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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大全)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欢迎阅读。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总则

1.1为了建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 管理内容

3.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油罐区、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输煤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气系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乙炔储存区、氧气储存区);变压器、制氢站;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间、档案室、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夹层、电缆沟等。

3.1.1对防火重点部位每日按责任区域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应立即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或发缺陷、隐患通知单。 3.1.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和标示牌,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的名称、防火责任人和防火重点部位安全规定、火警电话等。

3.1.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合格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使用后或不合格的灭火器材,必须进行更换。

3.1.4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火区域禁止动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燃烧、爆炸的工作。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履行动火批准手续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措施。

3.1.5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执行该区域管理制度或门禁制度,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入时,需要经过责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主管部门人员陪同下,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 3.1.6严禁携带火种进入重点防火部位,进入重点防火部位后主动向管理人员交出火种。

3.1.7易燃、易爆防火重点部位,所有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开关和使用的工器具等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范,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照明。3.1.8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堆放杂物,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无阻。3.1.9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制订相应的火灾应急处置方案,该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和该区域的相关人员应熟悉处置方案的内容。 3.2 公司安环部组织各级消防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全厂消防系统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查、消除,公司各部门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排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改正并督促落实。 3.2.1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2.3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2.4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和被挪作他用的。 3.2.5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3.2.6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3.2.7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设施电源的。

3.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4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后存档备查。 3.5 公司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7 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凡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3.8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书面直接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9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制订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解决或停产解决。

3.10 各部门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安全环保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并存档。

3.11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抄送公安消防机构。 4 附则

4.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修订、解释。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办法

为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的统一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基本情况,使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和责任体系健全,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普遍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单位防火灭火基础信息调查登记准确率、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火灾隐患整改率、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单位相关消防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种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单位灭火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落实率“六个百分之百”,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㈠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包括: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㈢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高层公共建筑。

三、整治内容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情况,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㈢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在建工程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在建工程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起分开设置等。

四、实施步骤

㈠排查整改阶段(2012年月8日至月31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迅速加以整治,做到排查不留盲区、整治不留死角。同时要做好排查、整改记录,撰写火灾隐患自查报告,建立电子档案,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是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火灾排查整治工作逐级负责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火灾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完善消防重点单位灭火应急预案,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危害性、典型火灾案例和专项治理先进经验,跟踪报道专项治理动态,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是严肃纪律。市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对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七个一律”。即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同时,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健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本着边排查、边整改、边建设的原则,立足抓当前管长远,将此次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与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相结合,与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相结合,建立单位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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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消防安全,重在防范。针对近期火灾事故频发和冬季火灾事故易发的特点,结合四川公司《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1月13日上午,由公司领导带队,分珙电、黄厂两个片区对所属生产和生活区域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火灾隐患专项排查。现将工作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得力。

为了更好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公司消防管理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为副组长,公司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切实地进行两厂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完善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始终坚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责任的要求,与各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具体。同时,建立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加强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安全工作不落实或玩忽职守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负责人评先晋级的资格。

三、排查工作具体,整治措施得力

按照四川公司《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面部署。对公司可能存在火灾隐患和安全弊端的单位、防火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型场所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将排查整治工作落到了实处。公司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带领检查人员深入两厂生产现场和人员密集型场所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等情况。

本次检查共查出珙电片区整改项39项、黄厂片区整改项3项,并迅速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全力确保公司消防安全。

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公司利用橱窗、门户网站等媒介大力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活动融入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防范观念,达到人人关心防火,人人重视防火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了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家属的消防安全素质。

五、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1、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和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加强对生产场所防火重点部位火灾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3、进一步制定消防工作方案,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活动融入到具体的工作当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防范观念,达到人人关心防火,人人重视防火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做到全面防控。

第四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防火巡查频次、部位和人员。

(1)在工作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日一次;

(2)防火巡查可由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实施,或结合实际,由有关工作岗位人员实施;

(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灭火器箱有无堆放杂物及垃圾;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1.单位应当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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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3.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志愿消防队应当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值班经理、消防队保持通信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1.应当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2.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3.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向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2.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要做到会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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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琼府办〔2008〕54号)(最终版)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54号 【发布日期】2008-04-20 【生效日期】2008-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琼府办〔2008〕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 2008 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 号)要求,为确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周年庆典、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举行期间全省消防安全,省政府决定从 2008 年 3 月至 12 月开展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 2007 年省政府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火灾隐患,使排查治理范围内的各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销案;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有效减少亡人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小组

成立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组 长:贾东军(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倪 健(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廖 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苏一愚(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成 员: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垦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水务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 1 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陈子浩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工作人员。(办公室联系电话:65906532 转 340

3、3405;24 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旅游景点(区)及文物古建筑。

7.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1.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20 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

3.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职责分工

各市、县负责组织本地监察、公安、安监、文体、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卫生、交通、民宗、旅游、工商、质检、水务、民航、农垦等部门开展各自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馆、人才劳务和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并对各系统、各行业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二)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三)文体部门:负责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 OK 厅、游乐(艺)厅、网吧、保龄球馆、演艺厅、体育健身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古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容、要求,及时跟踪曝光典型案例。

(四)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局部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铁路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 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

(十五)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六)农垦部门:负责农垦系统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对以上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 月 20日前)。

各市、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实施方案于 4 月30 日前报省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4 月至 11 月)。

各市、县组织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春防排查治理(4 月 20日至 5 月 20 日)。在“五一”假日、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组织公安、林业、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突出对旅游景点、各种大型活动涉及的会址、酒店等场所开展重点检查。

2.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治理(5 月 21 日至 7 月 30 日)。结合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普查调研工作,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三合一”、易燃易爆场所及商住楼等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对于重大火灾隐患,要全力督促整改,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必须于 6 月底前整改到位。

3.奥运会期间排查治理(8 月 1 日至 10 月 10 日)。奥运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要突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发生。

4.冬防排查治理(10 月 10 日至 11 月 30 日)。突出对旅游景点、宾馆、商场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三)验收阶段(12月)。

各市、县按照方案分阶段实施验收,于 12 月 1日至 15 日实施总验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并于 12 月 20 日前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市、县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层层发动,全力抓好火灾防控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严格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全力,组织专门力量,对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场所、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始终保持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市、县要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开展监督抽查。各行业、系统内部要组织开展督查互查。公安、消防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灵活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相关单位和执法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工作。继续深化消防宣传“六进”活动,教育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建立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浓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氛围。

(五)跟踪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各市、县要在 4 月30 日前将联络人、责任领导名单,每月 5 日前将本地火灾隐患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及阶段性验收总结报告上报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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