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篇:物业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物业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从什么时间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从办理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未按交房手续约定日期拖延交房的,以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房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
二、售楼时的承诺没有兑现,我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吗?
不可以。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物业管理费是用于小区物业服务的,是物业公司用于保证和维护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行。物业公司可以帮助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投诉程序向开发商/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争取尽早解决,但物业管理费仍需支付。
三、业主办理了交房手续但没有入住,也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是的,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讲,该单元的所有权已经由开发商移交到了单个的业主手中,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为该单元提供了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比如设施设备的养护、清洁绿化、秩序维护和车辆管理等服务),而您没有入住,是您自愿放弃了享受服务的权力,所以,您是要交物业管理费的。
四、房屋未装修,入住前是否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只要房屋已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入住,都要交纳物业管理费。因为物业公司已经开始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并不是为一个或几个业主服务,而是为整个小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并非物业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一个或多个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将难以为继,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
五、因开发商遗留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
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或通过物业公司代为协商处理。即使结果未能圆满,也没有理由以此拒交物业费。
六、若是房屋出租,物业费由谁来交纳?
出租房屋时,物业服务费用的交费义务为业主,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七、因房子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房子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范畴,因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
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户一般不应该因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业户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在拥有该物业的过程中已享受了服务,就有缴交管理费的义务,对于房屋质量缺陷,业户可另行与开发商协商维修。
八、因房子未入住也未装修,物业费是否可以打折?
房屋交付后未装修入住,根据2015年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规,自2015年5月1日前未装修入住的1--4月份可以打三折优惠减免,另根据装修备案时间计算开始。5月1日后未装修入住空置的房屋也是按照100%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住宅物业管理收费员的工作和技巧
1、勤于学习,丰富自己。所谓学习就是加强对物业知识、条例规定的学习。这对于物业企业的收费员来讲尤其重要,其意在通过学习,使自己尽可能多的掌握一些有关的物业知识、物业管理范围、物业服务内容。武装自己的头脑,丰富自己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收费技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应变能力和思维能力,利用学到的掌握的知识运用到收费工作中去,随时应对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力求通过收费员的宣传解释来消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种种疑虑,达到收费的目的。
2、勤于跑腿,勤于磨嘴。上门收费要勤跑,不能光靠电话催费和坐等收费。多宣传多解释不怕麻烦。这一点也是收费的关键,意在通过收费员的宣传将物业管理知识、公司服务理念传达到户、温暖到人,尤其是在当前有些业主对物业管理不理解或其它某种原因对物业费、物业管理不理解的情况下,思想工作显得尤其重要。也只能通过耐心的、热情的、由表及里的加以解释、以交流思想、沟通感情、主动了解用户困难,主动为其报修解决困难,温暖人心才能使用户消除怨气,才能使用户由不理解到理解,由不情愿到情愿,心通气顺的交费。才能使用户从过去的单户型住宅观念中解脱出来,尽快向集体型住宅观念转变。
3、遇事不燥,胸怀宽广。由于收费员涉及面广,面对的是分类复杂的人群,所以上门收费受冷落、难听话是常有的事。但作为物业企业的使者、宣传员,遇此情况,首先要想到的是肩负的任务、公司赋予的使用。想到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公司理念和利益。做到遇事不卑不亢,不急不燥,胸怀宽广,这也是收费员应具备的特有素质。但注意的是遇事多倾听用户的意见,只有多尊重用户,使其尽情发泄怨气和不满,而后运用自己掌握的物业知识逐一进行思想解释工作。比如为什么要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必要性、物业都做了哪些工作、物业费都用在什么地方等。总之不能单纯的为收费而收费,要婉转的解释用户提出的问题,切忌态度生硬。
4、启发式收费。实践证明,上门收费面对业主,多以赞扬和夸奖的语言,的确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收费效果。尤其对那些不情愿交费或者抵触情绪的用户,上门后可根据其家庭布置装饰情况和生活情况因人而异,或深表同情或“先发制人”进行赞扬,如家庭如何好等等,能使其原本对物业的某种不满,经过一番赞扬之后,对你对物业首先消除抵触情绪,然后切入正题。并根据用户提问做出耐心解释。此间可将物业管理的必要性、物业管理的艰难程度及收费员艰辛掺杂其中,在取得用户理解、谅解的基础上使其交费。
5、温暖式收费。服务热情多体现在行动上的人情化、亲情化和贴心化。即诚实守信,体贴周到。
第二篇: 物业客户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1、如业主提出“是否可先验房再签约?” 答:“为了提高入伙效率,把签约手续放在验楼手续之前”。 “签约之后验楼发现问题,我们会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交房标准,而不会因为业主已经签约就不去整改”。 如业主仍坚持,可请现场咨询人员处理。
2、如业主提出“是否可先验房再交费?” 答:“为了提高入伙效率,把收费手续放在验楼手续之前”。 “交费之后验楼发现问题,我们会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交房标准,而不会因为业主已经交费就不去整改”。 如业主仍坚持,可请现场咨询人员处理。
3、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管理费?
A答:不可以,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二者不能混淆,业主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应当与建设单位或通过物业公司代为协商处理。
B答:房子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范畴,因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户一般不应该因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业户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在拥有该物业的过程中已享受了服务,就有缴交管理费的义务,对于房屋质量缺陷,业户可另行与开发商协商维修。
4、业主询问整改问题何时可以完成? 答:“为最快完成整改,我们专人跟进整改问题,最迟在第二天上午把问题交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收楼先后顺序进行整改。但集中入伙期内可能会在同一时间汇集较多问题,所以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将一个星期内答复。”
5、为什么要缴纳公摊水电费具体是那些?
答:物业管理费不是包括公共水电费的分推,公共水电费分推是指:园区的道路路灯、楼道照明,二次供水加压,变压器变损(小区公用变压器至住户),水泵、电梯等运行产生使用的电费。管理用户,公共绿化养护用水,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在分推范围之内。
6、 业主办理了入伙手续但没有入住,也要缴纳物业管理费?
答:是的,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因为在法律意义上来讲,该单元的所有权已经由开发商移交到了单个的业主手中,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为该单元提供了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比如设施设备的养护、清洁绿化等服务),所以,您是要交物业管理费的。
7、已经购买了车库或车位,为什么还要缴纳停车费?
答:严格来讲是交纳场地管理服务费。物业公司要对车库或车位进行照明、清洁和维护。
8、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9、业主问:“我装修时,搬运装修材料,是否可以使用电梯?”
答:因考虑到业主的装修实际情况及为了保护好电梯,要求搬运装修材料时,必须申请电
1 梯使用,获得同意后,安排安管员现场管理,对于大件物品(超高、超宽)须从楼梯搬运,搬运河砂、水泥必须做好电梯内地面的防护,服从安管员的指挥,否则可拒绝使用电梯
10、车辆停放时,车主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假如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车主享有车辆停放,及对物业人员的服务态度的投诉权利等。至于车辆丢失的赔偿问题,要看具体原因,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并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物管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1、 阳台、窗户是否可以安装防盗网?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2002年实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改变住宅外立面之装修行为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阳台、窗户等安装防盗网需要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另外,私家花园、露台搭建玻璃篷、花架改变小区原有设计规划,因此,也需要经过审批。为保障业户家居安全,小区公共区域会配备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及有 保安人员提供二十四小区值班及定时定点巡逻,住户家居亦可考虑选装家居防盗系统加强防盗功能。
12、当业主提出房产证何时可以办理好,该怎样回复?
答:根据双方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到房管局部门登记备案,房管局会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发展商承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720日内,保证业主拿到房产证。
13、业主逾期收楼要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答:在商品房符合买卖合同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如因业主個人原因而不能按期收房的,则业主需承担以下责任:
1、房屋不因业主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而视为未交付,其将在一定期限届满后视为已向业主交付,房屋的风险也将转由业主承担。
2、因房屋所发生的物业费及物业费之外所发生的需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加压费、电梯费等),等相关费用并不因业主不收楼而免除。
14、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损坏,维修费用是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内吗?如果不是,维修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答:公用设施的小修和日常保养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
15、公共部位可以随意占用吗?
答:根据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和设施,不得在共用部位乱堆乱放。如有违反,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发现有人占用公共区域时,物业公司会及时劝阻,避免影响您的正常使用。
16、装修都需要什么图?
答:需要装修商提供施工原平面图、立面图、照明配电系统图、平面图,若上下水改动,还需要给水系统平面图。
17、如业主询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有何区别?” 答:《临时管理规约》规范全体业主公共行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一、当业主提出管理费是包含公共水电费分摊?
答:物业管理费不是包括公共水电费的分推,公共水电费分推是指:园区的道路路灯、楼道照明,二次供水加压,变压器变损(小区公用变压器至住户),水泵、电梯等运行产生使用
2 的电费。管理用户,公共绿化养护用水,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在分推范围之内。
二、业主要求在自家花园建造亭子、假山、湖边围栏,该怎么回复?
答:为了保障业主购买的物业得到保值和增值,及配合小区景观的统一,发展商根据本楼盘的特色设计了亭子款式让业主选择,业主可根据款式挑选其中的一款自行找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但施工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总的要求:无论亭子、假山、园林、防护栏、须做到与环境和谐自然。
三、物业管理费的服务内容:
1、 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2、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 环境卫生管理;
4、 交通秩序的管理;
5、 车辆停放管理;
6、 治安防范管理;
7、 公共地方绿化验室维护和管理。
四、二次装修服务费是指提供哪些服务?
答:二次装修服务费是由装修公司自行缴交;此费用包含的服务内容有:
1、 装修人员生活垃圾清运费;
2、 审图费(除政府职能部门审核费);
3、 施工人员进出管理;
4、 施工人员留宿管理;
5、 安全施工管理;
6、 现场施工巡查;
7、 装修配合:如智能化安装及改造、绿化改造、水电安装改造等(此项不包含安装主工程改造费用及有善于门的联络费)
8、 装修环境污染的管理;
9、 装修对楼道造成的维护(洋房)。
五、小区物业管理费从何时计收?
答: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以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书约定时间开始计收费用。
六、为什么只能选用开发商提供的凉亭及雨蓬方案?
3 答:进行私家花园园林小品施工建筑时,只能选用开发商提供的凉亭等园建方案,是因为,园区目前还在开发建设中,还没有通过园区的整体综合验收,开发商提供的凉亭等园建构筑建是通过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备案的,故不会影响园区的整体综合验收,如业户坚持要选用自己的园建方案,则须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备案。另一方面,开发商提供的雨蓬方案,只是为某些户型的生活必须而设的。(如解决某些户型晾晒衣服务问题)
七、因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业户能否拒交管理费?
答:房子质量问题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的范畴,因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户一般不应该因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业户只要实际接收了物业,在拥有该物业的过程中已享受了服务,就有缴交管理费的义务,对于房屋质量缺陷,业户可另行与开发商协商维修。
八、进行私家花园改造时,须注意什么? 答:进行私家花园改造时,业户须注意:
1、 私家花园严禁搭建雨棚;
2、 私家花园种植树木要注意不要影响相邻住户;
3、 私家花园种植大型树木须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
4、 私家花园改造时注意公共排水设施。
九、小区水电周转金收取是怎样?用途是什么?
十、如业主提出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该怎么办?
答:对此问题,房地产公司始终依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及预售契约的有关约定,按照《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细则执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 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 差异值超过+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
面积差异百分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X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十一、当业主怀疑房屋施工进度可能会推迟交楼,该怎么办?假若未能按期交楼赔偿又是
4 怎样?
答: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并按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约违金。 十
二、当业主提出房产证何时可以办理好,该怎样回复?
答:根据双方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到房管局部门登记备案,房管局会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发展商承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多少日内,保证业主拿到房产证。
十三、当业主怀疑花园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太大,要求退房,该怎么办? 答:在定造合同中约定的是花园面积正负不超过20%,但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具体施工一般会控制在10%以内。根据合同约定误差部分应该多退少补,具体咨询置业顾问。 十
四、小区内树种太少,景观太撇
答:小区的园林景观是香港天华设计公司设计的,设计时植入了国外和重庆本土的元素,根据本小区的地貌进行搭配,注要秉承高低错落,人造山丘,选种适合重庆气候生长的植物,这样可以减少物业后期维护成本和减少全体业主后期负担。
十五、幼儿园和学校何时开学?收费标准如何?学校具体位置在哪里? 答: 十
六、小区为什么没有会所?
答:
十七、小区商业街有哪些配套?规模有多少平方米?什么时候投入使用? 答:小区商业街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
商铺面积范围:约60—200平方米
十八、小区交通设施情况?何时开始投放使用?具体班次? 答:
十九、小区配套家政服务有什么项目?正式服务时间?到哪个部门申办? 答:(1)小区配套家政服务有:
家居清洁:开荒清洁、日常维护、钟点工、地板打蜡等。 园林:室内植物保养、移植等。 洗衣:衣物上门收取、送洗等。
5 购物:代购日常物品、家用电器、送货上门服务等。 商务中心:提供打字、复印、收发传真、E—mail等服务。 医疗:病人陪护、产妇护理等。
家教:幼儿、小学、中学、高中各科的家庭辅导老师。 代办:旅游、订客房、订车、机票等。 家电维修:修灯泡、更换水龙头等。
以上是有偿服务,需付费。具体详见家政服务项目和价目表为准。 (2)正式向外服务时间在2003年1月。
(3)需要提供服务的业主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物业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二
十、当业主怀疑房屋建筑质量是否过关时,该怎么办?
答:发展商一贯重视开发楼盘质量,并聘请了中国有名的“中国建筑三局一公司”进行施工,并且有丰富经验的监理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施工;固此,对于质量问题请业主尽管放心,同时,房地产公司对建成的楼盘坚持按政府规定进行保修和维修。房屋的质量将通过增城市房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
一、当业主怀疑房屋结构存在问题时,该怎么办?
答:关于极个别业主聘请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到家里鉴定横梁、墙身出现的裂痕,认为是结构问题所造成的,强烈要求退房。其实,任何个人的鉴定都不具权威性的,应由质量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才算有效。如属发现梁板、墙身有裂缝,应向业主说明可能是墙体收缩过程,这种是可以修复的,并且没有存在危险性的。
二十二、关于公共配套建设运行时间是怎样?(管道煤气、有线电视、供水、电) 答: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共配套建设交付使用日期如下: 1. 2. 3. 4. 供水设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达到使用条件; 供电设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达到使用条件;
管道煤气设施在买受人办理开通手续之日起十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有线电视在买受人办理开通手续之日起十日内达到使用条件。
二十三、关于业主自行装修后,房屋出现装修的问题,要求发展商维修?
答:有的业主收楼后自请装修队装修,由于设计不合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求发展商进行维修;业主自行装修改变的部位及增加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内;而且保修期限内,在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或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一概由用户承担责任。另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展商不承担
6 责任。
二十四、关于业主对管理或房屋质量有很大意见,强烈要求投诉,该怎办?
答:发展商的一贯的服务宗旨“顾客至上,一切为客户服务”。公司从不否认在发展过程中工作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欢迎客户向我司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司的工作。物业公司为此指派专人专责处理有关业主投诉的问题,力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十
五、对于业主投诉于新闻媒介时,该怎么办?
答: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介的监督,公司一向以来均是持欢迎的态度。我们相信,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监督,才能促进公司不断地完善工作、不断地取得进步。对于小区有新闻媒介的采访及报道时,应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同时,我司也均予以积极的配合,并希望新闻单位能够在充分了解双方立场和观点的前提下,给予客观公正的报道。 二十
六、业主要求亲见物业公司总经理进行投诉,该怎么办?
答:对业主的投诉,经办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业主的投诉并做好对业主的工作,尽量不要把矛盾上交。若业主非见总经理不可,则要进行预约。预约前做好几件事:
1、填写:“投诉接待日预约单”
2、整理好有关资料。包括:
(1) 业主资料:姓名、居住单元、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及要求;
(2) 处理情况:职能部门的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处理过程是否有变化,解决了什么问题,尚有什么问题未能解决?是什么原因?
3、把预约单和资料送交经理,请经理定接见时间,然后回复业主。
4、根据总经理的处理意见及决定,进行跟踪处理,直至落实。 二十
七、住户电、水表间钥匙是否可以由住户自行保管?
答:为了确保住户的用水、用电的安全,故水电间钥匙由管理处保管,如住户有需要使用时,可随时通知客户服务中心协助处理。
二十八、业主要求在自家的玻璃窗、玻璃门上安装防盗网、推拉门,该怎样回复? 答:为了保障业主购买的物业得到保值和增值,及配合小区景观的统一,小区内原则上不允许安装,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如家中有小孩等)可酌情,但所有的“防盗网、推拉门”的安装都是安装在房屋内,业主安装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十
九、小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怎样收取?用途?
答:小区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
7 由购房者按购房款3%交纳。该款项将存入房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专用维修基金”的用途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
十、小区的水、电、煤气收费是多少?正在使用的电是永久电还是临时电?
答:小区的水、电、煤气收费都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的;现小区的电是永久用电,具体政府的收费如下:
水:一供3.5元/立方,二供4.55元/立方 电:¥0.54元/度
煤气:¥2.7元/立方(不含代收垃圾处置费8元/户)
第三篇:实战常见物业纠纷类型与简要解答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1)关键看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约定,且不能拒交,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减免。
(2)物业公司做到有计划、有记录。要进行卫生巡视。
2、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1)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
(2)物业公司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3、以物业公司收费不实,拒交物业费;
(1)物业收费不实,法院判决据实收费,降低物业费标准。
4、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1)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可以要求减免,但必须通过诉讼提出。
(2)法院个案判决,是否涉及其他业主?需要具体分析。
5、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1)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包括以此理由拒交供暖费的,也是不成立的。
(2)物业成本照常发生。
6、房产流转中原业主欠费问题。
(1)原业主承担以前拖欠费用,新业主承担购买后的费用。
(2)如果没有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不影响承担责任。
二、开发商遗留问题纠纷
(1)与物业公司无关,但需要分清责任。
(2)作到产权清析,物业公司入驻时,作到责任明确。
(3)物业公司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解决。
三、私搭乱建纠纷
(1)物业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后起诉。
(2)可以报政府有关部门解决。
(3)发出整改通知书。
四、业主私自封闭阳台、露台问题
(1)依据公约、合同,要求业主拆除。
(2)物业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后起诉.
五、物业公司安全、隐患防范纠纷案件
(1)物业公司应当对安全隐患,尽到防范义务。
(2)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提示、警告标识。
六、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纠纷案件
(1)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职责的划分。
(2)明确产权,做好帐目。
七、业主诉物业公司赔偿案件
(1)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业主有权起诉。
(2)针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可以追偿。
(3)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包括哪些。
八、相邻权纠纷诉业主案件
(1)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起诉,而不是物业公司起诉。
(2)物业公司可以配合业主诉讼,介入诉讼。
第四篇:如何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
宣州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费欠缴情况调查报告
经对宣州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费欠缴情况进行了一个初步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欠费基本情况
根据初步统计,31家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68小区共有欠费业主6541户,其中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学校教师,医院医生)业主占8%,社会人员业主占92%。企业收费率普遍在75%-85%,收费率95%以上的较少。企业普遍反应收费标准较低。
根据调查,物业费欠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认为开发单位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完善,违约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业主认为东西遗失,车辆刮蹭,环境嘈杂等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
3、小区业主随意开门,住宅改商用影响居住环境。
4、业主认为未入住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5、部分安置房空置,建设单位没有按期交物业费,安置户业主要求减半交物业费。
二、 欠费原因分析
1、开发单位没有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规范,业主认识问题不清晰。调查中发现近70%的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与房屋质量维修,违约赔偿问题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报修的问题简单地报送开发商,部分开发企业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及时,业主对物业意见增大,物业由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积极地面对、引导和帮助业主维
权。业主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拒交物业费,没有认识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是因为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物业服务企业,把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归咎到物业服务企业头上,进而导致物业收费困难,服务降低的恶性循环。
2、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规范,追缴欠费力度不够。调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率低,没有主动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只有求生存,没有求发展的思想,面对收费困难及业主拒交费的种种理由,没有以业主为客户至上的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兑现服务承诺,想办法动脑筋,加大收费力度,提高物业费收费率;物业服务企业追缴力度不够,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业主以不正当理由长时间欠费,没有用法律的手段维护企业利益,抱有“打欠费官司,把业主放在对立面,伤了感情,诉讼等相关费用高,执行起来困难,赢了官司,失了感情,有时得不偿失”,如果没有“打一个教育一片”的思想准备,逐渐会有更多业主因为其他业主享受服务埋单而拒交物业费,整个小区收费陷入恶性循环。
3、部分业主认识不够,以拒交物业费来维权。部分业主存在着维权认识不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只要与小区相关,我就拒交物业费”的粗暴错误观念,业主应当正确认识利益受损原因,谁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物业,更不能无理由或寻找不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利益受损,可以向主管部门咨询和投诉,
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维权,会导致收费率低,物业降低服务水平,小区物业得不到有效维护,影响物业保值增值,不仅会损害自身利益还会损害大家利益。
4、安置房空置物业费缴费不及时、安置户物业费标准低,收取率低。安置小区建成后,部分安置房空置产生大量物业费,同时安置户由于其特殊性,普遍存在物业收费率较低。
三、解决思路
1、开展物业相关知识宣传,引导业主建立正确缴费和维权观念 根据调查,业主没有正确理解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前期房屋质量,违约赔偿等问题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大量存在。为转变业主缴费和维权观念,物业企业在业主入住时和入住后开展物业相关知识宣传,提前告知业主物业服务费购买的相关服务和正确的维权途径,不交物业服务费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且会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正常利益,导致物业降低服务水平,最终损害物业保值增值和业主自身享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对以不正当理由拒交费的进行调解和批评教育,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公示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定期宣传小区业主正确维权途径及相关物业知识,引导业主建立自觉缴费意识和维权观念。
2、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建设,树立正确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水平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企业负责人服务意识淡薄,管理理念落后,抱着只求生存,不求发展的思想。进
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完善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扭转部分物业服企业负责人落后思想,转变经营观念,心存生存危机,想办法动脑筋完善企业自身建设,企业做到明确小区责任区、责任人和实施办法,定期征求业主意见,按照服务合同,兑现服务承诺,做到小区收费拆务公示,加强和业主的沟通,消除业主的不理解和对立感,树立正确服务理念,逐步提升服务水平,摆正位置,做好服务,从自身出发解决收费难问题。
3、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好坏是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能否走向良性循环的重点,特别是前期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质量问题,设施设备不完善问题,前期物业乱收费问题。加强与房管局沟通,要求开发单位设立专门账户,有第三方监管,建立房屋质量保修金制度,房屋销售保修期结束后退还,对于业主房屋质量问题合理的维修及赔偿要求,开发单位规定期限内没有解决的,给予快速处理、赔付。对配套设施设备严格把关,杜绝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小区业主入住后长期无法交付使用此类情况的发生,保证小区业主购买物业的正常使用,消除业主因房屋质量及设施设备不完善问题拒交物业费的隐患。规范前期物业介入,对项目前期物业介入严格把关,避免由于物业企业有开发单位聘请处于被动地位,增加开发建设单位违约成本,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服务,联合物价部门对乱收费情况严格查处,以正常服务保证收费正常化,进而促进小区物业良性
发展。
4、畅通投诉机制,建立收费劝缴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除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外,应当公示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保证业主投诉及时得到处理,消除业主因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产生缴费抵触情绪。建立物业收费制度,对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处理和反馈,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小区业委会说明和征求意见,请求业委会给予帮助协调,对仍无法解决的报主管部门及所在社区进行调节。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应设置最长期限,到期前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四、建议措施
1、在机关工作人员如以非正当理由不缴费,建议出台政策此类人员在单位考试时取消评优资格。
2、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将物业费、能耗费是否交清与物业产权转让挂钩,物业交易过户时,应当出具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物业费交清证明,物业将过户信息报社区,便于社区掌握辖区居民信息变动。
3、建议出台相关政策,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影响他人享有正常物业服务,物业相关服务不到位或有违规、违法行为,业主可以想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或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4、建立业主居民信誉档案,物业企业起诉业主胜诉后,业主拒不执行的,今后将影响该业主家庭成员享受社会福利。
第五篇:如何解决物业收费难的问题
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物业管理收费难。物业服务费的支出又与业主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来说,物业服务费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所谓“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为得到物业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员工工资及福利费;公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费;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金;利润。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物业管理费收缴率都不是很理想。
一、我国物业收费难的原因
(一)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较低,服务不到位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可以说是物业管理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打造物业管理服务品牌的前提。然而,目前大部分物业管理企业都是由开发商组织建设的,存在企业员工素质不高,服务不规范的问题。有些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物业管理只是简单体力劳动,只需低薪聘请一些文化低、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就能完全胜任了,致使物业服务不到位,不按规范操作,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二)居民物业管理消费意识较差
由于业主并非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他们普遍对这个新兴行业不很了解,业主在住房消费观念上还存在着不少误区。首先业主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也没认识到物业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在缴纳服务费时总要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找到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交”的理由。其二,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与物业公司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肤浅,不少业主尚未树立物业服务有偿消费的观念。其三,不少业主对“业主公约”的概念不清楚,他们往往把业主因违规操作造成的物业管理矛盾,都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这也是造成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物业建设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遗留下来诸如工程质量低劣、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同时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一些物业服务和收费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购房。当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不尽人意,开发商当初的承诺又无法兑现,致使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业主便把矛头对准物业管理企业,而物业管理企业认为不该由自己承担,业主一旦事情解决不了,便以拒交物业服务费来对抗。
(四)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起步晚、发展时间不长,许多物业管理关系尚不明确,物业管理法规一直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的服务性行业,它的综合性就决定了其运作过程中会出现纷繁复杂的问题。出现问题而又无法可依,只能采取过激手段进行对抗,这也成了收费难的又一因素。物业管理中出现不少纠纷和矛盾,往往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而不能得到调节和及时圆满地化解,使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怨恨”越积越深,直接导致了物业管理收费难。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进行约束,明确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收费率也指日可待了。
二、物业收费难的解决途径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所谓“质价相符”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业主额定的费用,所提供的服务就要达到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的服务标准。物业管理企业输出的是服务,可以说服务就是企业的产品。物业管理者应严格站在全体业主的立场上,向广大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意识,端正从业人员服务态度,并牢固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指导思想。物业管理企业还应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实践,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良好的服务是化解各类矛盾的最好方法,是建立与业主的融洽关系、创造和谐物业管理氛围的关键。在日常的管理中,要注重与业主的沟通,只有善于沟通才是改善与业主的关系、提高业主满意度的主要手段。
(二)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改变业主的消费意识
为使业主和物业公司建立良好和谐的关系,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加强物业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在日常的管理中利用不同的宣传形式,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知识的认识。物业公司还可以根据业主的特点,不定期组织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与业主互动交流,增进双方的了解,拉近距离,同时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更直观、更清晰的认识,并逐渐树立起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和物业消费意识。 (三)提高物业管理企业人员的素质
物业管理属于有偿性的服务行业,员工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其服务的质量。所以塑造一个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对物业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物业管理不同于其他行业,有时它对员工的道德素质要求高于其专业素质。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公关与礼仪”等培训。培养员工与人沟通交往的能力,让服务行为规范化,让业主从心里觉得得到尊重,让业主真正体会到物业公司“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
(四)实现物业管理房产开发建设中的前期介入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物业管理不应只是对物业项目使用的管理,而应该是对物业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如果物业公司前期介入,全程介入,对小区规划布局提出合理建议,对施工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及时得到解决,一方面能真正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开发建设的遗留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先天性”疾病,保证开发产品日益符合广大业主的需求。提高了开发商的知名度、信誉度,对房屋的顺利售出也十分有利。
(五)建立和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指导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较少,且不完善。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业的多元化物业类型和多变的社会现实,及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有操作性的法规。使物业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 随着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人们消费意识和观念的不断变化,在每一个物业人的苦苦追求与探索下,物业管理会上一个新台阶,在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下,收费难的问题就会逐步得到解决。
为什么物业总是被业主所误解
业主与发展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物业管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一体化的轨道,并成为重要的第三产业而被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所接受。地产开发商在楼盘入住前就聘请物业管理公司来解决楼盘入住带来的通病:社区建筑垃圾堆积成山,水电气网络不全,屋内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等,以便为业主提供全面服务和安全保障。而很大一部分业主在选择购置物业时也以入住后物业管理是否健全做为重要条件,甚至很多业主冲着物业公司的品牌来选择楼盘。但物业管理是一门新兴行业,许多业主以及地产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不太清楚和了解,再加上一些楼盘在入住后表现出来的质量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业主与发展商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出现各类矛盾和问题。物业公司在如何处理这些矛盾和问题,对于有效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利益,有效维护业主与发展商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一、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系中常见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入伙后的楼盘(小区)现实情况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承诺相差太大。有的开发商在房产营销过程中,往往夸大其词,广告极具诱惑力,可是业主入住后,才发现很多条件根本达不到开发商前期宣传中的承诺,这类现象极为普遍。以某小区为例,很多业主投诉说开发商在宣传中说从家中可以欣赏海景,入住后才发现东边的一群正在施工的建筑将永远会挡住自己的视线。其实在现实中,其它楼盘也一样存在类似问题,同时,有些小区的绿化覆盖面积与绿化质量也达不到业主的预想和要求,业主就认为开发商对他们存在欺骗,于是到处投诉,矛盾不可调和。
2、 楼盘(小区)的配套设施不能到位,有些是已经建好了,却不能如期入住使用。在有些小区,入住一年多的配套设施还是跟不上,不是游泳池迟迟不能投入使用,就是会所不能开张,后几经协商,会所开张了,业主又投诉会所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承包给私人进行经营。同时,小区内的煤气、有线电视、电话以及宽带网等设施迟迟不能开通等。在有些小区,业主建议多建些游乐设施和老人休闲设施,但迟迟得不到发展商的答复。所以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的加深了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
3、 房屋出现问题维修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得力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最常见的矛盾。应该说,一个楼盘出现一些问题是正常的,但如果问题处理不及时或者经过一次两次甚至更多次的处理仍不能圆满解决问题,这样很容易激发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有些小区,业主从入住起就反应卫生间顶棚漏水,严重破坏小家庭装修。对这些问题,有些开发商是迟迟不给予解决,有的是安排人修理态度又不好,有些是安排人员维修了态度又很好可维修不彻底解决不了问题。
二、 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往往对物业公司并不太满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业主对物业公司实行的一些收费服务项目不理解,他们认为是物业管理公司乱收费。如对房屋保修项目之外项目和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的维修、业主更换门锁或家用电器维修,物业公司一般是参照市场材料价格收取少量的工本费,而业主认为既然交了管理费,物业公司就不应该收取其它费用,其实这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服务内容的误解。
2、业主投诉不能及时处理。有些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是万能的,什么事情都得处理,包括水电、煤气、宽带网以及周边环境等,都得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前段时间笔者所在小区有业主投诉该小区范围之外西北入口处堆放很多垃圾,造成空气污染,蚊蝇成群,严重影响居民的进出和生活。管理处接到投诉后马上与此处倒垃圾的单位联系,未能解决问题,后又向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也未得到解决。对这样小区管理红线之外投诉的问题,管理处也是无能为力,但业主就是对物业公司不满。在该管理处还有市政工程影响小区居民进出,施工噪声影响居民休息等等问题不一而足,在其他小区也同样存在业主把政府部门管辖职能当作是物业管理公司职能。除此之外,当然还有一些原因确定是管理处在处理投诉时不能及时。
3、物业公司个别服务人员工作态度不好。有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对待业主投诉和来访不热情,认为不是自己份内之事不理不睬,有些缺乏耐心工作不细致等。所有这些都会造成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
4、管理收费太高,而提供的服务太少。有部分业主喜欢把自己的高档物业与周边一般小区等同,拿一级资质企业标准与其它较低资质企业相比较,他们认为自己交的管理费太高了,得到的服务太少了,而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说,认为收费较低,而提供的服务足够了,两个观念上的碰撞势必造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更大的矛盾。
应该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业主的需求越来越理性,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对物业管理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如何正确处理三者之间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意义重大。对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业主首先找的是物业公司,有问题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至于哪方处理,业主不管,那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事,而开发商认为,整个物业已经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如果不在中间协调处理好这个矛盾,本来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就转嫁到物业管理公司头上。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加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
一方面要真正为业主服务,另一方面又得为开发商解难,面对这种两难境况,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在两者之间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与沟通作用,采取积极应对之策。
对策一:做好、做细楼盘入伙前期介入工作。一般来说,有经验的开发商都会在交楼前聘请信誉较好的物业公司对楼盘进行托管,而对物业管理来说,更加应该在前期介入阶段把工作做到实处,力求细致。尤其是对房屋质量、水、电、绿化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房屋及时提出处理,力求把房屋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以及施工遗留问题在入伙前处理完善,把跑、冒、漏现象和水电网络不全问题消灭在房屋交付小业主之前。同时督促开发商在售楼时与业主签好“业主公约”,避免日后为管理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做好、做细前期介入工作,从大环节到小环节为业主考虑周到。
对策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投诉制度。房屋出现问题后,业主最担心的是投诉无门,或者被物业公司与开发商踢皮球一样的来回折腾,实际上这是导致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投诉制度,使业主的想法能及时传达给发展商,将发展商的工作动态传达给业主,这样可以提前发现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避免问题向复杂的方向发展。物业公司可以以信件、电话、面谈等方式与业主进行沟通,使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从陌生到了解,从了解到信任。建立良好的投诉制度,首先要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自身素质抓起,做到凡事有记录,处理要及时,事后要回访。
对策三: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一个成熟的社区,应该是让业主委员会成为与开发商对立的主体,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及时调解各种矛盾,这样既体现了业主的意志,又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同时,物业公司又避免了一些纠缠不清的矛盾。
对策四: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物业管理做为专业化的管理,需要各类高素质的人才。物业管理的好坏,除了靠管理机制的完善外,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处领导的素质,同时,其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决定物业管理的好坏。所以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懂经营、善管理、通技术、精业务的行业队伍,促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和更新是物业管理行业竞争的需要,也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对策五:明确物业管理内容,扬弃不必要的社会包袱。为了方便业主,物业公司往往大包大揽无偿实施水、电、气费的代收代缴,这样不仅加大了管理人员的开支,还会无形中增加物业管理的税费,同时,因总表与分表的差额也加重了物业管理的损耗与负担,如果将其摊到业主头上,又会因收费过高而带来业主的投诉。所以准确界定物业管理内容非常重要,对物业管理来说合理扬弃一些社会各部门的职能,反而能更好的维护自己和业主的利益。
对策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优秀的企业文化营造一流的服务理念。企业文化建设体现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品质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水平等综合方面的反映。塑造积极的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在市场竞争中提炼高尚的企业精神,以此来营造一流的经营服务理念,实施品牌战略,把企业文化中的精神内涵贯彻到每个员工的工作和行为中去,为业主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服务,对于减少与业主的纠纷,降低纠纷发生率会事半功倍。具有优秀企业文化的企业,才能让业主真正满意。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摘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原本是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关系,但现实中他们之间却出现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因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学习以及二者之间的沟通就成为理顺双方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正确认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关系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矛盾的基础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讲到,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合同提供以上活动的服务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建立了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的,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其实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业主要为占有和消费物业管理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两者是聘用与被聘用、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提供商品与消费服务的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发展关系。
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紧张的根源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对立关系大于合作关系,本应该是和睦相处的两个主体却变成了对立的矛盾双方。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纠纷屡屡发生:一方是要求“收费”,一方是“拒缴”;一方是指责,一方是谩骂;一方是原告,一方是被告;一方坚守阵地,一方要求解聘。在一些地方,双方的关系甚至恶化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政策宣传不到位。
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政策知识的了解程度都不够。首先,不少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了解不多,甚至一些业主委员会成员也不能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实施正确的监督管理,事事站在单方受益的角度考虑问题。而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对相关政策的学习也不够,把握政策的能力不足,靠经验管理,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 2.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规范、服务质量不到位。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服务不规范,员工服务意识差。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从原来的房管部门或单位后勤部门转制成立的,有的还延续着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观念,员工还保留着原有的管理者身份,在工作中“霸气十足”,淡化了自身的服务特征。部分民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润,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提供了质价不符的服务。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处理由业主处分的事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低,缺乏科学的管理能力,缺乏正确的沟通能力、缺乏作为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应有的服务意识和操作技能,这些都导致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不高。 3. 政府相关政策滞后或缺乏连贯性和可操作性。物业管理纠纷的深层次原 因复杂,不少业主把对社会不良现象、拆迁政策、开发企业或者现行的相关政策等方面的不满转嫁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与政府之间、在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甚至在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夹缝中艰难生存。
三、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的几点建议
那怎样才能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关系呢?笔者谈几点建议:
首先需要业主转变几个观念:1. 物业管理不是福利待遇,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的商品,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需要支付费用。2. 业主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的管理,双方是利益的共同体,其目标是一致的,无论发生什么分歧,业主要采取平等、包容、协助、友好的态度思考问题,化解矛盾。3. 业主要分清事件的责任主体,物业管理企业不是出气筒、替罪羊。社会的不良现象;政府的监督管理;相关政策的滞后和不合理;开发企业的违规操作;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道路、交通、电信的不配套等等问题,绝大多数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直接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有协调解决的责任,但不应该将矛盾转嫁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4. 业主要树立公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有时业主的言行,出于对自己既得利益的考虑,没有顾及到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而影响到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开展。5. 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要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因为良好的服务需要通过有序的管理来实现,没有管理也谈不上服务。
其次需要物业管理企业转变几个观念:1. 物业管理企业的所用员工要正确认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服务,需要通过科学的管理来实现高品质的服务。管理不是“治理”,要正确使用好全体业主赋予你的权力。2. 物业管理企业的所用员工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业主是出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信任,将物业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建立了两者间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就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和相关行业的标准为业主提供满意服务。绝不能以降低服务标准来欺骗业主,要做到质价相符,否则就会被业主炒鱿鱼。3. 物业管理企业的全体员工要转变物业管理就是看看门、管管人、扫扫地、种种草的简单认识,物业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作为物业管理的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要做到政策清楚、管理有方、技术精湛、服务热情。4. 物业管理企业的全体员工要转变物业管理管物不管人的观念。物业管理在服务的过程中要经常与业主或其他相关方联系沟通,这也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必要途径。
其实,影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间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环节,是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由于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推行的时间短,尚处在成长和发展阶段。物业管理作为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行业,出现问题也是难免的。但作为政府,为保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可能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政策的衔接性、连贯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大监管的力度,规范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各相关方的工作,协调各相关方的关系,为物业管理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