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篇: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
培育法治文化 推进法治武汉建设
摘 要:法治城市的建设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系统工程,而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城市建设中的“软件”,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思想基础和必要条件。武汉市凭借深厚文化底蕴,不断努力创新,法治文化培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旧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对此,结合武汉的本土资源,提出多项培育法治文化的建议和措施,以推进法治武汉建设的全面展开。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1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设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体现着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制度、现实运行等。正确认识并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创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全面构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城市建设的宏观体系应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构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队伍培养等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历史变迁、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势下所面临的困境,必然成为法治城市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基本内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弘扬法治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养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维方式、提高法律素养,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础和重要精神支柱,从而为法治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必要条件。法治城市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发挥法治文化的理论指导作用、舆论引导作用、示范引领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内在动力、必要条件。
2 武汉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法治文化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尚未形成基础理论体系;部分部门及领导干部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识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有待转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社会各界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意愿和热情不足;法治文化宣传队伍的培育力度和专业化程度不够;虽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载体,但总体上看,内容不够丰富、形式相对单一,传统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与城市法治实践的结合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典型成果的推广和转化还不够;对特殊群体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强,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涌入的农村居民;等等。
3 加强武汉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议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发展与法治文化缓慢成长之间的鸿沟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武汉法治化建设的全面展开。为此,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立足于荆楚文化和武汉历史,加强武汉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努力创造符合市情、体现时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发挥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联等机构的作用,调动全市广大法学人员、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法治理论研究的工作中来,开设全市范围的法治文化建设论坛,为法治文化建设实践提供理论指导。(2)积极推进武汉法治文化体系建设,按照法治文化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3)改变法治文化培育的运行模式,通过政府、社会和公众层面的多维互动以及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教育体系来推进武汉法治文化建设。(4)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立体的法治文化宣传体系。加强重点对象(党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等)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创作队伍,鼓励各类法治文化相关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的创作,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汉法治实践活动和全体市民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新载体,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平台,如创办法治文化网,举办法治文化夜市、社区学法俱乐部,兴建法治主题公园、广场、长廊、街区,在轻轨、地铁、公交站台,出入口通道、车厢内等新型载体上,加大法治文化宣传力度等。(5)召开法治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注重培育并总结全市法治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经验,并加以推广,扩大法治文化建设成效。(6)注重培养专门的法治文化宣传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普法宣传、参与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强对基层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扶持。成立多个层面的法治文化的宣传队、艺术团等(7)积极构建覆盖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务,坚持不懈地开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使全体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设成果。
总之,培育成熟的法治文化对推进法治武汉建设的全面展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是个全面、渐进的工程,需要找准法治与文化的契合点,从文化建设的自身特点出发,确立明晰的目标,坚持正确的领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创新法治文化的形式和内容,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成效,从而为法治武汉的建设注入强大活力,为武汉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
第二篇: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推进路径
上海大学 东方贱人
[摘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较好解决当下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化解法治中国建设中诸多问题的重要良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确立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改革方案。法治文化建设应从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牢固树立人人平等的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人人树立法治信仰,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0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而针对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许多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其中《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基石与内生动力。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建设法治国家会遭遇诸多障碍。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全新视域与有利契机。本文正以此为背景,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软环境角度出发,在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深入探讨法治文化建设的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路径,以期有益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 法治文化的概念阐释
如同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文化一样,什么是法治文化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 1 念。学界目前对法治文化并没有统一的看法,本文重点不在于深入剖析法治文化内涵本身,因此不对各种不同的法治文化概念作一一评析。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选取在当前法治实践中有现实意义的有关法治文化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法治文化概念的分解阐释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尽管历史上大家对法治见仁见智,但还是对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认识达成了共识。比如,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是仅有规则之治不是法治,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若不问法之良善而仅依规则治理,那充其量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明确指出法治之法的价值意蕴,即法治之法必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之法。本文认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充满人文价值关怀的良善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依归。
相比较于法治概念而言,文化概念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统计,有161种文化的定义。[2](P.6)本文认为对分析法治文化概念有参考价值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广义的文化概念,与自然相对而言,包括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的内容;二是狭义的文化概念,仅指精神层面的内容;三是介于两者之间文化概念,包括制度、精神层面的内容。本文取后者来分析法治文化概念。
(二)法治文化概念的整合图景
如前所述,当下学界对法治文化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从制度、机构、设施、法律心理等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二是从法治精神、法律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对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界定。广义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的“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
[3] 2 状态”。[4] 三是从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为、物质承载四个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认为“建设法治文化,要抓住制度文化这个关键。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养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5]上述对法治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共同之处,只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本文因关切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故从制度、理念、行为养成等方面来论述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推进路径。
二、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法治建设本身是“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而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及党建等领域的改革只能通过法律的“废、立、改”进行;所有重大的改革须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和协调。[6]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这只是一种对法治的浪漫情怀,不可能是客观实在。法网恢恢,漏洞很多才是立法的真实现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法律漏洞的必然存在。正因为有法律漏洞存在,在现实中有人不理解现代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认为律师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而立法者的理性又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一一规定下来,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不周延性。因此,近代德、瑞等国民法为处理案件需要,在总则编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开篇就规定法的渊源。《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判之。”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审判官应准据确定之学说及先例。”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现在施行于台湾地区的“民 3 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有学者指出该条的国家政策具有一定意识形态及公共政策的意蕴,其功能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的法理,《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第3项的功能。[7](P.47)此真乃至理之言。
(二)立法完善伴随法治文化建设始终
因为法律规定永远不敷现实之需,所以法律的立改废释必然伴随法治文化建设过程的始终。由于法律条文永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将所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明确的文字表现于法条之上,可借简单的推论径予适用。对立法者而言,系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由于社会生活的繁杂与多变,亦非立法者所能完成的工作。解释法律,不宜拘泥法条文字,应发现隐藏于某项规定的法律理由(Ration Legis)或一般法律原则,以适用于法律未明白规定的事项,此系法学与法院的权利与义务,并为促进法律进步的必要途径。”[8](P.812)因此《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精神治国,不是依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治国,这是需要执法者、司法者树立的观念。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相应地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如何有效提高立法质量、准确解释适用法律是摆在当前的主要矛盾。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使法律符合事物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立法应该提高科学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通过平等商谈沟通达成的重叠性共识即为真理。我们知道在判例法系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如果我们从立法的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法官造法”,就会得出“法官造法”是违反法治基本原理的结论。从权力制衡角度来说,法官不能行使立法权。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后,处理案件的法官制定法律规范来适用于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这就违反了权力制衡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理。在判例法系国家,所谓“法官造法”其实是处理案件的法官去寻找法源、发现法律规范——法是蕴含在事物内部规律性的东西,是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它客观存在于事物内部,等待法律适用之人去发现——它不是法官创 4 造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作为“偶尔的立法者”所发现的法律仅对裁判个案具有拘束力,与真正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者创造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经典作家早就指出立法应该是把客观存在的规律(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规律)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在传统乡土社会,乡村里有威望的长者调解邻里纠纷,能够收获良好效果,并不是因为他是好的法律专家,而是因为他很好地把握了乡土社会邻里纠纷如何化解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律。
(三)立法质量应符合法治文化建设的需求
法律并不天然反映人民的利益,法律也不会自动反映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是民意的良好代表,但是立法者未必能把民意代表好。立法者是人不是神,并不天然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可能因为缺少智识,在立法时不能使法律法规很好的反映事物规律和人民利益;也可能因为主观好恶而腐败。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
[9](P.287)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立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源头的腐败。我们无法想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人搞腐败,立法机关就不会有人搞腐败。既然法律是意志的体现,那么在历史上有没有立法者偏私的情况呢?有没有自私自利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在古代东方君主极权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仅是帝王牧民的器具;再如德国纳粹利用法律将犹太人变成次于人类的物,进行野蛮的种族灭绝。正因为如此,所以《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说的正是当前立法的质量尚不符合建设法治文化国家的需求。《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为下位法有可能违反上位法,所以有了《立法法》第78条和第87条的规定。
正因为在现实中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这才彰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奠定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尊崇人人平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须摒弃特权思想
我国传统社会等级森严,在长时段内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由于受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级特权思想在当下社会有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等级特权思想来自于历史惯性,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社会场域,意欲在短时间内解决实乃一种幻景。新中国的建立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成熟的启蒙思想与公民精神的洗礼,传统社会遗留给我们的等级特权思想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当然也发生在法律适用领域。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
[10]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P.332)由于社会历史发展是割不断的,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使得拥有特权思想的群体依然存在。
摒弃特权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在当下社会中拥有特权思想的人,尤其是手中握有权力的某些官员,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而是典型的对上对下的两面人,在适用法律时对待位高权重者是一个样子,对待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又是一个样子。这样的人不是平等对待他面前的每一个人,而是眼睛要么往上看,要么往下看,丧失平等独立人格而根据每个人地位妄下判断。这样的人自己没有独立人格,也不能平等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在适用法律时对上奴颜婢膝,阿谀奉承,百依百顺;对下飞扬跋扈,趾高气扬,吃拿卡要。在现实社会中如果有较多这样的人员执法司法,我们离法治中国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二)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
《决定》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也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近段时期以来,中国政府的铁腕反腐就说明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同时要求“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就特别要求手中握有权杖的各级官员,应该平等尊重所有人人之为人的权利与尊严。人人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平等权是指平等的享有其他权利,所以说,它是一项很特殊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权利内容。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是现代人权的基本要求。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但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的要义不在于人能作为一个生 6 命体生存于世,而是人应该像人一样体面的有尊严的活着。人之所以有尊严,就在于每一个人应当将他人作为一个人来对待。现代文明社会实证法明文禁止一个人自己不把自己当人对待,亦不允许一个人不把他人当人对待。
法治反对特权思想,反对媚上卑下。从人性角度考虑人皆有恻隐之心,都有同情怜悯之感情,也都具有有限的利他性。人人平等是一个人际传承、代际传承的问题。人若无平等之心,法治之路不在。因此,笔者认为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而树立人人平等意识则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四、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以程序正义优先
如果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那么法治首先是程序正义。程序法治是一种新型的法治理论,通过程序法治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彼此互为前提作为一个联合体出现;它为法治各种要素之间,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论辩都设定了符合实践理性的论辩程序和论辩规则;在当今的法治
[6]理论中,存在着一个由形式法治经由实质法治到程序法治的“螺旋式上升”。 然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重实体而轻程序。法治是一项按程序规则治理的事业,本身有其内在规律性。中国的法治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程序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法官裁断纠纷,会受到许多法外因素的侵扰,有时案件的处理无法完全做到实体正义,但是对绝大多数案件却能保障达到程序正义。法律适用要求“法”无二解,但这只能是法律适用者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在。法治要求权利必须得到救济,并且必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到救济。法谚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案件处理有审理期限的要求。法治要求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可能让裁判者无法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如果没有额外的激励机制,亦不必考虑其他利害关系,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对法官而言仅仅是工作而已,大多数法官总是倾向于以最少的时间、花费最少的精力将手中的案件予以裁判,从而更愿意追求程序正义而无额外动力去追求实体正义。
(二)法治文化建设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绝对实现
7 在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上,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们认识的有限理性以及科技发展水平导致有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裁判者依据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裁断必然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有的案件在审限内无法查清事实,甚至给予更长的时间也无法查清事实,或者永远无法查清事实,因此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疑罪从无”理念所体现的价值意蕴并不是被指控之人真的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号称美国世纪审判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以及前妻男朋友案件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结论的不同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辛普森涉嫌谋杀的罪名不成立,但是美国法院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对受害人亲属的民事侵权成立。该案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当地华人报纸一片哗然,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按照中国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辛普森要么杀人了,要么没杀人,客观事实只能是二选一;辛普森如果杀人了,指控谋杀罪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辛普森如果没杀人,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不成立。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其实美国法院的判决对一个法律人而言没什么不可以理解的,法院的判决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所致。当地华人报纸的态度很能说明中国普通民众对法治问题的理解,在当下中国可能有相当数量的普通民众对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一知半解,甚至有很多误解。
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杭州的张氏叔侄案,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等,为什么会发生?原因可以列举很多,我们当然可以指责有关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草菅人命。可是我们有没有站在办案人员立场上想一想老百姓能不能认同案子破不了?尤其是受害者亲属能不能容忍警察案子破不了、犯罪分子抓不到?受害者的亲属能不能容忍法院判决杀害自己亲属的人不被判处死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受害人一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法官因证据不足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有关机关为什么会要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在哲学上根本就做不到,可是老百姓喜欢听这样的说法。在刑事政策的顶层设计中,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冤假错案可能永远不能消除。[11] 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是非圆满性的。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我们每 8 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呼格吉勒图。“限期破案”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可是老百姓对此感觉大快人心。实际上,法治文化建设也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的绝对实现。本文认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实际上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偏执理念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且与秉持实体正义观念有关。
(三)社会利益多元难以达致实体正义的统一标准
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就是实体正义的裁断标准以谁的理解为准?是以谁家的正义、谁家的合理性为裁判标准?有学者指出,“现在中国社会秩序遭遇的最大问题是根本没办法案结事了、平定纠纷”,目前缠讼现象非常严重,“一个案件可以没完没了地反复申诉和处理,制度成本大幅度攀升,有关部门也手足失措”。[12]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目前上访现象缠讼现象非常严重?当事人为什么会缠讼?缠讼现象严重的社会肯定不会是法治社会,大幅度攀升的制度成本有可能让社会无法承受。
当事人缠讼的原因无非如下几个:法官枉法裁判,案件处理不公,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应予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臻实体正义,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大部分无法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和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实体正义标准,但是当事人囿于自身利益和角度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判决结果不服——此类案件应予维持。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未必合乎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正义标准,有时候那只是他个人心中的正义标准。在社会利益多元和当事人利益截然对立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有时无法调和。也许有人会说当前司法腐败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官权力太大、权威太低,当事人不服从判决,怎么办?那么我们禁不住要问,如果不让法院行使终局判断权,那么谁是个案是非最佳的终局判断者?谁做最终判断者更合理?总得有个人或者有个机关给纠纷画个句号吧?本文认为还得由法院来画句号,至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正是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扬弃实体正义、认同程序正义,对纠纷处理结果更容易接受,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五、树立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一)法律运行需要强制力但更需要法治信仰
迄今为止的人类法治实践中,法律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在法律 9 的运行中如果过多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不稳定和法律运行成本增加。在法治社会也不是所有人都会遵守法律,法律的强制力也要运用。但是较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该是法律的强制力备而不用、蓄而不发,或者较少运用强制力,法律的运行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当下中国社会民众遵守规则的意识尚不理想,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差距,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尚未树立法治信仰。
未来的发展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13]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摒弃人治思维、运动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甚至国家暴力去压制”。[14]法治之法需要人们遵守,主要不是强迫人们遵守,而是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是要我遵守,而是我要遵守。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一般认为,只有良善之法才能树立威信,才能让人们信仰。法治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它是民意的体现。人们必定会尊重、遵守自己的意愿。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先生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基于长期研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他认为,“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宿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仰赖警察”。 [15](P.20)我们知道,法律需要人们遵守、需要人们敬畏,但是人们不是因为敬畏而遵守,而是因为心悦诚服、心服口服而遵守。虔诚的宗教徒信仰宗教,不需要外力强迫,而是出于内心真诚的信仰。本文认为没有全社会对法治的真挚信仰是建不成法治社会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需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16]要想信仰法治,内心必先敬畏法治,就像宗教徒敬畏教规和神明一样来敬畏法治。
(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树立法治信仰需要法律实效性为依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信仰法治,不相信法律有实效性,相信找人更靠得住些。在司法实践中有“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说法。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社会现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找人,没有外力干预,法官会不会公正裁判?法官 10 应当会公正裁判案件——法官没有理由不公正裁判案件。在此情形下,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有问题,那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不是裁判者主观愿意如此。既然大家都不相信法律,相信找人找关系更靠得住些,结果就是你去找承办法官,我就去找庭长;你找分管院长,我就去找院长;你找市长,我就去找书记。当然找人的时候是不能空着手去的,这又必然导致贿赂丛生,这种社会环境为权利寻租提供机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民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民众无知,是现实教育民众法律靠不住,不如找人靠得住。过去我们治国理政的方式偏重于人治思维,某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导致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17]不改变上述问题,法治信仰无法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必须认识到,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在当下中国并不是所有的人从内心予以认同法治,“少部分人对现代法治有较透彻的认识并积极倡导法治,大多数人虽然口头上认可法治但并不愿意自己在法治中接受约束”。[18]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信仰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三)反腐肃贪惩治腐败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一方面,在我国科层制的权力结构体制下,领导干部不相信法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则更容易从内部助长腐败贪污的气焰。相反,我们国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如果领导层在观念上拥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就必然在行动上做到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19] 另一方面,民众不相信法律,更相信权力能办事,必然导致攀附权贵,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树立法治信仰,在两个层面上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第一,民众信仰法治,不去找人找关系,权力寻租的机会减少;第二,官员信仰法治,不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的事例减少。腐败滋生,有人说是因为对权力监督不力,所以要加强监督。如此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必将陷入逻辑上不能解决的难题,一是监督需要成本,二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防止监督者权力肥大导致监督者自身的腐败?谁来做最终的监督者?谁来监督最终的监督者是一个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的问题。
官员为何不信仰法律?近期查处的周、徐、苏、令等案件,围绕在他们身边 11 的一帮人,是不是依靠领导人不依靠制度的表现?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都是帮派主义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延安整风时期就反对宗派主义,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20](P.811~829)《反对党八股》[20](P.830~846)中对宗派主义的危害有深刻的论述。近些年来,在官场中拉帮结派抱大腿的“圈子文化”有一定市场,其实质是结党营私的帮派团伙,这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拉帮结派严重玷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不仅把封建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渗入党内生活,而且也将利益交换的商品关系带进党组织,在帮派团伙中形成人身依附,臭味相投。”[21]形成人身依附的人和团伙不可能信仰法治,帮派主义、山头主义都是典型的依靠人不依靠法律的表现,他们信奉的是“朝中有人好做官”,整天围绕小圈子中手中握有权力的干部打转,心里没有党的事业,眼里没有人民的利益,一切以小圈子利益为取舍。怎样改变这个现象?本文认为用人制度不够完善、法治信仰未树立是上述问题长期存在且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重要原因。
(四)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关键
树立法治信仰,必须敬畏法治,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22]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要树立法治信仰必须“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22]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守职业良知与伦理道德,认识到有些事不能做,做人做事都要有公正底线,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真正把法治内化为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指南,让法治变成一种行为习惯、生活方式,是自然而然的生活方式,不是外力强加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从“纸上的法律”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
国民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能够提升其运用法治的能力。《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我们曾专门撰文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应该如何做,从法治教育的内容、师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重在法治意识与行为养成的培养,不在于记住几个 12 法律条文。本文认为中小学法治知识教育对树立法治信仰至关重要,谨防中小学法治教育滑入应试教育的窠臼。
法治信仰未树立的社会是建不成法治国家的。只有全社会信仰法治,把法治当作全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那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便逐渐会从理念走向现实。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23](P.10)法治中国建成之日,便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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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boration-propelling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Zheng chengyou, Han Zhenwen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Shandong 255049) Abstract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better solve the kinds of problems obstacle to law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resolve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rule of law.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onfir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as the important target of the rule of law reform first.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shall plan as a whole and propel collectively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concept exchange, behavior cultivation and so on. 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is the system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Firmly establish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equality is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Believing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valu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Everybody establishing the rule of law faith and making the rule of law as a way of life is the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Keyword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The rule of law spirit; The rule of law belief; constructional path;
第三篇:在“六五”普法中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推进“六五”普法的开展,要突出以法治文化建设为引领,开展全方位、大纵深的法治文化建设。
一是要强化组织保障作用。在一个区域内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区县要建立以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为成员并位为主体的法治文化建设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要有四套班子领导为正副组长、协调部分牵头和参与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镇也建立相应的法治文化建设协调小组。区县、镇(街道)法治文化建设协调小组要召开协调会,研究部署当年法治文化建设的方案。在本区域能下发法治文化建设的文件,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法治文化建设工程。经费保障采取财政预算制、部门协调制、社会运作制等方法解决。在强化组织经费保障的情况下,还要建立法治文化建设的三支队伍。法治文化创作队伍。建立一支有文艺、绘画、书法、剪纸、篆刻、雕刻等文化文艺特长的人员的创作队伍;法制文艺演出队伍,建立或依托地方文艺团体演出法制文艺节目;法制文化广告制作宣传队伍,依托部分广告公司,搞好法治文化的广告宣传。
二是实行分工负责制。县域内的法治文化建设实行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制。如城区、街区、公园广告、招牌等法治文化建设设施由城管局、住建局牵头,协调部分单位参与;文化、文艺创作由文广局牵头,协调部分单位参与,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由教育局牵头,协调部分单位参与。县级各镇级的法治文化建设由各镇负责实施。县法治文化协调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每年并进行总结评比,纳入全年社会千分制考核内容,以推动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同本区域的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
三是以典引路。法治文化建设要以典型引路,不能一哄而上,要握紧拳头,抓好特色,如校园法治文化建设首先要抓好一个学校的法治文化建设的试点,以样板的法治文化校园建设推动全县中小学法治文化校园的建设,如“农民法治文化社区”也要抓好一个样板建设,以典型引路,推动全县法治文化建设的全面推进,以法治文化建设的绚丽多彩推进“六五”普法的春潮滚滚。
第四篇: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研报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必须同步实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工程。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源泉,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建设和谐社会,离
不开法治文化的支撑。只有在农村基层加强法治文化的建设,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的紧迫课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当前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
第五篇: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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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赖先进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
课程前言
各位同学,大家好,这次课我跟大家讲的主题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这个主题主要是跟大家谈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历史问题或者说一个展望。为什么会选这样的一个主题呢?大家可以看可以去了解,就是刚刚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提出了一个重大的任务。在这个任务里面也对建设法治社会做出了部署,那么他的部署正好是我今天给大家讲的题目,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那么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大家介绍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来龙去脉,第一个我想让大家了解一下,我们国家开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历程。第二要回顾一下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第三那么对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进行一个梳理。第四结合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们国家法治社会进行的一些战略性的新部署给大家详细地介绍。第五也就是我们这次讲课的最后一个部分我想重点给大家阐述一下,我们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的一些展望。
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历程
那么下面我就从第一部分开始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历程和回顾。大家知道法律、法治这个词都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古代完全提出法治、法律概念那么是比较少的,那么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了总书记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也是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最为丰富的一个重要部分。习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实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那么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多个层次都阐述了,我党更加重视依靠运用法治的基本方式来治国理政。
我们大家回顾一下历史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在世界的东方诸子百家曾经展开过一次历史上的大的辩论,在这个辩论之中有一个学派提出了早期的,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的法治思想,那么就是韩非子,那么他在这个《韩非子·有度》这个文件文章中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概念。那么虽然我国在那么久远的一个历史,历史结点上提出了这个法治的一些概念,但 1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是自那以后并没有成为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一个主流思想,客观地讲。
那么法治这个概念我们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那么如果从西方的这个历史来追溯源的话,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希腊文明的基石,那么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得出的结论中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也就是说法治应该高于人治,法治应该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的方略。
那么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我们国家的古代社会里,这些朴素的法律思想不可能成为主流思想,也与今天的法治思想也有很大的区别。尤其是我们国家经历了几千年的这个封建社会,那么人治是我国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的方式,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创造过绚丽多彩的文明。然而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贸易为特点的一个陌生人社会取代了原来的熟人社会,人的自主性个体的这个自主性大大增强,价值的判断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那么交易方式也是多样化,各种繁纷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原来的人治国家的一种管理模式与这些需求都很难相容,难以再维系下去。因此到近代以来,我们的仁人志士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些思考。那么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革命先驱,仁人志士探索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那么后来失败了,那么宋教仁也曾经发出一个感叹:不良之政府虽倒,而良政治之建设,未尝有也。
那么自我们新中国建立那一刻起,我们便把法治深深地贯彻了下来,我们国家的建设深刻地打上法治的烙印。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起草了我们国家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那么此后短短的两三年里,近100件法律法令法规得到了颁布,然而要在一个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一个国家实行法治非常的艰难。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断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些宝贵的探索,使国家陷入了无法无天的一个深渊。那么民主法治在当时遭到了践踏。 那么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大幕刚刚拉开的时候便洞察到,只有民主法制才能实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通过了82年宪法,制定了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一大批的法律制定,得到了颁布和施行。那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这个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针。
尤其是1992年春,乔石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的报告中,曾经把邓小平丰富的法制理论概括为建设法制社会的思想,并认为这是一个及其重要的指导思想,那么我想这个恰好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一个思想来源。这个思想来源也是最近,距离我们最近最为直接的一个思想源头。在当前,各方面的体制改革顺利推进,那么很多摸着石头过河,在治理快速发展的国家也是摸索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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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在我党召开十五大的时候,江泽民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任务,法治的一词由此落地,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记得当时英国的一家媒体曾经谈到,依法治国的提出是我们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
那么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立法进程得到了一个明显的加快。到2010年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那么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深化,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策前听证等制度,深入地推进了行政体制改革,公正司法不断提出,那么修改了三大诉讼法,扩大了警务狱务公开,司法检查公开,保障律师执业的权利。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二十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这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遵循。
那么正如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裴伦堡在《中国走向法治的长征》一书所写到,尽管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不是一个版本的自由民主,但中国却是在实实在在的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且法律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就是我对中国开启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个回顾,从我们国家开启法治进程建设的回顾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基本结论,第一我们国家在古代很早很久远的历史的进程中,同和西方同期提出了法治的概念。第二我们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思想、行动是源于改革开放以后。那么第三我们国家重要的进行法治社会建设重要的一个标志是,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上我们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新一届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
那么第二这里我跟大家介绍一下新一届领导人对法治社会建设的讲话和论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三个月后总书记在对当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做出的批示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新要求。事实上我们从总书记从政的一些文章中可以看到,法治一直是总书记从政的基本理念。那么总书记在2005年左右,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对法治工作进行了具体而慎重的思考,尤其是直接提出了建设法制社会的一个构想和目标。
例如在《之江新语》的第五篇著作中,第五篇著作的名字是《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发表于2006年5月15日。他在这个文章中提出,要构建秩序良好的和谐社会,那么其实就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那么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了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了保障,法治为人和自然的和谐提供了制度支持,那么从这些方面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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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么论述了和谐社会就是本质上就是一个法治社会。
那么在《之江新语》的第六篇文章,总书记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这篇文章发表的时间是2006年5月17日,那文章中指出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也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法治也并不体现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透彻的了解,而是努力要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精神,那么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那么以上就是总书记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论述。
那么我们也可以来了解一下,李克强总理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要求和论述,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在李克强总理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精神不仅贯通于政府的依法行政过程中,也是要贯穿于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要贯穿于现代经济建设过程中,那么建设法治政府应该是政府今后的一个重要的任务。那么第二部分这就是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法治政法治社会的一个论述,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社会是新一届政府领导人进行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
三、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
那么第三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那么为什么要给大家介绍,介绍法治社会的内涵和问题呢?由于法治社会这个概念是理论界争议比较多的一个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由于它概念内涵比较广,那么很多人都难以把握它的正确的概念。那么还有第二个重要方面是法治社会建设,在这个建设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现在学者也是莫衷一是。所以我想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些介绍,也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法治社会的内涵
1、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
第一个法治社会的一个内涵,法治社会的内涵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背景,就是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很多人都认为法治社会是一种最佳的社会体制。尤其是人们认识到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对社会发展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而建立、完善社会法治是人们形成的一个基本共识。但是究竟什么是法治,法治社会,核心内容又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例如有人认为具备了完善的法律,那么就应该是法治社会, 4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那么法治社会确实需要有法律的完善,但是有了法律的完善的社会就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因此我们还需要对法治社会的概念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2、法治社会的三个要素
我认为法治社会应该有以下三个要素: (1)契约社会
第一个法治社会首先要表现为契约社会,所谓契约就是人们所共识的并且以此为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都是人们共同意愿和自身意志的体现。因而作为社会契约的最高形式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是人们共同认可的结果,其形成的过程都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法治社会和民主社会相联系,甚至将称之为民主法治社会,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内容都反映着民意,体现着民主,是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可的结果,从这点意义上来讲法律实际上就是在一个民主的产物,是公众认可并且以民主方式所选择的一个社会公共契约,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契约。法律和民主内在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约社会,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法治社会,那么法治首先就应该是表现为一种契约社会,那么契约是法治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要素。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个要素,法治社会是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律一旦实施,任何人或者机构这里还包括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这种法律体系越完善,就距离法治社会越远。因为它在破坏着我们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原则,从这一点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础,我们在现实中必须要坚持这个原则。
据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来看,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还涉及到有多方面的问题,那么我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要处理好强势利益集团和法律的关系。在目前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一个社会结构里,利益集团存在是必然的,那么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要遵守法律,任何的利益集团都不能超越法律,尤其是一些存在的强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既包括拥有很多财富的集团,也包括具有某种垄断地位的、话语权的集团,这里包括媒体。强势的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某些方面的力量,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那么为自身的利益来服务,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面对强势利益集团的影 5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响下,往往会得到受到一些影响和制约。因此一定要把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危及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重要任务,加大对这些方面的一个执法监督。主要是要提高执法情况的透明度,实现一个信息的对称,因为强势利益集团影响社会公正的手段往往是一种暗箱操作,或者说一种黑箱操作,所以只有增强社会透明度才能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影响,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和不遵守法律,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更应该如此。
第二个是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关系。行政权力往往具有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天然优势,为什么这样讲?尤其是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官本位文化如此浓厚的一个国家,这种天然优势尤其的大,因此要坚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在我国违法事件中,行政违法的比例都是非常高的,而且这种违法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以经济发展或者是所谓的民意为理由。那么现在人们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关注,有各种考核指标,但是对行政不依法关注不够,甚至对那些违法性的所谓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能够容忍甚至赞扬,那么似乎只要能带来GDP,违法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有个有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问题,尤其是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这个问题还比较突出。例如我们国家原来宪法明文写的是我们实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因而我国在未修改宪法的这个前提下,进行了市场经济的改革和探索,那么似乎也有违法之嫌,但是这种情况往往是少数。所以我们在防范行政违法这个复杂问题上还要下很大的力气,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行政违法其背后都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3)司法公正
第三个法治社会的要素就是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因为所有的法律最终都要通过司法体制的监督来得到一个实现和贯彻。如果司法不能实现公正,甚至出现司法腐败,那么任何公正和完善的法律都会失效,法治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这种条件下,法律不仅不可能实现,而且还成为某一个机构的帮凶,因此我们需要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那么尤其是要保障司法的权力的相对独立,那么公正公平的行使司法权力。
3、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那么在分析法治社会这个概念的同时,我们想和法治社会还有三个平行的概念,包括法治政府、法治国家。那么这三个概念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我这里想给大家做一个说明。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那么法治国家主要是指整个国 6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家的公权力的法治化,那么法治政府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个法治化,法治社会主要是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当这三个概念在一起使用的时候,它的使用主体是存在重大差异的。
那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相互联系是: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宏大的战略目标。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
那么第二我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问题,那么为了向大家梳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我这里看了不少文章。那么从我的一个了解情况来看,当前我们国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存在一些纠结和问题,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和维权意识不足存在矛盾,这是其中的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群众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却不适应法律程序上的各种限制,一方面对他人侵害自己权益的违法行为义愤填膺,但是另一方面自己却可能坦然地违法,钻法律的漏洞,那么一方面要求诉诸于法律,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维权。一方面大部分人有遇事找政府的一个惯性,那么而且诉求更加的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利的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日益降低。这反过来也会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那么这是对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纠结的描述。
1、“青天”情结比较严重,信访不信法
那么我的总结是这样的法治社会几个问题包括,第一社会上这个“青天”情结比较严重,直接地产生的现象就是信访不信法。随着时代车轮滚滚向前,我们现在进入了法治社会,那依法治国这么多年,但老百姓的“青天”情结依然非常重,似乎没有减少过。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是有体现,也的确有些恶行倚仗一些良政“青天”的拍案得到了处理和重视。即使在法治社会对这些“青天”我们应该也是尊敬和仰慕的,但是在一些个案中,恶行之所以得不到迟迟的惩处,不仅是因为恶人自身凶悍,还是因为他们的周围有一大群捂盖的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那么“青天”惩处歹徒必须要直面这些同事和好友的明枪暗箭,那么而他们凭借自己道德纲中的情操,为正义振臂一呼,从身份上来讲,虽然是一种本分之举,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典范作用。虽然“青天”的作用不可取代,“青天”的意识深入人心,但是在法治社会这个背景下依然不是一个需要大力推广的标本,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一个长期的解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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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题的一个制度化的方式和途径。在理想的法治社会中应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监督机制,任何不法行为都会自动遭到这个机制的处罚和对抗。那么这个机制不因某个结点或某个人的不同,或者是有不同的运作方式和思路,在那样的环境下我想人人都可以成为青天或者是人人都主动或被迫成为青天。正因为有这样的青天情结,导致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现阶段基层的群众普遍存在着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老百姓作为理性人,他们之所以选择信访而不信法,从根本上来言就是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权衡得失利弊的结果,这无可厚非。老百姓不信任法院受到了传统告御状现象的影响,我们国家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面君权至上,那么这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自古以来对惧讼、仇讼的思想,群众还缺乏法律信仰,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和崇拜,再者由于我们在封建社会里面,长期属于司法权和行政权高度合一,老百姓也习惯通过行政的这个手段来解决一些纠纷。并且古代为了避免老百姓冤苦无处可诉的情况发生,产生了直接诉讼的制度,允许老百姓直接向皇帝或者是钦差大人告御状产生了直讼制度,所以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不会选择诉讼程序,而向上一级政府上访。
当然这种信访不信法也与我们的客观的目前的环境的不完善有关系,目前通过司法途径,行政诉讼时间长,信访直接成本比较低。那么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们对普法的力度有所加强,但是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老百姓但是在遇到一些纠纷矛盾的时候,选择向法院走向诉讼程序,诉诸于法律,那么会产生高昂的一个诉讼成本,那么往往这个时候会让很多老百姓望而却步。这里的高成本并非仅仅是直接体现在一个经济成本上,那么还有包括一些这个损耗,时间、精力上的损耗。那么与诉讼相比,信访的这个投入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效率快、效果更高、影响更大,加之国家现在对不法信访欠缺有效的一个制裁措施,因此方便了信访渠道就成为了法律法院诉讼的一个替代品。第二,第二个客观原因是目前法院的案件执行比较难,诉求目的难以真正的实现,执行难问题是我们当代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共同问题。那么这也是造成了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问题,追溯到根本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这应该得到一个理解。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判决无法得到执行的报道出现时,老百姓对法院也就失去了一个信任和信心。从而导致了司法权威在老百姓心目心中的这种地位大大地降低,也就有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说法,那么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下,老百姓会认为自己的利益根本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老百姓自然而然地会走上信访的渠道,即希望与政府来主持公道。总体而言信访不信法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出在社会老百姓的身上,而是政府和法院及社会制度建设上存在重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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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情社会
第二个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是人情社会,人情社会是我们国家社会文化的一大特点,一大传统,也是理解历史与现实的一大关键,也是我们东方和西方社会文化的一个重大的差异。为什么许多西方的规章制度法治传统到中国都变了样啊?为什么中国的关系方如此之胜导致很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做生意会存在很多的幕后交易?为什么腐败现象这么猖獗?那么这背后的原因是很多的,我想人情社会的传统无疑在这个背后起着一个根源性的作用。
它的人情社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人情世故,很多事情都谈人情,那么人情顾名思义就是指人的感情或者是情感,尤其是人们往往是相互的,那么也是感性的,积淀了社会关于感情应该怎样的看法。人情既是情感也是规范,人情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的这些传统在我们当前社会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隐而不彰,无处不在,在重视传统、重视民情人情的今天作用更加彰显。
第二个就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当然社会上有很多我们不可能一一认识。但认识的人对我们来说很重要,一旦有个事在这个充满竞争和资源稀缺的时代,人熟可能对自己会有帮助。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一个农民在传统社会里可能终生不出几十里路,方圆打交道的人基本上都是自己熟悉的人,因此他感到放心。
第三个人情社会的特点是关系社会,熟人社会就是一种关系社会,所有的熟人都是关系,关系对于获取资源,疏通这个制度性的一些约束获取最大的利益至关重要。但是关系双方,关系是双方的并不是单方的,即使是熟人也不一定为人所用,触犯制度是要冒风险的,即使不违规紧缺的资源也往往多人竞争未必落入己手,因此熟人社会还是要靠人情来维系。
3、人治传统
第三个方面的体现是人治传统,我们国家虽然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但是法治传统在社会的生活过程中只是处于一个建立之中,是正在进行时不是完成时。那么另一方面这种人治的传统在相当程度上也严重地存在,它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人情关系,还有一些人情传统结合在一起,使我们自己也是受到了他们深刻地影响。人治传统之所以重要,那么一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很大,很多制度都存在弹性和伸缩的空间,给一些人以伸展腾挪的空间,也就是说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体制上权力比较集中,领导人手中的权力往往很大,而且责任主要对上不对下,因为其权力主要是上面赋予的,下面的监督往往留于形式,真正出了问题也有待于上面的纠正,所以个人在这个社会生活过程当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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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我们的信善的传统有关。西方的政治传统是一个信恶论,即首先假定人人都有七情六欲那么私心杂念,因此任何人掌权都应该进行限制以防作恶。我们国家的这个传统思想是儒家思想,那么儒家恰好是假设人性是向善的,在这种人本善的假设的条件下,这就要求统治者有无限的善,甚至是有圣贤的人格。从客观上来讲这种圣贤人格总体上显得是太高太空,难以落到实处,有时候甚至搞得很虚伪,这个与市场经济的建设背道而驰,这个是我们国家具有人治传统的一个基本的根源。以上就是我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内涵和问题的思考。
四、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新部署
那么我想在这里接着第三个部分,也就是从回到我们当前那么介绍一下最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最新部署。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那么在北京的京西宾馆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出席这次会议总共有199位中央委员,164位候补委员,中央纪律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同志也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就依法治国问题做出全面的部署,那么是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探索和新实践。
那么这次四中全会对建设法治社会第一个战略部署就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那么全会要求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的一个实际出发。
那么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四中全会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来抓。那么我这里给大家梳理了一下四中全会公报上,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一些新的提法。第一个明确地提出了法律应该被信仰,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拥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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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的崇尚者,自觉的遵守者,坚定的捍卫者。
那么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第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那么立法实践不断得到升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要有尊严,而不是因为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法律必须要刻在这个公民的心里,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才有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严格地执法,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的人吃到苦头。每一个准确的判例都可能会增加法律信仰的一块基石,每一次法律判例的失误都可能会成为法律信仰崩塌的链条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树立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的一个基本内容。第三个方面四中全会提到了依法治理,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社会各类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相规明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个四中全会指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那么以上就是我对四中全会最新的一个部署的梳理。
五、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展望
那么最后的这次最后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推进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基本展望。第一我想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从基层来推进中国法治社会建设,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是我们社会活动的主战场和主领域,国家法律贯彻执行的怎么样,民主法治建设建设的怎么样,基层应该是一个晴雨表。基层法治建设在法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份量,是法治中国建设或者是法治社会建设整体推进的一个基本环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实施,我们国家基层法治建设都得到了加强,各地法治建设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攻歼期和深水区,各类社会矛盾叠加,经济形势错综复杂,面对一些法律制度善未完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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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下,必须要强化法治理念,注重从基层推进法律制度建设。
基层法治建设我想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个是法律制度要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第二个不断地总结、探索经验,那么提升法治建设的层次。基层法治建设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的权威,以法律有效实施和群众合法诉求的有效解决为基准,不断地提高社会成员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其次要鼓励基层法治实践进行探索,对实践探索中的有益创新进行及时地推广。第三着力解决基层法治中的一个普遍走过场的一些不好的现象,那么坚持执政为民,坚守法治,秉公执法,公开公正,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
第二个展望方向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有助于带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氛围,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它的基本前提就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遵法,不能把法治作为一种口号,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就不重要。那么不要将法治作为奢侈品,而要把它作为一个必需品,如果你老干部法律意识缺失,法制素养不高,很容易出现这种一言堂,以言代法人治的现象,严重的还会形成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第三个方面公民应该自觉地守法。对于一些法治过程建设那么有序参与,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应该要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提高信仰法律的自觉性,只有内心坚定了它的法律信仰才可能体现在行为上。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必须要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必须这些法律体系必须要得到社会公民的信仰和尊重。但是大量的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地被群众所信仰,在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们对权利充满了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在民众心目中还没有把遵守法律看成一件光荣而崇高的事情。
更有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常常打踢边球、钻空子,有时候还被看作是具有改革精神、有魄力的一种体系。现实中有的领导干部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法律,以改善民生为名义侵犯群众利益,以工作需要为名义彰显特权思想,这就是一些最好的例子。领导干部信仰法律,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牢固理念,把法律的禁止视为雷池和深渊不越一步,真正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的规范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领导干部信任法律必须要摈弃法律工具主义的思维。长期以来我们受到人治思维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把法律作为一种管理目标的工具,而工具是可以替代的,因此也常常出现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事实上法律不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而是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和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意志,这才是本质。当然领导干部信仰法律,也要避免信仰的误区,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因此用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法律,无论制定的多么完善和健全,也会存在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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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第二个从公民的方面来讲,建设法治社会要健全公民自觉守法的机制。在自觉守法方面,公民要我们要增强面向公民的普法宣传,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那么进一步情况对企业管理人员,两新组织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使他们能够掌握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做到诚信守法,依法管理,依法经营。建立的重点应该是依法治理机制,例如建立不诚信记录曝光惩戒机制使不诚信者寸步难行,认真研究依法解决法不资助问题,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维护正常秩序。深化信访制度改革,把信访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来解决,特别是要重视领导干部队伍守法问题,强化领导干部或者是执法人员在法律面前没有例外的意识。
第二还是要健全公民有序参与的机制,人民当家作主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拥有13亿多人口,如果只有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少数人了解法律掌握法律,无论如何都是建成不了法治社会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了,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社会治理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公民参与,执法司法人员依法办案决不是关系门来办案,脱离人民群众办案,要创新工作机制扩大人民有序参与,使群众的意见有序的表达。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国特色的人民评审团制度,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司法权力、司法人员专断,使司法者不敢犯错、犯不了错,即使犯了错也能得到一个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第四个展望方向是培育法治文化,那么从根本上来讲文化是对社会的一个规范和制约,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长期积淀形成的,它体现了对社会法律生活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对法治社会建设起着一个无法替代的作用。那么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实现制度机制、文化的有机统一。前面几个方面我跟大家介绍的是制度机制,那么第四个方面我介绍文化方面。
就是要实现制度机制和文化的有效统一,那么就像我在前面介绍中提到的,我们国家传统中青天情结非常浓厚,历来具有厌讼,甚至耻讼的观念,现在信访不信法、法不责众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领域,那么地方以闹维权的现象还有时发生,必须要培养一个法治文化。第二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要发挥示范的作用,那么这里需要社会上认真地对待法律。
那么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一个人没有信仰就没有敬畏,最会为所欲为。那么人民群众一旦有了法律信仰,那么这就为我们建设法律法治社会提供了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很大的进步,但远远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尤其是没有全面树立起一个普遍的法制信仰。老百姓在生活中所掌握的法律,那么还不够,因此应当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和司法实践活动,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公正,从而自觉地信法守法护法。这里面要把青少年作为法治教育的百年大计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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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把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与掌握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塑造青少年健全公民人格,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长远的基础。
其次还要加强一个法治价值体系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将要把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实现人心大致。不仅要通过立法司法,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那么还要多方位多途径的进行价值体系建设。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主要着力基层法治体系建设,使智力通达到末梢神经,比如我们可以重新调整定位社区的法律地位,那么重塑我国社会基层的组织形态,解决最后一公里的这个失灵现象,确保国家和成员之间的传感通畅。
那么法治还需要和一个德治来进行完美的结合,这也就是自律和他律的一个关系,自律是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是真正意义上的自觉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自律意识越强,法律也就越容易实行,所以我们应该要加强道德和人性教化,启迪人性,那么大力培养既有法治信仰,又有高尚道德情操,既接受他律又能够自律的现代公民群体。那么移风易俗破除到处找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违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现象,让人们把精力主要放到工作和事业上,牢固树立契约意识而不是身份意识,树立平等意识而不是特权意识,认真地对待权利关系和人情世故。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才能取得成功,那么通过法治社会建设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建设,聪明能干的中华民族必将以崭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且充满青春和活力。这就是我向大家在这次课上报告的五个方面的内容。
总结
最后我再跟大家回顾一下,我这次课讲课的基本内容。第一我带领大家回顾了我们国家开启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历程;第二向大家介绍了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论述;第三阐述了我们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和内涵;第四结合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那么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最新部署做了全面的介绍和梳理;第五结合我个人研究,通过一些问题分析充分地和实践比对,那么提出了我们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四条展望。好的,我的这堂课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