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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现实困境论文(精选)

程序正义的现实困境论文法治的程度, 可以主要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进行衡量。程序正义可以有助于平衡并合理解决相互冲突的利益。通过程序正义, 可以有效地限制恣意, 保证理性选择。但在现实中, 程序正义仍面临种种困境。一、程序正。

程序正义的现实困境论文

法治的程度, 可以主要用国家和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进行衡量。程序正义可以有助于平衡并合理解决相互冲突的利益。通过程序正义, 可以有效地限制恣意, 保证理性选择。但在现实中, 程序正义仍面临种种困境。

一、程序正义的概述

(一) 程序正义的基本涵义

程序正义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正义的实质, 强调各方主体地位平等, 以及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1]程序正义是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 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2]程序正义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正义”, 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正义”, 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

(二) 程序正义的理论渊源

程序正义观念源于英国, 后来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程序正义的规范表达最早见于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 中华法系在法律体例上形成“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的格局, 并没有形成程序正义的理论。直到20世纪90年代, 我国学者才真正开始对程序正义展开研究。

(三) 程序正义的标准

我国的众多学者都试图对程序正义制定一个标准, 他们对程序公正的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

而总的来说, 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包含以下三点:

第一, 法官中立。法官中立, 是程序的基础。[3]法官的中立在诉讼结构中, 可以明确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 对案件保持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 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的首要标准。

第二, 当事人平等。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二是法院保护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 程序公开。它是指诉讼程序的过程都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公开。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体现公平、正义。在英美法系国家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进行公开, 当事人和旁听者能够目睹法官们的争论及其结果;而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 如日本和德国, 也在近年来, 允许公布不同的意见。[4]

二、我国程序正义的现状

在今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 “依法治国”成为主题, 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将得到更好的基础和条件。但是, 不可忽视的是, 现今我国程序正义的现状仍让人担忧。

(一) 重视实体正义, 忽视程序正义

我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诟病。主要有以下错误认识:第一, “程序正义是为克服一些人普遍认为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而存在的, 它只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充分条件。”[5]第二, 为了实现实体上的正义, 可以牺牲程序正义。

(二) 程序方面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现今的立法还有待完善。从诉讼的整个程序, 到一些具体的侦查手段, 我国在立法上还存在缺陷, 主要表现在立法上过于笼统或者立法上的缺失。若在立法上不能明确、细致地对各程序进行规范, 执法人员也就很难得到行为指导。

(三) 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人员随意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屡见不鲜。

第一, 在立案程序中, 出现不立案的情况。同时, 刑讯逼供虽然已经被明确禁止, 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变相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折磨, 被逼招供。

第二, 在审判阶段。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司法人员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或者强迫调解。[6]同时, 在判决书中, 法官往往对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没有进行解释。

(四) 程序的公开程度不足

我国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 在实践中, 也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例如, 庭审过程允许旁听、网上直播审判、判决书公开等。但是, 程序公开的程序还远远不够。例如:我国刑事诉讼中违反规定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在非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对一些重大案件和敏感案件, 甚至禁止公众旁听。程序正义应当为看得见的正义, 对这些案件的“秘密”审理, 显然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长此以往, 更会造成社会大众的胡乱猜测, 引起社会不安。

三、我国程序正义形成的阻碍因素

(一) 历史因素

我国古代的司法并不完善, 以至于至今仍留下一些有害影响。我国的法制传统就是“重实体、轻程序”, 为了达到结果的正义, 不惜手段。不难发现, 我国刑讯逼供存在于很长的历史中。同时, 我国自古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对“情”十分看重, 也就形成了人情社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在案件中融入情感, 就容易产生司法腐败或, 造成司法不公。

(二) 制度的欠缺

1. 程序立法的欠缺

我国对一些程序上的立法还不尽完善, 一些制度存在很大的空白, 或者规定模糊。要实现程序正义, 首先就要使程序有法可依, 才可能实现程序的正义。

2. 对司法人员违反程序缺乏具体的惩戒制度

要让司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执法, 除了对其要进行系统的司法教育, 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外, 对其违法行为还应有具体的惩戒措施。这些惩戒的手段应该分为机关内部的惩戒措施和外部惩戒措施。内部惩戒措施主要用于当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 但为对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使用。外部惩戒措施就是当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 对案件已经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对其进行制裁。这样, 就能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 也能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 法官的独立审判的障碍

在诉讼的过程中, 法官应当处于中立的地位, 只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但实践中, 法官有的时候会受制于党委和地方政府, 不能放心大胆地运用法律来对案件进行受理。再者,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也是阻碍审判程序正义的一大障碍。

四、对我国实现程序正义的建议

(一) 完善程序制度

1. 完善现存的程序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些程序性的规定规范得比较笼统, 缺乏详细的规定。例如, 《刑事诉讼法》的第184条规定中并没有对“严格的批准手续”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另一方面, 需要对一些立法上的空白进行填补。例如, 《刑事诉讼法》将辨认笔录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 但是却没有对辨认过程进行详细的规定。

2. 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法的惩戒制度

要完善程序制度, 就不可忽略确立程序法律后果。我国对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全面的制裁措施。[7]。明确规定司法人员违反程序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以及违反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明确惩处的机关, 以防推诿。

(二) 加强对程序正当的监督

法律的公正以宪法的公正为本, 程序的正义以宪政程序的正义为要。[8]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对于程序正当的监督还比较缺乏。可见, 加强对程序正当的监督势在必行。

摘要: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也是世界各国不断努力探索和追求的目标。我国也不例外, 要实现全面法治, 就要追求程序正义。但在现实中, 因为种种原因, 使我国仍存在不少违背程序正义的现象。要从程序正义的困境走出来, 就要立足我国国情, 完善制度建设, 最终走向程序正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困境,完善

参考文献

[1] 肖庆华.论程序正义的实现[J].兰州学报, 2007 (6) :55-56.

[2] [美]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80.

[3]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 1993 (25) .

[4]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 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 1990:174.

[5] 陈卫东.程序比较论[J].程序法研究, 1993 (1) :14

[6] 张金明, 岳丰.程序正义的理想和现实——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分析[J].法治博览, 2014 (2) :20-22.

[7] 毛忠华.程序正义问题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 2010.

[8]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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