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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职业技术学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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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篇:惠州仲恺职业技术学校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名录

1广东科发(国际)电子有限公司韩商合资精密仪器、仪表惠台永盛路8号 2惠成工业房产有限公司 台商合作 兴建工业厂房 惠台路19号 3海格电气有限公司 法商独资 微型断路器 惠台路17号

4高铭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港商独资 开关、插座 惠台路15号 5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 港商独资 家用视听产品 惠台四横路1号

6广东惠台数码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港商合资数字电视机、摄录机惠台路18号 7水原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韩商独资电子自动化设备惠台兴达路21号 8惠州宏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港商合作 五金制品 惠台永盛路18号

9海星建筑防水(惠州)有限公司韩商独资建筑防水、补漏惠台54号小区 10惠州市鼎信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电脑及配件惠台中路18号 11惠州市洪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港商合资物业管理、咨询服务惠台65号小区 12太阳科技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独资染料、商品化技术惠台65号小区 13惠州市正牌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港商合资 新型电子元件 惠台54号小区

14惠州市润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房地产开发、室内装修惠台中路18号 15惠州宝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港商独资 特殊薄膜制造 惠台65号小区

16惠州增子技研制品有限公司 中日合资冲压、塑胶五金制造惠台路19号 17永大涂料(惠州)有限公司 港商独资 油漆 惠台54号小区

18惠州市惠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港商合资 精细化工 惠台54号小区 19惠州保利光电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光纤、光通技术 惠台路45号 20惠州中亨化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光缆填充膏 惠台路45号

21惠州华康龙工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电脑件开发研制 惠台54号小区 22惠州市金福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日用百货、商业配套惠台54号小区. 23惠州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投资开发第二产业 下角中路

24大地酒类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白酒、黄酒、红酒惠台路25号 25惠州市信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机电设备通风空调惠台路18号 26惠州惠台科发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仪器、仪表 惠台54号小区 27惠州惠台仙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光缆及其辅助材料

28惠州市建宇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外引内联、兴办企业

29冠京华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美商独资 高能电池、镇流器

30惠州市四洲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外引内联、房产开发 31东洋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日商独资 机芯

32惠州欧蒙特电子有限公司 中意合资 防盗系统

33惠州恒进彩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印刷

34惠州市长城彩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印刷

35惠州市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实业开发

36惠州市鸿义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塑胶模具制品

37惠州市瑞峰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房地产开发

38惠州市恒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兴办企业

39惠州市华万达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 兴办企业

40惠州市延惠交通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汽车交通能源开发

41瑞德精密工业(惠州)有限公司 台商独资 数码乐器、数码音响

42华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港商独资 各种喇叭

43碟思禧工业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韩商独资

44惠州市大兴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私营 涂料

第二篇: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建 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广东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惠州市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惠州市历史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区管委会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商服、住宅用途的国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为2.0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依法处置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须以公开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公开处置国有留用地的规定。

第六条 明确工作职责。园区、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日常监管、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资料初审把关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留用地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指导、登记办证、入市批准、出让金收取等工作。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负责村企合作审批流程指导、方案审核、组织材料上会、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合作项目建设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环节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区税务部门负责收取有关税费。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使用原则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开发,集约集中建设,用于兴建经济实体项目,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经济收入和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八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民委员会(或组民小组)留用地的面积和地段分布情况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按照居者有其屋的原则,原则上确保村(居)民每户能够在本村民委员会(或组民小组)的其中之一个村企合作项目中分配到一套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住宅。

第十条 留归本村(组)集体所有的物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出售、买卖或转让、抵押等。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方可依法进行处置。

第三章

村企合作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等客观原因,拟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开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允许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成工业或商住等项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中享有的物业分配权益,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中能够分配到相应比例的建筑物业。具体分配比例为:工业物业30%以上、商铺物业15%以上、住宅物业20%以上(上述比例均包括本数)。

建筑物业的面积分配比例,须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最终实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及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

本款所述的工业或商铺物业,是指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工业或者商业用途,可以获得长期永久性收益的工业或者商业经营用房,包括工业厂房及其办公等配套用房、商铺或者其它具有商业用途功能的非住宅房屋。住宅物业是指符合居住使用功能条件、规划报建和产权登记为住宅的房屋。

(二)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能够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及村(组)可分得的住宅和商业建筑面积比例,分配享有相应比例数量的停车位。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合作开发企业在原合同(协议)约定的可建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另行提高容积率,增加可建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对增加的面积部分,仍应当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相应比例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再分配。

第十三条 拟参与合作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资金实力且近3年内无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方式选取。

第四章 国有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程序 第十四条 允许村(组)引入前期合作单位,配合完成村企合作项目开发前相关工作。村(组)拟引入前期合作单位的,须在镇街道指导下,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留用地权属人为村民委员会的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通过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取。

引入前期合作单位的应当签订《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前期合作协议》。《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前期合作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前期工作的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完成时限、权利义务、服务费用、违约责任以及不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的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签订前,协议文本、招标文件和公告须经本村(组)法制副主任或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并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协议签订后10日内须报镇街道备案。

前期合作单位可参与后期村企合作开发但不具备优先权。

第十五条 具备开发条件的国有留用地公开转让(含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村(组)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提出留用地公开转让申请,属地园区、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如符合条件,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发函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二)拟定初步合作开发方案并征求意见。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作土地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拟定《村企合作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村企合作合同(征求意见稿)》,在本村(或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含本数)以上,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回收的村民意见或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村企合作开发方案》(讨论表决稿)、《村企合作合同(讨论表决稿)》提交村民集体表决。

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留用地基本情况(包括地域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国土证号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条件等情况),用地面积及位置、建筑物总面积、建设期限,物业分配比例等。

(三)合作开发方案表决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达到2/3以上或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达到90%以上(含本数,留用地权属人为村民委员会的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形成正式《村企合作开发方案》、《村企合作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表决通过的《村企合作开发方案》、《村企合作合同》及表决结果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属地园区、镇(街道)提出,并签署姓名和留下联系方式。无异议或者经属地园区、镇(街道)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四)提交正式申请。公示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先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提交村企合作开发正式申请和留用地入市申请,同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村企合作开发申请书和入市申请书;

2.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红线界限图和总平面规划方案;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5.《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方案》;

6.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的签到表、会议记录(或会议决议)及其签名确认结果;

7.土地资产《评估报告》;

8.公示记录(照片)及其公示结果说明; 9.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园区、镇街核查和材料报送。属地园区、镇(街道)收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后,须进行审核,同时对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情况、表决签名确认结果及公示情况等程序进行核实把关。符合规定程序和条件的,出具初审核实意见;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齐的,及时退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通知其补充提交。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在收齐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实工作。

属地园区、镇(街道)初审核实通过后,应当拟定《关于上报xxxxx项目村企合作开发方案的请示》(下称《请示》),连同村(组)的《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报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审查。入市申请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请示》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村企合作开发地块的权属情况,具体位置、附坐标的四至范围、使用面积、是否存在土地争议等概况;

2.村企合作开发的主要形式、按规划设计条件计算的建筑物总面积、村(组)享有的物业分配比例等情况;

3.村企合作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及签名确认结果的核查情况;

4.村企合作开发方案及签名确认公示结果核查情况; 5.属地园区、镇(街道)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及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会议联审。收到属地园区、镇(街道)提交的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相关申请材料后,由城市更新发展中心组织审查工作。审查后,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合作开发方案申请材料及入市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暨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联审。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出具会议纪要,并批复。

(七)采取公开方式依法选定合作开发企业。接到入市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属地园区、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转让,在公开转让公告中须明确: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部分,中标竞得人须向政府申请补交地价。

(八)公开转让成交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九)《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竞得人须付清成交转让价款,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企合作合同》,在《村企合作合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得物业的比例、方位、建设时间、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公告规定的金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村企合作合同》后5个工作日向区国土分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出让年限按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确定。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将公开转让成交价款转入区财政账户,视为补交出让金价款。

(十二)区财政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出让金票据,并将成交价款按相关政策拨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在托管银行设立的由属地园区、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标竞得人三方共同监管的资金监管账户。

(十三)中标竞得人到区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完税后区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书》。

(十四)中标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开发建设单位须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向政府提出补交地价申请。

(十五)中标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可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村企合作合同》向三方共管的监管账户申请拨付除履约保证金外的资金,具体金额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中标竞得人逾期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村企合作合同》或者《国有留用地转让合同》的,已交纳的竞买定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项目属地园区、镇(街道)负责监管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以保障村企合作合同能够全面、顺利地履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

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属地园区、镇(街道)应当按照村企合作合同中约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分配权的物业的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时间、进度和村企双方的共同申请,经现场查看核实后,按如下方式分期分批退回合作开发履约保证金给合作企业。

1. 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主体工程完成封顶后30日内,退回总额的30%;

2. 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对应的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整体移交手续实际交付使用后30日内,退回总额的30%; 3. 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对应的建设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办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建筑物业的分户不动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总额的35%; 4. 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村企合作合同约定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更新发展中心会同属地园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纠正。拒不整改或者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建设或者少批多建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制定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方案,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的;

(三)未经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转让,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村企合作合同》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与合作开发及工程建设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报名仲恺区的政府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公益性工程项目和其它村企合作项目:

1.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利益的;

2.严重违约,致使合作开发合同或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不能实现的;

3.无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而中途停止工程建设,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不能按期实现且超过合同履行期六个月以上的;

4.私自转让、转包、抵押、抵偿或者出售项目权益,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权益可能受损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园区、镇(街道)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合作开发建设事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清场责任,由该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属地园区、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

第三篇:2016年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教师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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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教师招聘公告

广东教师招聘、广东教师资格的最新资讯、考试公告及真题资料请详情查看广东教师招聘网,我们会及时更新最新消息! 2016年惠州仲恺高新区公开招聘中小学校长、教师143人公告,中公广东教师考试网现将招聘有关信息整理如下,以供考生参考。

一、仲恺高新区简介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简称“仲恺高新区”)因位于廖仲恺的故乡而得名,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仲恺高新区位于深莞惠区域核心,南靠深圳,西接东莞,毗邻广州、香港。仲恺高新区交通便利,内有惠深、惠河、广惠、莞惠高速公路,京

九、惠澳铁路,临近广州、深圳、香港机场、惠州机场以及惠州港。仲恺高新区下辖陈江、惠环、沥林、潼侨、潼湖5个镇办及仲恺高新科技产业园、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地4大园区。仲恺高新区规划面积约500平方公里,实际开发面积320平方公里,人口50万人。

仲恺高新区有中等职业学校1所,公办中小学32所,民办中小学19所,在校学生5.6万人;幼儿园50所,在园幼儿1.5万人;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4所,成人教育学校、青少年宫、教育基地、企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功能单位齐全。国民教育结构完善,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民办教育齐头并进,2010年通过省教育强区督导验收,2014年通过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督导验收和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区评估。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二)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养和教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服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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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进入考察阶段的拟聘人员需提供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3个月内); 4.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聘用期未满(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的教师不在招聘之列。一经发现,取消其报考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行政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应聘的情形。 (三)资格条件

1.惠州一中东江学校校长

惠州一中东江学校位于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36个班,小学24个班,初中12个班。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总投资1亿元左右,一期工程于2016年7月建成招生。

报考资格:

(1)符合国家对中小学校长任职的基本要求(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教人[1991]38号));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持有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3年以上公办中学正校长岗位任职经历;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高中教师

(1)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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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高中教学工作。有中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级教师、省骨干教师其中一项,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高中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年龄不超过45周岁。

B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同时有3年以上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高中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高中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非在职在编教师

C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同时需满足毕业专业、教师资格证和报考岗位相对应,年龄不超过30周岁。

3.初中教师

(1)A类: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同时有3年以上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中学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中学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B类:非在职在编教师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同时需满足毕业专业、教师资格证和报考岗位相对应,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小学教师

(1)A类: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且最高学历为本科以上,同时有3年以上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学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B类:非在职在编教师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年龄不超过30周岁。

(以上四类人员年龄计算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止;非在职教师岗位包含2016年应届毕业生)

四、岗位要求及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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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区2016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校长、教师岗位要求及职数表(见附件1)

五、优惠措施

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07〕141号)、《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有关规定,对2015年12月前取得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的,报考时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相关条件的考生凭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报考,报名时注明服务的基层项目名称、合格证书编号,并在笔试前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场报名进行加分资格审核。逾期未提供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六、报名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招聘公告。具体招聘岗位专业要求、职数及报名条件在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告。

(二)网上报名。应聘者于2016年4月19日至4月21日登录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仲恺高新区2016年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系统》报名,并在系统中打印《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应聘者于2016年4月22日至4月24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带齐下列资料到仲恺中学日新楼一楼接受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现场领取准考证。

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贴好相片,见附件2),填写《材料目录表》(现场提供)。

2.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同底大一寸彩照1张。

3.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教师报考时需提供教师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非在职在编和非应届毕业生人员需提供档案托管相关证明。

6.在职在编公办学校教师需提供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民办学校教师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保缴交证明、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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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仲恺五路108号,仲恺中学日新楼一楼;咨询电话:0752-389836

9、2609842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1.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年龄以身份证为准。请考生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按照岗位招聘条件进行报考,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资格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初审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2.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3. 资格审查时,若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能出示毕业证书,可提交毕业就业推荐表,但必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提交毕业证原件,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否则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4.资格审查时,若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不能出示教师资格证书,可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各学年完整的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但必须在2016年8月31日前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否则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七、考试程序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报考高中A类教师岗位,经资格审查合格者免笔试,直接面试。

(一)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笔试由区党群办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命题、确定评分标准、组织评卷。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 (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笔试合格人数不足,则按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笔试成绩相同时,视为该岗位面试并列。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考生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面试结束后,考生到候分室等候面试分数,并在成绩单上签名确认。

1.报考校长岗位面试:由自我推荐和答辩组成,满分100分,其中自我推荐占40%、答辩占60%。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管理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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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考教师岗位面试:由技能测试和答辩组成,满分100分,其中技能测试占80%、答辩占20%。

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教师,以讲课形式进行(讲文段或课例)。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技能技巧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以及仪容仪表等综合素质。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以考核专业技能以及说课形式进行,满分100分。其中专业技能50分(音乐考清唱和视唱练耳;美术考素描;体育:足球教师考200米跑和足球技术技能,其他体育教师考200米跑和立定跳远);说课50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等综合素质。

答辩: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普通话水平等综合素质,满分100分。

(三)考试成绩计算

参加笔试加面试人员应聘教师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参加笔试加面试人员应聘校长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参加免笔试岗位的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报考免笔试岗位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即为最终成绩,若同一岗位考生成绩相同的,按照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

笔试、面试地点:仲恺高新区仲恺中学,具体时间将在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另行公布。

八、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所报考岗位职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名单,并在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布。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考察工作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执行。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职位出现空缺时,按该职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九、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区党群办核准后,在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区党群办核准后发放聘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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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用手续、待遇

进入面试考生须作出不主动放弃面试、体检、考察、聘用资格的承诺,同时也须作出若被录用,保证按时报到,按要求履行满最低服务年限职责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我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通知下达之日起30天内办完相关录用或调动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其聘用资格自动取消。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内各项待遇与在职在编人员相同,其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区党群办。同时自愿签订到农村从教服务合同。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聘任期为5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由于学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新招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学校岗位聘用情况聘用。

十一、纪律要求

(一)区纪委(监察与审计局)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区党群办对招聘工作的笔试、面试、体检、考核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本次考试面试聘用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考的,要主动回避。在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要公道正派,严格按政策和本方案执行。 (三)参考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纪律,有违法行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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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惠州仲恺高新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惠南园[2011]30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的函

管委会各部(室)、园区各企业:

根据市、区《关于开展2011年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党委拟定于11月中旬召开以“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促进转型升级、加强一站式服务”为主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为做好会前的征求意见工作,现将征求意见表发给贵单位,请贵单位积极帮助我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就“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方面查找差距和发现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使民主生活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请各部(室)、各企业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10月14日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招雪,联系电话:2598893,传真:2598899。

附件

1、2011年惠南园管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

附件

2、2011年惠南园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 函

附件1:

2011年惠南园管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

备注:此表请于10月14日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招雪,联系电话:2598893,传真:2598899。

附件2:

2011年惠南园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表

备注:此表请于10月14日前报送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招雪,联系电话:2598893,传真:2598899。

第五篇:惠州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要求:

1、 论文提交时间:2012年3月1日前

2、 论文提交学生:10 C1班在外实习学生(没有经过岗位实训学生,在校生提交手工账)

3、 论文提交数字:论文要求2000字以上。

4、 论文提交方式:骆文景老师邮箱

5、 论文设置方式:(1) 论文题目:小一号华文宋体字居中。(2) 目录:宋体四号字。(3)

正文:宋体小四号字两端对齐,段落首行空两字,段落间不需空行,段落标题除可以加黑加阴影外,不得再使用其它任何样式;不需对整篇文章使用表格嵌套;不要使用繁体字和任何背景色。(4) 参考文献、尾注:宋体五号字。

6、毕业设计成绩:一.优秀(90分以上)。(1) 观点正确,证据有力,论证充分,资料翔实,

理论分析深入,理论紧密结合实际;(2)结构严谨,层次清楚,文字通

顺,无错别字;(3) 在某些方面确有一定的突破与创新,有一定的学术

价值或应用价值;

二.良好(80-89分)。(1) 观点正确,论据有力,论证充分,资料翔实,

理论分析比较深入,理论结合实际较好;(2)结构严谨,层次清楚,文

字通顺,无错别字;

三. 合格(60-79分)。(1) 基本观点正确,论据较有力,论证较充分,

资料较充实,理论分析不够深入,理论结合实际较差;(2) 结构尚合理,

层次尚清楚,文字尚通顺,无错别字;

四. 不合格(60分以下)。(1) 基本观点有误,论据无力,缺乏论证,

资料贫乏,分析肤浅,理论脱离实际;(2)结构混乱,层次不清,文字

不通顺,错别字较多。

五.没有提交论文的同学视为放弃论文毕业写作,不能获得成绩。

六.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能抄袭。如有抄袭(论文有三分之一雷同)则

取消此次论文写作成绩。

7、论文题目:浅析会计的监督职能

8、论文格式祥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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