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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2017年33号文件(精选)

徐政发2017年33号文件第一篇:徐政发2017年33号文件刘政发〔2011〕33号刘厂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刘厂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的通知各村(社区)、镇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镇人民政府决定成。

徐政发2017年33号文件

第一篇:徐政发2017年33号文件

刘政发〔2011〕33号

刘厂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刘厂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的

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刘厂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刘志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李丽娟镇党政办主任

余宗友刘厂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成员:李万楷镇武装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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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顺帮刘厂派出所所长

李欣荣刘厂财政所所长

刘绍君镇民办主任

朱永军刘厂水保站站长

郭德逵镇经济办主任

王学周刘厂农科站站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管理所,由余宗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

二О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地质灾害机构领导组通知

抄报:祥云县国土资源局。

刘厂镇党政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

-2-

第二篇:鲁政发2010(31)号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定位,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着眼于破解“三农”难题、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探索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和发展途径,从创新农村现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设“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再到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发展活力日益增强,经济实力快速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已成为新时期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省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省委省政府“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决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资源的新模式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加快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努力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突出重点,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一)继续推进农村现代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从县域整合资源起步,继续加快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在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将规范化服务向农民身边延伸的同时,大力推进联合与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联合采购平台,进而推进产权联合。

(二)全面推进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创新经营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的运营模式;发挥联合优势,组建农产品经营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

(三)大力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与基层组织紧密结合建立农资市场新秩序。减少经营环节,实施由县域配送中心对农户的化肥直供;开展以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防治为重点的技术服务,将农资经营和生产服务紧密结合。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不断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着眼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经营业务。把握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公司;以省公司为龙头,依托市、县供销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拣中心,建立布局合理、运作有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络;投资建设深加工项目,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五)扎实推进以经营性服务项目为主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坚持“政府引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运营管理模式,在继续搞好各地试点的同时,选择财力和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一批县(市、区),全面推进服务中心发展。各级政府可依托供销合作社主办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六)探索推进农村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生产经营合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搭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融资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系统内安全统筹业务平台,在其领办的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之间的资金调剂机制。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三、改革创新,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积极适应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需要,以联合社为核心,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社有企业为龙头,推进联合与合作,建设植根“三农”、三位一体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直接组织农民、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为标准,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发展。彻底转变观念和经营方式,改造、重组、壮大原有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

新体系过程中,带动发展新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其成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业发展。着眼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适应“三农”需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供销合作社特点,发展公司企业。支持县级供销合作社加快发展日用品、农产品、农资、再生资源和信用担保等公司;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公司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省、市联社组织推进联合与合作,发展大公司、建设大网络、搭建大平台。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联合社工作职能,将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各项任务赋予联合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以及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推进联合发展。加快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的纵向联合和各地供销合作社之间的横向合作,构建全省和区域性经营服务网络。吸纳和联合各类经营服务主体,构建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积极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构建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市、县政府也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设立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会同省供销合作社研究确定有关扶持项目,共同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省供销合作社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必要的经费补贴。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创新。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强化为农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综合服务功能,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领办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优势,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当地农民培训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等有关涉农科技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申报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信息化网络建设项目,列入各级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承担棉花储备、进出口等任务。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职能。

(三)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现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用地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四)加快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地方政策性挂账,从2010年起,由省、市、县政府制定办法抓紧处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财政贴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特别是对停业、破产企业的呆坏账要尽快处置。各地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社员股金专项贷款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五)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处置、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等事项,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应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和文化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就业,广泛吸纳农村各类能人加入供销合作社队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继续弘扬“迎难而上、百折不挠,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真心为民”的光荣传统和时代精神,加强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确立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核心价值观,确保供销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合作社 意见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3月26日印发

第三篇:33号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

审计法务部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

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

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

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在此基础

审计法务部

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

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3、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

土地出让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市政府统筹安排拨付给各区或相关单位的土地出让金,是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或相关单位的补助,各级财政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同时,市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对各项财政资金也应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安排。属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应与城建项目对接;其他建设发展项目也要与相关的投入有效衔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四篇:浙政发〔2008〕38号耕地占用税文件

浙政发〔2008〕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核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每平方米为50元。

(二)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富阳市、临安市、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嘉善县、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东阳市、温岭市、玉环县,每平方米为45元。

(三)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海盐县、嵊州市、新昌县、兰溪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龙游市、江山市、常山县、岱山县、嵊泗县、临海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缙云县、遂昌县,每平方米为35元。

(四)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开化县、云和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每平方米为25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其适用税额在前款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盐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其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明确征管机关

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三、明确减免税有关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十分紧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暂行条例》的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工作联系制度,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耕地占用税征管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农用地转用和单独选址项目情况。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耕地占用税征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纳税人未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凡2008年1月1日起占用耕地的,按《暂行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涉及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以及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1987年8月5日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的通知》(浙政〔1987〕4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第五篇: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1]1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鄂政发[2011]1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在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积极参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努力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科学民主决策,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行政问责,规范行政行为,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自身建设,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等58个单位“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各级行政机关要以示范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服务和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

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国家安全局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江岸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青山区地方税务局

黄石市司法局

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谷城县人民政府

襄阳市环境保护局

襄阳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民防办公室

襄阳市气象局

襄阳市卫生监督局

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松滋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文化局

荆州市统计局

荆州市国家税务局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

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十堰市公安局

应城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审计局

孝感市烟草专卖局

钟祥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审计局

荆门市物价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交通运输局

武穴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赤壁市人民政府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建始县人民政府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林业局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仙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潜江市高石碑镇人民政府潜江市农业局

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潜江市粮食局

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神农架林区木鱼镇人民政府神农架林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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