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7885号
第一篇:中共陕西省委7885号
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
(摘要)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加大依法治理生育秩序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农村和流动人口,坚决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减少早婚早育。凡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
10.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三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四是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篇:省委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省委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畜牧方面内容)
一、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进展情况
(一)基础母牛补助建设进展情况(扶贫办实施) 基础母牛引进项目完成投资110万元,引进发放能繁母牛367头,其中曼日玛乡强茂村发放70头,投资21万元;采日玛乡秀昌村发放70头,投资21万元;阿万仓乡贡赛村发放70头,投资21万元,河曲马场赛祥村发放90头,投资27万元;齐哈玛乡哇尔义村发放67头,投资20万元。
(二)贷款贴息补助进展情况(扶贫办实施) 贫困户到户贷款贴息资金40万元,摸底工作基本完成,近期将分配下达贷款贴息资金。
(三)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全面完成
根据省州安排,10月中旬要全面良种公畜配送,目前各项工作已全面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省上确定今年我县补贴数量为藏羊(欧拉羊)300只,其中,从西科河欧拉羊种公畜养殖场引进150只,从河曲马场引进150只。补贴对象为藏羊繁育产业带内能繁母羊30只以上的养殖户,重点对藏羊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及6个“一特四化”现代畜牧业示范点的养殖户进行扶持。根据“一特四化”藏羊繁育产业带的欧拉乡、欧拉秀玛乡和尼玛镇的养殖规模,分别补贴种公羊110只、60只和13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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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确定今年我县补贴数量为牦牛300只,其中,从阿孜畜牧园区引进牦牛种公畜引进150头,从河曲马场引进150头。补贴对象为牦牛繁育产业带内能繁母牦牛20头以上的养殖户,重点对牦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及6个“一特四化”现代畜牧业示范点的养殖户进行扶持。对“一特四化”牦牛繁育产业带的齐哈玛乡补贴51头、木西合乡补贴38头、阿万仓乡补贴61头、曼日玛乡补贴72头、采日玛乡补贴43头、河曲马场补贴35头。
各乡(镇、场)确定的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在本乡(镇、场)村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养殖户的监督。
(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编报了玛曲县2011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牛羊产业大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新建养殖小区3个。补贴购买优良牦牛720头;新建饲草棚1350平方米,新建防疫注射栏3座。开展种羊场扩繁建设和牦牛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412万元,其中现代农业发展资金350万元,实施单位自筹24万元,牧民群众自筹38万元。在西科河欧拉羊种公畜养殖场、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木西合乡、齐哈玛乡和采日玛乡实施。由于项目今年10月份才批复,正在组织开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一)加强执法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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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认真开展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共开展宣传活动2次,散发宣传材料1500余份,出动宣传车辆4辆次,抽调宣传人员14人次。二是加强了人员培训工作。今年5月份与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举办了“2011全县动物检疫出证人员业务培训班”,培训的内容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规范》和11个《检疫规程》等,共培训了包括七乡一镇畜牧兽医站在内的全县动物检疫人员19人,进一步提高我县检疫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扎实开展了行风建设活动。以萨合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定点屠宰场和产地检疫报检点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广泛开展了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公正执法、文明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风建设活动,认真落实了执法监督程序和各项监督措施,及时办结了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四是认真、及时上报了动物卫生监督各项业务信息。每期报送的信息数据都经主管领导认真审核,保证了各项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五是加强了动物卫生证章和免疫标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动物卫生证、章逐级申领发放制度,并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做到了领取有签名,回收、销毁有记录,同时安排专人对免疫标识进行签收发放,并在本辖区内全面启用了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全省统一的各种动物卫生监督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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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档案。
(二)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力度
一是认真指导乡站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我县有乡(镇)级检疫报检点9个,村级检疫报检点36个,各乡(镇)站统一配有检疫专用章,为全面实施产地动物申报检疫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强化了对活畜市场的检疫监管力度。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查证验物,对物证不符、无检疫证明的活畜进行补检,补检合格者方可入市交易,坚决杜绝了检疫不合格动物入市。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督促市场管理人员定期对场地、设施等进行消毒,做好消毒灭源工作,确保了活畜宰前健康。全年活畜市场共监督检查牛 2.21万 头,羊1.3万只;检疫出证率100%。消毒场地累计4600平方米,消毒车辆708辆次。三是强化了对畜产品屠宰加工、销售环节的检疫监督力度。牢牢抓住屠宰检疫关,辖区内6家定点屠宰厂都派驻有检疫人员,从牛羊的收购、生产加工过程、产品的储藏、外运都进行严格的全程检疫监督。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检疫。对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出厂,对不合格产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方面,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查证验物,对物证不符、无检疫证明、无盖检疫验讫印章的畜产品进行补检,并对当事人首次违章的进行教育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进行处罚。截止目前,屠宰检疫胴体牛62786头、胴体羊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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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检疫出证率达100%;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胴体牛7015头,胴体羊12600只,检疫出证率达100%。四是加强了萨合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力度。由于萨合公路检查站是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我县的门户,对控制疫情的传入和输出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把加强对检查站的工作我们一直放在极为重要的位臵来抓,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专人负责、专人值班。对进出县境的每头牲畜都严格检查、查物验证,坚决杜绝了病畜及不合格畜产品流通上市,防止了疫情的传入和传出。全年公路检查站共监督检查牛4.5万头、羊2.6万只、犬45条,检疫出证率为100%,消毒车辆2410辆次。
(三)强化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了对兽药经营场所的监管。为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省州兽药监管文件精神,我们严格依照省兽药监察所2011年公布的《假劣兽药名录》和《兽药非法生产企业名录》逐一对照,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店铺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严格监管,严格检查,杜绝假劣兽药流通。为防止兽药经营者进销假劣兽药和禁用兽药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兽药经营者加强对《兽药管理条例》的学习,同时向各兽药店铺发放了《假劣兽药名录》和《兽药非法生产企业名录》。要求管理相对人在进药时必须参照两个名录一一核对,坚决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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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销假劣兽药和禁用兽药。截至目前,共开展兽药市场监督检查11次,检查中未发现销售禁用兽药和假劣兽药的非法行为,查获并没收非法销售人用药土霉素1瓶(1000片装、片剂)。二是加强了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通过不定期下基层走村串户、明察暗访的形式对辖区内七乡一镇的兽药使用环节进行抽查。截止目前,共组织抽查活动6次,抽查牧户217户,未发现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兽药的行为。抽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牧民群众对假劣兽药的鉴别能力相对较弱等情况,向受调查的牧民群众宣讲了鉴别假劣兽药和正确合理使用兽药的基本知识。三是稳步推进兽药GSP工作。今年县所组织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个体户参加了全州兽药GSP培训会。并鼓励达到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积极进行兽药GSP申报。截止目前,我县已有1家兽药经营企业通过了州级兽药GSP验收,另有2家兽药经营企业正在积极申报当中。
(三)加强违法案件的查处
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36(次),执法车21辆(次),立案查处3起,端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屠宰加工窝点3处,当场处罚1起(其中未经检疫案1起),没收销毁被狼严重咬伤羊胴体2只,查获死因不明牛9头,牛骨架7付,牛内脏4付,牛皮2张,牛头47个,牛蹄16个,马尸体1匹。冷冻牛肉96件×25kg,贮藏规格为8吨的冷藏室一间。通过近一年的整顿查处,有效规范了我县牲畜屠宰加工和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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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销售秩序,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年初召开的全县牧村工作会议上,对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进一步抓好全县的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县上成立了玛曲县牧村草场流转监督管理中心和玛曲县草场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牧村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玛曲县草场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各乡镇(场、基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并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同时县上制定了《玛曲县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范本下发给各乡镇(场、基地),要求按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县牧村草场流转监督管理中心经常督查,各乡镇(场)流转工作开展情况,并专文下发了《关于尽快上报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畜牧兽医局领导业多次到各乡镇(场、基地)督查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目前各乡镇(场、基地)正在按县上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开展相关工作。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
严格执行林改程序。在此次集体林地改革中,我县33.5039万亩集体林地全部纳入改革范围。紧扣“十五个环节”程序要求,认真开展了组建机构、精心谋划、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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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培训、摸底调查、制定方案等环节的工作。对改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实行了“四公开”。在选举村民小组林改理事会、制定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上,认真执行“两个三分之二的要求”。对林改的调查现状、承包方案、确权结果进行了张榜公示,保障了牧民群众的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了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群众满意。
林改乡镇勘界确权到户率为100%。其中采日玛乡将11460亩集体林地承包给了4个村26个村民小组的528户2970人;欧拉乡将37667亩集体林地承包给了3个村7个村民小组的192户1058人;木西合乡将93551亩集体林地承包给了2个村8个村民小组的355户1719人;欧拉秀玛乡将131884亩集体林地承包给了3个村15个村民小组的495户2565人;齐哈玛乡将15777亩集体林地承包给了4个村10个村民小组的54户323人;阿万仓将乡30484亩集体林地承包给了3个村9个村民小组和一座寺院64户290人;尼玛镇将14216亩集体林的承包给了4个村9个村民小组的168户1005人。
加强林改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各乡(镇、站)专设了林改办公室,指定了林改档案管理人员,按照《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到了“专人负责、集中保管、规范运作”的要求,对林改工作产生的上级文件、自产文件和村组文件及林改基础资料进行了分类管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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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林改档案资料的客观、准确、系统完整。
五、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是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批复迟,今年难以完成任务;二是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相当一部分牧民群众对规范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不了解,致使工作进展缓慢;三是林改工作各乡镇对林改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林改工作人员水平差异大,导致林改工作进度不平衡,质量不一;同时由于缺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工作进度和质量均造成较大影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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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鄂发(1993)23号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意见
鄂发[1993]23号
全省现有离休干部6万多人,退休干部近25万人。这些老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英勇奋斗,出生入死,艰苦创业,辛勤工作,为党和人民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具有政治优势和经验优势的重要力量。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和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鄂发[1984]29号)颁布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经过各级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老干部作用,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许多经验,使老干部在政治上得到了热情的关怀,生活上得到了较好的照顾。广大老干部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形势是好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老干部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干部工作,保持干部队伍的安定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保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进行,促进湖北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尊重、关心老干部是尊重党的历史,关心党的事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根据这项政策原则,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老干部工作只能不断加强和改进,而不能放松和削弱。
老干部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占有重要位臵。在当前的新形势下,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老干部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使老干部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要切实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离退休干部,使他们老有所为,安度晚年”的要求,继续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老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老干部工作情况汇报一至两次,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各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并纳入其岗位责任制。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要把做好老干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内容之一。省委研究决定:成立省委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做好老干部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例会制度、联系老干部制度、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制度、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督促检查和评先表彰制度等,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
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宣传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和现实奉献,宣传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重大意义。各地、各单位、各行各业要齐抓共管,根据自己的职能,本着办实事、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为老干部送温暖的活动,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老干部阅文、学习制度,及时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通报重要情况,邀请他们参加一些重要会议。人大、政协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也应邀请他们参加有关重要活动。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要有老干部代表。工会应保留老干部会籍,让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享受其待遇。他们应该享受的政治待遇要切实得到保证。
各级党组织和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组织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使老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跟上时代的步伐,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要按照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要求,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离退休干部党员3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不到3人的,可同在职党员一起过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建立健全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在两个文明建设、反腐倡廉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党员的表率作用。
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老干部搞好经常性的学习教育活动。要在老干部中继续开展“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子女好,团结互助好”的争先创优活动。离退休干部要继续关心党和人民的事业,正确看待形势,客观宣传形势;要关心和支持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反映;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解组织上的困难,不向组织提超出政策规定范围又不合实际的过高要求。要大力宣传表彰离退休干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勉励离退休干部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续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革命晚节。
三、从生活上关心照顾好老干部
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基础。凡属政策规定的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落实老干部政策的督办工作。经济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要想方设法安排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和单位可以进一步放宽政策,给予离退休干部更多的照顾。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干部和老干部遗属,要给予特别照顾。
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离退休人员在一定时期实行减免补政策”的精神,切实考虑到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具体优惠办法,予以照顾。
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医疗保健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老有所医。省直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医药费,按省公费医疗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其他地方和单位的离休干部,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0]5号)提出的“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要求抓落实。退休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并要给予适当照顾(属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癌症患者的医药费,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要组织老干部积极开展非药物疗法自我保健活动。各地要搞好老干部病房和老干部门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为老干部提供优质服务。要保证老干部患病时能及时住院治疗。
给离休干部配车,仍按鄂发[1984]2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离休干部看病用车应给予保证。
干部离退休后,原家中安装有电话的可以保留,原没有的一般不再安装。有条件的单位可为离退休安装公用电话。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十分重视关心微利、亏损、停产、半停产、倒闭企业和老少边山穷地区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和就医问题。要千方百计落实生活待遇,特别要按时发放离退休费和报销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保障基本生活待遇落实。上述单位,经审核确实经济困难落实不了的,一是由系统、社会统筹或劳动保险部门解决;二是由主管部门解决;三是统筹、保险和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由当地政府采取各种有效办法给予解决,决不能让生活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拖下去。老少边山穷地区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定专款,从下达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专款,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克服困难,使这部分老同志的基本生活待遇得到保障。
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必须事先把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待遇明确签订合同,并保证落实。对关停并转或破产企业的离退休干部,一定要妥善安排好管理服务单位,保证其各项待遇的落实。
离退休干部要与在职人员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为了保证离退休干部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下降,应坚持做到:在职人员增加工资时,离退休干部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制定的各种政策性生活补贴,离退休干部应同样享受;非生活性的福利待遇,离退休干部同样享受;企业单位执行的效益奖励工资、浮动工资、岗位津贴,离退休干部同样享受;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给职工增加收入的部分,离退休干部应不少于同级在职干部的40%;企业为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或生活补贴,应根据企业条件自行决定,一般应不低于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标准,就高不就低。
老干部离退休以后,以就地安臵为主,由原单位管理为主。
对1987年底以前由各级民政部门(街道)管理的退休干部,原则上转由本人原工作单位管理。原单位撤销了的,转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其退休费、医疗费和各种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民政部门按如数划拨给退休干部管理单位(含国家今后增加的退休费,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增拨)。对这部分退休干部,属省出台增加退休费的有关政策(包括以前未落实的),由省财政核实后解决。各单位对收回管理的退休干部,要与本单位的退休干部一视同仁,纳入统一管理,认真做好这些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身体状况、专业特长和个人愿望,因人因地制宜、有组织地发挥离退休干部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要组织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特别是要注意发挥老干部的政治优势。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作些专题调查研究,参加考察干部、纪律检查等工作。动员和组织更多的离退休干部从事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关心、教育青少年,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干部在经济建设领域中发挥作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开发庭院经济,扶持乡镇企业。对离退休干部开展科技咨询,领办、创办生产型、科技型、服务型等经济实体,发展第三产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工商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发照。税务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一)对兴办的服务性经济实体(宾馆、招待所除外),自1993年以后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可给予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一年。一年以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继续给予减免照顾。
(二)对进行科技开发的经济实体,可免征所得税一年,其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可暂免营业税。
(三)对其他经济实体,如工业生产等等,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除国务院统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税的资金用于发挥生产经营和减轻财政负担以及弥补老干部经费的不足。
离退休干部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按劳分配、适当分红、提留积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原则。离退休干部参与经济建设,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科技、生产、经营活动。 离退休干部参与经济建设,允许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取得合理报酬,并继续享受各项离退休待遇。同时,提倡发扬奉献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离退休干部人数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建设。未建立活动中心(室)的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尽快建立;已建立的活动中心(室)要加强管理,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的多功能作用。要经常组织老同志开展有益活动,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组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列为事业编制,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室)在保证老干部活动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以弥补各级财政用于老干部开展文体活动的经费不足,更好地组织老干部开展活动。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办好老年大学(学校)。要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总结办学经验,拓宽教育面,不断推动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
六、适当调整老干部的有关经费
离休干部公用经费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
厅(局)级退休干部公用费用调整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特需经费仍维持原规定。处(县)级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科级及其以下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每人每年150元。
离休干部交通费调整提高为:副厅(局)级(含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0元;处(县)级(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科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凡配有专车和享受用专车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发交通费。交通费单列,不在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开支。
用车收费标准均由每公里0.1元调整为0.2元。
全省离休干部房屋维修补贴费,仍维持原定的每年180万元,由省财政厅列入预算,每年直接拨给省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
调整老干部专项经费。考虑到老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各级财政每年已适当给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安排了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解决老干部以及老干部遗属的特殊困难,看望住院老同志,组织老干部听形势报告,接待外地老干部和湖北籍在外地工作的老干部等。省财政每年为省委老干部局安排老干部专项经费15万元(不含春节慰问老干部活动经费),并列入省财政预算。地方各级财政对老干部局也要安排老干部专项经费,地市州委老干部局每年10万元,县(市)委老干部局每年5万元(不含春节慰问老干部活动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调整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即在鄂人险[1989]096号、鄂人[1992]129号文件规定基础上增加10元。
离休干部的房屋维修补贴费、建房补助费、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使用方法,仍按鄂发[1984]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离休干部护理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关心和重视老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在面临机构改革和老干部人数越来越多、老干部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机构要保持稳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销。各级老干部工作局是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隶属同级党委组织部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要有一名副部长切实分管老干部工作。老干部工作任务重的乡镇也应配专职干部。要确保老干部工作机构设臵和工作人员配备与所负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考虑到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和退休厅局级干部不断增加,省委老干部局增设省直工作处,以加强省直老干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处、科(室),直接归口党委(党组)领导。
省人事厅担负着全省退休干部的管理,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各级人事部门管理机构不够健全,有些工作还未开展起来。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工作人员,理解、支持他们的工作。在工资升级、晋职、评定职称、评选先进、业务学习、科技成果评奖以及住房、子女就业、福利待遇(含奖金)等方面,对老干部工作人员应与党委其他部门的干部一视同仁。老干部工作人员既要相对稳定,也要适当交流,要从有关部门选调一批政治思想素质好的骨干力量,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以增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活力。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自身建设的突出位臵。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老干部,热爱老干部工作,增强为老干部服务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老干部服务。各级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部门在管理服务工作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综合指导,加强宏观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设立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服务机构,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服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比较,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最优惠于离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在落实老干部生活待遇(含调整提高老干部有关经费和老干部专项经费)、发挥老干部作用等方面,还可放开,更好地关心、照顾老干部,让老干部老有所为,安度晚年。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四篇:陕西省政府令第116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六年十二月二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应当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限于收费还贷,下同)、公路运输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公路养路费及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按照每年定额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其余均按3%的比例划转。
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元—1200元(1.50-1.80元/平方)、800元—1000元(1.20-1.50元/平方)、500元—700元(0.75-1.05元/平方)、300元—500元(0.45-0.75元/平方)的水利建设基金;占用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0.30元)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八条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建设基金返还部分。 第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各市、县(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市县)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决算时,由市、县一般预算转入基金预算;各市、县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市、县本级的基金预算收入,入基金预算的840507科目。除此之外,各级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其他水利建设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其中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其他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入基金预算的840509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地税部门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各级财政部门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由其向同级国库(实行基金预算管理的)、或者向同级财政内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基金预算的840501科目。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时缴纳,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或代理国库办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除市、县按规定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外,其余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采取先入省国库后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实行省、市(县)共享。年初,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地税部门联合向省级及各市下达全年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计划;年末,由省财政部门按照各市全年实际入省国库金额和相应的返还比例进行返还。其中返还西安市入库额的70%;返还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杨凌示范区入库额的30%;返还榆林市、延安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入库额的50%。同时,为了实现奖罚分明,激励先进,充分调动各市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稳定增长,对于超额完成年初征收计划以及征收工作优秀的市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收取、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计提业务费,用于支付征收中的有关业务费用。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基金安排建议意见,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水利建设基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者拖延缴纳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第35号 省委巡视组整改意见
城中财字„2011‟第35号
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
区委办公室:
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关于分解落实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我局为切实整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深入学习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更加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实际工作状况,更加深刻分析、认识和把握工作的努力方面和改进重点,推进我局各项改革和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整改内容
根据省厅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具体整改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各主要部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1、严格审查各单位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发现有不符合编制预决算要求的各类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
2、经常督促各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各项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对应缴未缴或未及时缴纳等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
3、加强预算资金拨付的前期审查工作,监督各用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用款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申拨预算资金,对虚报、冒领、挪用财政(性)资金和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计划)拨款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
4、加强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预算单位经常性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对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跟踪检查。发现损失、浪费、挤占、挪用、贪污或受贿以及其它违法乱纪问题,应依法或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
(二)对公用经费、公车私用的政治和监督
1、严格监督考核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各部门专项经费的管理。对于专项经费,核算中心将严格按照项目的内容和金
额进行控制,并严格区分各部门日常公用经费与专项经费。
2、要编制管理制度、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
(三)固定资产审计亟待加强
1、落实制度,规范行为,加大力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落到实处。要加大管理力度,重视内部管理,按规定建账设卡,定期进行清理盘点。对于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更应规范操作,切实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资产经营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将不规范行为遏制在萌芽之中。
2、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创造一种民主公开的办事制度及氛围,真正接受群众的监督,而且也经得起监督。
3、完善固定资产核算的管理制度,做到入账及时、准确,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依据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
根据以上整改措施,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积极财政政策,一是加强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理财水平。正确
处理培植税源和收入征管的关系,加强财政经济形势分析,严格依法组织收入,努力促进收入增长,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收入任务;二是要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树立“收支并重”的观念;三是把监督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开展财政专项资金和公务用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重点检查,严格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抄送:区委办、存档(3)城中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