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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全文)

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篇: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论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论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作者:汪越)

内容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对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做实个人账户,强化政府职责,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索引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养 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 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世界 各国普遍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保险法》,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随后许多国家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法规。

我 国政府高度重视公民的养老问题。我国现行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 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现行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 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明确要求,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199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对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分工。进入90年代中后期,由于企业改制等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兵突进,国务院 1

先后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等法规政策。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制度上的不完善等方面原因,1999年宣告停止发展新业务。随后虽然有部分地区陆续进行了试点,但从全国来看,基本上进入了停滞期。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中,企业职工参保人数约2亿人、农村参保人数约1.5亿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未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因为这部分参保农民的保险费用几乎全部由个人缴纳,各级政府及集体并未投入资金。

几十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可回避、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将在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尚未作出统一法律规定,且立法滞后。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历的三次改革,即20世纪80年代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90年代初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些通知、决定针对的仅仅是城镇企业职工,缺乏整体性与权威性。我国的养老保险虽然已经开展了50多年,但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从立法的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覆盖面太窄,农村的社会成员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6%。长期以来,农村老人主要由家庭养老,农民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的范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计划生育使得家庭小型化,4-2-1家庭结构难以维系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人均耕地的日益减少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逐步削弱,农民的养老问题日渐凸显。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体系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的集体经济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保障,很难满足农民养老的需要。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不够科学合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低,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等级和筹资比例各有不同,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利于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有名无实的空账问题普遍存在,给未来支付养老金埋下了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金的筹集和政府的信誉。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国务院在1995年明文规定,养老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不得进行其它投资。2002年开始,允许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保值增值的渠道仍然单一。在目前有关法律尚未完善,执法、监管都还存在很大薄弱环节,允许养老基金进行投资确实会冒很大风险。但从长期看,这种

政府管制型投资政策无法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伴随着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率的提高在所难免,而通货膨胀会造成已积累的养老金贬值和养老金支出的增加。如果不通过养老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最终会影响未来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

(五)现行养老保险运行中,法律的强制作用和约束力不够。养老保险实施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备,参保随意性大,抵制参保、逃避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屡禁不止;挪用、侵占、截留养老保险资金的行为时有发生,法律的约束力亟待加强。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十七大确立的目标任务,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在法律的保障下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养老问题,关键是要将社会养老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养老,依法保障。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监督、经办、法律责任等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些都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举措。建议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做到保障有力,在法律的保障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扩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今后一段时间,社会养老保险应逐步覆盖全体公民。一是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要覆盖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中自由择业者(含农民工);二是制定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三是要加快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要改变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的体制,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制。

(三)提高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做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快实现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的步伐。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早日实现全国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针对目 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个人账户空转、资金统筹层次偏低的实际,现阶段必须利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较快这一有 利时机,抓紧做实个人账户,保障社会养老保险的持续性和长期性,以应对老年高峰期的到来,同时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减轻压力。

(四)加快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是当前涉及人口最多、最需要关注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必须将农村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

险法制体系统筹规划。鉴于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建议国家采取分别立法的办法进行规 范。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农村社会保险制 度建设。逐步形成以在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辅之以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五)强化政府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在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过程中,首先,公共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要有一定比例的投入,体现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职责。其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全部由 政府承担的现行办法,依法向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征收养老保险费,以适度削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费用的投入。同时,强化政府的监管作用。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 尚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监控,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当前,可设立养 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机构牵头,由审计、工会和有关金融部门以及专家参加,通过定期的报表和不定期的抽查方式,检查基金投 资经营状况,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六)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加强养老保险实施机制。我 国现行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企业拖欠、拒交和隐瞒职工工资的问题严重。因此,应改变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一是增设社会保险 税,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比现行缴费方式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也更能体现出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二是开征一些新税种, 如遗产税、赠与税、奢侈品的消费税等,不但可以充实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防止两级分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更好地完成财政的收入分配功 能。此外,还可以考虑发行一些长期国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目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对侵犯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各种行为,依 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条件成熟后,可以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强 制作用。

社会保险乃民生之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深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的职责,科学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尤其要关注农民,关注农村老年群体。同时,也要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沿着健康的轨道,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社会保险—养老保

险”

(http://w1.mohrss.gov.cn/gb/ywzn/2005-12/02/content_9520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条

4、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八部分第四项的部分摘要

5、徐智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再思考》,《人权》 2005年5期

6、黄劲松,《中国养老金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政策建议》,《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2期

7、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1日

第二篇:机遇与挑战并存――论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新疆平安网讯 中国保险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礼炮声中重新建立,并快速得到发展,经过近60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不可小窥的三个主要支柱之一,一方面给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有利的稳定维护作用,另一方面给人民群众提供了有效的物质保障,成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业伴随着社会经济改革的春风一路走来,然而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与低下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作为物质和精神文明相结合的产品保险,并没有快速被社会所接纳,而是作为一个附带品而存在。

直到90年代,改革开放进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保险业才真正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尤其是在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在国内率先引进保险代理人制度后,中国保险业便开始了新的征程。经过严密的筛选、培训,一批批保险代理人走上保险市场。实践证明,代理人在拓展业务、普及宣传保险知识、提供快捷周到的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于是,为确保代理人制度的健康发展,国家首先在上海试点,于1995年12月和1996年4月先后举办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推行一整套代理人考试、登录制度。自此,全国各大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的足迹刹那间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众多的保险公司顷刻间屹立于各大城市,并在短短几年的不断发展中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业的发展以几何倍数递增,中国保险业进入了第一次辉煌时代。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形式的变化,我国的保险业依旧面临巨大的机遇,但是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成为保险业发展的最大挑战;政府和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努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以便保险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一、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的巨大机遇

1、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国家最重要的一次以文件的形式专门对保险业发展提出的意见,很大程度上肯定了保险业的发展和今后的发展前景,为保险业带来了政策上的春风。

2、近几年,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多数人民群众开始注重精神生活的需求,同时,政府虽然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但是也非常注重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尤其是健康类、意外类和投资类,所以政府和保险公司通过多方面、多渠道的保险宣传,使得很多群众开始了解并接受保险理念,广大人民群众由被动买保险逐步开始变为主动购买各类保险,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3、随着中国进入WTO后,保险业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内外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的增多使得保险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但是在不断的竞争中,相互学习,交流,促进了保险业整体,从而提高了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行业满意指数不断提升。 与巨大的机遇相比,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是更多挑战,成为目前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的保险业面临的巨大挑战

1、留人成为保险业最大挑战

IBM公司公布的全球人力资源研究报告显示亚太地区的高级与中级管理层的主动离职率为全球最高,中国则是最突出的体现。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逐渐放开,国内金融企业主体越来越多,以保险为代表的一些行业出现了“新公司带动集体跳槽”的现象。由于国内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目前保险人才的数量明显与这个行业的发展速度不匹配,因此,如何留住保险人才便成为保险行业的最大挑战。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缺少的是具有诚信和创新精神的员工。近几年,在中国快速成长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中国保险行业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主管们在发展自己的人员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距离保险业发展的需求目标还有很大距离。

2、保险费率将走向市场化、自由化,价格大战不可避免。

保险费率就是保险产品的销售价格。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水平、经营理念不同,因此构成各公司产品的基础成本、费用不同,对于利润的追求也不同。所以体现在对外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不同实在是自然不过的事。我国入世后,保险市场全面开放,保险市场日趋成熟发展,保险费率的市场化、自由化将是题中之义。在开始阶段,就如同家用电器的价格大战一样,保险产品的费率大战将不可避免。当然这个“价格大战”,也必须是“明码标价”的而不是私下里各种“回佣”等不规范的行为。价格竞争历来是市场竞争的一个有效手段。经过开始阶段的“费率大战”,保险监管部门正确引导,实现保险费率的市场化、自由化才有可能,整个行业的保险费率才会趋于合理,才可能基本稳定下来,各公司的利润就会平均化。然后保险市场将进入一个更加理性、更加秩序的阶段。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矛盾,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个保险公司共同努力。

3、随着保险市场的全方位开放,保险公司的兼并、收购、合并将不可避免,尤其是内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将更为激烈。

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竞争的结果,保险公司间的收购、兼并、合并将不可避免。它既可能是外资“吃掉”内资,也可能相反;既可能是外资“吃掉”外资,也可能内资“吃掉”内资公司;既可能是大“吃”小,也可能是“小”而“强”的“吃掉”“大”而“弱”的;也可能是谁也不“吃掉”谁,而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司联合起来组建新的公司。总之是强者吃掉弱者,弱者联合成强者,强者联合成更强者。保险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弱者联合,强者规范。入世后的我国保险市场将不分外资还是内资还是中外合资将在一个规则下竞赛,在一个政府部门的监管下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当然这对保险业的监管机构也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4、再保险将分流,法定20%再保险将可能被改变。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控制自身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是“保险人的保险”。现在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各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的20%必须要分保给国家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保险公司的创新思维,束缚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保护了指定的再保险公司的经营。入世后保险监管部门将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上来,只要从源头上监管各公司的偿付能力,规定各公司自留风险的百分比,每一风险单位占自身资本金和准备金的百分比,对于每一笔具体的业务分保,都可由各公司自行决定。同时由于保险市场开放后境外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来我国开设分支机构,单独给某个再保险公司以特殊政策也不合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

5、保险公司间、金融行业间的混业经营趋势、方式将呈现多样性特征。

入世后中国的市场全面开放,各行各业的市场竞争将变得越来越激烈与残酷。保险公司的产、寿险业之间、保险业与金融其他各业之间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产寿险公司都会把代理或变相经营某些寿险或产险业务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更为完善周到的服务,至于一些界限不清的业务如医疗费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更将成为各保险公司争夺的对象;保险业为完善自己的服务需要通过银行众多的网点、窗口以及强大的支付结算系统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服务;同样道理,银行业和证券业也需要利用保险业的特殊功能为自己的客户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至于保险业开办投资连结的保险品种以及保险资金直接间接进入资本市场、保险业设立独立的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更是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融合的形式。传统的金融各业在一个金融系统框架的监管下可以独立运作,但面对金融消费者这个“终端”时,越是整合的、体现出“一站式”服务精髓的,就越具有生命力。入世后,我国的保险业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创造出适合我国经济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来。

6、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来适应社会的发展。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代理人制度备受关注。我国目前共有150余万直接从事保险销售的业务人员,他们的正式名称是“保险代理人”。众所周知,近几年保险代理人的留存率太低,给各家保险公司及客户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对保险业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问题。

首先,保险代理人的门槛是否需要提高,这是对客户的尊重,但是中国保险代理人紧缺这一矛盾使得现阶段提高门槛变得很难,与此同时,社会中对保险代理人还存在偏见,这部分偏见一是由于不负责人的保险代理人误导、诱导客户所致,一分部是人民群众对保险和保险代理人的不理解所致。加上其他因素招募大学生代理人的脚步变得很艰难,造成很多高素质的大学毕业生无法进入保险代理人行列。

其次,保险代理人营销制度的天然缺陷使保险代理人缺乏事业上升通道和职业精神支撑,在这种体制下,保险代理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全部重心放在保费收入上,造成人均产能低、业务素质不高等后果,并直接导致欺诈误导现象屡禁不止。

再次,代理人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保险代理人而言,税赋过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国家已经对其进行了个税减负,但是未来还需要政府和保险业进一步从根本上完善保险代理人的收入税务问题。 往往机遇就是挑战,他们是并存的,我们要坚信政府和各家保险公司定能紧抓机遇,迎接挑战,逐步解决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使得中国保险业阔步向前,为稳定国家的经济建设大局,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协助政府解决民生问题。尤其是入世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还有很多方面,只有正确把握,审时度势,与时俱进,搞好改革,修炼内功,开拓创新,那么中国保险市场必将迎来一个阳光灿烂的春天。(完) (责任编辑: 吕涛)

上证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监管面临四大挑战

报告说,2006年上证所的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多管齐下促股改的举措使资本市场基本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上市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大幅下降,较好地防范了权证交易和行权的风险,监管关口前移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有效地防止了价格操纵等市场违规行为。但在全流通环境下,上证所自律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

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监管问题。大股东的利益与市场利益的一致性使得大股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在意自身的股价表现,也有动力通过一些不当的方式牟取利益。

二是专业投资机构的监管问题。交易所会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律意识仍然相对薄弱,会员的净资本状况将成为制约其业务快速发展的瓶颈,使其难以承受更大的市场风险。并且随着市场逐步开放,QFII等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国内监管法规和执行效力也提出了新挑战。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问题也将成为基金交易监管的重点。

三是市场创新的监管问题。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特性对交易者和监管者都提出了较高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要求。随着融资融券制度的引入,推高股价不再是市场操纵获利的唯一手段,内幕交易的手法也将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对交易所的监察分析和证监会的办案都提出了新问题。

四是跨市场的联合监管问题。如果各个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仍完全隔离、不通信息,则难免出现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问题。

该报告主要包括市场自律监管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会员监管、交易异常监管、自律监管工作的实施效果以及全流通环境下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的挑战等六个部分。

2006年上证所首先在监管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全面修订了两大基本业务规则《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并完善了中国证监会正在审批中的第三大基本业务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几大基本业务规则的修订或制定,进一步理顺了制度分工与相互协调。此外,去年上证所还修订或制定了一系列配套业务规则,为监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对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监管年报显示,上证所紧紧围绕股权分置改革、清欠和信息披露监管三个重点展开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完善了配套规则指引,总结成功经验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2006年上证所上市公司部先后制订了8份股改工作备忘录,市场监察部共向保荐的证券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49份,要求保荐机构及时自查和整改,并先后约见了50家未股改公司的董事长及其大股东代表进行谈话,共向未股改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500余份。

第二,灵活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和手段,督促清理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上证所专门成立了清欠工作小组,派专员走访占用比较集中的十几个辖区的上市公司和当地证监局,通过座谈会现场解决公司推进清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开展集中清欠。

第三,针对全流通环境下上市公司日趋明显的利润操纵动机,上证所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信息披露公平。上市公司部严格按“三重五组”标准操作的工作制度,即初审、复核和总值班三重审核。去年全年共事前审核各类公告3.3万多份,较2005年增长26%。同时加大了信息披露与股价异动联动监管的力度,共向所内市场监察部发出联合监管函88份。

第四,加大惩戒力度,形成监管威慑,进一步加大了上市公司违规惩戒力度。上市公司部全年共发出各类监管函件近1700份,较2005年大幅增长90%以上。在退市方面,2006年上证所共召开专家委员会3次,实施暂停上市公司10家,终止上市6家,实施特别处理40家,撤销特别处理12家。

此外,上证所还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公司治理。去年制定实施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文件,并配合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了相关定期报告准则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上证所还积极开展培训、明确监管导向,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进入了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快速发展阶段。 在会员监管方面,2006年上证所重点是抓规范、促创新。首先加强会员交易权限管理,实现业务风险事前控制。在坚持“关口前移”的监管工作原则上,对上证基金通、ETF一级交易商、买断式回购以及权证等业务上继续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并重点加强了会员权证创设资格的审核工作,有效抑制了权证市场价格炒作。

其次,全力保障权证交易顺利进行,防范会员权证业务风险。积极采取措施规范证券公司的创设、注销行为,将创设业务纳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并逐一约见可创设权证的会员公司高管谈话,有效控制创设规模,提醒会员公司高管人员及早回购注销已创设权证。

第三,强化了会员账户管理,限制非规范自营账户的交易。到2006年底共有20家会员的1363个非规范自营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针对会员存在“机构使用个人账户”、“个人下挂多个账户”等不规范行为,2006年上证所先后向17家创新类、规范类会员发函,要求规范客户的账户使用行为。

此外,上证所还加强所内、外监管协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深化与各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作;加强与相关证监局的监管信息交流;积极参与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会员集合理财计划以及QFII的评审;以及积极配合证监会开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对风险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全年共协助证监会处置风险证券公司10家。

2006年上证所尤其对交易异常强化了监管的针对性。2006年共调查异常交易事件280起,电话提醒营业部356次,向会员通报监管信息75份,约见了10家会员及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谈话。为提高证券监管执法效率,上证所市场监察部还积极配合证监会稽查局对21起案件实施了稽查提前介入调查和评估。

在交易行为监管上,上证所一方面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监控和分析,加强对会员自营和集合理财计划的监控,约见借壳传闻多的会员高管谈话,传达监管信息,并加强对基金、QFII和保险公司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特别是基金交叉持股、利益输送、尾盘交易、操纵股价等问题,并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二级市场行为的监控。

另一方面,上证所大力加强对新产品交易的监控和违规账户的处罚。面对权证交易异常活跃的状况,由专人负责对权证和ETF等新产品进行监控,对不听警告的涉嫌违规账户,上证所适时依据《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则,对其实施暂停交易的处罚。对于盘中交易严重异常的权证,上证所果断实施盘中紧急停牌,对其暂停交易以提示、化解市场风险,维护权证市场的交易秩序。

面对新的环境和挑战,上证所表示,随着行政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发展更加需要包括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法制监管在内的强有力的证券监管体系和制度予以支持。上证所的目标是要打造一个高效、诚信、富有竞争力的市场。面对新的市场环境,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同样需要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强化上证所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篇: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其次,上述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出的三种不同的退休计发办法,以及在原行业企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与计发比例不配套,即工资基数按新的工资结构,而计发比例按老的办法(国发104号)等,由此,造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距悬殊过大。具体地说,它引起了“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

(三)养老保险税(费)率、社会平均工资差别大,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影响基金收支平衡

首先,税(费)不统一,社会统筹的基础平台扭曲。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因在不同省份,同一城市的企业因在不同社保统筹管理体制下参保,其缴纳的费率各不相同(在16~30%之间不等),不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此外,在建立个人账户的起步阶段,个人费率也不统一。在账户11%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少缴多缴在计算待遇上一个样,从而导致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职工的不公平。

其次,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也不够科学。目前,社会平均工资的确定是各个社保管理机构以各省、市、县统计部门提供当地本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行确定的,这样,在同一城市里的企业,因在不同的管理体制下参保,由于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社会平均工资也不同,从而使企业与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及其退休待遇水平均不一样。

以上这些差别不仅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是保险基金收支难以平衡原因之一,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四)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长期目标与近期需要相脱节

按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金实际替代率水平远超过当初制度设计时的60%的替代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有二:

第一,部分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老待遇由三块组成:(1)基础养老金,即按职工退休前的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发(职工退休前一般工资都比较高,打折比例也高,多数人员按90~95%.有的达到了100%,因此基础养老金比较高):(2)津贴与补贴,即各种生活补贴和福利性补贴;(3)调整养老金。按老办法计算待遇高的原因:一是基数高,即在计发工资基数上,把岗位技能工资(各行业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都不一样,有的企业把职工在职期间的活工资部分带人了退休)作为退休费计发的基数;二是统筹项目繁多。一些福利性的项目如洗理、书报费等都纳入了退休金之中。三是待遇调整幅度大。1994—1999年期间,年年增调,上调幅度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年增长水平只有7~8%,而养老金增调一般按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80%进行调整。特别是在原行业“条条管理”体制下,行业企业之间的待遇调整水平差别大。有的增调高,有的增调低,有的年年调整,有的并非年年调整。总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没有做到有效衔接。

第二,部分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在过渡期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亦高。其原因主要是计算指数 (所谓指数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比)的方法不合理。行业企业职工1996—1999年的缴费工资是按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的,而计算指数时用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这样分子大,分母小,得出的指数就高。国家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指数不能超过3.0.但是有些地方在出台《并轨方案》时,规定按地方历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指数,而对指数又不进行封顶和保底(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参保人员历年平均指数高达10;有的只有0.1,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封顶目标3.0、最低保底目标0.6相差甚远),忽视指数在计算待遇中的重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过渡性养老金“暴发户”现象。对此,我们可以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来分析。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上月社平工资×1.2%缴费系数X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由此可知,缴费年限短,计算平均指数就高,如果指数不封顶,视同缴费的年限长,那么,退休金会高得离谱。如1999—2000年民航系统的飞行人员退休时,其指数均在8左右,按新的办法计算,其月养老金均为2000元左右。

资料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上述因政策缺乏效率,且政策过渡没有作有效衔接,以及操作管理过程不规范等,使过渡期内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普遍有所提高,有的甚至出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高于在职职工工资水平的倒挂现象,使养老金替代水平近期需要与长期目标相脱节。但是,笔者做过预测,如按照新的计算方法,过渡期结束后办理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有些企业已经看到了这一发展趋势,于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即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表l中的数据情况看,目前替代率高似乎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5~50%的水平,这不仅严重影响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亦不相适应。高替代率除违背了公平性原则和制约了国家的竞争力外,还有其他危害:(1)提前退休膨胀;(2)企业逃税或逃费;(3)在缴费率和替代率都较高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愿或无力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使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发展空间,导致“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呈现“跛足”局面。

(五)管理体制不顺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

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分割、不顺,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事权不分,社会化管理程度不高,社会统筹割据等,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劳动力流动困难,养老基金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从而不仅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也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由于统筹层次受地方“块块统筹”管理的限制,因此,养老基金不能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进行调剂,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养老基金积累已达几百个亿,而老工业地区及一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收不抵支;正因为统筹层次低的原因,有关养老保险具体的改革方案、政策制定和基金的调剂等问题都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的,而各地在缴费和待遇标准等具体政策方面千差万别,致使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也存在诸多的困难。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与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十五计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均明确提出了这一体系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样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体系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只是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单位都在进行改革,这就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垂直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虽然中央10号文件和国务院28号文件对社保机构管理体制问题分别作出了“实行系统管理”和“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表述,但由于种种原因,垂直管理体系没建立起来。管理体制不顺不仅严重影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社会保险管理的规范化,而且,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2.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险管理上的责任不够明晰。特别是在基金的管理上,从1998年以来,为了解决养老金的拖欠问题,中央财政多次以借款或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地方政府,但许多地方政府把向中央要求资金支持作为解决本地区资金不足的重要渠道,好像确保发放的责任在中央。在 1999年补拖欠的过程中,由于中央财政分配不均,还引起一些风波,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负面影响。有些地方甚至虚报养老基金缺口,以此骗取中央财政的支持。

3.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条块统筹”、“块块统筹”管理仍然存在。从“条块统筹”管理体制看,虽然国务院于1998年9月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但这种管理是以省级为单位的“条块统筹”,也就是说,这种管理只不过是从行业过去的“条条统筹”过渡到了以“条”为主的“条块统筹”的管理模式罢了。即对省级社会保险部门来说是“块块”管理,对行业垂直管理的性质来说还是“条条”管理。如金融、邮政、电信等系统在市、县、区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省一级管理;部分交通、中建系统在外省(深圳、上海、厦门、重庆等)的职工,其养老统筹关系在湖北省。由此看来,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虽然系统统筹的范围缩小了,但其垂直统筹的性质没有多大的改变。从“块块统筹”管理体制看,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多数地区还停留在县、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十分分散,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90年代以来,尽管国务院多次提出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但是直到1997年仅有13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或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在中央和国务院强有力推进下,1998年底,约有29个省区市实行省级统筹或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完成了从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的制度变迁。但是省级统筹并没有能够解决日益深化的全国性养老支付危机,除广东、上海等少数地区有节余外,几乎2/3以上省区市收不抵支,形成巨额的养老金赤字。尽管从全国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在逐年增长(从1995年的430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800亿元),但是分布不均衡,70%集中在东南沿海几个省,由于地区利益刚性,使畸轻畸重的养老保险负担得不到有效的调节。特别是中央政府无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调剂养老金,也就是说无法解决各地区养老基金收支能力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这说明省级统筹仍然是“块块专政”,块块管理体制成为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所要求社会公平的天然屏障。总之,“块块专政”和“条块专政”的弊端,不仅冲击了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阻碍了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进程,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了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两个目标的实现。

4.管理权过于集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是养老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也是养老基金管理的主体,还是养老金发放的主体。特别是省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行政管理职能和基金业务管理于一身,即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致使养老保险费收缴漏洞多,不能足额收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管理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必然会失去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这既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影响工作效率。

5.在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上没能真正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仍代为管理养老保险有关业务。这种管理方式的危害是:一不利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社会化管理,二不利养老基金的收缴,特别是养老保险费改税务征收后,与税务部汀现行管理不配套,三是责权不明,四是管理效率不高。

第四篇: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1)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基金流失严重。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均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地方政府常常利用监督机制的漏洞,挤占、挪用、挥霍农民养老金,使基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在基金的正常管理中也会出现基金流失。我国的相关政策规定,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购买国债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基金增值渠道单一,且基金存入银行利率明显低于给付利率,出现利率倒现象,结果是保险费征收的越多,基金收支赤字就越大。随着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国家在解决农保基金支付风险上采取单纯依靠降低个人账户给付利率消极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初对已经投保农民的承诺,农民对投保的信心大打折扣。

(3)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也在不同程度上挤占基金。由于近几年保费收入不断下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的经费常处于无从着落的状况,而财政又不补贴支持,致使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面临生存危机,挤占基金应付日常开支的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也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4)一些部门利用非法手段也是造成基金流失的原因之一。一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部门为自行寻求增值渠道,违规投资、担保、挤占、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基金血本无归。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保值增值能力差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考虑到国内经济尚不稳定、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投资风险大的现状,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投资渠道非常狭窄。如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形式上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实际上却使养老保险基金面临通货膨胀贬值的风险,影响了其保值增值的能力。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实践来看,这种单一化的投资渠道,根本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无法实现对参保农民基金增值的承诺,极大影响了广大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基金投资渠道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要求的迫切需要。

三、缺乏科学的投资风险防范机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其投资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安全性原则,在确保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使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资风险防范运行机制,与国际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第五篇: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延长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 ,未来中国的老年人口将变得越来越多,加上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趋势,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群体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将大幅度的增加,这对目前国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的挑战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远高于中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制定及实施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制度构成

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即日本全体国民皆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制度,也是日本的基础养老制度。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二类:20-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及各共济组合的成员和前者参保者的配偶。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

1.33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其财源构成,国家负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为向不满足于基础养老金的农民参保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于上个世纪80 年代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1 年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 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

农民年金制度

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 年1 月建立的。它对作为国民年金被保险者的农民,在支付国民年金的基础上,就经营权转让及老龄等两个因素进一步支付的年金。该制度旨在稳定农民晚年生活,提高福利水平,是国民年金制度的重要补充。不同的是,农民年金的加入并非强制性,完全尊重农民个人意愿,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缴纳保险费。但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凡满足必要条件者,当被保险者跨入老年行列,若转让其经营权,则与缴纳保险费的期间相适应,支付其经营转让年金,若不转让经营权,则被保险人在满65 周岁时支付其农民老龄年金。农民年金制度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保险费与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和参保年限而规定不同的补助标准

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启示

借鉴日本在老年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国家未来面对新形势及制定相应的政策

有着积极的作用。

加快经济发展,为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提供雄厚经济来源

日本的经济发展为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较充分的物质准备,而我国经济发展只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较少的物质准备。所以完善我国养老保 险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企业利润.提高政府收入,使养老保险能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从而避免养老金支付危机的发生, 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

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公平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没有身份的差异,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 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通过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大力发展企业(职业)补偿养老保险。

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则必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企业(职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即建立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辅助的护理保险制度

在人口老年化的同时,我国近年来还实行计划生育制度,结果使我们下二代年轻人的数量急剧 减少,再加之女性的职业化日趋普遍,我国传统的老年人“家庭护理”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生活的需求,并且在一定意义上说将来老年人的“家庭护理”已经是不 太可能。鉴于此我国也应象日本那样建立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和高效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养老家庭提供各种生活服务

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向能够向老年人提供综合的福利及医疗服务。将原来分离的老年人福利制度和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可以创建了一个方便、公平、有效的全体社会支援的老年人护理体系。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筹资渠道少、筹资能力弱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财政投入,二是农村集体经济,三是农民自身收入。在国家财政投入少,农村集体经济给予补助的政策落

实出现困难的条件下,农民收入水平低、收入增长缓慢更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2003—2007年,农民总收入的年均增长率只有10.36%,落后于同期我国GDP年均10.6%的增长幅度,也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这直接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

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占全国农业人口的比重只有7%左右,占第一产业即从事农业生产 的人口也只有平均15%左右

导致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原因如下。 (1)个人参保意识不够高。(2)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力度不大。

保障水平偏低

(1)集体经济薄弱,个人收入增长缓慢。保险标准低。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型的个人账户制,养 老金水平完全取决于账户积累期限和积累规模,投保期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收益就越多。其实质更类似于一个低保障、低缴费水平的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如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 取4.7元。如果一次性缴费100元,对于现在20岁的人来说,到60岁时开始领保险金时,每月也只能拿到104元。这样的保障水平显然难以满足农村老年 人的生活需求,难以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功能

(2)基金保值增值效率低。

3.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基金管理较为松散。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属地化的管理方式,并下放到县级,而我国很多县级财政为“吃饭财政”,难为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资金挤占挪用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公共财政难以执行统一的管理监督,无法及时化解财务风险,造成了极大的财政隐患。在1999年农村养老金移交劳动部门之前,农村养老保险机构靠提取3%的管理费维持运转,农村养老金被挪用和违规拆借所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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