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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集锦)

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第一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浙江省人防法规知识竞赛答题有关说明为庆祝建国60周年,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防法规知识竞赛。1、本次竞赛题于9月4日同时在省、市、县人防网站上发布。2、本次。

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浙江省人防法规知识竞赛答题有关说明

为庆祝建国60周年,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防法规知识竞赛。

1、本次竞赛题于9月4日同时在省、市、县人防网站上发布。

2、本次竞赛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有的是单选题,有的是多选题,答题时请下载答题卡,并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所对应的字母填入答题卡相应题号的括号内。

3、答题卡寄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事宣传教育处。 邮编:310007 通信地址:杭州市保俶路宝石一路4号

4、答题卡回收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20日(以信封上邮戳日期为准)。

5、本次竞赛题参考资料可在有关人防网站搜寻。

6、本次竞赛设参与奖100名,每名奖金100元,以抽奖方式确定。

联系人:夏林春 0571—89820056

人防法规知识竞赛题

(题型为不定项选择题,答案可能是一个或多个选项;共50题,每题2分,总计100分。)

1、《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 )。 A.1996年10月29日 B.1997年1月1日 C.1996年1月1日 D.1997年10月1日

2、《人民防空法》由( )审议通过。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中央军委

3、以下不属于《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我国人民防空实行的方针是( )。 A.长期准备 B.重点建设 C.平战结合 D.防空防灾

4、《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国人民防空贯彻的原则是( )。 A.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B.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C.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 D.与国防建设相结合

5、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由(

)领导。

A.同级党委 B.同级人民政府

C.同级军事机关 D.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

6、( )主管当地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A.当地人民政府 B.当地人防办 C.当地建设局 D.当地人武部

7、《人民防空法》规定我国人民防空的重点是( )。

2 A.党政机关 B.重要经济目标 C.城市 D.防空指挥设施

8、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A.各类建筑 B.民用建筑 C.公共建筑 D.工业建筑

9、《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于( )年修正。 A.1999年 B.2002年 C.2004年 D.2006年

10、人民防空疏散由( )统一组织。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C.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地市级以上人防部门

1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以下(

)原因的可以免除建设义务。

A.地质条件限制 B.地形条件限制 C.施工条件限制 D.经济条件限制

12、《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 )批准。 A.城市建设部门 B.军事部门 C.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计划、建设部门 C.城市人民政府 D.城市规划部门

1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下( )民用建筑必须按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A.十层以上(含十层) B.其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以上

3 C.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楼 D.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

15、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计划由( )负责组织实施。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组建单位 C.军事机关

16、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由( )负责制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教育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D.人防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

17、根据法律规定,侵占人防工程的,人防主管部门可对当事人进行哪些处理( )。

A.警告 B.责令限期改正 B.罚款 D.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18、以下哪些行为需要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A.拆除人防工程的 B.改造人防工程的 C.出租人防工程的 D.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的

19、《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 )负担。 A.国家 B.社会 C.政府 D.企业

20、《人民防空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 )。 A.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B.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C.医疗救护工程 D.防空地下室

21、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C.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22、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 )组织。 A.人民政府 B.人防部门

4 C.军事机关 D.公安部门

23、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 )制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防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24、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处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A.二十万 B.十五万 C.十万 D.五万

25、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依照《人民防空法》可进行( )处理。

A.给予警告处罚 B.给予罚款处罚 C.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D.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26、以下( )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故意毁坏人民防空设施 B.在人防工程内生产爆炸物品 C.在人防工程内储存剧毒、易燃物品 D.在人防工程内生产管制刀具

27、根据《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

A.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费 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投资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经费 C.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

D.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28、按照《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重点防护目标由( )确定.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 C.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D.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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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按照《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重点防护目标的规划、建设应当( )。

A.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B.贯彻合理布局的原则 C.贯彻分散配置的原则 D.贯彻有效防护的原则

30、根据《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该比例由( )按国家规定统一确定。

A.城市人民政府 B.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C.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D.同级军事机关

31、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依法可以不建设的,需经( )的批准。

A.人民政府 B.人防主管部门 C.建设主管部门 D.发展改革部门

32、当前我省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缴纳的标准是( )。 A.3000元/平方米 B.2500元/平方米 C.2000元/平方米 D.1500元/平方米

33、根据《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未经人防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 )。

A.规划许可证 B.施工许可证 C.房产证 D.营业执照

34、以下属于《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应当禁止的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其防护功能的行为有( )。

A.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B.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C.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6 D.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35、人防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 )。 A.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B.拆除后无法补建的,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防工程造价支付补偿费 C.按原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6、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经批准拆除的,由( )按规定重新安装。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原安装单位

C.拆除单位 D.警报所在区域基层政府

37、应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可按每日(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一点五 D.千分之五

38、人防工程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A.予以警告 B.责令限期改正 C.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D.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9、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应当( )。

A.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B.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 C.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D.签订租赁合同 40、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的,应( )。

A.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B.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 C.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D.按规定缴纳使用费

41、公用人防工程由( )负责维护管理。 A.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B.隶属单位

)

)C.使用单位 D.管理单位

42、根据《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邮电、通信、广播、电视负有以下哪些义务( )。

A.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 B.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C.保障人防通信网建设所需专用线路 D.保障人防警报网建设所需专用线路

43、根据《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 )。

A.给予罚款 B.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行政拘留 D.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44、《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所称的人防警报设施包括( )。

A.警报信号传递设备 B.警报信号鸣放设备 C.警报信号控制设备 D.警报发放的供电线路

45、《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的方针是( )。

A.长期准备 B.重点建设

C.平战结合 D.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46、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发生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 )决定。

A.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47、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施工中损毁人防警报设施的,应( )。

A.修复人防警报设施 B.重新安装警报设施 C.赔偿 D.可以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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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 )。

A.给予警告 B.责令限期改正

C. 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D.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9、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盗窃、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应当( )。

A.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 B.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C.由人防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D.由人防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

50、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 )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

A.擅自鸣放防空警报,扰乱社会秩序 B.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 C.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 D.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 9

浙江省人防法规知识竞赛答题卡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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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50、( )

答题者姓名 职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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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内容

1、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知情权和建议权(2)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挋绝权(3)遇险停、撤权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5)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2、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1)服从管理遵章守纪

(2)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

(3)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4)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3、《煤矿安全规程》对入井人员的基本要求:入井人员必须带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1)及时报告(2)积极抢救(3)安全撤离(4)妥善避灾

5、常用的人工呼吸法有三种:(1)口对口呼吸法(2)俯卧压背法(3)仰卧压胸法

6、常用止血方法有:指压止血法、加垫屈肢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

7、自救器的作用: 自救器主要用途就是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供井下人员佩戴脱险,免于中毒或窒息死亡。

8、矿工互救必须遵守的“三先三后”的原则:

(1)对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刚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9、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矿职工(合同工、农协工、轮换工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上岗。

10、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每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不少于20学时脱产培训。

12、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1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三不”伤害是指哪“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15、“三违”是指哪“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

17、煤矿应该依法取得哪些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否则属非法煤矿?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8、煤矿井下“三条生命线”是指什么?

通讯线路、压风管路、防尘水管。

19、煤矿井下六大安全保障系统是: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影响安全生产最常见的职工心理状态有哪些?

自我表现心理、“经验”心理、侥幸心理、随众心理。

22、事故形成的因素有哪些?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

第三篇:2015年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案例 一 法 律

一、《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建筑法》即将颁布实施。

• 《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相应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

建筑法确立了五种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群防群治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建筑法》确立了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五落实”

•“五个落实”,即: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和落实应急预案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安全生产法》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 督和社区服务监督。

•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生产的保证工作,既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上、技术上符合生产经营的要求,也要在组织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安全生产法》不仅明确了从业人员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所享有的权利。在正面强调从业人员应该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的同时,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也从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二 法 规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四)《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制订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该条例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单位等。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 有关单位的 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

1、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

2、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

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主要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按规定设臵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为了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进一步明确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施工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一些特殊的工程还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为了改善作业人员的生活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四)《安全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

《安全条例》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内容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建立起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程的要求;

•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2.事故报告

•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 ⑦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三、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臵、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臵的。

•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

•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

• (四)设臵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臵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三)产品合格证;

•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 (一)建筑电工; • (二)建筑架子工;

•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 (一)建筑电工; • (二)建筑焊工; • (三)建筑架子工; •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索工; •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七)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 • (八)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 •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 (十)混凝土机械操作工; • (十一)建筑小型机械操作工; • (十二)桩工机械操作工;

• (十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 (十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五篇: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规定及规章制度;

2、

3、

4、 对本区域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督领导责任; 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 检查到现场,服务到每一个人,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纠正或限时整改,随时下发隐患整改单,检查次数做多为善,最少不低于公司要求;

5、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听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6、

7、 对安全设施、设备及时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施工部安全生产检查,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及时排除;

8、

9、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高防范措施; 完成施工管理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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