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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委组织部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政策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月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 (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引进符合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 “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52号 【发布日期】1996-05-23 【生效日期】1996-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3日穗府〔1996〕5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市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有关统计报表随后发出。整顿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议案(第9

5、98号),交由省政府法制局综合主办,省府各有关部门协办。按该议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三乱”(即乱设立、乱收费、乱处罚,下同)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及其“三乱”问题的紧迫感。当前,我省各地行政执法队伍名目繁多,有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的随意性很大;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乱收费、乱处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到了非彻底整治不可的地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三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的“三乱”问题,作为当前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接受人民代表监督,推进依法治省,改善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维护广东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各自“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家”。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抓好这项工作。

二、

二、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制止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此次整顿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设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专门机构,如劳动监察大队、社会公益事业治安监察大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产品质量监察大队等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执法队、稽查队。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既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主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也包括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查清行政执法队伍设立的依据;人员构成及其来源;执法范围;经费来源及罚没款用途;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及违法违纪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中的“三乱”行为,保护合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行为。除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者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于5月底前暂时停止执法行为。待这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确有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要的,省人民政府再重新审批并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

三、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边清理边整改。具体可分三个阶段安排。第一阶段是动员和自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部署自查自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统计表,由省政府法制局随后下发)。凡已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机关和单位,都要按统计表中的项目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问题的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这一阶段安排在

4、5两个月进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按行政隶属关系,先由各单位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由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作组复查。同时,按照边清理边整改的原则,凡属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凡属上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6月份进行。第三阶段是处理问题阶段。对问题的处理,按照自查自报从宽、检查发现从严的原则,对个别情节严重以及顶风作案者,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从严处理。这一阶段安排在7月份进行。各市、各部门要于7月底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

四、把清理整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约束,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执罚准确,执勤文明。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及时调离执法队伍。严禁聘请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对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执法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306号 【发布日期】2009-12-07 【生效日期】2009-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

(厦府办〔2009〕3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9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建设用地全面监管和全程监督,促进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效用地保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及批后实施管理?

(一)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对项目建设方案、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以及补充耕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工作;拟订建设用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提供完整的用地报批材料。要严格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听证协调意见。?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把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报批的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作为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涉及违法用地未经依法查处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并如实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对审核把关不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批材料的,一经查实,将责成该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说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征地实施的监督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时限实行“两公告一登记”,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坚持征地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有困难,确需委托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征地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的承诺函,明确征地补偿费发放的时限和职责,并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进行公示。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受委托单位上报的分配方案和发放名单进行审核,并按征地进度将征地补偿费拨到受委托单位的资金专户;受委托单位应定期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登记表、征地补偿协议和收据等凭证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征地审批的事后监督,督促所辖市、县按照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要求,按程序依法征收土地;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加快征地进度,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四)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临时性的取(弃)土和采矿用地等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许可手续,按临时用地合同支付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复垦整治协议预缴土地复垦费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的管理,督促临时用地单位在用地期满后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临时用地单位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土地复垦整治。?

二、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五)加强对供地行为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等工作,并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时间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

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供地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是否执行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是否落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供地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供地计划、程序、结果信息公开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情况;各类住宅建设用地供地结构情况,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等用地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比例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有关市、县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六)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的合同约束。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拟出让土地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监督用地者全面履行土地开发利用义务。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内容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依法批准,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

(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县(市、区)有关出让、划拨供地信息、土地储备信息、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市场交易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信息等,应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强化建设用地利用监管?

(八)健全建设用地信息公开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相关媒体或指定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等动态信息和情况。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供地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的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九)认真实施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在线监控系统,对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全程跟踪,认真落实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件要求使用土地。对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切实防止土地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发现的土地闲置,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切实做好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十)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对建设项目是否依法用地、是否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是否存在少批多占和移位用地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用地竣工验收。?

四、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十一)完善违法行为发现和查处机制。要制定动态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快速的动态巡查网络体系。完善村级协管员工作配套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的作用。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公开曝光制度、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批、供、用、补、查”网络备案制度,认真做好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新的违法用地将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二)建立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联动机制,完善和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执法氛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监察、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完善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互通信息,加强协作。要建立市、县、乡国土资源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三)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坚持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建立国土资源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推行土地执法检查“红绿旗”评比制度和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制度。健全和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责任,认真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对违法占用耕地严重的市县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屡整不改者进行问责。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奖励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执法先进地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十四)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要把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维护合法权益作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工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好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及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督办反馈制度、信访工作动态通报制度、领导约谈制度等。继续组织信访排查,落实重要案件和历年积案息诉息访。对信访量长期居高不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县(市、区)要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该县(市、区)除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等事项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津政办发„2009‟72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 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征转分离"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征转分离"的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用地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土地管理机制

为重点,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统筹滨海新区城乡发展,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系统考虑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真正使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行土地"征转分离",实现天津滨海新区城市建设的统一实施,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与用地供应在空间、时间上的协调,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

(三)基本原则。

1.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征转分离"实行土地征收计划管理。

3.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全市各区县认真借鉴经验,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和开展试点工作,并适时推广。

4.确保征收后转用前的土地不撂荒,切实保护耕地。

5.统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

二、主要内容

实施土地"征转分离",即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转用。

(一)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分区域、按地块、有计划地批准征收,统一安置农民。

(二)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组建或指定的具备土地整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称土地整理单位),负责融资及征收后土地管理工作。

(三)实行统一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交制度。

(四)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

1.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区片价中分离,使区片价与社会保障费用并列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征地区片价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实施征地前由征地申请单位拨付社会保障部门。

2.开展多种征地安置模式试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滨海新区被征地农民的总体安置方案,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可以开展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试点,或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实施步骤

(一)"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的申报与下达。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按照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于每年11月底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一"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申请,并提供"征转分离"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征转分离"的必要性;

2.行政区或功能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包括批而未供、供而未用、节约集约程度等内容;

3."征转分离"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规划情况,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口构成及安置人口等情况;

4.明确土地整理单位(融资主体)情况;

5.明确资金来源及资金测算情况;

6.明确被征地农民具体的补偿安置措施;

7.明确土地征收后转用前的具体管理措施;

8.明确土地开发进度及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安排;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开垦征地中心对报送的土地征收计划进行审查,编制土地征收计划实施意见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下达滨海新区"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计划规模原则上为当年转用计划面积与上一"已征未转"面积总和的1倍。

(二)土地征收申报。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土地整理单位根据批准的"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向市开垦征地中心提出征地申请。市开垦征地中心组织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法律、法规和征地程序的要求,统一实施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完成征地申报组卷。征地申请主体在申请征收前,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拨付市开垦征地中心指定的专项账户。

(三)土地征收审查批准。市国土房管局按规定对土地征收业务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核发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四)批后实施。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市开垦征地中心统一组织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落实公告、登记等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按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被征地村集体。

(五)核发土地储备证。天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实施土地征收后的"征转分离"地块的土地储备证核发给土地整理单位。

(六)适时转用。待有具体项目时,依据土地利用计划,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征收与转用时间间隔原则上控制在2年内。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开垦征地中心具体负责"征转分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转分离"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监管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开垦征地中心具体负责"征转分离"土地的监督检查工作。

1.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交不到位的,不予批准征地。

2.征地批准后超过2年未申报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暂停该行政区或功能区申报新的土地征收。

3.征收后转用前出现撂荒等问题的,暂停该区"征转分离"用地审批。

4.土地征收后未批准转用即实施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处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98号

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9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及自治区重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10‟20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土地管理机制为重点,加大土地

管理改革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土地供给和保障能力,缓解征地拆迁难问题,统筹考虑农民的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民安居乐业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土地“征转分离”,是指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重点发展区域和近期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征收,再根据开发需要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等情况,适时实施农用地转用,以供建设项目使用。通过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加快征地工作,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及时用地,促进项目用地供应在空间、时间上的协调,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行土地征收计划管理;

(三)整体征收、整体安置、整体保障、分批转用;

(四)政府储备,用途不变;

(五)控制规模,循序渐进。

四、试行范围

土地“征转分离”试行范围为:

(一)南宁、柳州、桂林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除外)。

(二)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崇左五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五、实施步骤

(一)征收计划的申报与下达。每年11月底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拟订下一“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并编制“征转分离”土地征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面积应当控制在当年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批准面积的2倍以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地块实施“征转分离”的必要性;

2.行政区或功能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包括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节约集约程度等内容;

3.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规划情况,农业人口、劳动力人口构成及安置人口等情况;

4.土地融资主体情况;

5.资金来源及资金测算情况;

6.被征地农民具体的补偿安置措施;

7.土地征收后转用前的具体管理措施;

8.土地开发进度及实施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计划安排;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市报送的“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下达“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

(二)征收申报。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征转分离”土地征收计划,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征地程序的要求,

统一实施征地前期各项工作,分批完成征地申报材料组织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土地征收面积不得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请示文;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包括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报告;

4.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5.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

6.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审核意见;

7.勘测定界图;

8.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数据库表);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

(三)征收审查批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规定对土地征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四)批后实施。根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征地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征地公告、补偿登记等土地征收工作,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同时组织实施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统一集中安置被征地拆迁农民。土地征收拆迁实施完毕后,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集中管理。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前,土地由储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一经营、承包经营、交由被征地农民耕作经营、临时租赁等方式安排使用,也可依法

用于融资和招商引资,但严格禁止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禁止荒芜土地特别是撂荒耕地。

(五)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按照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具体项目建设需要,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计划,在批准征收2年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申请,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申请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应提交下列材料:

1.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请示文。请示文应当包括转用土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转用土地的征收实施情况、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

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方案。

4.补充耕地方案。

5.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图(数据库表)。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试行土地“征转分离”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同时,各市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局部先行试点后再铺开,试点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基础上,拟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征地区片价中分离,使征地区片价与社会保障费用并列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组成部分。征地区片价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各市依法公布的统一标准执行,在实施征地前由征地申请单位拨付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被征地农民。科学合理地制定被征地农民的总体安置方案,可以采取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市试行土地“征转分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方案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受理该市新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申请。

1.征地批准后超过两年未申报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

2.土地经批准征收后,在未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前出现耕地撂荒的;

3.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不完全落实的。

土地征收后未经批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即实施项目建设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第五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2008-03-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穗府办〔2008〕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期,我市先后发生荔湾区“2?29”火灾事故、白云区“3?11”坍塌事故、黄埔区“3?13”爆炸事故,共死亡16人、伤38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暴露出我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存在严重薄弱环节和隐患。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3月14日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紧急联席会议精神,清醒认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坚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穗安〔2008〕4号)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集中4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铁的手腕维护安全秩序,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领导指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总结提高”三个阶段的统一部署,立即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排查,及时整改,不走过场。要突出对“二合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运输、旅游景点以及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筑方面:要认真吸取白云区“3?11”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一是迅速部署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除隐患,严密防范坍塌、坠落、工地模板构件垮落、起重机倒塌等安全事故;二是对临建、违章建筑、自建民房等施工合法手续、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管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上岗、重点部位施工方案等方面进行拉网式排查;三是切实落实村镇建设和临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危险化学品方面:要认真吸取黄埔区“3?13”爆炸事故教训,搞好危险化学品的综合治理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遵守国家标准规范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对各油库、加油站和加气站(库)及危险品储存、零售点消防设施设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

烟花爆竹方面:从储存、运输、经营、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的储存、销售和燃放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方面:各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交通运输工具带病运行、驾驶员疲劳驾驶、违章行车、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车超载、农用车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要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行为、防止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客运站要严格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坐交通工具,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加强对泥头车和校巴的安全监管,严禁无证经营。

(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要吸取荔湾区“2?29”火灾事故教训,迅速采取行动、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以“二合一”、“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五小”企业为重点,广泛发动和督促指导企业和单位,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的自查自改,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要持续开展“一畅两会”(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消防专项整治和建筑消防设施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市民的防火自救能力。

3.要加大对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4.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尤其是清明群众祭祖活动期间,容易引起山火,要提前介入,加强对群众的防火教育,做好安全防范预案。

三、加强督导,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已派出12个督导组,分别到各区、县级市开展督导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得力、隐患排查走形式、整改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府办明电〔2008〕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是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国务院和省政府为此已作专门部署。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不够重视,行动缓慢,至今没有制订实施方案并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期我省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2月14日,佛山市三水区发生粤通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2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发生龙飞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废品仓库火灾事故(15人死亡,3人轻伤);3月5日,惠州综合福利院发生儿童烟熏窒息事故(8人死亡);3月13日,广州市黄埔区发生车辆转卸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7人死亡,3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且该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我省一些地区、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问题,反映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省府办公厅贯彻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抓紧制订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详细具体,重点突出,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工地,道路和水上运输,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三小”场所及“二合一”、“三合一”单位,商场、宾馆、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行业和部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公安交管部门:重点开展对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实施准运制度,规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路面监控,查处超速、超载、不按线路行驶及无牌无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路面危险货物违规转卸装载行为;开展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治理。

交通部门:重点开展对道路运输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客货站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公路、桥梁等重大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建设部门:重点开展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开展相关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重点开展旅游景区(景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质监部门:重点开展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索道缆车及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商部门:重点依法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

环保部门:重点开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经贸(国防科工)部门:重点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海事部门:重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海洋渔业部门:重点开展渔船、渔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开展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二合一”、“三合一”单位及“三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的督查。

教育部门:重点开展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民政部门:重点开展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卫生部门:重点开展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特点,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务必于2008年3月30日前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精心组织,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对前段时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凡是行动不够迅速的务必迅速行动起来;凡是有漏洞有死角的必须立即查缺补漏;凡是治理措施不够有力的,必须加大力度。对思想不重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得力,隐患排查整改不落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在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组深入基层和企业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当场提出整改要求,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排除整改。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要立即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并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落实督办人。对不按规定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我省近期发生的几起重大安全事故中警醒,主要领导要关心过问本地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抓,亲自带队查隐患、查整改,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要实行拉网式排查,以过硬、扎实的作风,有力、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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