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监管与发展
第一篇:影子银行的监管与发展
影子银行的发展与创新监管方法
影子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和问题
摘
要:影子银行体系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产生、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危机后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广泛重视。普遍认为,影子银行是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影子银行的问题,不仅存在与美国,也存在于中国。近年来,随着银根缩紧,金融创新的步伐加快,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又有了抬头的趋势。本文将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特点,探讨在中国的影子银行监管问题。我国近年来,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带来了高风险的杠杆操作和过度的金融创新,由此也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影子银行已成为我国金融稳定的一个新威胁。基于上述情况,本文在阐述影子银行系统的基本概况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关键字:影子银行体系 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一、影子银行体系概述
1、什么是影子银行
所谓“影子银行”,目前并未有一个明析的定义,但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平行,除了吸收存款外,“影子银行”经营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 SIV) 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
2、影子银行的特点
影子银行体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影子银行基本不爱监管或受到的监管很少。这是影子银行最大的特点,由于影子银行都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不需要受到类似银行的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不公开、不透明,相对比较隐秘;其经营背后也没有类似传统银行拥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等保护机制,这使得其潜在经营风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非常复杂,这些金融衍生品交易大都在场外柜台交易市场进行,鲜有公开的可以披露的信息。其次,高杠杆性。由于影子银行没有强制的法定准备金规定,所以其资本运作的杠杆率很高,用少量资金即可带动较大规模的资本,从而放大了运作的风险。再次,表外性。由于自身缺乏渠道能力,影子银行需要与传统银行进行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多方“共赢”。比如,商业银行可以深度参与投资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但这些业务都游离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之外,给商业银行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影子银行在中国
影子银行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但是,其在中国的深度和表现 形式与美国的影子银行问题既存在相似的地方,也存在着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中美两国影子银行的运作模式和杠杆率差异较大。美国的影子银行的特点在于通过复杂的资产证券化来进行的高杠杆交易。2007年,只有高盛的杠杆率低于3 0倍,雷曼兄弟、美林证券以及摩根斯丹利均超过30倍。我国投资银行目前的收益大部分来自股票承销发行以及中介费用,并且杠杆率远远低于美国投行。其次,中美两国影子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资产证券化率差别 很大。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 年,截至2009 年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总规模仅有667. 83 亿元,规模非常之小。而截至2008 年7月末,美国仅抵押债务凭证( CDO) 的证券总价值就已经超过了9 万亿美元。可以说,从问题的严重性来看,中国的影子银行问题与美国相比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表现,在于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问题。这些问题,同样具有影子银行的表外性和隐蔽性两个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2010 年新增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6. 33 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44. 4%,这意味着被称为中国版“影子银行”的所谓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已经逼近半壁江山。如果不加紧治理,那么,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金融风险又将重演。
三、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实行资本项目管制且缺乏对冲工具,机构范畴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是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发展较慢,较之欧美而言才刚刚起步,并在业务模式上与欧美存在较大差别。按照表外融资的定义,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则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产品和民间融资体系等。
1、信贷资产证券化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自2005年试点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产品类型逐步丰富,发起机构和基础资产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从发行量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量逐年递增,现已有16支产品问世。其中:普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10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2支、重整资产支持证券3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1 支,资产价值达到667.83亿元。从发起主体来看,试点机构从初期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逐步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仍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产品规模小、结构简单、流动性差、发行难度高,类似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也没有对金融市场形成足够的影响力。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场参与者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导,信贷资产风险仍集中在银行系统内部;二是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入池资产标准、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范围、发行要求、信息披露责任等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亟待完善。随着2008年以来信贷规模的迅速攀升,受制于监管指标要求等压力,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非标准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取代了信贷证券化的标准模式,并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取得较快发展,但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等途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尚未作出合理调整,有可能导致信贷资产游离于表外的潜在风险隐患。
2、银行理财产品
截至2010年末,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共有存续期个人理财产品7 049款,账面余额为1.7万亿元③。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较快,与此同时,银行理财的过快发展势必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银行追求理财规模的增长较快,个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向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铁公基”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影响了宏观调控的实际效果,并给银行带来一系列风险隐患。二是以新融资类理财业务模式规避银信合作监管。如个别银行绕过信托开展委托贷款理财业务,以理财资金作为资金来源,通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来变相融资。又如个别银行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规避银信合作监管要求。
3、民间融资体系
活跃的民间资本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特殊的组成部分,并主要以民间借贷和民间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根据人民银行数据统计,截至2008年3月末,我国民间借贷余额约为2.25万亿。截止2010年6月,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典当总额达847亿元。同时,随着微小企业贷款需求增长的加快,金融脱媒的发展,“个人对个人”(Peer toPeer)的贷款模式,即不通过金融中介的方式融通资金,也在市场上悄然出现。由此产生的问题包括:一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通常较高,利息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破产清算的风险。二是少数民间融资从银行体系流出并再流向企业,扮演了“资金掮客”的角色,不仅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三是民间私募基金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且未纳入监管范畴,成为滋生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因素。
四、加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建议
有市场人士初步估算了国内“影子银行”的规模: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存量大约在4 万亿元左右,再加上信托产品,二者的规模大约在5 万亿到6 万亿元;如果民间融资规模也按4 万亿元估算,中国目前的“影子银行”金融体系大约运营着人民币10 万亿元左右的资金。中国整体银行的存款总量大约为80 万亿元,贷款总量差不多在55 万亿元,这意味着“影子银行”大约占整个市场容量的12%-15%左右。对于蓬勃发展、创新频繁的影子银行体系,宏观金融管理部门当然不该采用“一刀切”的简单做法,而要适应其发展,改进措施和方法,建立新的宏观金融管理体系。我认为,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
1、规范稳健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金融产品的创新只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并不能减少风险,其基础产品的质量是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所在。而衍生产品创新的程度越高,其累积的风险程度也越高。此次涉及全球的次贷危机正是由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过度创新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累积而引发的。所以,我国金融业要充分吸取教训,保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对经济的效用有正负两方面,其正、负效用的发挥不仅取决于金融产品创新的方向和立足点,还取决于金融产品创新的规范性。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提高金融运作效率,进而整体增加社会效益。但是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社会效益和个体效益经常是不一致的。作为微观经济主体,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中注重微观效益和增加收益,注重规避管制,这可能会破坏宏观金融秩序。因此,在激活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动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监管,将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中。有效地规范金融产品创新,可使其推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将负面效果减至最小。
2、改进货币政策调节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货币政策在短期并非是“中性”的,它可以稳定经济,但使用不当也会加剧经济的不稳定。对于影子银行而言,货币政策可谓是一把双刃剑。在次贷危机之前,宽松政策促进了影子银行迅速膨胀,而后紧缩的货币政策又将其扼杀,最终诱发危机。这一结果显然与实施货币政策的初衷相背离,原因在于影子银行通过金融创新,也具备了一定信用创造能力,改变了传统社会信用生成模式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央银行仅仅通过传统信贷控制、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利率手段来调节经济,其效果必定大打折扣,甚至与调节目标相悖。为此,中央银行必须系统研究影子银行给经济带来的改变,重新界定“货币发行权”监管范围,不断改善货币政策调节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准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提高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程度
设计信息披露机制将成为未来对影子银行系统监管的重点。我们应致力于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统
一、及时、完整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在于“不透明”,因此,对其进行管理的前提,自然是获取充分、及时的信息。此次危机的爆发,充分反映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庞大的影子银行缺乏及时的跟踪监管(我国的宏观金融管理部门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等,也缺乏统
一、及时和完整的信息)。由此可见,美国《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影子银行监管强调的首要目标,就是全面提高信息透明度。因此,我国应该吸取美国的教训,加强场外交易监管,确保任何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尤其是交易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尽量降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加强风险监管和行业自律
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控制影子银行的资金流向,杜绝 理财资金流向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企业等限制性行 业和领域。同时,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对民间资本投融 资进行正确引导,促其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保证依 法合规地开展投融资活动。
5、促进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实现多赢
影子银行业务的全球性特征日益增强,加强影子银行的国际监管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是完全必要的。要调整新巴塞尔协议,引入反周期机制和相应的工具,完善有关交易头寸和证券化的监管规定;促进各国、各国际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尤其是对于影子银行的离岸监管,应该达成一个各国通用的标准化税收信息协议,允许( 或要求) 税务机关共享信息;注重国际监管政策的一致和行为的协调、联合,健全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的拯救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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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美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
秦岭
【关键词】美国;“影子银行” 【全文】
对于此次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的诸多分析和批评中,“影子银行”受到的关注不亚于传统商业银行。“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包括投资银行[2]、对冲基金、抵押贷款经纪人或发起人、证券化载体以及其他私人资产池,又被称为“平行金融体系”( parallelfinancial system)。资产庞大的“影子银行”机构,提供丰富多彩的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活跃于全球资本市场,以智力密集著称。本文以美国为例,对“影子银行”的风险所在及监管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影子银行”的风险
2008年6月9日,时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现在的美国财政部部长蒂姆·盖特勒,在纽约经济俱乐部发表了一篇名为《减少动态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Reducing如temic Risk in a DynamicFinancial System)的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到:
“在此次繁荣期间,金融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传统商业银行系统之外的资产所占比重大大提高。这个非银行金融系统变得非常大,在货币和资金市场上尤其如此。2007年初,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投资工具、拍卖利率优先证券、可选择偿还债券和活期可变利率票据的总资产值已经达到2.2万亿美元左右。通过第三方回购隔夜融资的资产增加到2.5万亿美元。对冲基金持有的资产增加到约1.8万亿美元,原五大投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总规模达到了4万亿美元。相比之下,美国最大的五家银行持股公司当时的总资产只有6万亿美元多一点,而整个银行系统的总资产约为10万亿美元。”[3]
上述文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指“影子银行”。在美国经济繁荣(或者说泡沫积聚)期间,“影子银行”设计出各种结构复杂的证券化融资产品,打包出售给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或投机者),其迅速膨胀的规模几乎能够与传统商业银行平起平坐。但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表现脆弱,曾经傲视资本江湖的五大投行在半年内或被收购,或破产,或被迫回归商业银行;三分之二的对冲基金倒闭,到2008年第四季度,资产价格的下跌和赎回使对冲基金的资产缩水一半以上。[4]
金融危机中的脆弱表现暴露出“影子银行”的个体性风险。首先是过低的自有资本金率。借助高杠杆率,“影子银行”往往只需要很少的资本金,其在高风险投资领域获得辉煌的业绩,甚至向投资者允诺其高超的投资策略能够带来“绝对回报”,使得自有资本金过低的风险不为人们所关注;而一旦市场出现流动性紧缩,充足的自有资本金正是金融机构缓冲外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其次是产品及交易与基础资产状况脱钩。金融衍生工具、产品和市场是“影子银行”长袖善舞的平台,但是金融创新只有基于盘活基础资产并分散风险从而提高市场效率时,投资者能够根据基础资产的状况判断其衍生品的价值,衍生品才能够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影子银行”设计出的众多衍生品和交易方式,却与基础资产的联系越来越少,产品的供需都呈现“泡沫化”。一旦泡沫破裂,投资者恐慌性地抛售就对“影子银行”造成类似银行挤兑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个体性风险加上其迅速膨胀的规模,成为引发美国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重要因素。首先,“影子银行”业务的高杠杆性需要引入众多机构投资者,并依赖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机构投资者如传统商业银行为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传统业务之外的经营收益,为“影子银行”提供大量资金支持。但是当“影子银行”突然出现个体性风险时,已经进入“影子银行”高杠杆投资中的银行资产就不再安全了;而机构投资者不能独善其身,意味着整个金融体系都将面临风险。1998年著名的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给市场带来过这方面的教训。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系统性风险更是成为监管者的噩梦。其次,“影子银行”从事的类似银行“零售”业务也是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以“拍卖利率证券”(Auction-Rate Securities,ARS)为例。ARS是1984年由雷曼兄弟公司设计出的一种金融产品,通常由美国地方政府、共同基金、医院,以及为学生提供贷款的机构发行,华尔街各大投行是它的承销商。虽然是将资金长期借贷给借款机构,但投行等券商向投资者承诺可以随时变现,并且投资者能够获得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5]因此,众多机构及中小投资者也都对ARS青睐有加。这种业务既满足了出借人随时收回借款的愿望,又满足了借款人得到长期借款的需求。如果不考虑资金与证券之间的区别,对于投资者和融资者而言,这与商业银行吸收短期存款、发放长期贷款的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即便一向以小范围高端私人客户为投资者的对冲基金也具有“零售化”(Retailization)倾向。所谓零售化,主要指间接意义上的,因为对冲基金基本涵盖了所有私人资产池投资业务,[6]其大量投资于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大学、捐赠基金(Endowments)及慈善基金(Charities),使得私人资产池与大量本不可能成为合格的对冲基金投资者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生联系。也就是说,由于对冲基金在投资中扮演了“基金的基金”的角色,中小投资者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对冲基金的投资者。而投资者范围越广泛,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就相应越大。
引用IMF在2009年2月发表的报告《危机的首要教训》中的表述,“影子银行系统”对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监管当局对于这些机构所从事金融业务及产品的杠杆程度和风险集中度却存在着重大的信息缺口。[7]也正如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所质疑的:既然“影子银行”业务与银行相近,危机中与银行一同受到救助,就应当受到与银行相同严厉程度的监管。[8]但是至少危机发生之前,“影子银行”从未像传统商业银行一样受到美国监管机构的“关注”。
二、“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如前文所揭示,“影子银行”业务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却并未受到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
稍加留心,我们便能发现,“影子银行”业务与银行业务最为相似之处便在于“短融长投”。但是银行的“短融长投”其风险主要在于投资形成呆坏账,然而这种风险对于银行经营的威胁受到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的限制;对于储户权益形成的威胁,由银行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保障。除非出现大规模挤兑及银行间资金拆借的流动性障碍,正常情况下银行能够控制其业务风险;如果出现银行不能满足储户随时提取存款的要求的情况,必然是因为银行已经处于破产倒闭的边缘。但ARS类的证券投资者如果不能变现自己持有的证券时,作为承销商的投行或其他券商可能仅仅是出于流动性的困难而甘愿损失交易带来的佣金而已,最糟糕的情况也莫过于因为投资者的起诉而受到罚款,吐出获利。[9]同样性质的债权,美国银行的债权人受到存款保险和政府担保的双重保护,ARS类的债权人却只能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益。这种权利保护上的差异,现在看来竟然仅仅取决于投资者是投资于商业银行还是“影子银行”。
另外,虽然“影子银行”中的投资者权益能够被定义为证券,却只受到极少的证券法律监管。
先来看看“影子银行”的首要成员投资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自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ramm-Leach-Bliley Act),投资银行便经由银行控股公司拥有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在监管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条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中豁免了投资银行;当投资银行为商业银行控股或是经由全能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可以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条的规定取得作为“经纪人”或“交易商”的豁免。
“影子银行”的核心成员对冲基金也总是能够从美国的证券监管法律中得到豁免和除外。例如1933年《证券法》规定,公开发售的证券必须经由SEC主导的注册程序才能正式向公众销售,但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满足一定要求后便不必披露相关信息。需要满足的要求集中于对投资者的限定上,如合格的投资者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自然人,自然人投资者至少拥有100万美元的净资产,或者至少拥有20万美元的个人年收入或30万美元的家庭收入(美国当年人均GDP为5 000美元)。虽然根据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SEC不断提高投资者进入对冲基金的门槛,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投资者的限定并不能够阻止风险的扩散。但是对冲基金仍得以从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中得到相关信息披露的豁免和排除。
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以其周密和发达著称,却疏于对“影子银行”进行制度约束,并非是没有因为缺乏足够和有力的理由。如果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美国法律对“影子银行”一直“善意漠视”的主客观原因所在。
主观上是因为“影子银行”的业务被认为有利于金融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投资者。包括在保持和提高市场流动性,通过发现和矫正失真的市场价格来维护资产的真实价值,以及通过灵活的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者带来“绝对回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虽然金融危机使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的呼声空前高涨,但更为熟悉金融规则的监管部门却并未因此作出明确表态,因为他们担心对极富生命力的“影子银行”加强监管,会遏制他们引领金融创新的热情,而金融创新不仅帮助美国继续领跑世界经济,而且帮助美国在此次危机中获得全世界的“支持”—虽然支持者是不得已而为之。
客观上是因为存在法律监管的实际困难。例如,税收这一“向飞速转动的轮子中掺入沙子”的政策,因为避税天堂(tax havens)能够为“影子银行”离岸组建和利润转移提供诸多便利而失效;如果对“影子银行”施行更为严格的注册程序,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可能会造成“影子银行”的大幅萎缩,因为绝大部分私人投资业务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性要求很高,并且信息的不透明也是私人资产池获取所谓“绝对回报”的技术需要。现存制度的设计缺陷,使监管部门难以有效获得必要信息从而对“影子银行”的业务风险进行监控;同时由于“影子银行”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富有挑战性的业务性质,吸引了大批金融业界的精英,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能力差距也成为加强监管的现实阻碍因素。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
“影子银行”遍布全球,美国只是“影子银行”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所以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并不能仅限于对美国范围内的讨论。金融危机反映出加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现有的监管制度缺陷主要在于“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的产品面临不同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即使从事同类业务,也因为监管机构不同,受到监管的标准高低不一,加上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不足,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10]针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重点应当在于控制其行为的风险性,包括业务模式的个体风险性与系统风险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个体性风险
首先,提高“影子银行”自有资本金充足率的要求。“影子银行”们擅长高杠杆操作,因此自有资本金通常较低;一旦出现流动性紧缩,“去杠杆化”的过程就会将“影子银行”们拖下深渊,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杠杆率。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来确定其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对于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投行、对冲基金、其他私人资产池,均应明确相应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并且建立严格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检查制度。这种要求与传统商业银行的标准应该有所差异,因为风险与收益成正比是金融行业的合理原则,如果法律规定“影子银行”满足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意味着投资于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风险相当,却要求非银行机构提供更高的投资回报,这反而会鼓励投资者的道德风险。
其次,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因为缺乏对“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得其风险的出现显得猝不及防。监管机构没有掌握足够的信息,就无法了解和控制“影子银行”的个体风险。这里的信息披露对象是指监管机构,披露内容则应当涵盖所有与机构本身、产品本身和交易方式相关的信息。机构信息的披露由机构注册地主要负责管理,经由特定的渠道即时或定期进行公布;产品和交易方式的披露由初次发售产品所在地负责管理,监管机构有义务为“影子银行”提交的产品和交易信息保密。评级机构秉持独立、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产品和交易方式进行评估,监管机构保持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和评价。
(二)加强外部合作,降低系统性风险
首先,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机构的全球合作。“影子银行”之所以具有金融系统重要性,正是因为其业务范围的全球化。资本为追逐利润而生,在追求高利润回报的“影子银行”眼里,只有利润多少,没有国界之分。美国的次贷危机能够迅速传导至全球金融体系并蔓延至实体经济领域,与“影子银行”的全球性存在密不可分。谋求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全球合作,重点在于建立一套各国政府都能够接受的监管标准,并可发布具体的监管制度设计指引供各国参考。为了降低各国国情差异和利益冲突导致的协调难度,指引只供各国政府参考,不应附加强制性要求。监管标准的核心在于各国有义务向特定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定期提供相关信息,而此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职责在于对各国信息进行分析,向各国反馈汇总和分析的情况,提示风险,提出建议。为了达成上述目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国际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保证各国提供和交换信息的权利义务受到监督。
其次,加强对“影子银行”离岸经营的监管。离岸注册和转移利润的便利,使得对“影子银行”们原本松散的监管更加接近于真空状态。诸多小小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为避税天堂,但“影子银行”实际经营所在地的政府不仅在税收方面损失巨大,监管方面更是“鞭长莫及”。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强烈呼吁关闭离岸金融中心,除了打击毒品犯罪洗钱以外,上述原因是很重要的理由。但是离岸金融中心并非只是违法者的天堂,作为巨额资金的中转站,成为离岸金融中心促进了那些没有更多土地和劳动力、以至于不能获得足够的直接税收的地区的发展,而且其中一些地区还培养了国际金融领域的高端专业技能。因此,以消灭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式代替有效的法律监管,可能并不值得提倡。对“影子银行”离岸监管的难度关键在于税收信息的获得方面,如果能够达成一个各国通用的标准化税收信息协议,允许(或要求)税务机关共享信息,可以更加合理和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一些负责任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在实践这种方法,如百慕大和巴巴多斯。
(三)控制“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的其他制度安排
包括建立各国监管机构人员的国际培训体制,提高监管者的业务能力;要求或建议各国以法律确认的方式建立金融咨询服务体系,使金融衍生品的潜在投资者在投资前能够了解投资产品的基础和风险,而不仅仅是可能的收益;建立金融消费者保险体系,可以强制性要求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参加相关保险;等等。
四、结语
如果回顾美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影子银行”的发展壮大与金融危机中提出的加强监管需求,再次印证了这种互动性。秉持规避性创新诱因理论的凯恩(E.J.Kane)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与机构内在要求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的时候,金融创新就会产生。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稳定,并使政府的货币政策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时,就又会产生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11]可以预见,因为危机而启动的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措施,今后还将继续面临金融创新的挑战,并在挑战中不断完善。
【作者简介】
秦岭,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取最广义的“投资银行”定义,即所有从事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参见Robert Lawrence Kuhn,Investment BankingThe Act and Science of High-Stakes Deal mak-ing,New YorkHacpec&Row Publisher,1990. httpwww.newyorkfed.orgnewseventsspeeehes2008tfg080609.html,2009年3月23日访问。 《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市场最新情况2009年1月28日》,http2008081802441656213.shtml
及httpdetail.aspcol=100&id=3144,2009年3月27日访问。 杨卫红:《商业银行监管比较》,206-209页,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
第三篇: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
摘 要 本文从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及其影响出发分析了近几年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不完善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的巨大风险同时对其如何触动了本次金融危机作出了分析,并简要论述了当前个主要国家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并对我国影子银行在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等方面的具体体现做了僬侥成熟,并提出相关的监管意见。
关键词 影子银行 金融风险 监管措施 银行体制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及影响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定义
影子银行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金融概念,一般是指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从金融学定义上讲,影子银行是指通过高度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等复杂金融工具,但却无足够资本及复杂的监督机制在背后做为支撑的的金融中间机构;这些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相应的,影子银行体系就是有影子银行所组成的非银行的金融体系。
(二)影子银行体系带来的影响
影子银行体系的出现使得金融机构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流动性,从而使得央行在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回笼资金的时候,影子银行却一部分的填补了这部分流动。从而使得央行对货币控制达不到预期效果,影响了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调控。使得宏观经济政策在具体领域无法发挥作用。引发此次金融危机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影子银行时空的一个重要影响。
二、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与监管
在过去的几年中,影子银行通过大量的在金融市场发型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品,大规模扩张负债及资产业务。截止到2007年其规模就已经达到了21万亿美元,而传统银行体系规模也不过就14万亿美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影子银行却一直凭借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游离于体系之外,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开始渐渐意识到其重要性,并逐渐将影子银行纳入到监管体系,并随之形成一系列政策。
(一)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主要改革措施
一是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并对其影响进行系统性关注。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作为其主体被各国纳入监管。欧盟与美国相继在2009年和2010年发布法案,管理资金超过一亿元的对冲基金。同时对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也进行了限制,如美国要求将其交易转移到交易所并进行中央清算;英国将其标准化,同时也探索引入中央清算。同时各国也开始加强监管力度。欧盟要求其境内所有的另类投资基金提供证明其从业资质和能力的有效报告及其内部治理、估值方式和资产安全等方面的资料。美国根据2009年公布的金融体系全面改革方案对如cds等场外衍生品市场建立了全面的监管和保护。同时为了有效减少交易对手风险,所有标准化场外交易合同必须经由一个中心机构处理,并鼓励市场参与者更多地使用交易所交易工具 。
二是重要大型私募及对冲基金建立危机应对预案。同时要求大型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交危机预警方案,以保证在发生严重困难时,机构能够有效迅速的进行自救。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强影子银行的监管的同时我们应该注重风险隔离,使影子银行的风险区域化、局部化,防止器扩散到整个银行体系,带来更大的问题。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以减少银行体系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体系见得结构性套利机会。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及风险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的现状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区别。就起规模来讲,我国对于金融创新一直抱着谨慎的态度,所以影子银行的发展规模相对较小,运作也比较简单。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并没有大量展开,也因此其复杂程度就远远低于国外。
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尚未成型但略有发展,截止到2010年,发行金额已经达到了668亿元。但在其发展中可以看出,银行的放贷标准由于各种原因有所降低,导致风险相对增加。交易过程中市场参与较少,投资多在机构中进行,交叉持有问题严重。
受市场变化影响,近年来我国人民皮鞭对投资充满了热情,从而也导致尽管我国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对冲基金,但各种形式的私募基金在民间悄然成风。这种私募主要以投资顾问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形式出现,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这种运营方式完全是靠个人信誉维持,缺乏有力保障。相对于私募基金,民间借贷也是我国影子银行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包括私人拆借、互助基金、非政府小额放贷和典当行等多种形式。
(三)对于我国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几点建议
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首先还是要出台相应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法规。其次就是防止风险向银行系统外溢。第三要完善影子银行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优化影子银行的股权结构,加强员工内部的激励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其进行风险管理,有效加强风险内控。对影子银行的主要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制,防止风险过度承担一斤金融腐败。
最后要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使个人房、车贷等的抵押更为系统化管理,突破行政区限制建立统一的系统。对于金融创新产品集中管理,完善相关机制,防范交易风险。加强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增加其运营的透明度,有效防范信用衍生品市场风险,确定影子银行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相对于金融危机前影子银行的监管真空得到了一定的填充,但不可否认的是各国的监管不到位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化解,在金融衍生品大规模产生并融入民间的现在,影子银行以后的发展是否会沿着有序的道路进行,一切仍然有待时间的检验。
第四篇:我国现阶段影子银行的风险及监管问题浅析
【摘要】金融危机后,我国的影子银行规模越来越大,影子银行杠杆率高,变化多,运作隐蔽,但大多业务都游离在监管当局的视线之外。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从影子银行的特点入手,系统的分析我国现阶段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及监管问题,在借鉴美国影子银行风险监管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金融市场;信息处理系统;利率市场化改革
影子银行是提供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似的金融服务和业务,但又不是传统银行的中介机构。影子银行拥有传统银行的表皮,但又没有传统银行的内在的组织机构,像影子一样,在市场需求的推动和传统银行的庇佑下成长,故被形象的称为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利用监管上的漏洞,通过发行无保险,无传统银行的流动性支持的商业票据来投融资,又或者影藏在传统银行的保护下进行资金的流通和运转。这使之在风险值增大的同时,又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容易引起挤兑和流动性的危机。
一、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种类
(一)违约风险(信用风险)
影子银行由于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交易形式的复杂性,使得它的违约风险不断地在增加。在我国,一方面中小型企业急需要筹集资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又在寻求投资的出口。影子银行的发展正好为这两者提供了资金交易转换的平台,但随之也带来了庞大的信用风险,一旦中小型企业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进而无法还款就会给影子银行带来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常规的银行体系会缴存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以防止流动性风险带来的危害,影子银行就没有相对应的保障,一旦遭受流动性风险就会面临没有资本金和备用金作为缓冲的尴尬局面。
(三)操作风险
影子银行的不公开性使得投资者无法完全的掌握信息,立场较为被动,对操作的运作方式的认知就会有所偏差,这一情况下就使得操作者有了主动权,为了本身利益而选择性的将信息传达给投资者,甚至可欺骗隐瞒投资者,同时影子银行本身又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操作上也没有严格的规范,容易出现人为的操作错误,从而加大操作风险。
二、影子银行代表性产品风险分析
在代表产品上,影子银行有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证券业务、P2P业务等,这些产品的风险影响了影子银行体系整体的风险。在信息披露,融资数量,资本金的额度等方面都有不容忽视的风险点。下表列举了影子银行几个代表性产品的风险点。
(一)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具有高风险低流动性的特点,容易发生资金链条断裂。
(二)信托产品
行业进入下跌空间,极有可能形成烂账,刚性兑付,银行兜底,出现钱荒问题。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
机构数量过多,经营管理薄弱,且部分机构违法经营,参与非法集资,使得资金链条断裂,导致无法履行代偿义务。
(四)P2P
监管不力,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容易违规操作,变相吸收存款,信贷人员容易舞弊,形成大额坏账损失和挤兑风险。
三、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系统在监管上没有传统银行那样受到重视,其原因是多样性的。客观的讲,金融市场的大环境给了影子银行发展的空间,而影子银行又特意运用复杂的手段不断的创造出新的衍生产品,巧妙的打了擦边球,躲过了监管。目前,新型的网络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和民间融资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不受监管的主要机构。
(一)美国影子银行监管分析与启示
金融危机结束后,美国政府不断反思监管制度的缺陷并在2010年的7月正式颁布了全新的改革方案:《多德一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对危机处理、系统风险、监管合作等多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并正式的将影子银行归入宏观监管的范围之内,提出来许多新的监管要求。例如加强防范道德风险,增强对信用评级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提高对金融衍生品的约束力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这些都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具有很大的参考借鉴意义
我国的影子银行仍处在发展进程的初级阶段,在各方面都还不足以与美国相提并论,但是从美国爆发的这场金融危机来看,美国监管体制的缺陷足以给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敲响警钟。影子银行作为未来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体系之一,我国应该吸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监管体系。
(二)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体系的对策思路
在影子银行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同时,其暴露出的风险隐患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毕竟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不能一味的打击和限制影子银行体系,而应该根据其在中国发展的特点,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正措施法规,以适应影子银行的发展。
1.鼓励市场监管,以社会监管来补充政府监管的缺乏。
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一味的打击,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目前的监管当局又显得力不从心,这时候应当鼓励市场服务机构的发展即类似于债券市场中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以社会监管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从而更好发挥市场的力量。
2.提倡信息公开,加大影子银行信息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
影子银行的不透明性不仅使投资者陷入被动的局面,也让监管当局无法掌握准确可靠的信息来面对和预防潜在的风险。要是影子银行呈现大面积的资金链断裂,它造成的巨大风险往往让人措手不及,我们应该像对待传统银行一样,为影子银行建立专门的信息搜索系统,全方位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这不仅有利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更对交易双方的信息认知公平性提供了有效的监管。
3.加速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在面对流动性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上,传统银行会通过提升利率来吸引存款,而影子银行则是通过双方协商。利率调控本该是货币政策的有效工具,而影子银行却巧妙的绕开了这个政策手段,从而也避开了监管机构的监管。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基于利率体系的统一的监管规则和制度,势在必行。
4.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有很多界限上的模糊,会导致要么没人管,要么都来管的尴尬局面,所以要明确划分界限和区分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李世宏.对影子银行的思考和监管建议[J].中国债券,2011,(8).
[2]李杨.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作者简介:肖英红(1977-),女,山东济宁人,讲师职称,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理论与实务;孙玖婧(1993-),女,浙江舟山人,普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
第五篇: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对策(论文正)(推荐)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对策
自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于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_股网络银行风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在彻底改变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形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网络银行在拓宽银行范围、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以其特殊的经营形式及风险特征,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
所谓网络银行就是通过互联网给客户提供各种各样金融服务的银行。这种银行与传统银行在技术支持、服务过程与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差异,是一种超越时空的新概念。要实现客户对网络银行的访问,在技术支持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银行来说,在其网络基础上一般拥有两类服务器:业务服务器和信息服务器。业务服务器用于网络银行的业务处理,信息服务器用来提供与客户的网络连接和访问控制:对客户来说,只要拥有上网功能的技术条件即可(一台相当配臵的PC机、一个调制解调器 (Modem)、一根电话线或光纤以及相关的应用软件)。在上述基础之上,客户只要通过家里的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就可以访问网络银行,选择所需的金融服务。从网勇舒断于发展的现状来看,甲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1、传统银行业务网络化
这种模式就是在传统银行基础上,运用互联网公共服务来完成传统银行的业务处理。其特点就是在保留原有业务形态的同时,将它们移植到互联网上,客户可以通过操作方便的网络浏览器和页面进行开户、转帐、汇款、信息查询等业务。在美国前50家银行中,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允许客户通过3W访问其网址,查看客户自己的帐户信息或输人有关存款、转帐等业务。迄今为止,在互联网上已有数千家的金融Web站点为客户提供服务。世界上一些知名的银行都已经把目光投向网络银行的发展,并且意识到互联网将会改变银行之间的竞争规则。
2、虚拟银行
虚拟银行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全新电子银行,其所有的业务全部实现网络化。这种银行没有营业厅,也没有工作人员,有的只是一些互联网连接的服务器和所配备的相关业务安全处理程序。世界上第一家完全通过互联网经营的虚拟银行名为 “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简称SFNB,现已被加拿大收购),它于1995年10月18日正式对外营业,截止1998年2月其存款高达3000万元,客户遍及全美50个洲。从目前来看,第一种模式是各国当前主要采用的发展模式,在我国也是如此,但这只是一种过渡阶段,虚拟银行将是最终趋势。
二、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现状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力度很大,尤其是银行业网络系统的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信息网”计划已于1999年初期开始启动,在“国家信息网”中也包括 “金融信息系统网”。我国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大规模网络主要有: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CNFN)、中国人民银行卫星通信网、各大商业银行的专用网(中国工商银行的SNA专线网、建设银行的分组交换数据专用网等)以及金卡工程网络等。这些网络的建成为银行网络化和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从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来看,传统银行服务业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化,大、中城市的同城或异地结算业务初步实现网络化。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首次向客户提供网络上金融服务,随后中国招商银行也开办了网上金融服务业务。进人互联网就可以看到我国已有25家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在网上设立了金融站点,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地区性的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信用社和在我国注册的外资银行等。但他们都属于网络银行业务发展的第一种模式,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的网上移植单薄。从大多数金融站点上来看,几乎都是介绍性的内容,包括:银行简介、业务范畴、信息披露、营业网点的介绍、客户留言等等,只有少数几家大银行的站点有网上银行业务。而他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电话银行、电子汇兑和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 (CDM )、补登折机、多媒体机、夜间金库等设备构成的自助银行上。
2、网上金融业务单一。在具有网络银行功能的网站上,其金融业务也比较单一,最主要的业务是提供信息查询,如帐户余额信息、信用卡余额和交易信息等,另外还有部分的内部转帐、资金划拨、代理缴费等金融业务。而银证业务、个人储蓄帐户、信用卡户的转帐等、外汇买卖、住房贷款还贷、代发工资、各种统计与分析服务、个人异地资金划拨等金融业务尚未在网上真正实现。
3、区域性限制。如果某一银行的不同客户有的可以享受网上服务有的则不能的话,其主要原因就是该银行的网上业务覆盖的区域有限。譬如:在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查询长城卡帐户中的余额及交易情况,并对银行指定的商户交费,目前只有北京市分行、西安市分行的长城卡.持卡人才可以使用该项服务。
4、申请缓慢。客户要想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话,首先要填写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然后提交到申请行,申请行一般在二周内进行审批,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的申请结果,在收到同意申请的电子邮件后,还要在一定时间(一般为二周)内到填写申请表时指定分行的网上银行服务申请柜台办理手续,办完手续后,客户将收到由申请行为其签发的电子证书的电子邮件,最后安装好证书并设臵好浏览器安全属性,方可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这个过程与传统银行开户相比而言,时间要长得多,效率略显低下。
5、电子商务欠发达影响着网络银行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影响着网络银行的发展,总体上来说,我国电子商务规模和水平还处于低层次。在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景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基础电信资费标准降低,二是中国商业信用支付体系的改进和完善,三是网络性能的改进和上网家庭数量的增加。目前,电子商务的概念基础已经确立,网上安全保密技术、网上支付手段与网上交易模式已趋向成熟,为我们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成为现阶段的关键。
三、当前经济背景下的业务创新
我国从申请“复关”到申请“人世”已有13年之久,随着谈判步伐的加速,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只是个时间问题。在我国加人WTO后,必将开放金融市场,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人住中国,而目前在我国开业的外资银行已达65家,总共建立了155家分行和248家办事处,外资银行数量的增加将加剧与国内银行的竞争。根据中美签订的WTO协议,中国加人WTO两年后,外资银行可面向中国企业经营人民币业务,人世五年后可以向中国居民提供零售银行业务服务,由此而受创最大的将是4家国有银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将面临竞争的压力。 相对于“人世”,今年我国的另一件大事是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开发西部的论述无疑是“西部大开发”的总动员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像当年搞特区那样,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 面对外资银行带来的挑战和“西部大开发”所带来的机遇,我国银行业必须加快自身改革的速度,在改革银行体制的情况下要更加注重业务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优化,尽快提高国际竞争力。为达到这个目的,加速我国银行网络化建设则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三、在网络银行上实施业务创新:
1、使用电子钱包。网络的发展使得电子钱包的使用成为现实,这不仅促成了个人在互联网上的金融交易业务日益发达,而且也将直接影响到银行未来的经营环境。在不久前结束的中国互联网络大赛中,中国银行和被誉为中国第一网上竟智场—中国竞赛在线(www. ctc. org. cn)联合在网上推出了中国第一张网络卡一虚拟长城电子借记卡,这标志着国内一种新的网上支付手段的出现。
2、进行市场推广。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的众多银行,几乎都在其网页上发布大量的广告,以宣传自己,争取客户。网络银行充分利用互联网所提供的3W、电子邮件等多种信息服务方式,为银行进行市场推广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捷径。
3、银行论坛。正如互联网上各站点所提供的“聊天室”一样,网络银行也可以提供这种功能。这是网络银行在互联网上就某个特定的话题与客户交流信息的公共通信工具,是银行和客户进行信息沟通的一种良好渠道,。
4、个人理财服务。个人理财服务(Personal FinanceManagement)是网络银行的一个增值服务方式。银行通过互联网将客户的帐户及交易信息以加密形式传给客户,客户利用银行所提供的理财软件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5,票据支付。通过互联网进行票据支付是网络银行的一项新的服务产品。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将会使得人们很方便地使用这项新服务。这种票据支付方式能使客户节省时间和成本,容易监督交易情况,简化对帐操作,扩大银行的服务区域,既为客户带来了方便,也为银行带来了额外的手续费收人。
6、数据仓库的应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的保存量越来越大,数据的检索变得更为方便快捷,而网络又为数据的共享成为现实,这为银行全面掌握客户的情况提供了条件。银行成功的关键在于他们理解客户需要的能力,为了这个目的,银行可以不断地向数据挖掘,加大对数据仓库技术的投人,用各种数据库联系起来得到的信息来帮助银行更好地进行决策,譬如,向哪些客户贷款更为有利,某种服务向哪类客户提供比较合适等。
二、网络银行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冲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各业都有相应的监管主体。就银行方面而言,已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体。以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但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银行业的监管内涵及监管模式均面临挑战。
1.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
(1)传统监管目标、模式与手段面临挑战。网络银行是高科技智能化的银行,它对传统银行业监管平台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动摇了金融市场原有的稳定性。网络银行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银行服务的传统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上升。稳定性下降。其次,挑战区域性监管模式。网络银行服务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银行相比,它超越了因分支机构设臵的局限性而形成的服务对象的区域.性,这为小银行和大银行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区域性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的冲击较大。再次,网络银行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网络银行不只是将现有的银行业务移植上网那样简单,它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和银行制度。2000年4月,人民银行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些均为非现场的事后管理手段,难以达到及时监管的目的。即使可以对其跟踪监督,也需要有一批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应该说监管当局在这方面与实际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此,2002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正式成立,以适应新的监管形势。
(2)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格局面临挑战。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专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银行不仅提供储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而且提供投资、保险,咨询。金融衍生业务等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尤其是,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AAA”式(Anytime,Anywhere,Anyhow)服务。这样,电子商务既克服了传统银行的时空限制,又可以实现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交叉销售”。这不仅是对我国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管理模式的冲击。
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面临冲击。
网络银行既要面对传统银行业的各种风险,还要面对网络操作风险和网络软、硬件的技术风险,而且后者在短期内将成为网络银行的主要风险形式。就目前而言,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受到冲击,传统银行业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其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也是围绕这些风险而建立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并实施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强调:“人民银行现有对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仍然适用”,但未能将操作风险纳人到风险评价体系中,以致于商业银行运用“比例管理”不能全面反映其风险状况。二是网络软、硬件技术风险。网络电子交易对网络软、硬件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软、硬件上的“各自为政”,这对于我国分支行制度下机构网点庞大的银行业来讲,一方面会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还会因系统兼容性而产生交易性风险。三是对原有操作规程的冲击。原有操作规程主要是“面对面”的银行服务与业务审核体系,而网络银行提供的是“点对点”、“交互式”的远程服务系统,不仅操作规程发生了显著变化,而且客户群超越了区域乃至国界的限制。这种新的操作规程至少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操作技术性增强:潜在风险上升。另一方面客户的诚信度难以有效识别,也是导致操作风险上升的重要因素。
3.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将面临冲击。
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如何监管网络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如何评价网络银行的服务质量,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如何惩罚和制裁,纠纷出现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是网络银行运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项法案允许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从而使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美国政府2000年6月颁布《全球及全国商业电子签名法》,于同年10月生效的该法案为在线交易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率内容的形式”。虽然新《合同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却仍然没有解决网上银行需要解决的电子签名合法性问题,也未明确诸如由于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断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等问题。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问题时多通过仲裁解决。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网上交易的风险。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监管对策
1.加大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1)人民银行应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可借此机会开发与商业银行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应对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有“重点”地监管,即对商业银行的网络批发业务予以跟踪监督,对于零售业务则注重其发展方向的变化。(2)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服务于全球的统一监管模式。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特别是网络银行发展将大大加快我国“混业经营”的进程。网络银行货币流通形式是以电子货币为主,它替代了传统的现金和支票等支付工具,加快了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但金融风险也因电子货币流转环节的复杂性和交易对象广泛性等因素而上升,特别是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服务品种的多元化和同质性,使得监管当局面临着逃避管制的风险。(3)创新监管手段。传统的监管手段可能导致对网上银行业务无法实施高效。全面的监管,因此作为金融监管当局除了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办法外,还应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测,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4)银监会在加强网络银行市场准入、退出和市场运作等方面管理的同时,应突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指导,帮助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能够在一个比较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2.充分考虑网络银行业务的风险,加强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一,网络银行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作为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可以结合《巴塞尔协议》(2001)的最新框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合适的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内予以考核。其二,构筑稳固的操作平台。稳固的操作平台是保证银行安全运行的保障,它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内部交流。制定应急方案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加强并落实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主要有防火墙,加密、数字认证和病毒控制等,它们是系统安全运行的保证。从短期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加大投资力度,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应与软件供应商密切合作。其三,充实并健全银行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关键是网络运行系统的定期测试和审计。此外,还应该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滚动实施。
3.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银监会及立法机关应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动态及其对金融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就目前而言,应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方面,明确界定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使安全措施的操作与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网络银行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它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对此,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之时,不能要求网络银行在开展新业务的时候削足适履,套用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标准,而要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监控的规则,用制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大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当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以及世界各国金融、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制定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和调控金融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国际条约,以确保我国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4.提高网络金融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最需要补充的人才是:有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识的科技专才,有较强数理及财务分析、运用能力的人才。网络银行建设需要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枝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业银行应该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增强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积蓄力量。
5.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由于网络银行资金日趋庞大和资金流动速度加快,对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频繁开展情况交流,切磋网络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合作。 参考文献
[1]程吉生.论网络银行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江西社会科学,2000,(12).
[2]宋飞.对我国网络银行现状。不足与创新的思考[J],陕西金融,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