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
时间的流逝过程中,我们不断接触各种事物,这些事物会带给我们一定的启发,对于这些心得体会,我们应当记录下来。如何让自己的心得体会更具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
关于对人性化执法的心得体会
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 ,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 ,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 ,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 ,既依赖于完善的人性化立法 ,又依赖于执法之“刚柔相济”,还依赖于文明的执法理念。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 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 ,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作为普通老百姓理应爱戴、拥护、尊敬社会治安的守护神——公安民警,不应该以暴力执法。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清楚在“依法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审查。最近国内发生的几起暴力袭警事件,起因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大矛盾,仅是非常容易解决的小事情,但却酿成惨案。事出必定有因的,当这些问题出现了,执法人员们是不是把这些袭警的人抓起来或拘留或罚款就行了呢?这显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我们的公安民警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爱护百姓的执法者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戴,古人就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曾不止一次看到和听到各种类型的暴力事件,比较容易引起我们关注的往往就是“执法暴力”。和民间暴力显 著不同的是,“执法暴力”虽然是极个别人的行为,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往往负面影响很大……
那是不是我们的警察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没有能够真正的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严格执法办案了呢,是不是我们的警察先天的那种优越感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去办案,间接或直接给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或者身心的损害,使嫌疑人背了个莫须有的“罪名”。
当事情调查清楚或一直没有调查清楚时,没有及时消除因为警察的调查或者审查而给嫌疑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为嫌疑人着想过,就不了了之了,随便你自己怎么想去吧。给当事人周围的同事、邻居或亲友留下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悬念”。
在国内,经常发生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随随便便、堂而璜之的到老百姓家中,把老百姓“带走”。
当然,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警察在办案或者调查过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可我们可爱的警察为什么就不能够采取一些婉转而又合法、人性化的柔和方法去对待那些所谓的嫌疑人呢?必定,在法院没有判决他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有尊严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公民。
在人格上,一点也不比警察或者任何人低,警察仅仅是职务行为,是政府的执法者,并不比任何人高一等。
每个人都有其“社会身份”,当他的这种社会身份在现 实生活中因为警察的介入受到“微妙对待”时,自然就给其他人对他的这种身份产生“微妙”的看法。这种看法是无形的,但是,他的杀伤力却是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乃至前途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使当事人在生活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程度的受到一定的伤害。
人性化执法的春风已逐渐吹遍全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也不乏看到一些好的现象,治安就是要去弊取利,从而达到高效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但是我们在坚持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要避免一些误区。近年来,“法律人性化”一词开始流行,但由于相关问题的讨论缺乏专业法律人的参与,人们对这一新词的使用还不规范,对其具体内涵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结合“人性化”一词的日常意义和非法律的专业性含义,“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明确这一定义后,就很容易判断出在使用这一新词汇过程中的常见误区了。
社会上,很多领域都提出了“人性化”这一概念,以至于在我们日常执法时,也常有人以“人性化”来要求。人性化管理是管理者的一个愿望,但也使执法者在执法时产生了不小的困惑。执法人员是否该对多样性情况采取多样性的相对执法呢?如何把握好这个执法尺度呢?本人认为,人性化执法 是必要的,但不能将其发展为软懦执法,从而将弱化执法力度。执法人性化的推行,既要执法者在执法模式和分寸掌握等方面的改进,也要加强执法对象、被服务群体的法律意识。
“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机关“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是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贯彻“人性化执法”中应以此纠正执法犯法、野蛮执法,要有人道关怀,但不应误解,束缚手脚或法外施恩,蜕变为“人情化执法”。
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第二篇:论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及实施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和凳┓椒礁龇矫妫鍪姓芾硇姓捶ㄖ械摹叭诵曰捶ā蔽侍狻?BR>
一、何谓“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正当有序的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性的执法活动。它集中表现为执法过程中的人文关怀,表现出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其实质为以人为本,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果。这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技巧、管理模式、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具体地讲,“人性化执法”包括了两层的含义: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从表面看,他们相辅相成,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但就深层次讲,其中也存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人性化”为辅。
二、“人性化执法”在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现状自1986年重庆市市政管理监察执法队伍成立以来,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为城市的靓、丽、美、和谐、文明做出了不懈努力,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队伍成立初期,执法人员只注重执法对人性的矫正和鞭挞,忽视它对人性的肯定和张扬,无意间将“执法为民”变成了“执法对民”,否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认为行政执法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将“硬、冷、暴”的形象展示于市民。直到上个世纪末,“人性化执法”的概念才在市政执法工作中大力提倡和采用,其目的是尽快消除执法工作中的非人性化行为,将执法为民进一步深化。20xx年,市政管理执法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精神,以《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定期开展思想作风整顿工作,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文明执法,把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基本实现执法由主观随意向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转变,由简单堵截向疏堵结合、以疏为主转变,由执法扰民向服务优先、执法为民转变,“润物细无声”地化解执法矛盾冲突,逐步改变“生硬冷酷”的老式执法方式,尊重公民的人格,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切实体现“人文关爱”。正是基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种种转变,在许多市民心中,过去咋咋呼呼、动辄大嗓门儿的“城管”不见了,展现在市民面前的是一支敢抓敢管又彬彬有礼的城管队伍。然而,正所谓“只刚不柔,则难得民心;只柔不刚,则法无权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对“人性化执法”尺度难以准确把握,难免造成给予相对人权利过大,或者对一不分人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尴尬局面;甚至片面强调人性化,导致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迁就姑息,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效果受到影响,有悖于人性化的本意及法制建设的初衷。
三、从“人性化执法”的底线出发,分析其尺度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和理智的体现。”即使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要求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其人文关怀,但法律的威慑力依旧不能降低,因此制定、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违章、服务社会、倡导良好风气、促进社会更加有序与和谐安宁。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性化执法”,实现公正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人文的关怀不能滥用,“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首先,执法加上“人性化”这个限定语,不等于就授予了执法人员一柄“尚方宝剑”可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若曲解“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对违章行为迁就姑息,最终会导致执法偏私。既然是“执法”,执法人员就必须遵守依法办事的底线,即必须符合严格的执法程序、执法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因为再小的执法行为都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法制权威。“人性化执法”所包含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之义,绝不能理解为是执法内涵的“威”外加“恩”、“分外”的帮忙,也不能把对行政相对人的迁就迎合曲解美化成“人性化”,更不能片面地认为“人性化执法”等同于从宽处罚,让执法人员有理由和借口去办有损人民利益的“人情案”。
第三篇:避免对人性化执法的误解和误用
避免对人性化执法的误解和误用-质量技术监督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的出台和行风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不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了一些称之为“人性化”的措施或者说“优惠”政策,借此塑造执法机关形象,以此获得行风评议的好名声。其中有的由于对“人性化”还存在一些误解和误用,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严,模糊了合法和违法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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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人性化执法曲解为人情化执法。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多样,立法过程中必然为执法者预留能动发挥的空间在我们这个当今仍然“人情浓厚”的社会氛围里,就应防止一些人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行人情化执法之实。对有关系的、熟悉的、亲朋好友等违法人员借人性化执法之名,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于法律处罚,这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化执法。
二是将人性化执法变质为软弱化执法。人性化执法不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也不是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宽容,它不能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将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混同于技术监督具体事务的服务。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变化,目的是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暴力执法、无序执法和随着执法,法律法规对于质监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本质没有变。不能以为强调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迁就忍让,这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三是将人性化执法误解为法外施恩。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无止境放宽,也不意味着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弱化法律刚性和强制力,更不意味着该执法时不执法,那样只会纵容违法者,如此下去,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将成为一纸空文,执法部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是将人性化滥用于执法过程。法治的实现,要依赖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法律的尊重。执法者尊重法律最基本的莫过于严格依法办事,还权于民,尊重人性这,然而当社会公众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执法者的人性化上,一味地往执法者身上贴“人性化”标签,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举着法治的大旗走人治的老路。弱化执法者应有的权力,也就等同于法律应有的尊严。
第四篇:人性化执法浅议
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服务人民为荣,背离人民为耻作为主要内容。我认为这是给执法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作为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这种服务理念,要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执法根本,努力体现在人性化执法中。
一、正确认识人性化执法的含义
何谓人性化执法?就是执法人员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在确保执法顺利的前提下,给予人文关怀的执法。人性化执法不是人性和法治的简单相加,也不是只重视个人情感而忽略法律的尊严与公正,而是执法者在公正执法的前提下,给予公民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和尊严,维护人的正当权益,体恤人的自然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和基本生活,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固有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也享受法律所带来的“温情”和“体恤”。人性化执法是对人权原则的贯彻,是人文关怀的具体化,是政治文明在执法领域的生动体现。一是人性化,即以人为本;二是执法,即代表国家履行法律。人性化是要求,执法是主体。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又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去执法,彰显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当前我们面对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过去那种疾风暴雨、严打严管、运动式的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执法,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等社会不和谐因素,而且要最大限度地增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等社会和谐因素,就是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因此,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谋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
1 果的最大化,是执法的深化和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执法对象充满人性,也要保证执法对象和全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和配合。
二、人性化执法是当前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家的法制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地提高,以往的简单、冷漠、刻板的执法方式已经不适合于当今社会。执法机关必须实现从“管制型执法”到“管理服务型执法”的转变,人性化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我们执法一味的管、卡、压,粗暴甚至违法执法,就会造成社会上对交通行政执法的不满和反感,对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更多的困难,所以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转变执法观念,认清执法形势,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尊重执法对象的权利,帮助解决他们的困难,改变以往态度生硬、不文明执法的行为,通过人性化执法提高执法质量。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会习惯性地将自已与被管理者对立起来,有意无意地把“执法为民”变成了“对民执法”,忽视了被管理者的参与权,或者片面地认为执法仅仅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从而增加了自身与被管理者的矛盾,而注重人性化执法,则有利于正确引导被管理者,减少被管理者的逆反情绪,化解矛盾,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交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人性化执法有助于身处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在不受精神强制的情况下充分表达意志、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执法的刚与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刚,法无权威;只刚不柔,难得人心。人性化执法中“柔”的一面有一种内在的力量,可以拉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以及老百姓的距离,使其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支持交通管理工作,
2 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人性化执法提倡刚柔相济,通过协调、引导、教育等方法进行管理,将大量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既处理了违章,又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同时也有效教育了当事人。
三、人性化执法的现实意义
人性化执法是改进和加强交通工作的现实要求。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由于我们执法观念长期停留在重打击轻预防、重惩戒轻引导的圈子里,这种执法方式也带来很多消极因素,突出表现在部分执法者特权思想滋生,为谁执法、为谁掌权的宗旨观念模糊,对待群众冷、横、硬的现象屡禁不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他们期盼尊重人权,尊重人格,对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种形势下,传统执法观念和方式亟待改革,人性化执法应运而生。
人性化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正。换言之,法律不但有惩戒违法者的作用,更有服务社会、教化人群的功能,包括教育感化违法者。这也就是现代法制“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过程中,我们不断认识到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执法者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长久稳定的治本之策。这就要求我们改进执法观念,在规范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地给予公民以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做到人性化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群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3 人性化执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社会文明离不开政治文明,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是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外在表现。特别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性化执法也必然随之被提到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上来。它把刚性的惩戒处罚同充满人文关怀的教育感化结合起来,在执法细节上体现了对具体人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历史传统、习惯作风、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与关注,营造了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是一种高度文明的现代执法方式,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
四、怎样做好人性化执法
有人担心,执法活动一沾上“人性化”的边,会给“人情大于法律”留下发作的空间,使执法失去严肃性和公正性。这种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人性化执法是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与办“人情案”根本就是风马牛不相及。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打击违法者,就是保护守法者,在日常管理与查处违法活动的执法过程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又要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在执法中贯穿服务的理念,如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初犯,应该在罚款幅度上给予较轻的处罚;在查处“弱势群体”违法时,做到情、理、法并重,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做到教育在先、处罚在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努力做到由查处型向服务型转变,由打击型向教育型转变。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人性化执法的关键,执法人员的一举
4 一动、一言一行也都在人民群众的眼睛里。因此执法人员形象的好差,既代表着交通主管部门的形象高低,也影响着社会上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执法人员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锻炼和提高,注重业务技能的学习,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理解与支持,为人性化执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从而减少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对人民要有敬畏之心。作为执法者不仅要敬畏法律,更要敬畏人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人民群众“既怀崇敬之心,又抱歉疚之情”。做到了这一点,人性化执法就有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就有了基础和保障。具体到执法工作,要将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受理案件回告、办结案件回访、领导信访接待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广泛召开执法监督员会议、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驻地党委和政府、走访人民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使交通执法始终处于最广泛的监督之下。防范滥用强制措施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发生。
对人民群众要有深厚感情。要体现对人情的关怀,充分体恤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追求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不能不讲客观实际地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执法效果。要体现对人需求的理解,要时时把方便群众和满足群众正常需求放在第一位,尽可能地推出一些便民、利民举措,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不刁难群众。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宽严相济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让违法者心服口服,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主要是看违法原因。
五、人性化执法工作中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执法者是依照法律行使特定权力的人,执法对象是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人,两者处于一种相对的对立关系,形成执法者处于强势、执法对象处于弱势这样一种局面。处于强势地位的执法者应该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把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区分开来。在执法时,执法者当仁不让地处于主动地位,但在执法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应符合平等、正常的人际交往规范。执法者应该尊重执法对象,不得有态度上的歧视,言语上的训斥,甚至人格上的污辱等非人性化执法现象发生,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之前,不能轻率地给执法对象的行为做定论。
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保障执法对象权益的关系。执法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因为社会因素、人际关系因素等外界原因,对违法行为有所放纵,更不能以权谋私,而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责,严格检查,严格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惩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要依法保障执法对象的权益,既要充分告知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益,并为其实现这些权益提供方便,还要依法保障执法对象其他权益,如保护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讯权等。
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依法监管,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者不能机械地就执法而执法,要确立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意识。要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不能片面认为严格执法仅仅就是处罚,也不能片面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无原则的减轻处罚;不能把严格执法仅仅停留在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一个层面上,不
6 能就执法而执法,而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行政执法的效果最大化,把执法与发展交通经济结合起来。
六、人性化执法对行政执法工作者的素质要求
人性化执法,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倡导人本精神。要通过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对交通执法人员素质养成,牢固树立“我为人民管交通”的理念,严格公正执法、热情文明服务。
要通晓法律,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要有良好的执法形象,要严格按照规范执勤上岗的要求,做到仪容严整,精神饱满,语言文明,要避免粗俗低趣,骂骂咧咧,吊儿浪荡的工作态度,允许做的,禁止做的都要严格分明,要廉政执法,拒腐蚀永不沾。要有较强的洞察力和处置力,对事件善于观察分析,明察秋毫,注意提高谈话笔录的能力,增强表达力、感染力。对现场问题的处置要果断及时,不可拖拖拉拉,模棱两可。要扩大知识的涵盖面,不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武器,还要掌握诸如伦理道德、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一些必要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交通执法工作的内在要求。
第五篇:浅谈交警执法人性化
浅谈交警执法人性化
2004年5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新法的最大特点是体现了安全第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社会各界对新法的关注程度呈现出高涨的热情。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广大交通参与者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交通警察执法工作也开始前所未有的关注。
交警是公安机关的窗口警种,体现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近年来,经过我们持续不断地开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干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树得不牢,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不高,执法手段粗暴,交通秩序不尽人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警的整体形象。新交法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者,如何使自己的执法行为得到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如何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同时使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改善交通秩序?走人性化执法之路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宗旨,从根源上消除"以权管民"思想。常言道,法律是无情的,但是,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却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权实现的保障。我们讲"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消除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思想。那种认为自己手中有权,就可以高人一等,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思想是千万要不得的。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神圣的,我们所说的权利更多的时候是一种责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同志多次讲话强调,公安机关要把"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历史使命。作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者,作为一名交通警察,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利就是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任何时候,我们心里都要记得我们是一名警察,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以“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为准则,以人为本、与民方便,提升执法形象。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人性化",或者说是人文关怀,归根结底是基于我们人类共有的同情心,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尊重与关爱。不滥用强制措施,亦即我们平时宣传的"教育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藉此塑造执法人员形象,彰显人文内涵。这就要求广大交通民警在刚性执法的同时,要学会尊重人,要以人为本,服务为重。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执法的根基;人民群众的满意,是我们执法的意义。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我们每一个执法者带着感情去执法,换位思考来监督,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以人为本,服务为重。
“人性化执法”,其实质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以往,交警在查处一些不戴头盔的摩托车驾驶员时,往往是罚了款后就放行,而在一些地区,交警部门对摩托车驾驶员驾车时不戴头盔,除按规定处罚外还会主动借给违法者一顶头盔。被查处的违法驾驶员对此做法非常赞同感觉心里暖洋洋的。这只是一件看起来很小的事情,交警在执法时只需面带微笑打个敬礼、告知其违法行为、送上一顶头盔、叮嘱一声请注意安全,在群众的心里执法形象就得到了很高的分数,群众由此对整个执法队伍满意度和支持度就有了很大提升。由此可见,人性化执法并不是很难做到的,往往就是一个细节体现整体,只要在工作中切实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牢记党的宗旨,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地办实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心诚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人性化执法之路必将越走越宽。
三、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掌握执法尺度,确保执法行为落到实处。作为交通警察,我们的第一要务就是维持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我们在执法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条例和程序执行来进行。我们要认识到,人性化管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人性化应该是以法律为前提的人性化。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人类社会需要规范,而不能仅以简单的“人性”予以约束。由此,我们执法部门对人性化执法应该有自己正确的理解。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不执法,更不能变成部分违法违规者的保护伞。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
楚、运用条款适当、程序合法;同时要切实牢记执法为民,急人所急,妥善处置弱势群体,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四、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监管制度是人性化执法的保障,推行人性化执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有待于交警执法者观念的转变和执法素质的不断提高,因而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执法权力观、执法地位观、执法利益观的教育,要
培养我们交警队伍的服务意识、正义感与社会良知。坚持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按照公安部周永康部长所说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严格规范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与民争利,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全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责任倒查制、投诉追究制、执法监督制、执法曝光制、执法考评等制度,并且对执法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强化监督和管理。
只要全体交警执法人员能够带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做工作,就没有办不好的事,执不好的法,不断打造一支忠于法律,为民、亲民、爱民的人性化交通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