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承诺
第一篇: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承诺
事故善后处理
5·15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来,窑上乡得到了上级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援助,高效有序地开展了抢险救助工作和善后安抚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稳定了死、伤者家属情绪,确保了社会稳定。按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宗旨,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力争解决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同时,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隐患和不足,认真分析和研究,找准症结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排除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善后安抚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善后安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善后安抚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善后安抚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确保善后安抚工作有序进行。
(二)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及时召开乡党政班子会议和乡村干部会议,安排部署善后安抚工作。
(三)慰问安抚,稳定情绪。由班子成员带队,多次到死者、伤者家中及伤者治疗医院进行慰问安抚,并搞好包车人的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其到各死、伤者家中进行慰问,学校也明确了教师包户安抚死、伤者家属中在校就读学生,并配合搞好所包户的学生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稳定。与都匀市石龙乡搞好对接,对甲壤村死者家属进行安抚。
(五)统计情况,协调安排。搞好相关数据(寿衣寿木等下葬准备情况、现有人口数、劳动力数量、生产生活物资等)统计,及时汇报,作好协调和安排,确保安葬物资及时到位。
(七)多方奔走,寻找帮助。乡党委、政府多方筹措资金物资、协调劳动力对死伤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死伤者家属度过难关,得到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民政局、县审计局、教育局、林业局、公路管理段、人行、县计生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积极向县民政局申报死伤者家属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县境内31户21名死、伤者家属均纳入农村低保户,协调都匀市石龙乡将3户14名死者家属纳入农村低保户,每人最低的年低保金500元以上,最高的达600元以上;死者家属每人已领到5000元的补助款和1000斤大米的物资,伤者家属已领到1000元的护理费;教育局每户在校生家属补助300元;邀请吃酒的户主也给受伤户500元、死者家属1000元的补助;目前,县司法局已协调保险公司对伤者500元、死者1000元的赔付。
(八)积极协调,搞好维权。引导和帮助死、伤者家属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乡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司法等部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于2008年6月4日下午,召开死、伤者家属会议,州交警队和司法局领导结合交通肇事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渠道,分别对死、伤家属如何维权进行了讲解和现场解答,有效疏导群众的情绪。
二、工作措施
(一)通过协调司法部门5.15事故作出法律判决。针对5.15发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给我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给死伤者家属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乡党委、政府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协调司法部门免费为伤残人员进行伤残鉴定,通过法律手段为5.15重大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判决。
(二)积极为遇难者家属给予生活上的关心。针对生活上的困难,除了乡党委、政府的关心外,乡班子成员以包户的方式,每人联系2到4户,经常到死、伤者家给予精神的安抚和经济上不低于100元的慰问;春节期间还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得到大量物资分发到死、伤者家里,确保遇难者家属能顺利度过春节等。
(三)积极帮助遇难者家决生产上的困难,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及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给予适当政策、资金倾斜;特别是当前农忙时节,除动员村“两委”干部、广大党员和群众给予临时帮助外,乡政府安排每户300元现金以解决缺乏劳动力的问题,每户各1包尿素和硝铵解决肥料不足的问题,尽全力帮助受难群众度过难关。
(四)积极为伤者解决医疗费用问题,采取各级政府帮扶一点、民政医疗救助一点、合作医疗报销一点、医院减免一点解决,让伤者在医院里安心治疗。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 5.15血的事故教训给了我们全乡人民沉重的打击,为进一步强化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是对过往的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及“三无”车辆上路现象进行排查整治,我乡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加强领导。乡调整加强了工作领导了领导小组,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宣传,落实措施,重点区域重点防守,责任到人,财政到位,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再发生。
(二)加强重视。乡党委政府把道路交通安全列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日程,在干部职工例会上强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开展,每季度与交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我乡道路交通形式研究开展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抓住重点。根据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黔南州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制订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方案和有关制度,建立防控网络和道路交通协会,配备乡交通协管员和村协管员,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与整治、明确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强化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危险路段是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
(四)明确职责。与各村“两委”、各工作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要求各村、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整治各项交通安全隐患。与机动车辆车主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强化车主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宣传。经常组织驾驶员、全体乡村干部职工学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或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采取发放资料、张贴标语、设立警示牌等方式,向车主和群众大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利用赶场天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播放警示教育片。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牌4块,张贴悬挂标语50余幅,书写永久性标语10幅。利用群众办酒的机会向群众或户主宣传严禁包乘违法违章车辆,外出包车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按有关手续办理。
(五)加强学生教育。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让学生从我做起,乘车或行走遵守交通规则,向家长、身边的亲人和朋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影响力。
(六)搞好排查治理。经过5.15事故以后,由派出所民警与昌明交警中队交通协管员加强对我乡通乡的公路和通村公路过往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监查;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村“两委”对通乡通村公路进行道路隐患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不能治理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解决。
四、进一步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排除整治工作
组织乡、村干部及国土所、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经常深入各村寨开展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每个月至少一次。排查内容包括乡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工地、地质灾害、消防、危险化学物品和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食品、山塘水库安全等十个方面。
经排查组人员深入各村寨、各隐患点上排查,我乡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地质灾害、食品、山塘水库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乡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会议,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对需要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问题,乡党委、政府以请示、报告等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及交警、农机等部门反映,积极争取帮助和支持,力争早治理早消除隐患,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开展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车违法载人专项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机局关于立即开展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乡党委政府将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2名,每天对过往车辆进行巡查。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搞好对违法拼装和改装拖拉机的排查和治理、两年及两年以上未检拖拉机和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排查和造册登记、农机驾驶人员和农机操作人员造册登记以及对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的整治等工作。经过道路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监管和我乡领导小组的定期和不定期隐患排查与治理及宣传,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识得到了提高,我乡境内没有再出现农用车违法违规载人的现象。
六、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黔南州人民政府令》,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落实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修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工作组,充实工作人员,积极引导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建立,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七、急需解决的问题
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排除隐患需要上级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1、通乡公路方面。铁厂至窑上镶边公路弯多、弯长、弯急、坡陡、路窄,需进行加宽并油路改造,危险路段警示标志、增设防护栏,防护石墩等。
2、通村公路方面。茶山村谷纪关小桥出现断裂;锅厂到茶山小桥出现桥面毁坏,右边没有护拦;大塘村长寨对面的公路自通路以来每年都在大面积的塌方。这些问题给过往的行人、牲畜、车辆造成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我乡财政紧张每年仅2万余元的税收,需要上级财政及交通部门给予立项改造。
八、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建设。针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继续争取交通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在2009年实施铁厂至窑上镶边公路的加宽油路改造项目;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配合交警部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
(二)加大监管。针对我乡地处边、少、贫的乡镇和交通闭塞的问题,督促派出所坚持每天上路加强对过往车辆的查处。乡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进行至少一次以上隐患排查,防控网络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作好监控。
(三)加大投入。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各方面隐患,由于我乡是纯农业乡,财政困难,将采取几个“一点” 的方式,积极争取上级各有关部门支持,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整治力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强化宣传。在今后工作中强化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五)强化行动。今年是“安全生产年”,随着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我乡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贯穿“三项行动”的始终,切实加强“三个建设”,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乡村安全生产防控网络,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等各项安全工作社会化管理进程。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制度[范文]
阳罗洲镇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进行事
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监站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三)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四)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政府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二)无论发生什么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镇政府都要
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组织,调查组由政府有关领导、安监站、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三)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
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六、事故责任赔偿
(一)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二)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三)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四)损失产量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停车时间(小时)×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
(五)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
(六)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八)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九)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七、事故责任追究
(一)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制度规定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事故教训总结
根据搜集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调查小组应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确定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本原因)估量事故损失并针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讨论,查找应吸取的教训和总结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阳罗洲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
第三篇: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一、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公司成立的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负责应急善后处理工作,其构成成员如下。
1. 组长:
2. 副组长:
3. 组员:
二、认定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1.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必须根据应急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认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
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主要责任人。
2.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事故的严重
程度及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事故伤亡鉴定及赔偿
1.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负责统计事故伤亡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伤亡鉴定工作。
2.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并根据鉴定结果
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赔偿。
四、发布事故信息,消除事故影响
1.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要及时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认真、准确回答大众提出的相关问题。
2.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积极采取各类相关措施,消除事故带来的消极影响。
五、恢复生产
1.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及时统计物料、设备等生产资料的损失情况,并安排增补。
2.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根据相关生产资料的增补情况及生产计划,安排恢复生产。
六、表彰相关人员
1.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人员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实际表
现,确定表彰人员。
2.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表彰。
七、整理并保存事故相关资料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须分类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第四篇:(四)建立危机的善后处理系统。
(四)建立危机的善后处理系统。危机的善后处理系统是消除由于危机造成的不良影响,重振政府形象的关键,如果做得不好,同样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有时还会引出新的危机,因此必须克服重事态平息、轻善后处理的错误做法。
一是及时处理善后。例如灾区的恢复重建,受灾人员的救助,及时与外界相关组织通报情况,加强媒体的宣传工作等;
二是消除“危机后遗症”。广泛利用社会力量,争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乃至于国际的道义支持和物质援助,对危机相关伤亡或遭受损害人员进行安抚,摆脱危机阴影,重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扭转被动局面;
三是在危机处理善后工作结束后,政府应建立危机资料库,将危机产生的原因、经过、处理方法及其效果、经验教训等详细记录,并总结经验教训,为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提高危机处理能力、管理水平及预防和有效解决新的危机事件提供参考。例如:1998年大洪水后,国家通过认真总结教训,加强了对长江沿岸的生态保护工作,制定了退耕还林的一系列政策,为从根本上防范洪涝灾害提供了保障。可以说,长江抗洪解决了我们的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安全问题。
2003年抗击非典这场突如其来、惊心动魄的斗争又给了我们许多重要的启示。正如恩格斯所说:“一个聪明的民族,从灾难和错误中学到的东西会比平时多得多”。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一条腿长、社会发展一条腿短
1 的问题。二是必须在全社会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公共安全形势的基础上,作出了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
2003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把社会建设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一道,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并明确提出了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任务。可以说,SARS解决了我们在公共卫生以及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方面的问题。
而今年的四川汶川大地震和南方雪灾我的学习体会是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第一个,合作的问题、协调的问题;第二个,知识和能力的问题。合作和协调的问题,南方大雪灾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教训,就是部门之间的合作、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作、老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我想这方面今后必须要进行考虑。关于南方大雪灾,正如OECD所提出的,它是一个系统性的风险,是一个系统性的灾害。在这个系统性中间,如果有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或者一个地方不进行合作的话,它中间一个连续性、连贯性会中断,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反思抗雪救灾的教训,不难发现条块分割、利益多元的弊端。突发事件来临,由谁来提出处置动议?谁来整合跨部门、跨区域的应急预案?遇到人事变动,岗位责任制如何落实?
这一连串疑问的背后,是一些地方在雪灾之初,应急工作不到位的事实:个别公路收费站全然不顾已经排起长龙的车队,人为增加道路拥堵;有的区域和行业间应急预案,衔接不畅;基层应急部门没有应急状态下组织指挥的职责,眼看着错失抗灾良机……如何加强组织协调以增强综合减灾能力将成为今后应急工作的一个重点。
在雪灾中,由于电路中断,不少地市的党委政府都不得不点着蜡烛开会。实际上,在雪灾期间各地关于防灾物资不足的消息不时传出:有的县城商店里找不到一个手电筒;有的妇产科医院连自备电源都没有,只能紧急转移产妇;有的城市只有电影院有一台小型发电机……重庆市社科院研究员胡玻认为:“应急储备不足,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鲜明对比,折射出应对灾难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改革开放30年,大家都认识到‘发展是硬道理’的重要性,但是对‘发展要有安全性、持续性’的认识有待加深。”
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目前我们依然缺乏足够的经验,还没有总结出带有规律性的科学理论,但实践中的许多事例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我国最早的高速公路之一,京津塘高速路宽26米,紧急停车道宽2.5米,比现行标准分别少了2米和1米,这一差距使得这条高速公路事故频发。“雪灾给予我们的启示实在太多,关键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增强科学发展意识。”唯有这样才能够让我们今后面对巨灾时更加从容,更加有条不紊。”
随着2008年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神舟七号成功发射升空,宇航员成功完成太空仓外活动之后,标志着我们进入一
3 个新的国家,我国越来越现代化,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复杂。在这中间,相互协调、合作也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的最基本的东西。
当然,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没有一个绝对的模式,关键是要有危机意识,洞察先机,抓住时效,妥善处理,化解危机。可以说,危机管理是一门全面与永远的管理艺术,需要各级政府和我们广大公务员根据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从中摸索和掌握具有普遍意义的危机管理规律。危机并不可怕,有时甚至是我们政府提高危机管理水平、提升执政能力的一次契机。我坚信,在我们广大公务员齐心协力的配合下,一个主动负责的政府,必将会带领民众从危机中走出来,并赢得更多的信任与期望。
第五篇:职工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制度2015.8(整理)
职工死亡的善后处理制度
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因公、因病死亡后,应组织做好善后工作。为妥善处理职工死亡后丧葬工作,对原《职工死亡的善后处理制度》做如下修订:
一、丧事主办和抚恤
1.在职职工死亡:由医院工会及职工生前所在科室主办。
2.离退休职工死亡,由离退休管理办公室及退休前所在科室主办。 3.主办单位的主要任务: 做好家属的安慰工作;
协助通知不在身边的家属;
组织遗体告别会或追悼会的有关事宜; 通知家属办理善后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讣告发布及生平简介的撰写
1.在职职工逝世后,在医院内发布讣告。讣告由院办起草,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参加工作和入党时间以及何时、何地、因何原因逝世、最终年龄、葬礼时间、乘车地点等。
2.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死亡,生平简介统一由组织人事科撰写,并充分征求去世者家属意见进行修改。
三、遗体告别会
1.正处长级干部遗体告别会由学校校级领导或医院院级正职领导做生平简介。
2.副处长级别干部或三级(含三级)以上正高职称职工,遗体告别会由医院院级正职或副职领导做生平简介。
3.正高级职称,遗体告别会由医院副职领导做生平简介。
4.副高级职称及正科级以上干部,按专业分别由医务科、护理部领导做生平简介,其他专业由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科室领导做生平简介。
5.其余职称的职工死亡后,遗体告别会由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科室领导做生平简介。
四、召开遗体告别会的,医院后勤管理部应配合做好车辆的安排。
五、治丧规格、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相冲突的内容,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二附院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