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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国际投资论文(集锦)

ISA国际投资论文小编精心整理了《ISA国际投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历经血雨风霜,练就精湛的才干和惊人的意志,让他永不言弃。虽曾面对陷入困境的家庭,又忍受断臂的剧痛,却有颗善良、慈悲、宽容的心。留学海外,坚毅的。

ISA国际投资论文

小编精心整理了《ISA国际投资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历经血雨风霜,练就精湛的才干和惊人的意志,让他永不言弃。虽曾面对陷入困境的家庭,又忍受断臂的剧痛,却有颗善良、慈悲、宽容的心。留学海外,坚毅的信念让他在泥泞中保持睿智,最终踏上通往成功大道。勇于挑战自我,面对困难不畏惧、不退缩,攀登科技的高峰,没有一刻停歇。

ISA国际投资论文 篇1:

携手合作

力帆与英飞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

力帆集团与半导体厂商英飞凌在第十四届中国(重庆)国际投资暨全球采购会开幕前夕,宣布集英飞凌芯片技术和力帆电喷技术,具有最小型化、最优化集成功能的摩托车电喷专用芯片的力帆电喷应用平台成功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化市场。

力帆和英飞凌的合作始于2009年11月,力帆利用英飞凌提供的具有高技术含量的芯片,来优化其摩托车电喷应用平台。

借助在摩托车电喷方面的技术优势,力帆提出了实际最小、最优的应用方案,并付诸研发。“我们为英飞凌提出了实际最小、最优的参考应用方案,可以缩小ECU的尺寸,并最大化集成必要功能,甚至在OBD方面添加了更加全面的、严谨的逻辑。”力帆电喷公司总经理周向东如是说。

经过近一年的研发,力帆开发的摩托车电喷应用平台应用了英飞凌开发的电喷系统专用芯片,该专用芯片达到了力帆的各项技术要求,英飞凌利用该平台在全世界,特别是亚太地区和包括中国台湾在内的中国市场进行巡回展示,推广摩托车电喷技术,并得到广大客户的积极回应。据悉,这是中国电喷技术首出国门。

英飞凌科技董事长潘先弟表示:“我们很高兴看到我们的协作能够以如此及时和高效的方式取得这样的成果。相信力帆通过在电喷核心技术上的不断创新与努力,提升产品整合度和稳定性,一定能成为国内电喷技术第一厂商,打开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力帆从1999年开始便投入巨资自主研制摩托车电喷软件和电喷系统技术。力帆利用自主研发技术,在国内首家研制并成功应用了“力帆摩托车电喷管理系统”,填补了国内外在中小排量汽油机进行电控燃油喷射的空白,并推出了目前国内唯一上市销售,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喷摩托车。

此次力帆和英飞凌强强联手,开发的摩托车电喷应用平台主要针对中国单缸摩托车电喷应用,该平台使用的电喷系统专用芯片内部功能包括电源、通信收发器、发动机转速传感器信号处理模块和多路功率驱动,提高了电喷ECU芯片的集成度和可靠性。这是一款为中国本土应用为蓝本开发的集成功率芯片,也是英飞凌重视中国本土汽车、摩托车电子市场的重要标志。

Spansion与中芯国际扩展代工协议扩大65nm产能生产45nm闪存

NOR闪存领先供货商Spansion与中国最大的晶圆代工领导企业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中芯国际)宣布双方将延伸目前的代工协议以扩展中芯目前的65nm代工产能,并为Spansion制造45nm闪存。

协议当中提及,Spansion将预付中芯国际5000万美元做为日后晶圆采购费用。预付款项将分3次在未来12个月内到位,有助于中芯国际购置代ISpansion产品所需的设备。

中芯国际与Spansion的合作关系始于2008年的65nm MirrorBit闪存。Spansion也在美国德州奥斯汀旗舰厂生产其65nm产品。

Spansion总裁暨首席执行长John Kispert表示:“中芯国际世界级的代工服务以及团队合作支持我们灵活的生产策略,并满足客户对产品差异化持续增长的需求。在中芯与武汉政府合资后,我们预期与中芯的合作关系将更为牢固。”

Spansion与中芯将于本月开始45nm闪存技术转移,并预计于2012年上半年进入量产。

MlPS科技与ecoscentric共同发布支持microMlPS的ecosPro开发工具套件

美普思科技公司(MlPS)以及eCos和RedBoot专家eCosCentric公司联合宣布,eCoscentric已将其ecosPro开放源实时操作系统(real-time operating system,RTOS)移植到microMIPS指令集架构(instruction set architecture,ISA)上。eCosCentric在原本已对其他MIPS内核提供支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针对内置microMIPS ISA技术的MIPS32 M14K和M14Kc内核推出了eCosPro开发工具包。

凭借M14K和M14Kc内核上稳定、功能丰富且支持良好的的eCosPro RTOS,用户在外设支持、网络堆栈及文件系统中拥有丰富选择;能够在包含RTOS的完整Eclipse开发环境中,迅速完成产品开发。由于该eCosPro开发工具包是基于标准MIPS参考设计进行设计和测试的,工程师能够在几分钟内就开始创建应用程序。

MIPS科技营销和业务开发副总裁ArtSwlft表示:“支持我们microMIPS ISA和M14K内核的第三方生态系统正持续增长。我们非常高兴能为使用这些技术设计产品的客户提供备受欢迎的eCosProRTOS。我们已看到许多客户对使用eCosPro和microMIPS来联合开发各种成本、速度和资源受限的应用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eCosCentric公司CEO兼管理总监Alex Schuilenburg表示:“我们很高兴能在现有的支持MIPS内核的基础上,将eCosPro移植到microMIPS指令集。运用现有的应用程序和系统设计知识,eCos用户能迅速将eCosPro移转到全新的microMlPS架构。此外,他们还能确保获得由RTOS原始设计厂商直接提供的商业级支持。”

阿尔卡特朗讯携手中国移动实现上海TD-LTE实验网的首次语音通信

阿尔卡特朗讯宣布已携手中国移动在上海部署的TD-LTE实验网上,顺利地执行了首次的TD-LTE语音通话(first call),意味着双方在为其用户提供高速移动宽带业务的发展过程中迈出了关键一步。

阿尔卡特朗讯为上海提供的端到端4G LTE解决方案将成为网络部署成功的关键。中国的大规模TD-LTE实验网将覆盖6大主要城市,充分展示TD-LTE技术的商用优势,并将为数百万用户提供高速应用及业务。

阿尔卡特朗讯提供的TD-LTE实验网覆盖包括张江高科技园区和陆家嘴金融区。此前中国移动宣布与上海市政府合作将这两个区域建成以TD-LTE技术为主导的示范基地。TD-LTE首次语音通话的成功将对实现该目标具有里程碑意义。

今年4月,阿尔卡特朗讯携手中国移动进一步强化双方的伙伴关系,联合宣布了一项合作研究计划,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下一代行动通信的创新发展,其中包括在阿尔卡特朗讯lightRadio解决方案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ISA国际投资论文 篇2:

执著追求 永不言退 努力成为人生和事业的强者

历经血雨风霜,练就精湛的才干和惊人的意志,让他永不言弃。

虽曾面对陷入困境的家庭,又忍受断臂的剧痛,却有颗善良、慈悲、宽容的心。

留学海外,坚毅的信念让他在泥泞中保持睿智,最终踏上通往成功大道。

勇于挑战自我,面对困难不畏惧、不退缩,攀登科技的高峰,没有一刻停歇。

他就是美国鹏博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贸易理事会副理事长龚其恩—美国商界的侨领,智能科技的旗舰人物和感动中美两国的慈善家。

苦涩的童年,铸就钢铁般的意志

童年对于每个人都是难忘的,但对于龚其恩来说,却是刻骨铭心的。龚其恩出身在一个文商世家,祖父和外祖父都曾是上海商界名声显赫的人物,父母也分别毕业于名校浙江大学和上海同济大学。然而“文革”却让他们这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七零八落,也让龚其恩的人生轨迹从此发生了改变。居无定所的的境况让他们不得不选择跨海越洋。“文革”刚刚开始,家就被抄了,祖母的腿被打断了,父亲被打成资本家的狗崽子整天遭到批斗,过早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后来母亲被抓送乡下,两岁的小其恩只能全托在幼儿园,幼儿园的王阿姨成了他“临时妈妈”。在绝望中,王阿姨的救命之恩让他看到了生命中的一线曙光,感受到了人间的温暖,这也促使他下定决心一定要出人头地,回报这些好心人的爱心帮助。

龚其恩至今还记得在十岁那年,孩子们欺负他是“黑五类”,打断了他的手臂。他忍着剧痛跑到医院后,却又被一位不负责任的医生接错了骨位。从小就经历了太多磨难的小男子汉,竟然自己做主,要求医生将手臂打断重接。当时,他忍痛发誓,这是最后一次挨打。此后,他毅然决然地去拜师学艺,练就了一身好武艺,并多次出手相助那些被流氓欺负的弱者。童年的磨难让龚其恩饱尝了世间的辛酸,也铸就了他钢铁般的意志,这成了他日后面对困难永不言退的精神支柱。

海外留学打工,坚定的信念让他踏上成功之路

上世纪80年代,龚其恩像很多年轻人一样,选择了去海外留学。刚到美国的龚先生还来不及思念远在祖国的亲人和朋友,就要首先面对大笔的学费和如何生存下来的问题。虽然早于他到美国读书的哥哥给予了他莫大的支持和帮助,但是自强的龚先生还是毅然选择了一边学习一边勤工俭学。他每学期要坚持修完三门研究生课,而每天至少还要花5个小时到餐馆打工做服务生,这是在当时唯一能找到的一份工作。即便如此,由于没有“绿卡”,餐厅老板竟然以此为由拒付工资。龚其恩的收入就只能靠客人就餐时给些小费。由于工作的繁忙和不稳定因素,再加之沉重的课业负担,内心的孤独、思念远方的亲人和朋友,有多少次年轻的他徘徊许久,想到了放弃。但是回忆起自己苦涩的童年,顽强的信念却不停的在他的耳边响起一个声音:“一定要坚持,坚持到底!”。他感到,别人能做到的事情,自己也一定能做到。靠着自己的毅力和聪明才智,龚先生最终以全优的成绩获得了乔治麻省和乔治华盛顿大学机器人与计算机专业的双硕士。而当他在美国最有名的斯坦福大学攻读博士时,又被德州仪器(TI)公司邀请参加工作。几年之后,他从专业技术工程师转向销售岗位,最后成为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先后担任过美国松下集团公司西部地区总经理和美国ENTIVITY有限公司亚太区总经理,全权负责整个亚太区的工作。

引领科技先锋,事业如日冲天

随着职场经验的不断丰富和积累,羽翼渐丰、喜欢挑战自我的龚先生逐渐萌生了自己创办公司的念头。尽管此时他已经担任了国际著名企业的高级职务,但龚先生还是想挑战自我的极限。2001年,37岁的龚其恩经过了七个月的精心策划和准备,终于成立了第一家真正属于自己的公司ICP有限公司,主要开拓自动控制化系统,控制机(PAC),以及开发机器人方面的应用。

在此后的十多年里,龚其恩先生陆续拥有了控制软件公司、高科技贸易公司、房地产公司及餐饮公司等。他一手创办的机器人自动控制公司已经延伸海外,尤其是南美洲市场日趋红火,成为超前的科技引领品牌旗舰。最近由美国华尔街多家基金和财团包括私募基金控股集团和担保公司等发起并成立的美国鹏博控股集团公司(Athena Technologies Inc.),由龚先生出任董事长,总部设在美国的洛杉矶,同时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分公司。目前,该公司专注中美贸易和网络电子商务业务。这个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平台(www. eathenatech.com),将帮助到世界各地的商家,特别是中小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建立B2B厂家直销模式。作为美国商贸的桥头堡,美国鹏博控股集团公司创建了连接网上电子商务和网下连锁大卖场的立体模式。同时,美国鹏博控股集团公司为中国厂家提供在美国的展览厅和办公室,代理大陆产品在美国展销和网购,在美国设产品营销机构,实现网上展示订货、网下大卖场,交易担保、法律诉讼等全方位的国际贸易服务业务。这使得中国厂家卖的放心,卖得容易,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产品的全球化。

据龚其恩介绍,目前美国鹏博控股集团公司正在利用其旗下的电视、网络、呼叫中心、展览会及杂志的立体型模式,把这个新型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推向全球,使公司每一个会员能够顺利把他们的产品和技术推向全球。e-Athenatech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能被中国和美国买卖家都信任的一个国际贸易平台。为双方提供正确的资料,良好的沟通方法,合理的价钱,质量好的产品,和及时供货。e-Athenatech在接收卖家为这个国际贸易平台的正式会员之前,将会对这些企业做严格和整体的考察。以确保会员都是良好诚信的合作对象。除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安全性, 他们还为会员提供以网站、电视专栏、报纸杂志等一系列的产品推广,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当地会计和法律咨询,为会员的中美旅行考察提供详细的商务旅行计划,为国际投资项目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设计有吸引力的海报、名片、宣传册及产品目录等,24小时电话服务中心,安排国内外的产品/公司展会,翻译产品目录,并且把客户的问题翻译成中英发给对方等服务。通过实行会员制服务,让不同等级的会员,享有不同的服务。2012年底,美国鹏博公司还荣获了“中国诚信经营3A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这可以看做是对美国鹏博公司长期坚持诚信经营理念,始终把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秀的产品和服务的嘉奖。

由于二十多年来龚其恩先生一直为欧美、欧亚和中美在高科技、国际贸易和国际关系领域辛勤努力,并具有杰出的贡献,2012年5月25日,龚其恩先生被欧洲封为爵士头衔(Sir John Gong,龚其恩爵士)。由于龚其恩是第一位被欧洲封为爵士封号的华人,所以他的勋章上的设计也格外独特新颖。国际最有名的皇家御用设计大师,Andrew男爵亲自为其特别设计了勋章。勋章里画着象征中国至高无上权利的龙,有着中国皇室所特用的深红、深黄和深蓝颜色,而勋章下方的“天道酬勤”四个字,则是龚其恩爵士家族的祖训。

多一分耕耘,多一分收获,上帝总是眷顾努力工作的人们。 正是秉持着这个信念,龚其恩爵士凭着永不言败的坚毅性格,使自己的事业从无到有,蒸蒸日上。他希望“天道酬勤”这四个字能代代传承下去,使更多的年轻人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一份天空。

在2012年2月尼克松总统的弟弟,现任美国绿色纳米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爱德华·尼克松先生来华进行商务考察与交流,并庆祝中美友谊40周年。龚其恩先生担任了此次访问中国的特使。龚其恩先生特意安排尼克松先生一行探访了40年前尼克松总统访问过的中国北京、上海、杭州、江苏无锡、昆山市、深圳等地。2012年2月21日晚上,龚先生在钓鱼台八方苑专门举办了庆贺中美友谊40周年的晚宴,特意邀请了毛主席大女儿李敏女士等人和尼克松先生在40年后重温友谊。此次,除了纪念中美友好40周年外,龚其恩先生还将美国的最新钢铁技术带到了中国。尼克松先生在龚先生的安排下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积极探讨未来钢铁趋势与发展,并将最新研制的绿色环保纳米钢介绍给宝钢公司。绿色环保纳米钢以其超强度,省成本的技术可广泛地应用于国防,工业,公共安全和运输等领域。而这项新型钢铁技术正是目前中国钢铁所急需的。

慈善捐助,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

事业有成的龚先生坦言,做生意的底线是为了赚钱,但这笔钱并不只属于我一个人,它是属于整个社会的。1997年龚先生担任了ISA在橙县的教育部主席,直至ISA主席。ISA是一个在全球拥有近5万余名会员的庞大协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其成员主要以工程师和职业经理人为主。之后,他还参加了美国扶轮社和狮子会等商业协会,捐助了大量善款以帮助穷人和病人。龚先生也因此在美国拥有众多著名企业家和政界朋友,并获得了美国当地政府的肯定。

龚其恩先生曾经帮助过一个叫郑智鸿的小男孩,他小小年纪便不幸患有白血病。当笔者问起这个小男孩的故事的时候,龚先生只是说他很欣慰,因为知道郑智鸿现在已经恢复了健康。他没有提及任何他为这个小男孩曾经做过的事情,他只是微笑着说那已经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

事实上,帮助小智鸿只是龚其恩先生从事慈善事业以来的一个小小的例子。仁慈和回馈社会已经成为他的一种习惯。他不仅自己从事慈善事业,他还经常鼓励他的孩子和其他协会的成员们一起去做。2008年,中国四川遭遇特大地震的时,龚先生正在德克萨斯州出差。听到这个消息以后,他取消了他在德州的一切行程回到洛杉矶筹备捐款。他的公司立刻通过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进行了捐款。

当记者问及是什么驱使他去做这么多慈善事业的时候,他回答说其实慈善已经成为他自己的一部分。“看到那么多的人都在受苦,我感觉是我的本能让我想去帮助他们。而且,仁慈是我家族的传统。”龚其恩先生说,他的外公毕业于牛津大学,是个虔诚的基督徒。他经常让那些无家可归的人们住在他自己的家里。“我的父母不仅做慈善,并且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告诉我也要这么去做。所以实际上仁慈流淌在我的血液里,它已经成为我的一部分了。”

龚其恩先生说,回首四十多年的人生旅程,一路走来经历了太多风雨,但没有留下遗憾;每每回首往事,总是会感慨万千,总会对生命有更深刻的认识,也为自己找到了更清晰的目标;而展望未来,自己坚信仍有无穷尽的光彩事业和阳光明媚的前途。

作者:高潮

ISA国际投资论文 篇3:

深海资源开发:国际投资法新疆域

【摘要】 深海是21世纪的新疆域。一个完善的深海资源开发投资制度,是投资者和深海采矿业的福音,必将促进私人投资者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发挥主体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确立的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并没有顾及私人投资者参与深海资源开发的特殊需要,而现行的国际投资法制也不能满足国际海底区域这个特殊的疆域的投资对制度的需求。一个各海洋大国深海海底资源商业性开发的时代即将来临,它呼唤一个旨在促进和保护深海资源开发投资的制度。

【关键词】深海资源开发 国际投资制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区域”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8.003

中国深海资源开发亟需制度与法律支撑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活动的范围从陆地扩展到海洋,从近海扩展到远洋,从浅海延伸到深海,而國际深海活动的重心已经从深海勘探,过渡到深海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采矿为例,上个世纪50年代,研究人员发现了深海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及其经济潜力。从50年代末起,一些跨国公司开始开展多金属结核的海上勘探活动;到70年代末,对第一代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多金属结核矿区进行了试开采。此后,由于国际金属市场的原因,跨国公司减缓了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步伐,以政府资助的实体为主的活动逐步取代了跨国公司的活动。同时,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利用技术与资金优势,纷纷投入巨资开展富钴结壳和其它深海底资源的勘查开发研究。进入21世纪,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资源成为国际海底矿区申请的热点。近年来,天然气水合物、深海稀土资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新焦点。①就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技术能力而言,深海采矿已经逐步经历了实验室阶段、试开发阶段,进而过渡到商业上可行的采矿阶段。它们已经完成深海资源勘探活动和深海开发的技术储备,未来几年来即可进入大规模商业化的深海采矿。

多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个大洋调查航次,相继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等资源的勘探合同区。②与此同时,中国在深海勘探的装备上获得了突破,研发了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潜水器、“潜龙”系列无人无缆潜水器为代表的深海勘查技术装备,为人类认识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论在先进的工业化国家还是中国,深海资源开发都存在技术成本高、投资风险大、环境污染可控性不确定的问题;与此同时,开发通常通过跨行业、跨学科、跨国界的合作方式进行。但是,与先进的工业化国家相比,中国在深海开发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第一,在开发技术上还有很大差距,在深海矿产开发上基本上尚处于实验室阶段。在深海资源商业化开发时代即将来临时,我国如不迎头赶上,将与深海资源开发产业失之交臂,将与人类的新疆界的开发利用无缘。第二,西方国家的深海采矿的主体依然是跨国公司,私人直接投资于深海开发;而在中国现阶段,深海资源开发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垄断进行。政府从国家整体利益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深海开发。不过,由于垄断的存在,政府在从事深海资源开发时缺乏竞争性、激励机制、敏感性,容易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并导致深海资源开发的低效。随着国家越来越专注于为海洋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如用于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维护以及与海洋开发状况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制度、服务项目和基本设施等,③国内参与国际海底活动的主体将有可能趋于多元,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私人投资者必将成为国际海底采矿的主体。这就需要适当的制度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提供支撑。

私人投资者参与深海资源开发的法律框架:现实与需要

深海投资开发有关的法律框架。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在《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确立的“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国际海底管理局于2000年发布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④2010年发布了《“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⑤2012年发布了《“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⑥这三个规章的出台为世界各国申请勘探区块提供了指南。

依据《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国际海底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各国依据《海洋法公约》及相关规章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了行政审查、环境保护、安全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制度,为规范各国承包者在“区域”内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到目前为止,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捷克、库克群岛、斐济、汤加、新加坡、比利时等在内的14个国家已完成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国内立法。⑦

我国是参与深海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深海立法有利于对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规范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2016年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⑧就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

与深海资源开发有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一是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准入。外国投资者能否与本国的投资者一起共同投资参与深海开发,这实际上属于国际投资法的准入问题。《海洋法公约》规定:

“‘区域’内活动应依第3款的规定:

(a)由企業部进行,和

(b)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⑨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本部分和附件三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⑩

可见,“区域”除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自己开发外,缔约国及其国有企业,以及在缔约国提供担保情形下的缔约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前述组合均可投资参与。换言之,私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深海开发活动,但前提是获得其缔约国的担保。?

这里出现一个问题,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如果没有获得缔约国政府的担保,就无法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国有企业和该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一起投资深海开发。这个担保(sponsorship)实际上就是一个私人投资的准入障碍。现行的《海洋法公约》关于“每一申请者应由其国籍所属的缔约国担保”的规定,?使得缔约国不可能禁止外国私人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国有企业和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一起投资深海开发,实际上,使外国投资者关于参与投资开发深海资源的商业决定置于本国的裁量之下,而这个过程是容易受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影响的。为此,有必要明确程序,使缔约国只能在国家安全、环境保护需要等少数例外情形下,才可以拒绝提供担保。?

二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干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投资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征收,即相应的补偿制度。但在国际海底资源开发中,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缔约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获得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方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承包者在合同期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内特定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承包者这种专属权利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与投资者发生法律关系的是国际海底局,不存在投资东道国,只有投资者母国。事实上包括投资者母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国际海底管理局都无权也无法直接征收投资的财产,因此,就不存在直接征收和补偿的问题。

这里复杂的是间接征收及其补偿问题:第一,如果国际海底管理局被认为违反与投资者之间的许可条件进行干预,那么国际海底局的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海洋法公约》虽然明确规定海底管理局的行为“应不影响按照现有合同取得的权利”,也即表明国际海底管理局无权撤销许可,但《海洋法公约》赋予国际海底管理局保护消费者、防止区域开发垄断、保护海底环境的职权,以及进行有关审查的权力,表明公约为国际管理局干预开发留下了空间。那么,一旦这样的干预发生,是否构成对投资者的间接征收?从有利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解释,结论应该是肯定的;如果从人类共同财产出发,虽然可以避免征收认定的麻烦,但也会产生抑制私人投资参与深海开发的后果。因此,这里存在一个《海洋法公约》的解释问题。第二,如上所述,《海洋法公约》确立了缔约国担保制度,但没有规定该担保可否被撤销;如果为外国私人投资者参与深海开发提供担保的缔约国撤销担保,那么遭受不利影响的外国私人投资者能否据此认为这构成间接征收?另外,有的缔约国内法规定,在本国投资者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申请前,需要事先获得本国相关机关的许可。?假设在投资者获得本国有关机关的许可,在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之前,就被同一国内机构撤销,是否构成征收?或假设在投资者在先后获得本国有关机构的许可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许可后,国内机构撤销许可,是否构成征收?这个问题,无论《海洋法公约》还是缔约国的国内法,均无法直接回答。从《海洋法公约》的角度,虽然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但是否可以以颁发和撤销许可的方式保证其投资者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呢?从《海洋法公约》确立的缔约国担保制度看来,这种监管责任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担保制度来履行的。从各国的实践看,缔约国似乎有权以颁发和撤销许可的方式保证其投资者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这样,国内法有关许可的规定实际上就被置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许可之上,这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还有赖于对《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的权威解释。

三是技术转让。对投资者技术转让实施的要求,是国际投资法制的内容之一。对深海采矿而言,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技术转让对于扩大深海资源开发的参与面,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犹为重要。

《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应按照本公约采取措施,以:

(a)取得有关“区域”内活动的技术和科学知识;并

(b)促进和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这种技术和科学知识,使所有缔约国都从其中得到利益。

为此,管理局和各缔约国应互相合作,以促进有关“区域”内活动的技术和科学知识的转让,使企业部和所有缔约国都从中得到利益。它们应特别倡议并推动:

(a)将有关“区域”内活动的技术转让给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的各种方案,除其他外,包括便利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公平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有关的技术;

(b)促进企业部技术和发展中国家本国技术的进展的各种措施,特别是使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员有机会接受海洋科学和技术的训练和充分参加“区域”内活动。”?

这些关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发展中国国家获取或受让投资者的有关技术的规定,从国际投资法的视角,存在被解释成允许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四是参与深海开发投资的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救济。无论是准入的情形,还是可能的征收的情形,或是可能的技术转让的情形,都存在一个救济的问题,也就是说,参与深海开发投资的外国私人投资者能否和如何寻求救济的问题。按照法理,任何针对缔约国政府的行为,可以在缔约国境内寻求救济;而针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可能干预行为,无法在缔约国境内寻求救济。至于国际救济的问题,投资者(承包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合同,自然可以被利用来寻求针对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国际救济。问题是参与深海开发投资的外国私人投资者可否寻求针对缔约国政府的国际救济,如国际仲裁。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私人投资者能否利用其本国与其救济针对的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中的投资者—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需要将有关条约的投资者—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条款置于国际海底区域的背景下进行解释。目前世界范围内这方面尚无案例可循。

评述。如前所述,基于《聯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并不能满足私人投资参与深海资源开发的需要。那么,目前的国际投资法制是否能为深海开发投资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呢?

目前的国际投资法制是以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标准为其主要规范的一个双边构造、私人执行和仲裁驱动的独特的国际机制,在多边层面尚未生成统一的投资法制。?国际投资法制是以一国的投资者在另一国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的投资为设定的前提。就深海采矿而言,其投资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属于人类共同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不属于特定国家的管辖之下,更不应成为其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的客体。国际投资法制的任务是促进和保护私人投资;现有国际投资法制由众多双边条约(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和包含投资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构成其主体规则,因为国际海底管理局不是任何一个双边条约的缔约方,这个国际投资法制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国际海底开发投资。更令人遗憾的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制度与现行国际投资法制并无衔接机制。因而,现行的国际投资法制也不能用来调整私人投资参与深海资源开发所引发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投资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之间的关系,是无法满足深海私人投资开发的需要的。

至于《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有关的国家管辖权以外的区域开发方面的国内法,均不涉及外国私人投资部分。例如,我国《深海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立法原则是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深海法》的出台,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对我国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但与其他缔约国国内法一样,并没有考虑外国私人投资者参与的情形。

国际投资法的新疆域:旨在促进和保护深海资源开发投资的制度建设

进行深海资源开发投资的制度建设,是国际投资法的新疆域,也只有开拓这片新疆域,才是深海资源开发投资制度建设的出路和路径。从国际上看,关于深海资源开发的专门规章还在制定之中,2015年3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在综合考虑了各利益相关者观点的基础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各成员及利益相关方发布了《“区域”内开发活动规章的草案框架构建》。2016年7月14日,国际海底管理局发布了《“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暨标准合同条款(工作草案)》(the "Working Draf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 Contract Terms on Exploitation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此后又对该草案进行了密集的磋商。该规章通过后,将成为有关深海资源开发的矿业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披露的该规章草案来看,规章基本没有涉及投资法律问题。期待该草案处理好私人投资参与开发的投资问题,应不太现实。

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更弦易辙,在制定最后规章草案时,考虑到私人投资者参与深海资源开发投资的特殊需要,形成真正契合私人投资者需要的、旨在促进和保护深海资源开发投资的制度。中国作为崛起的大国和海洋大国,理应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站在全球治理的高度,引领深海新疆域的投资制度建设。

注释

截至目前,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包括中国、法国、日本、俄罗斯、英国、德国、韩国、印度等国的勘探申请总计27份,其中多金属结核17份、多金属硫化物6份、富钴结壳4份。

1991年,我国成为继苏联、法国、日本和印度之后的第五个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迄今为止,我国在西太平洋、西南印度洋脊、东太平洋CC区拥有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铁锰结壳等矿种的4个矿区,面积总计16.1万平方千米。其中最近的案例是中国五矿集团在2017年5月12日成为新的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合同承包者。

如海洋管理的基本政策、法规,海洋规划(区划)和制度体系,海洋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划、海洋计量标准等;海防、海洋公共安全、海洋测报等;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海洋基础科学研究、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兴海工程项目等。

Regulations on Prospecting and Exploration for Polymetallic Nodules in the Area, Adopted 13 July 2000 (ISBA/6/A/18 dated 4 October 2000).

Regulations on prospecting and exploration for polymetallic sulphides in the Area, Adopted 7 May 2010 (ISBA/16/A/12/Rev.1 dated 15 November 2010).

Regulations on Prospecting and Exploration for Cobalt-rich Ferromanganese Crusts in the Area, Adopted 27 July 2012 (ISBA/18/A/11 dated 22 October 2012).

https://www.isa.org.jm/national-legislation-database.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6年2月审议通过,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这里的用语“担保”,英文原文为“sponsor”,不同于债的担保(guaranty),仅指缔约国作为担保者要尽最大的努力,确保被担保的申请者履行应尽的义务,要制定合理的法律与规章并采取合理的行政措施确保申请者遵守。参见王岚:《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学术界》,2016年第12期,第210页。

《海洋法公约》第一五三条第2款(b)项。

虽然《海洋法公约》第一五三条第2款(b)项英文版使用“sponsored by such States”,似乎既包括本国和本国之外的缔约国,但从附件三第四条第3款规定可以看出,一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只能由本国担保。《海洋法公约》附件三第四条第3款规定”“每一申请者应由其国籍所属的缔约国担保,除非申请者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例如几个国家的实体组成的合伙团体或财团,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涉及的缔约国都应担保申请;或者除非申请者是由另一个缔约国或其国民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形下,两个缔约国都应担保申请。”

《海洋法公约》附件三第四条第3款。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底分庭在就担保国的责任和义务案中提供的咨询意见,明确了担保国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但并无涉及缔约国拒绝担保的情形。参见The Seabed Dispute Cha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Sponsoring Persons and Entities with Respect to Activities in the Area, Advisory Opinion, 1 February 2011, https://www.itlos.org/en/cases/list-of-cases/case-no-17/;另参见袁娟娟:《论担保国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担保国责任与义务”咨询案述评》,《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11期,第29~30页。

中国《深海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海洋法公约》附件三,第四条第4款。

部分国家如德国、英国在配合国际海底管理局规范区域开发方面,采取许可制度。参见王岚:《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国家担保制度研究》,第214頁。

《海洋法公约》第一百四十四条。

强制技术转让被列为被禁止的业绩要求措施,已成为与投资相关的协定的标准做法。一个例证就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Article 9.10, Para 1(f)。

王彦志:《新自由主义国际投资机制初探——以国际机制理论为视角》,《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1年,第163页。

See "Ongoing Development of Regulations on Explor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 https://www.isa.org.jm/legal-instruments/ongoing-development-regulations-exploitation-mineral-resources-area.

例如,2017年2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在牙买加根据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对《“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工作草案》进行了研讨;3月,在柏林召开了“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规章研讨会,对制定海底开发引起的环境影响的约束进行了研讨;4月,在新加坡就开发规章中的缴费机制条款专门进行了研讨。

规章草案共包括11个部分、9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合同的申请、开发合同、采矿计划的调整、财务条款、信息获取和处理、一般规定、检查、执法和处罚、争议的解决、审查当局的规定等;9个附录分别为:可行性研究、采矿计划、财务计划、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应急计划、开采合同和日程、开采合同的标准条款、违反合同的货币惩罚、其他费用表。

责 编∕郑韶武

作者:孔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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