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中心学籍管理制度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培训中心学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培训中心学籍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公布招生事宜,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凭幼儿园结业证书,疫苗接种证到班主任处报名。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镇中心学校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镇中心学校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读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镇中心校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
1、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在期中、期末进行。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中心小学
2016年9月
第二篇:华桥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转班、奖励等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学籍档案,教导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保存。
二、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注册手续。原则上,学校不招收辖区外或非适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方可入学,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家长或学生不得挑选班级。新生入学后,教导处要组织班主任填写好新生花名册。
三、转学
1、转入学生,因父母在本地辖区工作或投亲的并持有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手续,经学校校长批准,经过“语、数”两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是本校辖区范围内并持有正式户口的学生,学校无条件安排插班就读。
2、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务工等到外校学习,由家长持转入的接收证明由教导处开出转学证明,转学证明要在上学期期末或学期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期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四、休学
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修学者,由学生家长持医疗单位的住院证明书和收费发票,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可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就读。
五、请假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教导处审批备案。
六、留级
原则上不允许留级,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
七、转班
原则上不允许转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
八、流失
1、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班主任要家访弄清学生去向,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其上学,多次动员无效的,由教导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对无故不上学的学生,经动员返校上学的,各年级班级必须接受,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恰当的教育。
九、奖励
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处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需经学校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第三篇:西河镇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金城明德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学校长负责,根据“克东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具体实施。
二、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班主任老师完成各年级在籍生、在读生(含转出、转进、借出、借进、病休、复学、留级等)的统计,上报教学校长,按时完成上级各类统计报表。
三、开学三周内,教导处须完成毕业生档案材料、新生招生资料、各年级学年成绩登分册等资料归档工作。
四、开学一个月内,按上级规定完成建立新生电子学籍管理文档,组织班主任完成各年级学籍卡的成绩、评语等信息填报。
五、每学期结束收齐学生成绩、班主任评语,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完成学生学籍卡填报表。
六、按规定及时做好正式转学、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材料,按规定及时寄送。
七、学生因故提出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其程序为:
1.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含缘由,承诺、相关证明复印件)、经基础教育股批准,方可办理。
2.教导处意见、学校意见。
3.教导处开具转学、借读联系单、转学证明。学生转进、转出档案材料必备项目为:毕业生登记表、体锻健康卡,疫苗接种卡、学籍卡等。借读不办理学籍档案材料。 4.一般情况,每学年6月下旬办理转学手续,特殊情况,经校长室同意方可特事特办。
第四篇:xx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库尔勒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
第五篇:盖德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实施意见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小学管理规程》和《福建省全日制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并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二 入 学
第三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延至7周岁入学,但要努力创造条件,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新生入学由招收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应编列学号。学生学号由九位数字编制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个数字代表入学,第
三、四两个数字代表学区(市直学校为00),第
五、六两个数字代表学校,最后三个数字代表学生号码。学生学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和复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转入学生按上述规定编列新学号。
第五条 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分确定。凡招收非服务区域的适龄儿童入学,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直学校由市教委初教科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由招收学校收取借读费。对借读生,招收学校须建立正式的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学区或学校出具已入学证明。借读生毕业后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上报学区或县(区、市、管委会)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市属小学上报市教委初教科。学生变动情况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送有关单位汇总统计,毕业时需经核对无误,方可升入初中。
第七条 学校必须为每个学生建立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片。接受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学籍卡片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第八条 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学校也可采用复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教学班级学额以不超过50人为宜。 三 转 学
第九条 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学区内转学的,由学区审批;跨学区或跨县(区、市、管委会)转学的,需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市属小学由市教委初教科审批备案后,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一起转出(原校留复印件存档)。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条 转学生以就近入学为原则,由户口所在地服务区内小学接收。转入学校班生数确已满额,可由县(区、市、管委会)教育局(教委、社会事业局)或学区负责安排到附近其他小学就读,有关小学应及时接收。
接收学校根据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学籍卡中注明。 四 休 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农村具备乡级,城市具备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查证属实后,报学区或县(区、市、管委会)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属小学报市教委初教科批准,准其休学,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小学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习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不得到其他学校就读。 五 复 学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中注明复学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六 留 级
第十五条 城市及县城所在地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农村中心小学可试行不留级制度,或留级比例控制在1%以内;其他小学留级比例控制在3%以内。
第十六条 现阶段仍实行留级制度的地方,小学阶段只允许留级一次。小学毕业年级一律不留级。不得利用转学和借读机会,随意将学生留级。 七 毕 业
第十七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完成小学三年级(五年制)或四年级(六年制)且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接受义务教育年限证书。 八 奖 励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五年(或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或证书。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授予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九 处 分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屡教不改的,由学校教导主任调查核实,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小学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要歧视。经过教育级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要教导主任审查,校长批准,公布撤销处分,并在学籍卡片和学生档案内注明。
盖德中心小学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