样的:学校组织学生参观抗日纪念馆,共4个班,分别为1班40人、2班45人、3班50人、4班55人,该馆免费参观,为表达学校心意,学校决定捐款1000元。到达展馆区后,发现展馆分为山上两个和山下两个,因接待能力,学校分两组参观,1班和2班参观山上的纪念馆,3班和四班参观山下的纪念馆,请问如果按照人数捐款,山上和山下各要带多少捐款。分组后,因时间关系,山下和山上的都决定再分两组分别参观纪念馆,请问各班需要带多少捐款。

如果做出来了就继续我们进项税转出问题,没有请研究上题,因为下面要用到。

根据汇总纳税集中抵扣办法中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负责本地额进项税认定和账务处理。根据进项税抵扣联信息,我们很容易就能汇总出一张表,建议在软件中增加这样一张表,统计每月进项税的分类汇总数额,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汇总业务进项税、属地业务进项税和汇总业务进项税,每月会有转账调整业务,如:因业务需要汇总业务转到属地业务进项税500,转到混用业务500,也可能是混用业务转到属地业务进项税500,转到汇总业务500,因此需要增加一个这样的窗口,便于业务调整,因为进项税以前月份确认的用途以后会发生变动,但修改发票已经不可能了。

分摊混用的进项税,因为混用进项税用于很多业务需要安装比例分摊,计算方法入上述例题,具体内容见下表,我们根据下表计算的内容进行混用进项税转出。

入成本的我们将该数据之间填入到进项税转出免税项目,因混用进项税的汇总纳税部分和直接汇总纳税的金额不在属地抵扣,顾属地企业需要转出,具体对应目前的那个转出项目应由税务机关确定。建议增加一个转出项目“汇总纳税企业进项税转出”和“接收下属企业的进项税转入”科目这样本期进项税明细表更加直观,为了增加税务机关的权威性,本表可以作为企业进项税转出凭证。

混用纳税的每月调平(暂时叫这个名字吧)。根据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每月需将混用进项税转出,年底按照收入比例进行一次调整,如果等到年底就很麻烦,会有很多意向不大事情,因此可以每月按照比例分摊混用进项税总额,然后减去以前月份的转出,转差额,这样可以避免年底一次性差异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需要到省公司统一核算交税的收入比例”一般由上级公司提供,如果想由本软件计算

七、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报表填写

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根据发票数据和无票收入数据、预收款数据我们的一表应该很容易填写。但总机构涉及到汇总部分的填写,尤其是“需要到省公司统一核算交税的收入比例”和“收入比例预缴方式”中的《汇总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需要分支机构将收入申报后才能完成,针对这一情况可将纳税申报分两步完成,一步10号前各分支机构上报除主表之外的其他申报表,由总机构根据汇总纳税清册检索本单位分支机构为报报表单位,进行催报,全部报齐之后生成“需要到省公司统一核算交税的收入比例”和“收入比例预缴方式”中的《汇总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下发分支机构,核对后申报主表。

八、通用机打开票软件急需完善部分 总分支机构开票网点众多,目前总机构的发票分配信息不能上传国税服务器,一般由分支机构携带开票盘接受,分支机构的开票信息可以上传,应当增加类似于《普票开票软件》的读取服务器端信息功能,这样便于申报软件的汇总管理和信息自动化。

基本方案如此,如有不明白,电话联系!

第三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汇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11%,6%,但是大家可知道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哦~铂略在此给大家介绍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部分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9.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 2 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政策依据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 四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第四篇: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4-5-8 现将《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2.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3.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4.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工业企业填报); 《商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商业企业填报); 《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服务业企业填报)。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终审。审批时间为9个工作日。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属同一区局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取消汇总申报纳税分为纳税人提请和税务机关提请两种方式,分别由纳税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写《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申请表》, 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受理后即时办结。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

四、税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一)工业企业

1.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应依据相关指标计算确定总、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比例。参与计算的指标包括:总机构、固定资产、应付职工薪酬、水电费支出,四项指标的权重依次为25%、25%、25%、25%。 2.用于计算税款分配比例的各项指标数据均为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会计数据。具体填报口径为:

固定资产:企业总、分支机构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期末净值。 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归属于总、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数。 水电费支出:当期实际支付的归属于总、分支机构的水电费。 3.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25%+总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总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应付职工薪酬所占比例×25%+分支机构水电费支出所占比例×25%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税款分配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工业企业申请增加或减少汇总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时,其税款分配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工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二)商业企业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不确定固定的税款分配比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以下公式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总机构(分支机构)当期实现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申报的当期销售额总额

(分支机构)当期应分摊的税款=总机构应申报缴纳税款总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分配比例

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按照商业企业类型汇总申报纳税的混业经营纳税人,其申报的服务业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按照以上规则进行税款分配。

(三)服务业企业

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的应纳税额均归属于总机构,不进行税款分配。

五、相关涉税业务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赋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在办理涉及汇总税种的纳税申报时,由总机构统一进行申报,各被汇总单位不需单独申报。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办理汇总税种纳税申报时未按实际情况填报《汇总申报税款划分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资格。

(三)纳税证明

汇总申报纳税单位对汇总期间的纳税情况申请开具汇总税种纳税证明时,可以申请开具汇总的纳税证明。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应附《分支机构名单》。

(四)发票管理

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发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发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发票。

(五)税收优惠业务

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报批类、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统一由总机构办理,汇总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

(六)"免抵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若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退税额及"免抵"额不在各被汇总单位之间分配。

(七)退抵税(不含出口退税)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办理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业务的,退抵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款分配比例对总、分支机构的已入库税款分别办理应退、应抵税额。

(八)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评估及税务检查工作统一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和生产经营情况有查实权。

(九)注销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管理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先取消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如资料齐全、没有未结事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直接核准注销。

总机构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其总、分支机构的汇总申报纳税资格自动取消,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汇总申报纳税。

(十)其他税收业务

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他税收业务,按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办理。

六、本办法自2014年6 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合并)申报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9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的公告》(2013年第20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中第2—5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中取消汇总(合并)申报的内容、第3—5项业务流程同时废止。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国税发〔2013〕188号) 附件1"纳税人依申请涉税事项集中办理流程"第2项业务的名称调整为"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

第五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书

XX市国家税务局:

XX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变更经营范围,八月三日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 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注册地址:XXXXX;

生产经营地址:XXXXXX路69号;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业设备、工业管道安装、维修;防腐保温。

目前我公司经营业务是配合XX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山东XX检修工程公司等进行电厂设备、管道的维修维护工作。上述几家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其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均很严格。我公司

已与上述单位签订了工程检修合同,且多个检修合同已履行完毕,预计全年增值税业务收入将超过100万元。

我公司现有职工20多人,其中有专职会计2名。单位章程及会计制度健全,设置有总账、现金账、银行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费用往来账等五种, 能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

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公司配有专职发票管理员,配备有防

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等安全防范设备,所有发票存入公司

保险柜,

并有专人保管和开具发票,

建立发票领用管理制度,

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安全。

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XXXX国税局:

我公司系XX市XXXXXXXXX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经营地址:

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金:XX万元人民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 XXXXXXXXXXXXX;国税登记证号码为: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市XXXX银行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公司属于 XXXXX企业,经营范围:XXXXXXXXXXX。我公司已于20XX年XX月XXX日办理好国税税务登记证。

我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按会计核算制度设

置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

等会计帐簿。公司聘有专职会计和专职出纳,财务负责人: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会计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会计电算化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现金会计:

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

;会计证号码:

XXXXXXXXXXXXXX;会计

电算化证号:

XXXXXXXXXXXXXXXX;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将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限:自200X年X月XX日起至200X年X月XX日止。

三 租金及付款方式:

1. 租金优惠至每季XXXX元整(大写数字/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给甲方。

2. 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4. 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 甲方提供设备如下:

全装修房一套,含:

上菱冰箱一台、彩电两台、奥克斯空凋一台、家具一套、淋浴器一只、煤气灶一只、脱排油烟机一台等。

五 乙方履约事项:

1、乙方及时清付所使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

2、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的管理制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除不返还预付的房租和押金外,还可进一步向乙方索赔和采取其它法律措施。

六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XX元

七 租赁期满,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押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押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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