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进入保险业的变化
第一篇:外资进入保险业的变化
保险外资进入
外资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交强险”)有望向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敞开大门。本报记者昨日从有关渠道获悉,相关方案已经由保监会递交至更高层面,至于何时获批并实施,目前没有具体时间表。 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按照目前的政策条例规定,在华外资财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车险业务,而不能涉足交强险。在华外资财险如要经营车险业务,就要“借船渡江”,即与中资财险公司合作车险保单,各自承保其中的商业车险与交强险。考虑到成本、利润等因素,目前多数外资财险选择摒弃车险业务,专攻企财险等非车险业务。
对于外资财险来说,涉足交强险可以帮助其扩大市场份额。目前,整个车险业务占国内财险市场半壁以上江山,而中国车险市场又是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之一,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为此,不少在华外资财险开始做好入场准备,蓄势待发。“我们的母公司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车险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与数据支持。我们内部已专门设立车险研究小组,为未来进入交强险做好准备。”一家在华外资财险高管如是说。
以美国利宝互助、日本三井住友两家为代表的在华外资财险公司,近两年来通过与中资同业、中国太平洋等合作的方式(即由外资销售商业车险,中资销售交强险),涉足了中国车险市场。保费落袋的同时,也为今后涉足交强险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与技术经验,尤其是将在华总部设于重庆的利宝互助,今年以来在车险市场上的冲劲已引起了同业的关注。
不过,从短期来看,向外资放开交强险业务,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有限。这是因为,一方面,目前在华外资财险机构网点不足、IT支持欠缺,这些在硬件条件上的“短板”,决定了短期内外资财险的车险保费规模将有限。
另一方面,对于外资财险来说,前期的人力培训、资金投入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之前国内车险承保亏损的经历,以及进入交强险可能遭遇的风险,也可能会让一些外资财险选择三思而后行。而有消息称,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外资财险才可经营交强险业务。
虽然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而言,站在整个保险市场的角度来看,如果对外资开放交强险,并借此引进吸收外资财险在这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一来有利于推动我国交强险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来也能以充分的规模效应来分摊成本,从而以竞争推动整个车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篇: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摘要】文章介绍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情况分析了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带给我国银行业的机遇和挑战【关键词】外资银行;中国银行;全面开放;影响中国的金融开放始于1979年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的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已经开始在2006年12月中国已经兑现承诺向外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享受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展开各种类型的竞争中国银行业如何面对这种开放局面权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日益关注的问题
一、中国银行业的开放概况
到2006年6月底美洲银行成为中国建设银行的首家战略投资者;7月初淡马锡成为建行的第二个国际战略投资者与此同时花旗银行、汇丰银行、高盛、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到追逐中资银行的行列„„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其强项业务的移植将为中资银行添加鲜活的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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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在此基础上中资银行冲击上市之举还被欺予了更多的期望
据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5年12月5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0月末已有2家境外投资者入股17家中资银行外资投资金额已超过165亿美元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15%左右其中在国有银行领域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中国建设银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国银行36.75亿美元;在股份制银行领域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展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总投资额为29亿美元;在城市商业银行领域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市、济南市、杭州市和南充市商业银行总投资额为5.6亿美元
总的看来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1)地域和运营门槛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已经相当广泛地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竞争;(2)人民币业务开放迈出重大步伐;(3)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比重不断加大;(4)外资银行业务逐渐拓展在许多领域体现出相当的竞争力
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带给中国银行业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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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促进银行体制改革提高银行业的运行效率
金融业全面开放有助于国内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进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对金融安全起到正面作用第一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打破垄断增强竞争促使中资银行服务成本的降低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第二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还可以引人新的技术和理念如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提高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提升总体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臵改善银行业的营运质量提高运作效率根据相关研究证明随着外资银行进人程度的加深虽然国内银行的利差有所上升但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费用率均有所下降同时呆账准备率提高从而促进我国本土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
(二)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和建立分支机构
根据的对等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受到较少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为国内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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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他们走出国门积极拓展海外银行业务扩大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和国际化从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增加市场占有率同时中国的银行业也必须遵循国际“游戏规则”即要按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这必然促使中国的银行业加快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提高监管力度及有效性
(三)增强国内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是要彻底摆脱传统体制下留下的种种包袱尤其是不良资产其中不良贷款成为制约中国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最大的“绊脚石”外资的进入不仅能够丰富不良资产处臵的资金来源而且能够为我国不良资产处臵带来新的理念毕竟外资投行在不良资产处臵的技术、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比我国有着更为成熟的经验外资银行的进入或参股国内银行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为国内银行增强资本基础又能大幅度降低处臵成本和信贷风险提高国内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
中国银行业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特别是要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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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运作和管理这方面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来说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同时也促使中央银行加强全方位和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一)对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健全的管理和内控制度、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发达的信息通讯设备有助于增强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的能力同时许多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先进方法也是依据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来的而中资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二)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的核心优势就是良好的服务、丰富的产品用服务争夺客户用产品吸引客户对于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无论是公司客户还是个人客户谁的金融产品好谁的金融服务周到、体贴消费者就向谁聚集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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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善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进一步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
(三)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下降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通过银行部门的传导才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作用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中外资银行的分行占绝大部分比例由于分行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必须对其中国分行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中国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子行与合资行来说较为充分但同时也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的经营管理受东道国的约束较少我国的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的控制力要弱一些某些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会被部分地抵消
(四)银行业资本流动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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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管制的放松和大量外资的流入银行流动性激增授信能力膨胀面对这种局面从资产方来看银行管理者扩大资产规模、追求高额风险利润将贷款投向高风险产业或部门如房地产、证券等使这些部门的资产价格迅速上升而这些部门价格的上升反过来又会刺激贷款向这些部门集中形成泡沫造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一旦泡沫破裂留给银行的则是大量的坏、呆帐从负债方来看国际资本迅速流出时造成对银行提现的压力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又在国内存款人中间产生“羊群效应”引发大规模的挤提使银行的流动性状况雪上加霜导致银行破产
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加重银行危机的另一个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是国际短期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来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的工具但随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衍生工具被过度虚拟化加上其杠杆作用往往被国际投机者利用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助长了泡沫经济的膨胀英国老牌投资银行巴林银行由于投机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10多亿美元而倒闭、日本住友商社高达28亿美元的亏损等风险事故不能说不是国际资本流动风险加大的结果
第三篇:八部委规范融资性担保 鼓励民资和外资进入
八部委规范融资性担保 鼓励民资和外资进入发布者:凤凰重生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
时间:2011-06-27 09:20:11 字体:大 中 小 发表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意见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并要求对融资性金融机构制定完善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
意见指出,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
2010年,根据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各监管部门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8个配套制度,大力整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乱象”。今年3月底,金融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洗牌”收官,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领取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不过,相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并未放松,同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被提上日程。意见要求,融资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
根据银监会6月1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为6894亿元,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2%;融资性担保机构为14.2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性担保,户数较上年增长58.3%,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5%。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性的担保业务量增长幅度较大,有效发挥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作用。
数据还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23.7%和76.3%。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民营及外资的流入。
第四篇: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流程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允许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及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确定。
(1)最低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上述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2)外国投资者的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批。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
(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连同有关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5)主管部门的最终审批。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申请人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人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
受理标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
1.拟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2.设立合资公司的由中外合资方共同申请;
(港、澳、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3.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
申报材料: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2)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3)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4)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5)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6)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7)依据《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需提交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材料;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申请;
(2)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3)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4)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5)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6)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9)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分保方案;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7)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5.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一年以上;
(2)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内控制健全、机构运转正常,其总公司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3)在华营业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1.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查期限参照中资。
2.对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最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五篇:外资企业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有什么限制? 可以直接拿地吗?
可以先拿地,然后到外汇管理局开专用账户。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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