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行租赁保理管理办法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4-06-25 浏览次数 544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行授信管理及国内保理业务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保理业务,是将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我行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根据租赁合同性质不同,分为经营租赁项下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保理。
本办法所指经营租赁,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融资租赁,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续租、留购或返还租赁物。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机构的融资租赁方式。[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 租赁保理在我行保理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特点及目标
(一) 将租赁业务与我行的优势产品保理业务结合,扩大我行产品优势;
(二) 通过将租赁机构作为融资载体与操作平台,向上游供货商和下游承租人进行延伸,拓展优势客户群体;
(三) 解决租赁机构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租赁机构应收租金可提前收取,解决资金难题;
(四) 扩大设备供货商(生产厂家)和租赁机构业务规模;
(五) 无追索权保理改善租赁机构资产负债表,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租赁业务能够优化承租人财务数据,并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六) 协助出租人应收租金管理和催收工作,同时降低银行融资风险。
第二节 租赁保理业务管理模式及部门分工
第七条 租赁保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的模式。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主要涉及客户部门(含对公和同业)、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同业机构部门及贸易金融部门。
第八条 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租赁保理业务授信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材料,落实授信前提条件;负责租赁保理业务贷后管理,负责跟踪租赁机构及承租人经营情况;调查并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等。
同业客户部门负责对金融租赁机构的关系维护拓展,授信资料收集及信用评估,租赁保理中涉及到的金融租赁机构同业授信额度申报等。
第九条 信贷审批机构负责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及授信审批授权规定对租赁保理项下相关授信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租赁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贸易金融部负责租赁保理产品的管理和具体操作。总、分行贸易金融部分工如下:
(一)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租赁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全行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的审批授权及审批、租赁保理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培训等。
(二)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所辖地区租赁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及操作,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对辖内租赁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方案及授权内的方案审批;负责租赁保理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业务文件及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等。
第十二条 租赁保理业务采取先审批业务操作方案,后报批授信额度的模式。其中,操作方案由总分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的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审批,授信审批由信贷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租赁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我行对于租赁保理机构的授信管理采取两种模式:
(一)对于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的租赁机构及自身财务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机构,可以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财务及经营情况等,并根据租赁公司的性质的不同(金融租赁或者非金融租赁),分别按照同业或对公授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主体授信,并核定相应的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二)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机构项下租赁保理业务,应对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人的实力和项目本身还款前景的评估),着重根据债项评估结果,对租赁机构核定相应的专项租赁保理融资额度。
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实行租赁机构及承租人双额度管理模式。
第三节 租赁保理客户选择及市场定位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资产质量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二) 市场定位明确,租赁业务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 具有开展租赁业务的优秀团队、系统基础,具有较完善的内控体系;
(四) 资信可靠、信誉良好,财务健全,无不良记录;
(五) 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且业务范围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六) 持续满足其他监管要求,各项指标达标,无严重违规状况发生;
(七) 租赁业务开展正常,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
(八) 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二) 生产经营正常,租赁资产具有明确用途,预计将产生稳定的收益;
(三) 有详细的租赁计划和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具有充足的保障;
(四) 与银行往来信誉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五) 优先支持电信类公司、三甲医院、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大型煤炭企业、大型航空/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类型的承租人。
无追索权保理项下,承租人需为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要求的大中型企业。
第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项目应当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并优先支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如需供应商回购租赁物,该供应商应该经营稳定、信誉良好、产品畅销,现金流量充沛,具备相应的回购实力。
第十七条 租赁物的选择:
(一)电信通信设备、教育医疗设备、金融机构运营设备;
(二)大型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
(三)大型生产设备、印刷设备;
(四)工程机械设备;
(五)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
(六)其他总行认可的租赁财产。
第十八条 租赁保理项下基础交易及应收租金债权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 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租赁合同中不含有禁止转让及提前中止条款;
(二) 应收租金债权在正常租赁业务中产生且属租赁机构所有;
(三) 应收租金债权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租赁机构质押,未发生其他纠纷,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等;
(四) 租赁物未被用作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特殊要求
售后回租项下的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对于供货人(承租人)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要求,授信过程中主要考察承租人即供货人的资信状况及项目未来收益情况,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 租赁物为供货人自有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二) 供货人经营正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未来租金偿还具有完全保障;
(三) 供货人(承租人)与租赁机构需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
(四) 满足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业务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租赁保理原则上由承租人注册地分(支)行作为业务经办行。下列情况可以由租赁机构所在地分行作为经办行:
(一)主要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进行主体授信的项目,如银行系租赁公司授信,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注册地或同业机构部确认的分行作为经办行;
(二)工程机械等行业项下租赁物价值不高或承租人较为分散的租赁项目;
(三)其他经总行认定的租赁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行受理租赁保理业务,除要求租赁机构和承租人提供我行授信管理要求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相关基础交易协议,包括:租赁机构拟与承租人签订或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与供货商签订或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文本;租赁机构拟签订或已经签订的其他与本次租赁有关的协议文本等;
(二) 租赁物产权证明的相关文件;
(三) 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未来收益分析情况;
(四) 与租赁机构融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的各项材料;
(五)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其他协议文本中关键条款的制定,并对租赁机构或其他方提供的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评估,规避易引起争议的条款,确保我行对拟转让的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完整的权利。
第五节 方案设计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应对租赁项目及方案进行全面评估,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测算项目将产生的收益状况;认真分析融资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风险包括:承租人信用风险、承租人经营风险;租赁机构信用风险、租赁机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项目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二十四条 租赁保理业务下,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应为租赁物投保相应的保险,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二十五条 租赁保理项下回款原则上应付至我行保理专户。如因特殊原因确无法付至保理专户,则租赁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保理监管帐户,并签署《委托收款及资金质押协议(适用于租赁保理)》(见附件1),由承租人将应付租金付至该监管帐户。
第二十六条 租赁保理业务中,根据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项目、供货商以及融资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可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防范措施:
(一)供货商承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并签署《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即承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租赁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租赁保理融资款项。在供货商为租赁机构母公司且租赁机构资信一般时,原则上必须追加此措施;
(二)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5%的保证金;
(三)承租人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四)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
(五)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
(六)其他担保措施,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与分行贸易金融部产品经理共同设计租赁保理业务操作方案,并将方案报总行贸易金融部或受权分行贸易金融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审查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等,并由有权审批机构对租赁机构及/或承租人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第六节 融资比例、期限及利率
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租赁保理性质、租赁机构、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不同的租赁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比例。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应收租金债权的80%(含)以下。
第三十条 租赁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原则上最长控制在3至5年,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第三十一条 租赁保理的融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执行;保理费用按照国内保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节 保理操作与融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适用于租赁机构具有改善财务报表需求的项目,我行无追索权地买入租赁项目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我行与租赁机构签署《国内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追索权租赁保理是我行保留追索权,买入租赁项目项下的应收租金债权的行为。我行与租赁机构签署《国内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经办分行须根据审批批复及操作方案要求落实如下条件后启用额度:
(一) 与租赁机构、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已经签署相关授信及业务合同;
(二)
落实了风险控制的各项要求,并落实了相关抵(质)押手续;
(三) 按照我行要求进行投保,并提交保险合同及保单等保险文件正本(如需);
(四) 授信批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叙做租赁保理融资前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一) 租赁保理业务申请书
(二) 租赁机构(出租人)出具的租金发票(可视具体情况事后补交);
(三) 租赁物购买发票及支付凭证;
(四) 已经通知承租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并由承租人签章确认
(五) 租赁机构已在我行开了监管账户并签署了帐户监管协议(如需);
(六) 与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签订商品回购协议或由其出具回购承诺函(如需);
(七) 租赁机构已与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八) 租赁机构已与承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九) 租赁设备已经到货并安装完毕,并提交承租人接收证明及/或验收单;
(十) 承租人已按照约定交付首付款、保证金、租前息等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需);
(十一) 租金开始按时支付,并无欠款情形,并提交买卖双方对账单(如需);
(十二) 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办分行在第一次融资前必须在租赁合同正本上加注“光大银行 分行已提供融资”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租赁保理项下发票原则上应按照每期应收租金明细逐笔录入保理系统。
第八节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帐户管理
(1)如果租赁保理项下约定缴存保证金的,租赁机构或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向监管账户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如发生保理协议约定的反转让情形,或者承租人不能按时偿付租金,则我行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扣划保证金后,租金机构或承租人应及时补足保证金。
(2承租人通过向其他第三方收费偿还租金的,应在我行开立收费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进入收费账户,并由开户行定期向承租人监管账户划拨。划入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当期租金的,承租人应在租赁还款日前补足。
(3)在每个应收租金到期日,经办行直接从保理专户或者租赁机构监管账户中扣划款项。
第三十八条 在应收租赁款到期前,经办分行视具体情况,及时打印付款提示函,并发送承租人提示其按时还款。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按照授信后管理要求对租赁机构、承租人、担保人以及回购承诺方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及时分析租赁机构、承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承租人的租金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
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定期跟踪租赁项目及租赁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潜在的风险或其他足以危害租赁设备价值的隐患时,应要求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以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在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租赁机构或承租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恶化,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或发生不利于我行的重大事项,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要求回购承诺方履行回购责任、扣划保证金、行使担保权利等以保障我行权益。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关于租赁保理操作和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光大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可以根据租赁保理项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审查授权管理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什么是融资租赁保理?
融资租赁保理,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将其对承租人的应收账款(租金)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预支价金、信用担保、账务催收、账务管理等服务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有可能成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融资渠道;保理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可以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与保理的结合,潜力无限。
第三篇: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介绍及业务流程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
是指在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保理商依据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中即将形成的租金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在取得保理商融资后,租赁公司对供货方履行付款义务,促使上述合同生效,租赁公司由此获得租金收取权,并以其应收租金偿还保理商的融资本息。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流程如下:
1、租赁公司与供货方、承租人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供货合同中约定付款后交货;
2、租赁公司向保理商申请保理业务;
3、保理商为租赁公司核定授信额度;
4、保理商和租赁公司将租金转让事宜通知承租人;
5、保理商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后向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6、租赁公司向供货方支付货款;
7、供货方发货给承租人;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至保理商指定账户;
9、租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保理融资利息及费用。
第四篇: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
(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
(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
-2- 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通过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独立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买方因财务因素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六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评估及核定遵循我行信贷权限管理有关规定,并纳入全行综合授信管理,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非经有权审批机构(有权人)审批,国内保理额度不得与其他额度混用。
第七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根据额度使用方式分为单笔单批和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项下额度可循环使用。经办经营机构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国内保理费用。
第八条 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供应商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买卖双方任一方征信信息。
第二章 国内保理业务职责分工
-3- 第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国内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总行评审部、内控合规部、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办经营机构同为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指导、审查、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部门。
第十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授信,原则上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各经办经营机构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前调查和日常贷后管理,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本机构保理业务的统计和按总行相关要求进行上报的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撰写、修订、解释国内保理产品办法,组织对客户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推广国内保理产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的营销支持和方案设计;管理买方管理额度。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辖区内国内保理业务的指导、营销、拓展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评审部以及各有权审批机构按照授权权限,负责国内保理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参与各经办经营机构保理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三条 总行公司信贷管理部、各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岗,负责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监控与检查,并对发现的各项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 第十四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负责在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总行内控合规部或分行法律审查岗按照权限、合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非标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币种、期限、费率
第十五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币种仅限于人民币。 第十六条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的期限,根据供应商行业特点、国内保理业务种类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到期日一般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0日。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中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分为管理费、融资费和其他费用。
(一)管理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费按不低于应收账款授信金额的0.125%一次性收取。
(二)融资费:融资时按融资额计收从发放日至到期日的资金价格,融资费率按不低于我行当前贷款利率执行;逾期按融资额计收自到期日至收回日的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回
-5- 收的余款中扣收,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率按人行有关逾期罚息规定标准执行。
(三)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据实计收。
第四章 叙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准入原则。我行对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及对应买方均应采取严格评级、审慎准入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含)级以上。
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级(含)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A-(含)级以上。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供应商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级以上。买方原则上按我行现行评级要求应达到AAA级以上。
(二)交易风险排除原则。我行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服务、合同履行等引起的贸
-6- 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导致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
(三)比例控制原则。国内保理业务融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的80%。在我行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扣还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余额(如有)方能返还给供应商。
第五章 对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及应收账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以下称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货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设定抵押权、质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是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应收账款的范围:
(一)供应商因向企业(事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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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政府部门或其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三)由军队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军队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军队采购行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所属专业部队根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使用国防专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可以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二十一条 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或提供服务的背景。
(二)供应商(至少在保理融资发放前)已履行了对应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或服务内容,并至少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基础贸易合同、收货证明、发货单或完成验收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未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8-
(四)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到期日。在正常付款期内,剩余付款到期日加宽限期(如合同给予买方一定的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五) 拟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或合同约定禁止转让情形。
(六) 原则上不接受涉及特许经营、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七)原则上不接受尾款、预付款、纯提供服务或劳务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八)原则上不接受软件开发等质量标准不易确定或验收周期长于30日等行业形成的应收账款。
(九)不接受供应商与买方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不接受供应商计划提供或约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商品或服务、预计将于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
(十一)不接受基于不合法的合同、寄售合同、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示权作为应收账款。
(十二)不接受建筑企业以带资承包方式承建政府项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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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于因承接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如劳务费、材料费等具备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无法从应收账款中区分的,原则上不得接受。
(十四)其他我行认为不适宜开展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六章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买卖双方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买卖双方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买卖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方非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或双方为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三)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是另一方的债务人。
(四)买卖双方间目前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还必须具备的条件:
-10-
(一)为我行的客户,信誉良好,所属行业正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市场需求量大,销售渠道畅通,具有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二)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过去两年内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较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且有一年以上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四)叙作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的,卖方注册地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主业突出,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大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且稳步增长、在同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资产规模3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其中非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采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采购部门)、事业单位,年收入必须在20亿元以上。
(三)在行业中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四)无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11-
(五)买卖双方(或获得授权的子公司)至少一方注册地应在经营机构所在地。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和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要求买方为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央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具体要求:
(一)买方信息披露充分,资信优良,我行能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买方信息;
(二)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
(三)信誉好,连续3年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且连续2年无不良商业信用(主要是履约付款)记录;
(四)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含其获得授权的子公司),注册地必须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五)如果买方为事业单位的,一般限定为三甲及以上大型医疗机构,国家、省市级重点院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其它具有较强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基础的事业单位;
叙作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的买家,除政府机构(含其统一采购部门)、军队(含其统一采购部门)、事业单位外,其年收入必须在100亿元以上。
-12-
(六)如果买方为政府机构的,必须是县级(含)以上的政府机构,同时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七)我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与放款
第二十五条 授信申请
凡是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条件的,由供应商向经营机构提出单笔授信申请或综合授信额度申请,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近三年财务数据等(如果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
(四)《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
(五)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
-13-
(六)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 授信调查
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应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
(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
(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
(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他债券债务纠纷等。
(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付款方式,以及互相间履约情况,买卖双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特别是买方对供应商交易付款情况。
(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买方是否卷入法律诉讼。
(六)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的商品(含服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交易主体及交易行为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基础贸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其他附带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七)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14- 第二十七条 调查意见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签署调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其中:
(一)确定融资款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买方预付款、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 如基础贸易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保理期间为自《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一定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0天);如基础贸易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基础贸易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宽限期。但保理期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 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机构对经办经营机构的调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同意后按我行授信权限及信贷业务管理流程审批,审批时须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5-
(一)有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无追索权保理重点关注买方的生产经营情况或财务情况有无发生不良变化。
(二)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交易商品的情况。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基础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供应商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等。
(四)提交的基础贸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是否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对因提供服务等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保理业务的,应对其交易的合理性等从严审查。
第二十九条 买方管理额度
(一)对于多个供应商叙做的保理业务同为一个买方的,总行对该买方实行额度管理控制。针对同一买方的保理授信业务均纳入买方管理额度控制范围内。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参照对商票核心客户管理额度控制方式进行,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核定,纳入总行公司银行部“保理买方管理额度控
-16- 制名单”进行名单式管理(分行授权权限内可参照本条确定保理买方管理额度的核定和管理机制进行管理,但应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二)买方管理额度,是指我行主动核定的、供应商可针对同一买方向我行申请融资的最高额度。
(三)经营机构拟叙作保理业务的,如买方未在我行取得买方管理额度,经营机构应在向评审机构报送授信材料的同时,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
(四)经营机构申请核定买方管理额度的,应提交有关买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以下资料:买方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主要业务情况、近三年财务数据、行业分析(重点说明买方在全国或本地区的市场地位,提供行业信息来源)、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如果正常渠道收集不到买方的相关资料,可以通过公共信息采集,并说明信息来源。
(五)买方管理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买方管理额度到期后,由主办行重新发起管理额度申请,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根据买方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六)在买方管理额度有效期内,买方资产经营状况或者行业发展前景等发生变化时,需要调低、调高或叫停管理额度的,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可主动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
-17- 管理额度,主办机构也可根据买方实际经营情况向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提出申请调低、调高或叫停买方管理额度。
(七)买方管理额度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分行由分行公司银行部)、主办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台帐,集中管理。
(八)首次申报买方管理额度并实际叙作该买方项下保理业务的经营机构,为该买方的主办行。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及放款
国内保理业务单笔授信或综合授信额度获批准后:
(一)额度通知:国内保理业务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根据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向供应商发送《重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件2)。
(二)签订合同:
1、经营机构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件1)。
供应商还应与经营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见附件10),由经营机构接受供应商委托,将供应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予以登记。
2、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经办行应双人上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三份)(见附件4)送达买方,并
-18- 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当面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如供应商收款账户(即保理专户)为已开立在经办经营机构的账户,无需要求供应商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1);如供应商收款账户不是开立在经营机构的账户,则应当要求供应商将收款账户变更为在经营机构开立的账户。供应商应会同经营机构双人上门向买方送达《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应载明供应商对买方应收账款的总额、付款期限以及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为供应商在经营机构处的保理专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营机构收存。
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应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件5),同时要求供应商预留经供应商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隐蔽型),授权经营机构在国内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4、办理综合授信业务项下保理时,经营机构不必再与供应商逐笔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仅需与供应商重新填
-19- 写《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附件(1)),并将其作为《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附件。
5、综合授信项下每一笔新增的保理业务办理时,经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额度管理与使用:
1、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单笔额度或授信项下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贸易合同和交易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及回执;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基础贸易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2、经营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检查融资比例、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等。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的情况下,按照我行放款权限及流程办理放款手续;由会计部门按照有关制度办理放款。
(四)放款后:经营机构将基础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0- 书》及回执等按我行信贷资料管理规定归档,并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件6),确保信贷统计与会计账目相符。
第八章 国内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同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一旦发现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国内保理额度使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
经营机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买方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跟踪供应商与买方的基础贸易合同执行情况、买方近期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有无其他经济纠纷等,一旦发现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重大事项,或商品交易出现纠纷对我行债权或融资可能构成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对该买方新的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及追回国内保理收购款项等措施。
-21-
(三)保理业务均须开立应收账款回收专户(保理专户),保理专户是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在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开立。在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专户以供应商的名义在经营机构开立,供应商应出具承诺函,保证保理专户的唯一性,需经营机构同意方可变更保理专户;但隐蔽型国内保理发生符合供应商回购情形时,保理专户则应为以经营机构名义开立的我行账户。
(四)经营机构应加强对保理专户管理,对其销售回款进行有效监控。凡收到买方划入资金,应与供应商立即进行账务核对;每月月末,对有业务发生的保理专户,应与供应商进行账务核对。
(五)针对公开型保理业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授信期限,每季度或每半年双人上门与买方对账。
(六)以供应商名义开立的保理专户,必须由供应商及经办机构共同兼章管理。
(七)经营机构应专人对保理专户回款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发现买方付款方式及/或付款路径与业务要求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立即将买方所付款项付至保理专户,或要求供应商立即将买方所付票据办理贴现或解付,并将贴现或解付
-22- 所得款项付至保理专户,必要时应暂停对供应商融资及采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到期催收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买方催收,在融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见附件7),请买方按时付款。
2、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要求其填写《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8)并备足资金。提前归还融资款时,会计部门办妥收款手续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废止或退还供应商并恢复供应商相应的授信额度。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营机构应敦促供应商协助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供应商及时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但在我行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特快专递向买方寄发《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进行主动催收。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
(一)款2点处理。
-23-
3、原则上经营机构在融资到期日前不通知买方国内保理事宜,但当应收账款即将或已经出现重大隐患(如供应商无能力偿还我行融资款)时,经营机构须立即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当面取得回执或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4、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办行应要求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三)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
1、经营机构须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提醒买方到期按时付款。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本条第
(一)款2点处理。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仍未收到买方准备付款信息的,经办行应督促买方尽快做好还款准备。
第三十三条 到账处理
经营机构如期收到买方或供应商付款后,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款项,余款扣除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如有)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若供应商已提前还款,则收回款项直接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
供应商与其买方约定以我行认可的票据方式结算的,我行应要求买方每次交付票据前通知经营机构(双人)与供应
-24- 商一起前往取票,供应商收票后必须立即贴现并专项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或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我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纠纷处理
对无追索权公开型保理业务,若供应商与买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我行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介入。如遇本办法附件1第六条所列回购情形时,供应商须对已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予以回购,经办机构应向供应商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见附件9)。
第三十五条 逾期处理
(一)国内保理到期后买方或供应商仍未付款,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逾期融资科目核算,并按照逾期贷款管理的程序立即进行清收。
(二)国内保理超过保理期间后,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供应商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5-
-26-
第五篇:保理公司绩效考核办法
有限公司
2013年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平、及时地评价员工绩效,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起具有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追求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鼓励员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定增长,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提高员工收入与贡献的关联度,鼓励多劳多得,通过强化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二)市场竞争力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金融同业人员的劳动力价格和薪酬分配标准,使之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三)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员工绩效考核应充分考核定量和定性指标,以工作业绩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四)双重考核原则:业务考核与日常岗位考核相结合,全面评估员工工作绩效。
(五)公开透明原则: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公司员工公开员工绩效考核分配标准,提高考核和分配依据的透明度。
(六)个人绩效目标与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 第三条 考核内容: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员工绩效奖金,采取按季度考核,一次性兑现。(需和财务部沟通)
第四条 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利润完成率等指标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上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适用范围和考核管理权限。
(一)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监、经理、主管、业务人员及后勤各岗位人员,非正式员工(如劳务外派、实习)不进行绩效考核。
1 有限公司
(二) 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公司经营目标任务,负责将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按月度,季度,分配给业务部门和员工个人,并根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当期具体完成业绩情况予以考核。
(三) 业绩考核工作流程;制定考核办法和配套管理办法→ 公司任务目标→公司业务分解并报送综合管理部备案→每月(季,年)考核评价填表→相关负责人确认签字→商务管理部汇总→会计核算→执行董事→综合管理部备案存档→兑现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公司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由公司总经理挂帅,公司总监、经理参与的绩效考评领导小组。
(二)公司商务管理部作为考核执行机构。
1、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职责:
考评制度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订、修改、审批; 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确定和审批; 考评结果的评议和审批; ④员工考评申诉的最终处理。
2、商务管理部职责
商务管理部是考评管理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有: 明确自下而上收集、汇总考评资料和自上而下分解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的方法,并代表公司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评;
对各项考评工作进行组织、培训和指导,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针对考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修改建议;
汇总统计考评评分结果,形成考评总结报告;协调、处理各级人员考评申诉的具体问题;
④为员工建立考评档案,作为薪酬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培训、奖励惩戒等的依据。
3、各部门经理的职责
2 有限公司
负责制订本部门各岗位绩效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报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到本部门各岗位人员,作为本部门各岗位绩效考评的依据;
负责本部门员工考评和等级评定;
根据考评结果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提升绩效。
第二章 考核指标分类
第七条 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针对业务部门)。每月下达两个任务指标,即基础任务和目标任务,基础任务为每月必须完成的任务指标,与个人绩效提成挂钩,完成即执行绩效考核方案,未完成不执行;目标任务为每月需努力完成的任务,与部门奖励挂钩,完成一定比例即享受部门奖励。
(一)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指标或工作任务的数量(含业务额和保理费用收入等)及其程度。
(二)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保理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指标(含不良率和风险损失率)及其程度。
(三)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拓展任务指标(含项目数、新客户数、新业务品种等)。
执行前提:
1、各业务部门每月应有明确的任务指标;
2、各部门经理须把部门月任务指标分解到人(或项目团队);
3、及时准确的报表反馈体系。
第八条 岗位履职考核指标
分为部门经理职责、业务人员职责、风险管理类职责、行政管理类职责等。根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重要程度及工作量制定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员工对本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参见公司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或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第九条 态度绩效考核指标
态度考核指标主要考评员工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时,执行公司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度规定的程度以及思想道德、精神仪表、考勤纪律、协作性、积极性和责任心等。
3 有限公司
第十条 管理绩效指标
考核管理人员及部门的沟通理解能力以及对下属的管理力度和任务分配。根据公司月度指标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岗位,并以月度工作计划的形式,报商务管理部备案;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综合管理指标和财务管理与费用控制指标及其程度;在公司月度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意见的指导下,本部门分解落实的月度工作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其程度。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应纳入绩效考核的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三章 考核项目及权重
第十二条 经理层:公司总经理、总监与公司所有指标考核挂钩,各部门根据考核指标提出员工初步分配方案,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再予以分配。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10分)
3、风险控制指标(20分)
4、保后管理指标(10分)
5、资金管理指标(10分)
6、外部环境维护指标(5分)
7、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设经理1名,团队主管3名,客户经理若干名,部门助理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利润指标(40分)
2、保理贷款指标(20分)
3、风险控制指标(15分)
4、保后管理指标(15分)
5、规章制度执行指标(5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4 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设经理1名,审查人员1名,风险监测人员1名,将根据业务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充实和调整。考核项目及分值:
1、风险控制指标(3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保后管理指标(15分)
4、利润指标(20分)
5、保理贷款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5分)
第十五条 商务管理部:设经理1名,助理1名。考核项目及分值:
1、内部满意度指标(20分)
2、内控合规指标(20分)
3、物资管理指标(20分)
4、外部环境维护指标(20分)
5、利润指标(10分)
6、岗位履职情况(10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周期:
(一)一般员工考核的实施期为每月一次。
(二)部门经理考核实行季度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按月(季,年)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员工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和统计,各项指标可以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减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九条 日常岗位考核采取逐级考核方式。即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核;总经理负责所管辖部门经理的考核。于次月的3号前各部门员工完成自评工作,5号前各部门完成初审评分,报到总经
5 有限公司
理处;商务管理部于10号前根据日常岗位考核成绩及业务考核成绩提交绩效考评小组审议,完成公司级终审考评,作为计算员工绩效奖金的依据,于次月16日兑现该兑现部分。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考评主体,由各考评主体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各考评主体与被考评人进行绩效面谈。
第二十条 业务考核:根据各部门业务绩效考核方案执行,每月5日业务内勤提供销售数据,由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日常岗位考核与业务考核相互牵制,如果员工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则不执行业务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绩效提成为项目毛利的30%,其中的70%为个人绩效奖金,20%为营销费用(公司不再另行支取与单笔业务相关的招待费用、礼品费用、公关费用),10%为公司管理团队提成。
第二十三条 员工个人应得绩效奖金=项目毛利的21%×各项指标考核得分/100;此外员工开发取得银行授信或获得外部融资,按照首次取得授信额度的或者获得外部融资的综合资金成本具体情况给予3%-1%奖励。
第二十四条 公司鼓励全员营销,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员提出项目申请,但不能独立完成操作,需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协助调查后成功运作的保理项目,完成后收入计入业务部,绩效提成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与提出项目的申请人按照50/50比例提取;续作后其他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的人员不再提取,由保理业务部客户经理按照推荐项目相关规定续作和提取;
第二十五条 每月各业务部门需在次月5日向商务管理部上报本部门业务客户来源,客户来源主要分为五个渠道,即:老客户、金融机构推荐、中介推荐、其他部门推荐、个人开发;对部门或个人开发客户业绩突出员工,公司将在月综合表现奖励中给予物质奖励。(另行制定标准独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部门奖励中,部门经理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部门员工平均奖励的1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分配:除业务人员自主开发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业务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配,内勤需做好相应记录。
6 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罚息或其他非正常业务收入不计入部门及员工个人业绩,直接计入企业收入。
第三十条 商务管理部的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保理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平均最高得分。
第三十一条 职级升降:客户经理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超过半年目标值的120%,给予不低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如果连续3个月或1个季度累计完成收入在任务目标的60%以下,月基本工资下浮200元;如果连续两次下调基本工资,则公司可以换岗或辞退(如果从年初到考核的当月累计完成收入达到80%,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五章 绩效奖金发放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绩效奖金采取“按月预发,按季兑现,年终清算”的方式。每月计算绩效奖金时,以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按月发放当月实际发生数计算的绩效奖金的60%,在每结束后对当年累计实际完成情况与累计目标值进行比较,计算当年考核得分。如果全年累计完成收入已经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按实际完成情况对应期初相应级别来核定绩效奖金;如果没有达到对应职级所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则按实际完成情况来对应相应级别核定绩效奖金;根据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当年累计应发绩效奖金额,与当年已发部分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上一已经计算的收入不能再跨转到下一(日常岗位考核低于60分者不发放)。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逐项认真核实指标完成数据及情况,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计算员工业务指标,骗取绩效工资的,公司将扣回绩效工资,并扣减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的20%。
7 有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汇融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