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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精选)

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第一篇: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

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第一篇:法治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的各种诱惑,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三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智慧。公平正义是智慧的艺术,司法行政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所以,作为一名干警要养成良好的学习研究习惯,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实践,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熟悉中国的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平正义的理念,内容十分丰富,内涵博大精深。需要政法机关、政法干警不断学习,加深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在执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弘扬和坚定践行,就能使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惠及社会。

第二篇:正确认识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来源:长航局 作者:胡华仿 责任编辑: 日期:2005-12-06 【字体:大 中 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深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重任;既要注重并解决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要注重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相关理论问题。本文试从公平正义基本内涵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角度入手,谈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平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问题。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明确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他还强调:“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可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非正义等不和谐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迄今人类历史上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和谐社会。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倡导“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驱动下,我们还突出地面临着一些如何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实现。此外,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为人们在众多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概念。而究竟什么是公平,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群体对公平的认识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以至于至今人们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一、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公平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人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尽管古往今来人们对究竟什么是公平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有说服力的看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公平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人群中,被人们公认是最佳的,或者说与别的规则相比不得不选择它的,用于评价社会中的竞赛规则、交易规则和分配规则等合理与否的价值尺度。

其一,“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所谓历史范畴,一是指不同发展时期、不同民族、不同阶级评价公平的标准是不同的;二是指同一时期、同一规则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如经济地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等),对公平价值尺度的把握和理解会存在着显著的差别。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又往往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由于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

系,因而,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是不公平的。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互相依存和相对合理的,能为一切人认可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其二,“公平”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衡量和评价的对象只能是涉及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这些涉及利益关系的规则既包含经济层面的规则,也包含政治层面的规则,还包含伦理层面的规则。例如,政治上的权利平等,经济上的竞争平等、交易过程平等、收入分配平等和伦理上的人格平等等,几乎在人们活动的所有领域里,都存在着公平与否的价值评价。因此,社会公平与否的评价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

其三,“公平”是一个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尺度属于观念形态,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公平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因为公平是“公认”的,所以是一个有主观性的评价尺度。某一个规则对利益双方是否公平,主要是通过利益主体自身的主观感受来确认,即某种社会活动及其结果只要符合或者大体符合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就可以认为这一规则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说公平是一个有客观性的价值评价尺度,是因为在该规则指导下所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及其结果,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就是公平的,反之,就是不公平的。

其四,公平与正义紧密相联。与“公平”紧密相联的是“正义”即公正。公正所衡量的应该是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时,人们分配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公平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公平的要求和体现。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

当前,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工作。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主张人人平等,在利益分配上遵循公平与正义的规则,谋求全社会的共同富裕。这在某种意义上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够,这就决定了我们还必须在效率和活力上做文章,必须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上向效率和活力倾斜。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倾斜又有可能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矛盾和问题发生,我们又必须不断加以改革和调整,必须注意在济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样才能体现社会部分成员和部分地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逐步的调整过程,不可能一促而蹴。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这个调整过程中,我们所讲的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的政策调整每向前推进一步,都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们应当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这个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充分重视、认真解决,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并宣传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观

我们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我们又在走发展市场经济的道路。因此,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既要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符,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如果说市场经济活动是当前社会最基础的活动,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建立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竞争权利,使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在整个竞争活动过程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不能因主体间的差别而存在特权现象。只有竞争机会平等,才能使更多的竞争活动主体参与竞争活动,才能使活动结果更符合效率要求。如果竞争过程中出现机会不平等,也就是某些竞争主体拥有了某种特权,那么,不但会严重打击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活动的积极性,形成竞争主体间权利的不公平,而且会导致人们对社会上层建筑产生怀疑和不满,从而产生大量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重要内容,就是规则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百姓,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这样才能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所谓“利益分配平等”不是搞平均主义,它具有较大的弹性,主要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的状态。利益分配的高低差别只要是在整个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限度内,都可以算做利益分配的“平等”状态。利益分配平等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益的初次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其他分配同时并存。二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要以防止贫富悬殊和社会两极分化为目的,把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这两个方面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必须有效配合,不能分主次。只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必然导致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只重视后者而忽视前者,则必然导致平均主义泛滥,影响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其本质内容就是能有效地促进剥削的消灭和两极分化的消除,以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市场经济既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优势,又有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形成贫富对立的弊端。前者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要选择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最终目的,而后者则是与社会主义追求人类平等和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相悖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及其价值取向,就必须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弊端,否则,就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要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破坏,要么导致社会主义社会的变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公平的根本内容,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坚持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观,才是彻底的社会主义的公平观,才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应该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要求的,也就是说,这种公平观不应与社会主义基本道德原则和道德精神相背离或相抵触,即不仅要考虑到个人与个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公平关系,还要考虑到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公平关系。对这一点必须给予特别重视,因为它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例如,某企业把偷税漏税的所得均等地分配给了下属的员工,针对员工来说,这种分配则是很“公平”的,但对国家来说,这种分配则是不公平的,因为它违背了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再如,某一个企业,它既不违反税法,也不违反劳动法及其竞争方面的法规,也就是说,其对国家、员工个人及公平竞争对手都遵循了公平规则,它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污,污染了环境,因此,对整个自然生态环境来说,对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展来说,这个企业生产行为的指导准则就是不公平的,它违背了环境道德的要求。总之,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非常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讲话中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四个公平”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要求,也是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公平观的高度概括,它不仅有助于统一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平与正义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而且有助于我们找准落实公平与正义原则的切入点,促使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得到较好实现。

第三篇:为了法治国家的公平正义

2015年07月06日 09:02:32 来源:光明日报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开局之年当有开创之举。今年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密集出台多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使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蹄疾步稳、上下联动的态势。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突破口,当前已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阶段。”这是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的判断。

从北京到广东,从城市到乡村,司法体制改革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蓬勃展开、深入推进,向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宏伟目标扎实迈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顶层设计:

为改革定向 对顽疾开刀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累不少问题,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

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敢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疾开刀。改革者要迎难而上,以辩证的思维、开放的胸怀,站在高起点,进行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破难题、固基础、谋长远。

今年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为司法体制改革导航定向。从1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到6月5日召开的第十三次会议,每次会议都审议事关司法改革的文件,一批关乎法治建设全局的改革方案相继通过:

——为司法改革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政策取向、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成果要求,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

——竖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排除干扰划出“隔离带”。

——让人民群众“告状有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通过改进法院立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打造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指出,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出台,直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认为:“此轮司法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党中央亲自部署,改革的每一个具体措施均由中央深改组批准实施,这既充分强调了改革的顶层设计,也足以说明此次改革是一个包含了全局性举措的战略任务,更是改革顺利进行和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司法为民:

让改革成果更广泛更直接惠及人民

司法改革离老百姓有多近?一组数字或许可以说明问题。

201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收案1421.7万件,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收案也达1.1万件,均创历史新高。案件“井喷”的背后,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热切期待。

2015年1月28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院。随着五星红旗徐徐升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正式成立。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部署到挂牌运行,第一巡回法庭的筹建只用了3个月,又一次展示出“深圳速度”。

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其设立使得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数据显示,从挂牌成立到5月中旬,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206件,接待来访4900多人。到过这里的人都亲切地把它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的设立,是司法便民的一个重大举措,而且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问题。我们学术界期待过、讨论过,却没料到这么快变成现实,可见这一轮司法改革行动迅速,看准了就干。”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说。

长期以来,“立案难”是饱受诟病、多年未解的老大难问题。由于实行立案审查制,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和行政权力的干预,一部分应当受理的案件被拒之门外。

“狠抓立案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话语掷地有声。

5月4日一大早,北京市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取号、排队、导诉咨询、窗口办理、立案完毕。整个流程走下来,孙磊看了一下手表,从进门到出门才用了22分钟。与此前少则两小时多则半天相比,速度、效率大大提高。

改革为人民群众打开了一条通往公平正义的便捷之门,5月1日起,《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面施行,法院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改革举措受到广泛好评。

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晒出立案改革首月成绩单:全国法院5月份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近三成,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立案难”归于历史,“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成为常态。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民生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明确重点援助对象、建立多项机制、拓展法律援助咨询手段,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体系的进步,不但要重视大问题,也要重视小问题,特别是与保障公民权利相关的细节问题,要让老百姓在日常面临的最普通、最简单的案件中得到公正的解决。”中国法律问题专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本评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后续推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公正司法:

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捍卫法律尊严

“至公无私之心,方能行正大光明之事。”对于司法,老百姓最期待的是公平和正义,最不满的是腐败和不公。

“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作出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说,“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

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每一起冤假错案,都让人痛心。纠错,无疑是追求公平正义最具体的体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有复杂的成因。除了刑讯逼供,个别领导干部以党委、上级领导之名对司法活动指手画脚、外行干预内行,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具体案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

改革,就是要敢于向问题动刀,啃硬骨头、过深水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用13个条文建立起3项制度: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配套,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划定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两个规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划定了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也向全社会表明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的鲜明态度;它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指明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与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案件一样,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处置过程也常常存在“猫腻”,容易滋生司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如何给涉案财物装上“安全锁”摆上了议事日程。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先行处置程序等。

一个个改革项目相继启动,一件件制度规范公布施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改革,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

制约公权:

大胆探索制度创新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离不开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今年以来的一系列改革举动,让人眼前一亮。

国有资产流失了谁来追究监管机关责任?河流被污染了,谁能站出来维护受害群众利益?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等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得到授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可以起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公益诉讼迎来“国家队”。专家指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

改革总是不乏“探路者”。2014年10月,因“不满”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这是我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天宝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身份合适,实践操作中也切实可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发挥得更加充分。

5月4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副区长李岩出现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区政府出庭应诉。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北京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2014年11月1日完成大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是解决原告‘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同时也是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实质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困扰行政审判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创制性规定。可以预见,今后行政审判工作将迎来一个迅速发展的黄金期。

司法民主:

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2月28日,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贪腐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人们从电视画面上看到,坐在审判席上的除了两位法官,还有一位身着正装的人民陪审员。

这位名叫马清彪的人民陪审员是胜利油田法律事务处处长,他被随机选中参审这起贪腐案件,开创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大要案的先河。马清彪告诉记者,自己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全程参审此案,并对定罪量刑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

在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扩大司法民主,可谓正逢其时。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点方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作出授权决定,2015年4月,北京、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共50家法院拉开了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大幕。

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等。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广度、深度、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将显著提高。

既要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参与司法,也要让人民群众更直接地监督司法。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由7种扩大到11种,更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这意味着,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将不再参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摆脱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尴尬。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属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机构产生并独立于检察机关,实现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变,拉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距离,这样才能让监督更具权威和实效。”

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今后的改革任务还很艰巨,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包括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可能相继浮出。但只要对依法治国的发展方向和长远趋势有信心,对推进司法改革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有决心,我们就一定能够克服种种困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

第四篇:我心中未来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中国

国与民相互了解、相互帮助的中国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中国

刘将

(**级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料***班 学号:*********) 提纲:

一、改革教育

二、开放言论

三、人们会辩证地去思考问题

四、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摘要:“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充分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国家。在人类历史上,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形成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只是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实现的途径和形式有所不同。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真正的民主离不开自由。真正的自由离不开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坦率地说,目前中国社会还存在着贪污腐败、分配不公以及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种种弊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月27日在英国皇家学会发表了题为《未来中国的走向》的演讲。

一、改革教育

将来的教育更注重成人,而不是成才。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对于现有的教育,我真是有点不敢苟同。学生整天围着课本发傻,这样的教育会有什么养的影响我不知道,我也不认为完全模仿西式教育就一定会是好事,但我知道我们教育要而且迫切的要改革确实是真的。

对于中学盲目追求分数的结果肯定是难以想象的。如中学军事化教学军官打死人的事件。近年来,类似的学校正如火如荼发展,像封闭式管理、军事化教学的学校到处都可以见到,最近的例子就是我们学校对面的“中加双语学校”,用我室友的话说就是“非人的教育”。这一切都是对学生的不人道对待。而大学的弊端也是很突出。而与中学不同的是大学问题不在于体制而在于学生的思想。大学本应该是求学求知的地方,但是这里却成立大学生逃避现实、消遣娱乐的地方。这应该是中学,小学教育和社会教育弊端的体现了。

教育改革的文件指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指导。

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比知识更重要的是品德。所以说“要成材,先成人”、“成人是成才的根本,人不成,才不器”。将来“成人”教育必将成为教育的中心。我们看德育的实效性,必须看到德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是一个形成学生能够有自己的道德准则、会自己进行判断、能够进行自律的过程。所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前教育抓起,不仅是学前教育而且是在孩子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前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全社会都极其重视素质教育,而且老师和学生都很重视自己的工作和职责。

二、开放信息、言论

将来的信息、言论可以公开,让民众了解自己、国家的情况,能做个明白人。 国家应该开放媒体、记者的自由,正确引导言论,让他们成为连接国家与人民的纽带,成为反映民意、表达国家思想的中转站,而不是仅仅整天喊着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却隐瞒很多事实,做国家愚弄民众的工具。

回望历史,历朝历代都不遗余力地施行“愚民政策”,新中国也不能例外。现在的中国可以说已经很是言论自由了,毕竟我们说什么不会有人再来批斗我们,也不会又有人来大兴文字狱。但是这并不能表明政府已经摒弃了“愚民政策”,反而执行的更好,力度更大。“愚民政策”就是使人民愚蠢来达到自己国家“安定”目的的政策,具体体现有“媒体垄断”体现为“一种声音”“一种立场”,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禁止个人发行出版物,严禁举行反对或质疑本国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更为深远和根本的是对本国人民的意识形态加以强化、定义、判断的行为。看看现在的媒体,到处是“封杀”、“和谐”,显然被屏蔽的不仅仅是那几个字,还有民意,甚至是民众的愤怒。这些东西如果仅仅是被封堵是不可能得到良好的解决的,就像是河水可以疏通,但绝不可以堵截,否则一点点积少成多就有可能在什么紧急的时刻出现十分严重的后果。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新闻媒体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向来是相互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迁,都会引起新闻媒体的调整和变化;相反,新闻媒体对社会的发展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如培养大众的欣赏趣味、引导舆论及推动社会迈向文明等。所以说是新闻媒体不能正常运作很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的畸形。这似乎正是现在社会的问题—畸形发展。

三、人们会辩证地思考问题

将来人们会自主思考、学会创新。 现在的人很懒,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连说话也懒得自己去想,跟风、盲从盛行。自己没有主见,没有原则,没有见地,随着别人说话,做事,对权威的盲目服从,对经验或规则的盲目认可很多。

听到盐能防辐射,有些人没有主见就盲从跟风争相抢购食盐。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也是很可悲的。可怕的是中国人没有自己思想,可悲的是中国人连常识都没有。拒绝盲从学会选择是打破禁锢的智慧。做为学生的亚里士多德发现老师柏拉图的观点错误时,毫不客气地否定了柏拉图的观点而选择维护正确的观点,他留下了一句旷世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正是亚里士多德不盲从禁锢不盲从权威,选择了真理才成就了他无比的才华。同样的人还有鲁迅。伟大的文学家鲁迅最初认为,中国落后是由于国民体弱多病,日本富强则是因为其医学发达,于是他便到日本攻读医学。后来他发现很多身体健壮的中国人却精神麻木,他意识到只有唤醒国民的思想意识才可以拯救国家。他没有盲从,没有迷信科学救国、实业救国的神话„„可是现在的中国,“盲从” 把张悟本这样一个没有任何医疗经验的推上“养生专家”的神坛;“盲从”把绿豆搞成包治百病的神药。可是“一个张悟本倒下了,千千万万的张悟本又站起来了”。真是让人惊叹中国人盲从、跟风心里的强大。

拒绝盲从学会思考让我们更有智慧更英明更有勇气更有自信,不受别人的支配拥有主见不屈从于任何压力,而不是亦步亦趋拾人牙慧,国人只有拒绝盲从学会思考,才能使我们走对正确的道路,才能使我们的家庭幸福美满,才能使我们的民族强盛不衰,才能更好的发展中国。

四、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将来国家将花大力度去关心民生。是百姓的生活、社会地位有显著地提高。 历朝历代百姓的生活都是苦不堪言,正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不论社会怎么变,皇帝怎么换,倒霉的总是百姓。很少有能把百姓问题放在心上的,资本主义也是如此。而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希望能有所不同。否则也妄称社会主义了,那它也忽悠了所有人。

1984年,政府正式下发文件允许农民进城务工,从而掀起了第一波民工潮。如今,大批出生于80后、90后的农村人口又开始沿着父辈的脚步,到繁华的都市寻找梦想,成为城市人,能够扎根城市也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最大理想。但伴着梦想而来的却是种种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9年,中国近1亿出生于80后的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仅1728元人民币。在中国经济迅速增长之际,新生代农民工却难以分享由他们一手创造的物质文明。“票子、房子、妻子、孩子”等等问题压的他们喘不过起来。卖菜、送快递、泥瓦电工、售货、餐厅服务、打游击的各种小食摊,甚至,还有黑摩的。然而,这个他们赖以生存的城市,除了拥有比家乡更多的糊口机会之外,似乎也看不到更为踏实的未来。

“蚁族”指的是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被称为继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之后出现在中国的又一特殊群体。绝大多数的“蚁族”来自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属于 “穷二代”。 但是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毕业生们,却从事着保险推销、电子器材销售、广告营销、餐饮服务等临时性工作,主要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或近郊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不及十平米,生活环境恶劣;绝大多数没有“三险”和劳动合同;每天挤一两小时公车上班,工资明显低于城镇平均工资。年龄集中在22岁至29岁之间。

“裸婚”成为近来的热门词也正是蚁族这一特殊群体所面临的囧境的表现。大学生是一个国家的新鲜血液,只有处理好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才能是社会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

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谁作出了正当的努力、谁有了相当的付出,谁就该获得相应的财富。这有保证这最基本的原则不被破坏,才能保证社会公平。否则公平遭到破坏,人们积极性就会被挫伤,轻则影响社会发展速度,重则是社会不稳定。所以合理地解决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是保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参考文献:百度文库-要成才先成人-汪振东

百度文库-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作用

百度文库-拒绝盲从

百度文库-新生代农民工底层生活记录

百度文库-蚁族

第五篇: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之术

●现代和谐社会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现代和谐社会所铺垫着的是一种浓郁的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社会主义的本意就是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是共同的、互助的、和谐的社会,是以公平正义精神为灵魂、为引领的社会。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小康社会应该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一个经过努力达到人的全面发展的新型社会。而小康社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是一个和谐社会,

题和矛盾的解决。党中央已经明确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特征视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标就是社会和谐。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实现和谐社会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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