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停车收费通知
第一篇:物业小区停车收费通知
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通 知
各位车主: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经公司研究并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决定从2013年元月1日起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收取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具体规定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司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场地及停车管理服务,凡进出小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并随卡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一车一卡,凭卡放行。
二、进入小区的车辆须服从当班保安人员指挥,驶停入不影响交通和业主正常使用的指定位置,禁止在小区停放3吨以上货车。
三、收费标准:
1、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60元,年票每辆每年60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月票每辆每月80元,年票每辆每年800元。
3、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累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不收费,2小时至12小时收费5元,12小时至24小时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每天(连续24小时)收费。
4、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收取费用;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收费标准待小区内建好固定停车棚后另行制定。
5、本收费标准为2015标准。
五、本通知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 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甬价费〔2008〕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
(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
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关于重新明确太和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价局
房地产管理局
太价费字【2014】011号
关于重新明确太和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
(一)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
我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价。按照管理服务内容和等级评定标准,实行考评定级、按级收费、定期复审的等级收费管理制度。收费等级分为四级,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收。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阜阳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阜价房[2009]214号《关于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分等定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中的标准进行自评,填报《物业服务等级考核申请表》,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考评确认。具体收费标准: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范围内约定,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对具体收费标准双方约定不成的,其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一费制”。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包含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保养、检测、维修费用等。为便于物业服务管理,住宅小区公共能耗费用(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弱电系统、公共用水等),按照合理分摊的原则计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二次供水用电可据实分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高层住宅一楼免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二)前期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要根据物业服务特点和要求,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将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审核备案。
申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2、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的书面申请;
3、成本核算资料;
4、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建设单位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宅服务收费标准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获得“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相应的幅度。“优秀住宅小区”称号被取消,停止上浮收费,恢复原收费标准。
二、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中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见附表一。物业企业同业主委员会或开发企业约定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浮动幅度。
三、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大型客车、货车和危险标志车辆不允许停放在住宅小区内。
四、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
住宅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实施装饰装修应按照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堆放装饰装修垃圾,并负责及时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向装修人员收取出入证费等。
五、物业收费预收时限,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04‟92号)规定执行。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业主与物业公司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时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首批住房交付前30日,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小区的醒目位置、收费点等地方,将物业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物业企业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将物业企业收费情况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无证收费、证照超期收费、收费不公示、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太和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太和县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太价费字【2010】03号)同时废止。
附:
1、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2、太和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太和县物价局太和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报:阜阳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附件1:
太和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附表2:
太和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翰林广场业主群QQ:299190538
(欢迎业主入群共同维权,入群时注明是几号楼业主及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
县物价局:8623953市物价局:2198209安徽省物价局:0551—12538
第五篇: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
[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
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4、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5、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简图;
6、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七、实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停车服务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2、实行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经物价检查机关监制的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3、封闭式小区实行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小区车辆出入证(出入证制作费用在停车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做好车辆进出相关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工作。
八、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九、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是否相应承担车辆保管责任,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商议收费标准时一并明确,并在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时约定。
十、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司法或行政执法车、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十
一、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的规定,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二)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四)收费不出示《停车场(点)收费员证》;
(五)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
(六)向进出住宅小区的机动车辆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
(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车辆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十
二、物业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十
三、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收费标准:
1、室内停车场:(1)小型汽车:业主拥有车位使用权的(不含独用车库)40元/辆、月;业主不拥有车位使用权的250元/辆、月。(2)摩托车15元/辆、月。(3)三轮车10元/辆、月。(4)自行车(电瓶车)5元/辆、月。
2、室外专用停车场:小型汽车80元/辆、月。
3、零散性占地停车(含道路两侧停车):小型汽车60元/辆、
月。
4、大型车按小型车加倍计收。
5、机械式停车位可在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6、各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