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法律实施的完善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增长, 尤其是第二产业的蓬勃发展, 生产安全事故逐渐增多, 我国也高度重视这类情况的发生, 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整治, 取得了显著效果, 但应该看到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 还是存在诸多问题, 我们面对的安全生产隐患仍然比较严重, 本文从法律层面着手, 找寻问题突破口, 深挖其在法律层面的根源, 谋划具体法律手段和措施来破解安全生产事故这一难题。
一、安全事故的概念及我国立法现状
(一) 安全事故的概念
明确安全生产的概念, 对于我们进一步分析安全生产的原因,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 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 或者损坏设备设施, 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而安全生产主要是要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 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1)
(二) 我国目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情况
在刑法上, 将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行为主要规定到刑法第二章, 即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 列举了包括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九种罪名来处置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在刑法第九章, 用渎职罪这一罪名, 对于那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了刑法层面的规制,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涉及环境污染层面的犯罪, 比如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同时在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各具体的单行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还设立了大量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用以规制安全生产方面问题, 使我国在立法层面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法规实施监管不完善
对企业来说, 在日常工作中, 安全生产监管并未有效运行, 企业内部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 在具体操作上欠缺办法, 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和警示措施, 监管工作存在着短期性和临时性特点, 做不到常态化, 专业化和规范化, 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隐患。
对于国家的管理部门来说, 尤其是安监部门, 存在人员工作量比较大, 人员不足且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等状况, 执法人员不足, 机构运行不畅, 在实际工作中, 单位会雇佣临时人员, 而恰恰这些工作人员直接承担很大一部分监管工作职责, 但这部分人员大多不熟悉安全监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 在具体的工作中很难将工作任务具体落实, 致使安监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 职工安全法律意识薄弱
我国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 着力提升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 企业运行越发规范, 守法懂法用法意识逐步提升, 但在现实中, 仍然发生大量违法违规现象, 企业以生产经营盈利为主要目的, 对于法律的宣传大多处于从属性地位, 在一些企业, 由于生产任务重, 学习政策法规的时间较少。在组织员工学习时, 偏重知识传授而忽略内涵解读, 偏向法律讲解而轻视与实践结合, 导致干部不能完全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尤其缺乏相关考评程序, 对于法律的学习很难提升到重要的地位。职工重视生产经营性工作, 个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 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不强, 诸多因素造成了目前职工安全法律意识薄弱这一问题。
(三) 工会没有充分发挥其维护职工权利的作用
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代言人, 对职工保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维护职工劳动生产权益, 营造科学安全的生产环境应该发挥积极作用。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产工作中,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对劳动合同安全内容缺少话语权,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工会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的要求得不到贯彻, 工会的职能很难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实施的完善
(一) 发挥工会在维权层面的监督作用
工会充分发挥作用是由其性质特点决定的, 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应该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职能, 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去, 结合本单位生产经济情况实际, 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及时反映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工会要大力推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提高职工在企业运行过程中的话语权, 企业安全生产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 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接受工会及职工的合法监督。
工会组织要参加到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去, 主动组织、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企业解决和消除存在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和隐患, 工会组织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重要内容, 以保障工人能够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中生产为重点,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与企业, 职工一道营造安全生产, 讲法守法的企业氛围, 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铸成第一道堡垒, 进而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 完善法律在管理层面的构建作用
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 要最大程度实现立法效果, 建立有效法律法规运行机制, 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制度, 是保障实现立法效果的必然途径。通过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 将实施过程情况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范围。必须常抓不懈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要求,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根植安全生产思想, 才能真正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旦安全事故不幸发生, 我们也应沉着应对, 也有赖于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建立。生产安全应急储备必须充分具有针对性, 仅仅依靠企业自觉自发是不够的, 必须借助法律来进行保障。从法律层面明确必要的人身、财产保险的强制性认购和专业队伍的组织和培训任务, 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社会效能。
(三) 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在综合运用行政监督, 社会监督, 行业监督等多种手段的同时, 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借助新兴媒体扩音器作用, 拓展法律监督的效果, 进而发挥更加积极的震慑作用。强化主体责任, 突出政府部门负责人, 生产经营责任负责人, 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工作这三类人员的责任, 对于涉及到行政责任的, 按照《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对于涉嫌违反刑法, 构成刑事犯罪, 由公安, 检察院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 涉嫌职务犯罪的由检察院自侦部门展开工作, 检察院的作用应该覆盖安全生产全过程, 从生产之初, 检察院预防部门应主动与企业沟通, 摸清情况, 有针对性开展法律知识宣讲, 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时时与企业互动, 随时掌握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加强与安监等部门协调配合, 进一步理顺各个部门关系, 有效整合各种资源, 及时进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解决和帮助企业化解安全生产的难题, 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 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院要充分履职尽责, 首先要严肃查处直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强化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 增强检察机关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敏感性, 做到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第一时间控制嫌疑人, 第一时间固化证据, 对不执行安全生产标准, 违规生产的单位责任人, 加大惩处力度, 检察机关要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 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 积极开展工作, 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绝不姑息。
其次要深挖安全事故后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做到不仅查处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对涉及职务犯罪, 构成刑事违法的, 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 严厉查处相关人员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行为,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与上级院及时协调沟通, 克服可能涉及到的办案阻力。在法院审判环节中, 对于认定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 违反诉讼程序的, 坚决依法提出抗诉, 对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检察院及时提出检察意见予以纠正, 保证法律权威。
最后要树立协调意识, 形成合力。行政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之间要统一思想和标准, 理顺各机关的关系, 避免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各自积极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应该对于安全事故的原因、事故的伤亡人数及伤亡情况及时出具调查报告, 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安监部门应该找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及时找出疏漏环节, 认定具体哪个岗位存在监管失职行为, 对涉及刑事违法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掌握线索, 以事立案, 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的同时, 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贪污, 受贿,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性犯罪, 严厉打击相关责任人, 最终实现有效预防同类犯罪案件发生的积极效果。
摘要:针对安全生产现状, 结合我国立法情况, 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存在的诸多问题, 剖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同时结合法律的实施及检察机关的介入, 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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