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总结
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当一段工作完成后,或是一个项目结束后,回首工作与项目的过程,从中反思不足之处,可获得宝贵的成长经验。因此,我们需要写一份工作报告,但如何写出重点突出的总结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总结》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总结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总结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指因存在某些危险物质或条件而易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场所。如许多化工生产车间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
我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不同的法规中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了不同的划分。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划分
原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1〃特别危险场所指储存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2〃高度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3〃一般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原劳动人事部与公安部等8个部委联合颁布)对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每类又分成若干级别: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分级
对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
a〃装盛易燃液体容器或贮罐的液面上部空间;
b〃装盛可燃气体容器、槽、罐等设备的内部空间;
c〃敞口容器装有易燃液体,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空间;
d〃喷漆作业室内,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出现的区域。
(2)1级区域(简称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区域;
b〃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的空间,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器的附近空间;
c〃浮顶贮罐的浮顶上空间;
d〃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e〃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有阻碍通风的区域,如易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等处。 (3)2级区域(简称2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如:
a〃有可能由于腐蚀、陈旧等原因致使设备、容器破损而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有可能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爆炸性气体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上面提到的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下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按危险程度将该类场所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1)1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
a〃通风不良的粉碎(磨)可燃物料的车间,如谷物加工、饲料粉碎、煤粉加工等;
b〃通风不良的黑火药生产车间;
c〃棉花加工的轧花车间、打包车间、下脚回收车间; d〃空气流输送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管道及其设施; e〃纺织厂的除尘室。
(2)1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如:
a〃有可能因设备装置腐蚀、老化等原因,导致其破损,泄漏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机械设备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d〃在某种条件下,能使沉积的粉尘或纤维重新飞扬起来,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4〃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米(水平和垂直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水平距离7.5米内划为2区;
(2)2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3米以内划分2区。 5〃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11区;
(2)11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11区。
6.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1)与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区; (2)与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2区。与1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3)与2区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4)与1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1区;
(5)与1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7〃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地下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一般同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若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危险场所高一级。 8〃影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因素
(1)可燃物如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燃烧爆炸特性;
(2)可燃物所处位置;
(3)场所的通风状态;
(4)设备、装置的布局及配置情况等。
第二篇:附录B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B.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B.0.2 汽油和液化石油气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为1区。
B.0.3 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3):
1 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注: 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4 油罐车卸汽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4):
1 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划分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5 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5):
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 形空间划为1区。
3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 区。
注: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6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6):
1 加气机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B.0.7 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7):
1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中间划为1区。
2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3m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8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B.0.8):
1 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距储罐外壁3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火堤内与防火堤等高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9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9):
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外缘6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中间划为2区。
B.0.10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0):
1 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3m以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R2以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B.0.11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1 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半径为4.5m,高度为自地面向上至加气机顶部以上0.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B.0.12 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包括站内储气瓶组、固定储气井、车载储气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井)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3 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3):
1 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4 露天(棚)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组、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4):
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壳体7.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5 存放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5):
1 房间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第三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培训总结
今年10月份,我有幸参加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学习,此次培训主讲人为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电控室副主任,副总工程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主编刘汉云老师。通过学习,让我更深入了解了爆炸危险环境的含义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以及爆炸危险环境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等,学会将规范条文和实际工作结合在一起。
一、本规范修定的挔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
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
36、GB12476已完成修订。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
1、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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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释放速率、可燃液体的沸点、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爆炸下限、闪点、相对密度、液体温度、通风、障碍、相对密度等。
对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操作如果没有例图更加难以实施,为了便于执行规范,在规范中引用了一些典型例图,规范中大部分采用了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中的例图。由于实际装置的工艺、设备、仪表、通风及布置等条件不同,在具体设计中均需结合实际情况、运行经验等综合判断,采取较大或较小的距离。在很多国家及IEC标准中,将一些危险区域范围例图放在标准的附录或图集中,不是硬性规定,仅是作为指导的范例。
对于各种行业的特殊性,往往在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上,可采用与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如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采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对油气田及其管道工程、石油库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见其它规范,例如《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6671-2006(本标准等同采用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蓄电池的危险区域的划分(API-505)
1)蓄电池由于能释放出氢气,属于IIC 级的分类。
2)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以下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蓄电池无通气口;
和(且)蓄电池是镍-镉或镍-氢类电池;
和(且)蓄电池的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 和(且)在1 小时放电率下蓄电池的容量小于1.5AH。
3)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封闭区域具备以下条件时,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蓄电池无通气口;(此条必须满足,下面两条满足其一)
或者蓄电池的总体积小于该封闭区域容积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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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的额定输出小于等于200W 并采取了防止不适当过充电的措施;
4)含有可充电蓄电池的非封闭区域,通风良好,该区域可按照非危险区域考虑。
本条款特别对于附加2区的定义进行了解释。特指高挥发性可燃性物质,如丁烷、乙烷、乙烯、丙烷和丙烯,有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相应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可划为附加2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3)爆炸性气体温合物的分级分组
为了选择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分级,分为ⅡA、ⅡB、ⅡC,对于混合气体的分级, 一直以来比较难以确定。根据API-RP-505,NFPA497,IEC60079-20以及GB3836.12 的相关规定,本规范提出一种多组分爆炸性气体或蒸气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的计算方法,并利用此计算结果判断多组分爆炸性气体的分级原则,进一步应用于工程实践中指导用电设备的选型问题。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可燃物质的引燃温度分组,分为T
1、T
2、T
3、T
4、T
5、T6,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允许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引燃温度。
三、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用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呈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
21区: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场所。
22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场所,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分为以下三级:
IIIA 级:可燃性飞絮(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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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B 级:非导电性粉尘(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IIIC 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四、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1)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择: 1)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
2)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 3)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
4)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
设备保护级别(EPL)是IEC60079-14-2007新引入的一个概念,是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有如下级别:
气体/蒸气环境中设备的保护级别为Ga、Gb、Gc, 粉尘环境中设备的保护级别要达到Da、Db、Dc。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无据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1)引向电压为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倍。
2)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3) 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 区、20 区、21 区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4)电缆或导线的终端连接:电缆内部的导线如果为绞线,其终端应采用定型端子或接线鼻子进行连接。
5)铝芯绝缘导线或电缆的连接与封端应采用压接、熔焊或钎焊,当与设备(照明灯具除外)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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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在确保如发生倒杆时架空线路不进入爆炸危险区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 (4)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a、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b、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c、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2)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a、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 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 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b、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 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 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c、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不能利用钢平台接地,需要单独接地(存在争议)。
五、设计实例
针对过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本次培训内容及向老师请教后的实例总结如下:
(1)关于云溪基地5万吨/年催化裂化项目焙烧炉房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 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自身不作为释放源考虑,而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应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因此焙烧炉本体可不按防爆设计,焙烧炉房内其余照明等电气设备应按防爆设计。
(2)循环水场冷却塔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由工艺专业设计人确认是否带可燃物质,进以确定是否需要防爆。 注:是否需要防爆由工艺专业确定。
(3)阀门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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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通风良好而未封闭的区域(露天)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是不分类的。(也需要视情况而定)
位于通风良好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划为2 区。
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截断阀和止回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内划为1 区。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可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4)附加2区道路照明:
当路灯位于装置区边缘且位于附加2区内时,底部按防爆设计,上方灯具可按普通设计。
当路灯位于装置区内附加2区时,建议路灯整体全部分按防爆设计 (5)关于正压通风电气柜正常运行过程中能否打开以及如何运行管理和维护需和厂家咨询沟通。
(6)关于柴油发电机房:如果单独设置了储油间,则储油间内照明、风扇等应按防爆设计;对于小容量柴油发电机且未设置独立储油间的发配电间可按非爆炸危险区域设计。
(7)对于加油站站房罩棚照明等设计宜按防爆设计。
六、培训体会
通过这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学习交流,再结合过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更加深入的理解了设计规范中的相关理论知识,扩大了知识面;同时我对生产装置中爆炸危险环境有了更直观的认识,也认识到合理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不仅关乎到企业的投资成本,更关乎到企业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因此,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过程中应积极与工艺、设备等专业设计人员沟通,充分了解生产环境及生产介质性能,同时可参考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例如《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
56、《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区域一级、0区、1区、2区区域划分推荐作法》SYT6671-2006(本标准等同采用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才能合理的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才能更换好的为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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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区域划分
为了方便,中国按大区划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几个部分,一般这样划分:
1、华东地区(包括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上海);
2、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
3、华中地区(包括湖北、湖南、河南、江西);
4、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5、西北地区(包括宁夏、新疆、青海、陕西、甘肃);
6、西南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7、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8、台港澳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但现在也有这样分的:(江西被列入了华东地区,这个比较受公认,而湖北、湖南算华南则少有支持。)
华北: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东: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华中:河南省
华南: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西南: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西北: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其他: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个人认为湖北、湖南还是应该算华中(尤其是湖北)。
一般在行政区划分大区时常常将华南地区和华中地区合并称中南地区(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这样倒可以少一点争论。
总之,广义地讲华南地区就是中国南部沿海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港澳,还有湖南、江西、福建的一部分)。行政区划上讲的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香港、澳门(有时候把福建省也包括进去)。
华南地区
广西 南宁 柳州 桂林 梧州 百色 北海 防城港 钦州 贵港 贺州 玉林 河池广东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湛江 惠州 东莞 中山 潮州 顺德 江门 茂名 肇庆 梅州 汕尾 河源 阳江 清远 揭阳 云浮
福建 福州 厦门 莆田 三明 泉州 漳州 南平 宁德 龙岩
海南 海南 海口 三亚 西沙群岛
第五篇:沈阳区域的划分
沈阳区域划分:室内五区 沈河区、和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
新兴产业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于洪区、 一个县级市,三个县。: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
和平区:沈阳市的中心区域,是全市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
沈河区:沈阳市的政治中心、商贸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旅游胜地和开放门户,是全国城区中第一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皇姑区:辽宁省的行政中心区和文化教育大区。
大东区:沈阳民族工业的发祥地。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北方著名的新型工业城区,以汽车及其零部件、飞机发动机、机械装备、生物制药、仪器仪表等先进制造业形成产业集群,是中国著名的航空发动机制造基地,数控机床生产基地,商务汽车生产基地。现代制造业,服务业和房地产业,是大东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这里已成为全球现代制造业向东北亚地区转移的理想投资地。
铁西区:装备制造业发展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区、国家首批知识产权强区、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化示范区、入选“新中国60大地标”。
东陵区(浑南新区):兼具城乡两种管理职能的新型城区。其中浑南新区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老城区延伸的新城区,是向“大浑南”辐射的桥头堡,即“现代服务业的中心、研发创新的基地、新兴产业的制高点和展示形象的窗口”。
于洪区:毗邻母城,半环市区,是沈阳西部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板块,沈阳重要的装备制造配套产业基地。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是沈阳重点推进的四大发展空间之一,是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区、新型产业的集聚区、生态市建设的先行区、和谐社会的示范区。
苏家屯区:国务院批准的沈阳南部副城,是沈阳这座区域性中心城市连接辽宁中部城市群的一个战略门户,也是沈阳开放的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