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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治医师医疗工作总结(集锦)

主治医师医疗工作总结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

主治医师医疗工作总结

回首每一天的周而复始,你是否在工作的过程中,获得了宝贵的成长经验?工作作为我们的立身之本,工作是见证我们成长的标志,为自己写一份独有的工作报告吧。让我们在回首自己忙碌岁月的同时,发现自己工作的不足之处,寻找出更好的工作方式,成为更好的自己。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主治医师医疗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主治医师医疗工作总结

肾科医师医疗下乡个人工作总结

医疗下乡个人工作总结

开展卫生下乡活动是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疾苦、增进农民健康、为基层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我响应国家关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医疗工程”的号召,在北海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的组织下,到铁山港区人民医院为期3个月医疗下乡工作。

以下是我在3个月中的工作总结。

1协助铁山港区人民医院相关科室建立健全基本的业务规范和制度,帮助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提高基本诊疗业务技术水平和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科室的医护人员以讲课、示范、讨论等形式面对面、手把手地的交流,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提高基层医护人员诊疗水平的方式,效果明显。本人具体指导肾脏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常规,如慢性肾炎、肾综、肾盂肾炎等肾科常见病的诊疗流程,指导完成了多例病人的诊治。指导基层医生掌握了如何筛查慢性肾炎、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病、肾病综合症等病种,为科室的规范诊疗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2通过一起共同工作及交流,帮助纠正基层医务人员一些错误的观念和诊疗技术,对规范和提高他们的诊疗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如指导基层医师关于肾科疾病临床思维的培养等,同时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渠道,为今后工作的相互联系和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缩小城乡医疗服务水平的差距,也有利于我们能更多更深入地接触病患,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这些都有利于我们为广大群众提供更优质、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我们认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1、铁山港区人民医院工作人员都有反映,认为帮扶的时间过短,对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诊疗行为时间是不够的,希望以后能继续开展同类的活动。

2、由于基层医疗的硬件限制和人员素质等因素,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等工作未如理想,需要加强培训。

经过3个月的下乡工作,让我进一步提高了个人的医疗诊治水平,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农村基层对医疗卫生的迫切需求,建议该活动能长期进行下去。

签名:

第二篇:医师医疗行为规范

新乐市医院医疗行为规范

(医疗线)

医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医院荣誉,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第二条: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与自己职务、职称相适应的医疗、医技、卫生保健、疾病防治、医疗行政等各项工作。医务人员有义务完成援助性医疗工作及紧急情况下须承担的医疗工作。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在自己的专业职权范围内从事医疗工作,遵守各项诊疗常规及操作规程。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仪器、一次性物品必须是医院批准、提供的物品,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上述物品。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并经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不得使用不合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医院统一进货的药品,不得向患者提供未经医院同意使用的药品。

第七条:医务人员不得在院内私自出售各种与医疗有关的物品,不得私自向患者及家属出售各种物品。

第八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医疗工作之便向病人及家属索取钱物,不得在医疗仪器、设备、药品等的流通购置过程中收取个人提成、回扣。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有向医院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的义务:

1.遇各种危重抢救;

2.须进行重大手术、新开展手术及重大技术变革的新技术; 3.特殊人物就诊; 4.发现传染病疫情;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发现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可能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事件; 7.发生重大政治、治安、刑事案件; 8.一切有必要向上级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问,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应完成的工作,对擅自离岗造成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医务人员在自己的工作时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工作时间指医院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排班表排出的值班时间、临时指派或被邀请参加的工作时间、其他章节规定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场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以书面交接为主,交班人员应详细书写交班记录并向接班人员加以说明,经接班人员检查无误后签字,完成责任转移。

第十二条:常规时间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将自己工作中须值班人员解决的特殊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值班人员交班,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值班人员在工作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值班人员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使其与自身的职务、职称相适应,各级领导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支持医务人员提高业务及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主动化解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其上级医务人员有责任协助解决纠纷,并不留隐患。已激化的纠纷及可能的事故应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不准伪造、修改各种医疗文书,要保持医疗文书的真实有效性,不得丢失、销毁医疗文书,保持其完整性。电子病历严禁拷贝、提前书写、编造及随意更改书写时间。

第十七条:医疗文书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病历书写规定实施,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保证其合理性,即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与诊断的符合性,检查结果与结论的一致性,诊断与治疗的一致性。诊断与治疗在时效上应有其及时性、合理性。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出具与患者病情、诊疗有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医师须保证这些证明的真实、准确。不得出具与本专业无关的医学证明。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有向患者解释病情的义务,解释范围包括: 1.患者目前的病情,已确定的诊断及各种检查结果; 2.患者所患疾病可能带来的后果;

3.拟向患者实施的治疗措施,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危险性。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及家属解释病情时,应注意其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避免患者产生不同于医师本意的错误理解,并记录在案,必要时请患者签字以证明其告知义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解释病情不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患者疾病病因缺乏依据的推论; 2.对既往医疗行为仍存在学术分歧的评论; 3.单

一、武断的转归结果预测。

第二十二条:不得因熟人等特殊原因而简化医疗程序。 第二十三条:需进行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存在潜在危险的检查或治疗、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物品时,须提前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并填写知情同意书,记录在案并签字。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做好各类传染病卡的填报及患者转诊工作,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应认真填写医院感染监测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医务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应认真遵守抗菌素的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对需进行手术、侵入性检查或治疗、输血或血液制品的患者,应提前做HIV、梅毒、肝功等相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诊疗初诊各项检查治疗完成后需要进一步确定诊断的,应及时进行可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病历讨论、个人诊疗意见的发表、上级医务人员对下级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指导应仅限在医务人员内部进行,以免引起患者及家属的误解,造成医疗纠纷。如因各级医务人员不慎而造成此类纠纷,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禁止医务人员相互指责、诋毁或进行带有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评论;禁止医务人员发表有可能造成患者误解的煽动性言论。由此而造成医患纠纷、患者诊疗延误或影响正常医疗工作进行的,当事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医师之间、医护之间、科室之间的意见、分歧应在医务人员内部在有关行政领导参与下通过讨论、协商解决,不应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由此造成患者诊疗延误或患者投诉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要爱护医院设施、设备、物品、材料,禁止将其带离医院,借用时应办理相关手续。设施、设备应按其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损坏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固定设备不得搬动。物品、材料应各尽其用,注意节约,不得将固定使用的物品、材料挪做它用。

第三十二条:禁止随意改动医院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电路、水暖、氧气、负压、空调、电话、计算机等,须改动时应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要保护自然环境,爱护医院的花草树木,不得随意丢弃废物,特别是损害自然环境的有害物品。

第三十四条:注意防火安全,禁止在防火通道内堆放物品,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临床医师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医师的责任

1.主管医师对患者的医疗诊治负有主要责任,主管医师为病房主治医师、手术患者的主刀手术医师、主管麻醉医师、门诊接诊医师、急诊医师、会诊医师、二线值班医师及科内指派的患者临时责任医师。

2.主管医师应对患者的全部诊疗过程负责,有权监督下级医师的医疗活动,因下级医师未执行主管医师指示而造成的医疗后果由下级医师承担责任;主管医师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医疗指示,严格执行上级医师指示的医疗行为其后果由上级医师承担责任。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负责,包括:医嘱、对下级医师的医疗指示、下级医师请示后经批准的医疗行为、担任术者的手术及主要操作者的医疗操作。对病历讨论中发表的观点不承担责任。

4.住院医师对独立完成的医疗行为负责。

5.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医疗责任由其上级医师承担,未经请示的违规医疗行为构成严重后果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医师的基本准则

1.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须注明其发生时间及处理时间,并追踪处理后的病情变化。

2.为明确诊断,医师应为患者开具必要的检查申请单,申请检查项目应对诊断具有必要性、针对性,以避免漏诊。同时避免重复的、与诊断无关的检查,坚持因病施治。

3.医师应认真填写各项辅助检查申请单,将单上所列项目逐一填写清楚并向患者讲明检查的必要性及对身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4.使用有可能出现严重副作用或加重病情的药物、自费药物、特殊药物及治疗时,应提前向患者说明情况,包括:使用必要性、可能发生的后果、费用情况等,将上述内容记录在案、患者签字。

5.患者拒绝接受医师提出的检查和治疗时,医师应再次向患者讲清此检查和治疗的必要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将上述内容记录于病历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6.患者同时患多种疾病,因治疗其中一种疾病的需要,可能对其他疾病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因多种疾病而不能实施某一治疗的,应提前向患者说明情况,包括使用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后果、费用情况等,将上述内容记录在案、患者签字。

7.病历借阅、复印应按有关规定办完手续后进行,并应有医务人员在场。因医、教、研等需要借阅病历的,要填写借阅申请,三日内归还。

8.因医疗及其他原因需封存病历时,医师应带领患者家属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双方当事人及医疗行政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法定程序封存。

9.由于很多疾病发展的不可预测性,禁止医师对下一次诊疗进行不负责任的武断性指导或承诺。

第三十七条:医师有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出具与患者病情、诊疗有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医师须保证这些证明的真实、准确。这些证明材料包括:

1.涉及司法程序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情阶段性医疗鉴定; 2.其他诊断证明书(如出院诊断证明书)、病假建议书、各种检查报告单、病历摘要等;

3.第一类证明应由申请人持有关部门介绍信由住院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第二类证明应由住院医师以上各级医师出具。

第三十八条:转诊

1.向外院转诊仅限于我院技术力量或医疗设备不足,无法对患者进行有效的检查、诊断、治疗的患者。转诊时应认真审定患者病情是否允许转诊并经与有关方面联系后方可转诊。

2.危重及特殊患者转诊时应有医务人员陪同,转诊前应向患者家属讲明转诊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并记录。

3.门诊患者转诊应由科主任或经科主任签字方可开具转诊单,注明疾病或可疑疾病、检查或治疗项目,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医嘱

1.医嘱一般应在每日上午查房后一小时开出,医嘱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不得涂改,需更改、撤消时应注明并签字。

2.医嘱应由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出并签字,开出后应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应与医师核对方可执行。除抢救或紧急手术外,不得有口头医嘱。口头医嘱须经护士复读、经医师证实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开口头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项内容。

第四十条:门诊工作

1.门诊办公室负责日常门诊管理工作,检查门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传达上级指示,解决门诊医疗投诉。

2.各科门诊要选派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以上医师出诊,从事本专业两年以内的医师不得独立出诊。

3.各科可根据本科具体情况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经审批后开诊。 4.患者完全不属本科疾病时,应耐心向患者说明情况,将患者转往相关科室。

第四十一条:门诊病历

1. 门诊病历应书写日期、科别、主诉、现病史、阳性体征及主要阴性体征、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建议、复诊医嘱、签字。初诊病历还应包括既往史、家族史。

2. 门诊医师应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患者进行认真的物理检查,及时开具辅助检查申请单,并向患者说明检查的必要性及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危害,将上述内容记录于病历中。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要求填写申请单的检查项目应及时填写。

3. 各种检查报告单回报后,应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并在病历中记录。

4. 患者初诊不能确诊的病例,医师应为患者再次就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二次就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例,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请其他科室会诊以明确诊断。

第四十二条:处方要求

1.处方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清楚,不得涂改并全名签字、盖章。各级医师应按有关规定权限开具处方。

2.处方应符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保证用药的准确性、合理性、安全性。

3.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3日内有效,超时限处方应由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

4.医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药物,禁止超范围、超权限用药。

5.使用毒麻药、精神药物应在有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规定使用,使用此类药物应使用专用处方,并注明诊断及患者住址或工作单位。

6.儿童慎用有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必须使用时应向患儿家长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专家门诊

1.专家门诊出诊人员应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按有关规定经申报审批后出诊。

2.专家门诊应按时开诊。遇紧急情况不能到位时,应及时与患者协调,征得同意后由同级医师出诊。

3.专家因故需停诊时,由本人在停诊前2日提出申请,门诊办公室同意后通知停诊。

4. 专家门诊应保证医疗质量及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其工作质量的专家将被暂停出诊资格。

第四十四条:急诊工作

1.急诊病历应包括详细的病情、各种病因、检查项目、诊断、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抢救经过、治疗措施、交接班记录等。

2.急诊医师接诊后,要准确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病史、检查情况、处理经过、转归、离院医嘱等。

3.急诊首诊医师应对患者全面负责,不得随意推诿患者。如需会诊时应首先检查、记录患者病情并提出会诊目的,向患者讲明会诊的意义。可能发生意外的患者应由首诊医师陪同前往或请相关科室到床边会诊,并向会诊医师介绍病情。会诊医师应在仔细检查患者后,做出是否属于本科疾病的判断,决定是否接收此患者住院并承担相应责任。

4.凡复合伤或病情与多科室有关的患者应由主要病情责任科室负责诊治,其他相关科室协助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相互推诿,遇有主要病情难以确定时由医疗行政部门指定负责科室。在此过程中首诊科室负责患者抢救及相关治疗。

第四十五条:抢救及观察情况

1.遇有疑难、复杂病例、急诊抢救病例时,急诊医师应立即请有关科室医师协助诊治,必要时请各科主任到场指导抢救,但不得因请示上级医师而延误抢救,对不宜搬动的患者要就地抢救。

2.抢救过程中,应有医师负责书写抢救记录,抢救记录包括:病史、病情变化、抢救治疗经过、病重病危通知及家属签字等。

3.抢救中,医师应在患者床旁交接班并在抢救病历上签字。 4.遇有多科联合抢救时,应以主要病情责任科室为主,相关科室均应派人参加抢救。 5.凡遇重大抢救、群死群伤、集体中毒、涉外抢救、特殊人物的抢救及传染病疫情暴发,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涉嫌司法程序的病例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6.自动离院的急诊观察患者,主管医师应向其说明离院后可能发生的后果,将其记录在案、患者签字。

7.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观察的患者由急诊值班医师决定留院观察,凡涉及抢救又一时无法收入院的患者可留院观察,慢性、恶性疾病病情恶化可暂留院观察。

8.留院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延至7天。 9.急诊医师应经常巡视留观患者,遇病情变化时随叫随到,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病历书写

1.住院医师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入院病历的书写,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急诊首次病程记录应即刻完成。

2.病历记录力求通顺、简洁、准确、完整、字迹清楚。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平行划在错字字体上,每篇幅出现2次包括2次双线划在错字上的应立即重新书写。不得涂改、倒填、剪贴,医师签字应用正楷全名。

3.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4.毕业不满一年的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毕业一年后的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上述文书均须按医院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书写。主治医师负责审查并签字。

5.病历中的主要诊断不得缺少,参照病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实行单项否决。

6.病程记录,危重及病情变化患者的病程记录应随时完成,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1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慢性病及病情平稳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每月记录一次阶段小结。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书写,主治医师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病程记录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及签字等。特殊处理要记录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实施时间、实施后患者病情变化情况。

7.新住院病人要有住院后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外科系统患者要有手术后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各科重症监护病房患者应随时记录病情变化。

8.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时间顺序粘贴于粘贴单上,未回报的检查结果应及时查找,遗失的结果应及时查补。出院后回报的检查单应及时归档入病历。

9.住院医师与上级医师一起或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承担对患者及家属的告知义务。病房告知包括:

(1)患者病情状况及疾病诊断;

(2)将实施的治疗方案和可供患者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 (3)治疗过程中可能对患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4)患者可能的预后结果; (5)病情变化及危重抢救; (6)患者可能需要承担的医疗费用;

(7)需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侵入性检查和治疗; (8)自费检查和自费治疗项目的费用和必要性; (9)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使用及必要性; (10)住院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11)一切应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上述各项中需填写知情同意书的,应如实填写并签字。

第四十七条:病例讨论

1.下列情况应组织病例讨论:疑难病例、急危重症病例、重大手术病例、具有学术研究价值的病例、医学伦理学病例(可能引起医疗纠纷或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病例)、死亡病例及其他需要讨论的病例。

2.院级病例讨论包括全院或多科参加的病例讨论,由医务科决定。医务科应确定讨论病例、讨论时间、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提前通知相关科室做好准备。院级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医院承担责任。

3.科间病例讨论是指由两科或两科以上参加的病例讨论。由提出病例讨论的科室负责组织工作,确定讨论病例、讨论时间、讨论程序、参加人员、讨论目的、注意事项等。科间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参加科室共同负责并报医务科备案,科间病例讨论可邀请医务科参加。

4.紧急病例讨论是指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由主管科室提出,医务科批准并组织,有一个或多个科室参加的病例讨论。相关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出本科最高一级的医师出席参加病例讨论。紧急病例讨论的结论由参加科室承担相关责任并报医务科备案。

5.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全科或专业组病例讨论,主治医师指导住院医师准备好与讨论病例有关的资料,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历并提出要点及需解决的疑问、住院诊断及诊断依据、初步治疗方案,主治医师提出诊断,各级医师自下至上依次发表意见,最后上级医师做总结性发言,最终确定诊疗方案。全科病例讨论的医疗责任由科室负责。

6.病例讨论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患者基本情况、每个人的发言记录、最后结论。讨论内容应记入病历。

第四十八条:病房查房

1.住院医师对普通病人每日查房二次,及时准确掌握患者病情变化,危重患者随时注意病情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为上级医师查房准备好有关资料,上级医师查房时,住院医师要准确汇报病历、提出诊疗方案、需要上级医师解决的问题并汇报上级医师指示的执行情况。

2.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查房时,要认真听取下级医师的汇报,检查、指导下级医师工作,纠正下级医师出现的问题,检查病历质量,确定诊断及治疗原则,决定会诊、转科、出院等事项,遇有重大及疑难病例时,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请示。

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查房时,认真听取各级医师的汇报、检查医疗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检查病历质量、确定诊断及治疗原则、决定重大手术,并向下级医师讲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趋势及新的学术观点,回答下级医师的提问。

第四十九条:值班、交接班

1.值班医师在开始值班前,接受各级医师移交的医疗工作,同时共同巡视病房,了解危重患者情况并床前交班。

2.主管医师应在下班前将需要交班的患者的病情及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危重患者床前交班后由值班医师签字交接。次日早晨值班医师将值班情况向主管医师交班,值班医师应做好病程记录及值班记录。

3.值班医师负责病房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及患者临时病情变化的处理,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示上级医师。

4.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呼叫时应立即前往巡视处理,因公需离开时,应留下去向及联系方式,遇抢救时应立即赶回。

第五十条:抢救

1.抢救是指紧急危险情况下进行的医疗行为。患者病情在较短时间内重要生命器官或重要生命指标急剧恶化直接威胁到病人的生命时,在此情况下医师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全力抢救患者的生命。

2.危重症抢救除一线医师外,应有主治以上医师在场指挥抢救,必要时科主任临场指挥,抢救时患者家属不应在场,但应随时与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并记录在案、签字。

3.对危重症抢救患者及死亡患者应有详细抢救记录,注明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参加抢救人员,死亡患者应注明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死亡患者应立即书写抢救记录。

4.拒绝抢救的患者,应有患者的直系亲属签字证明。 5.抢救时应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况及预后,了解患者家属的意见,发出病危通知书,完成告知义务。

6.抢救过程应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包括检查和治疗时间、病情变化经过、上级医师意见及执行情况、参加抢救人员等。

7.抢救过程中需其他科室参加的,应立即邀请有关科室参加抢救,被请科室在接到邀请后,须立即派出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抢救,无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在场时,科内最高职称医师应参加抢救,任何医师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抢救,拒绝参加抢救的医师将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8.抢救过程中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及医务科报告。 9.抢救过程中医技科室相关人员应全力支持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10.急、危、重症患者入院检查或进入手术室途中,应有医务人员陪同。

第五十一条:会诊

1.申请会诊医师在医嘱、病历会诊单上注明普通会诊或急会诊及申请时间,急会诊可用电话方式通知被邀会诊科室。

2.对疑难危重或诊断不清的患者应及时提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会诊。

3.会诊医师在接到会诊单后应在当天内完成会诊,会诊医师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承担,无高级职称人员的科室,由主治医师承担。

4.会诊医师应详细阅读病历,认真检查患者,提出会诊意见,开出具体医嘱及注意事项。

5.会诊后确认需转科的病例,由会诊医师签署转科意见,自签署时起,患者的诊疗责任由转入科室负责。但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转入时,应确保患者不发生诊疗延误,抢救及危重患者应及时转入,确有困难时应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手术

1.手术应由相应级别的医师决定并做好术前准备,重大手术及新开展的手术应进行病例讨论并有病程记录。

2.手术科室应于手术前一天上午10时前,将手术通知单送至手术室,并通知患者家属来院等候麻醉签字。

3.手术前应由术者亲自向患者及直系亲属交代病情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同时填写手术同意书。禁止在患者及家属不理解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手术。

4.手术前应书写术前小结,丙类以上手术应有术前讨论。 5.中等以上手术及危重患者术后应进行呼吸、循环监测。术者应在手术患者返回病房后检查患者并进行相应处理。

6.手术中如确需更改原订手术方案或决定术前未确定的脏器切除时,应再次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实施。术中切除的病理标本应向患者或家属展示并记录在案。

7.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术者本人书写。邀请院外专家实施的手术,应由第一助手书写,术后记录应由参加手术的医师书写。

8.手术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手术医师或麻醉师应及时协商,立刻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医师汇报。事后应向家属通报。

9.手术记录应做到准确、真实、全面。手术记录除记录一般项目外,还应记录出血及输血、补液情况,器械及纱布使用情况,引流管放置情况及标本去向,必要时应有图示。

10.患者在术前应做的检查项目包括:血尿便常规、出凝血时间、生化全项(查肝、肾功能)、心电图、乙肝、HIV、梅毒,全麻患者应拍胸片。如患者并存心肺等内科疾病时,应根据病情增加下列项目检查:胸片、动脉血气、心功能、肺功能等。必要时需做专科检查和会诊。

11.术后拔除引流管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在病程上详细记录引流管完整情况。

12.参加手术的麻醉医师应在手术前一天查阅病历、检查患者并做麻醉前病程记录,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麻醉方式、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如有下列情况,麻醉医师有权停止手术并向手术科室及麻醉科主任报告:病历资料不完整、麻醉风险过高、术前准备不充分。

13.麻醉知情同意书应由麻醉医师在向患者及家属交代可能发生的后果后签署,常规手术应在手术前一天签署,急诊手术应在麻醉开始前签署。

14.麻醉前主管麻醉师应认真检查麻醉器械、药品,核对患者姓名、床号、病历号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麻醉安全。

15.主管麻醉师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认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手术医师联系,共同研究,妥善处理,进修、实习医师要有专人指导。

16.麻醉终止后麻醉师要完成麻醉记录单的填写,向手术医师交代麻醉经过及注意事项,交接班签字。

17.全麻及危重患者、带有术后麻醉用品的患者,主管麻醉医师应及时随访,对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麻醉医师应及时处理并随诊。

第五十三条:入院、出院

1.门诊接诊医师依据患者病情,为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并与病房联系床位,约定患者入院时间,通知病房主班护士。

2.患者出院事宜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提前一天通知患者家属,做好离院准备,住院医师整理患者病历,填写出院记录。

3.出院当天,由主管医师开出出院通知单,告知住院处及护士站,协助病人办理出院手续。

4.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内容应包括:患者入院、出院日期;患者所患疾病诊断;手术或特殊治疗名称及日期;患者出院医嘱及建议;复查日期;带药情况及用法。

5.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转归情况、出院后注意事项、复查时间,并记录于病历。

6.患者提出自动出院要求时,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说明出院可能对患者产生的影响及离院注意事项,将上述事宜记录于病历中,并请患者及直系亲属签字。

2013-6-6

第三篇:医疗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兹证明

刘陈俊

,男, 32 岁, 汉 族,身份证号码: 330723198412134319 ,因工作需要,拟聘为我院执业医师,拟聘用期限为

3 年,从 2016 年 7 月 20 日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证明。

其所填写和上报的材料经查审核属实。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签名):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第四篇:医师特色医疗技术合作协议

坤泰骨科医院劳动合同(特聘)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成都高新坤泰骨科医院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法定代表人: 王小波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和美路188号 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的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1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聘期 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和本单位的技术指导,负责培养出一支 人以上的合格的技术精英团队,乙方承诺能够完全胜任该工作 。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乙方的工作地点在成都高新坤泰骨科医院 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所需到达的合理区域和范围。

三、工作时间

根据各个科室实际情况安排上下班及值班制度,每周休假一天,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迟到早退,旷工等都依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四、工作报酬

按《岗位工资和满意度奖金分配依据》支付报酬

1:绩效薪酬按“7/2/1”月/季/年(或合同终了日)发放 2:工作量细分到每月,每月完成:

(1)本月基本工作量≤50%时,本月绩效薪酬不予支付(扣除 )。

(2)本月完成≥50%<95%时,本月支付该项目酬金80%,剩下20%划归到年底总清算;本月完成100%时,其绩效薪酬按7/2/1”月/季/年(或合同终了日)发放;本月完成超过100%时,其工作量数据累积到下月。

(3)(月度除外)工作量完成≥100%,且有超量部分时,如果在月度工作量中有扣除,或有20%的划归情况时,扣除部分不予结算,但划归部分数据则进入年底结算。

(4)(月度除外)工作量完成≥100%,且有超量部分时,超出的工作量部分再另计算,具体计算另议。

④: 工作质量的监管:以《科室主任守则》中主要医疗指标和患者医疗疗效投诉为依据,但以患者疗效投诉为考核要点。

(1)患者医疗及疗效投诉只作为绩效薪酬奖惩,医疗责任事故的依据。

(2)能力与风险认识

“医疗指标考核”是考核医务人员是否有按照坤泰岗位要求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的能力;

“疗效投诉考核”是考核医务人员的专业质量和技术能力,能力越强收入越多,反之能力越弱收入越少甚至医疗赔偿。

(3)“医疗责任赔偿”此类特殊技术人才牵扯医疗纠纷时,不再按坤泰正聘员工标准进行风险分担,其医疗赔偿个人占比在80%以上。

五、劳动纪律: 坤泰骨科医院劳动合同(特聘)

1、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3,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指挥和管理,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安全行医,操作规范。如有乙方因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乙方承担赔偿或刑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4 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外出行医及技术指导等。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2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违法坤泰骨科医院“三条红线”的,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

(四)款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乙方以一个月工资代替申请即终止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15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甲方违章指令,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对方。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约金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约定支付)。

2甲乙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坤泰骨科医院劳动合同(特聘)

3双方需要制定违约金的,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文本交付乙方的。 (3)甲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的。

(4)甲方违反规定未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3、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违反劳动合同之义务。 (2)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后导致乙方解聘的,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期内3倍工资、绩效总额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其他约定和双方需自行协商的事项

1乙方的户籍,居所,联系方式等其他可能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解除和终止的重要事项发生改变的,需书面及时告知甲方。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乙方处理完相关事务后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十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内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

二、附则

1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者甲乙双方需要进行特别约定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约定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对已经 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随意更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在第九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甲方:成都高新坤泰骨科医院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

院长签字 乙方手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篇:临床主任医师岗位职责(医疗卫生事业)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以及技术与理论提高工作。

2.定期查房并指导急、重、疑难病例的抢救处理与疑难和死亡病例的讨论会诊。负责三类手术的审批。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参加专家门诊工作。

6.运用国内外先进经验指导临床实践,不断开展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7.督促下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

8.指导全科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组织本科室人员的政治学习以及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

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负责二类手术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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