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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就业宣传提纲(大全)

退役士兵就业宣传提纲第一篇:退役士兵就业宣传提纲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附件2:证 明经核实, 同志于 年 月入伍, 年 月退出现役,在部队服役 年,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明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出具证明单位一般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员。

退役士兵就业宣传提纲

第一篇:退役士兵就业宣传提纲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证明

附件2:

证 明

经核实, 同志于 年 月入伍, 年 月退出现役,在部队服役 年,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证明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出具证明单位一般应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第二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

【摘要】“自谋职业”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一大创举,对缓解就业压力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法规限制多、保障不健全、就业领域窄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自谋职业的质量,甚至违背了制订政策时的初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指导等途径着手,综合各方面有利因素,特别是通过教育手段,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力求完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

【关键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问题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

(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趋势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置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退役士兵。从1993年开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安置形式,如:退役士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等。其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不断完善,经过1999年到2000年的探索,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大为增加,这种做法也正逐步为更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据统计,2001年全国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近5.6万人,约占同年城镇已安置人数的17.7%,其中,浙江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安置人数的70%;福建、北京、广东、天津等省市这一比例在20%—30%之间。到2003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占安置总人数的20%,而且这一比例正在快速增长,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2004年至今,共安置退役士兵254人,其中自谋职业的132人,占已安置退役士兵总数的51%。由此可见,用自谋职业的方法解决安置难的趋势已经到来。

通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考验,自谋职业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一是充分发挥了退役士兵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根据自身的优势,自主创业;二是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安置压力;三是顺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公平、自主的就业规律。但是,这一改革能否将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能否真正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高低以及优惠措施的多寡,而是要看相关的法律,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能否配套改革,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能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本意。如果不修改现行法规政策和制订新的法规政策;如果各部门仍然各自为政,安置部门仅从减轻工作压力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发放解决安置难的问题,那么结果“受伤的”的总是退役士兵,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反而言之,如果相关部门能从退役士兵的角度出发,顺应形势,及时修改和制订相关法律和配套措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才具有现实的积极的意义。

二.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制约因素

在全国范围内较高的自谋职业率正说明,有很大一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已经摈弃了就业“等、靠、要”的观念,自主择业的思想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笔者认为,以下几大因素仍将制约长沙市自谋职业工作的推行。

(一)法

规限制条件多,安置对象范围狭窄

《长沙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对补偿安置对象做了这样的规定:一是父母双方(配偶)无工作单位或父母双方(配偶)单位撤销、破产的城镇退役士兵;二是退役士兵被分配后,接收单位确实难以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且愿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这一规定无疑限制了想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范围。而且强行的系统包干安置又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造成企业不愿接,退役士兵不愿进,形成了安置后又“隐形失业”的现象。与此同时,也有大量想办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被挡在了“法规限制”的门外。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难除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目前,长沙市的劳务市场处于幼稚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处于萌芽阶段,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障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很难说能体现出对“最可爱的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优待。必然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通过了解长沙市芙蓉区符合条件、但不愿通过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都认为:身无长物,如果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后吃光用光,还不知路在何方?还不如在家待着等政府分配哪!

(三)退役士兵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无论是招工还是劳动市场,都是根据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来确定的,并要求劳动力流向合理,配置优化,以取得最佳效益。根据一项调查显示,长沙65%以上的企业需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技能以上的劳动力。但是退役士兵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城镇退役士兵占总城镇退役士兵的50%。由于服役期短,95%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文化层次和知识结构仍停留在高中程度,以他们的实力很难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相比,其文化层次与下岗职工相差无几。导致退役士兵面向市场就业竞争起点低。可以说,用工单位对用工技术的高标准与退役士兵自身实力低水平的反差,是造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难的主要原因。

(四)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层次低,难以拓宽就业新领域

目前,长沙市对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部队举办的“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这种方法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方面其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范围有限,而且科目单一,仍停留在汽车驾驶、家电维修等方面;第二种是依托劳动、教育部门的职业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对根本性的改变或全面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解决自谋职业问题的建议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事关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退役士兵参与自谋职业的人数不断增多,但我们仍要认清当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面临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拓宽自谋职业对象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士兵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应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放宽对自谋职业对象的限制,使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及优惠条件合理配置,使他们能利用“有限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在2003年,民政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此,安置部门要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险部门协调,尽快建立退役士兵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里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退役士兵在退役期间,地方政府配合部队每年从优待金中支出一定数额用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额记在战士个人名下;二是退役士兵在培训待安置期间,地方政府从培训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退役士兵的生活补贴,并帮助退役士兵缴纳一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用于退役士兵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扶助;三是退役士兵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支付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险费用。

(三)改变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笔者认为,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和岗位的转换,这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培训形式和经费来源两方面着手:

1、培训形式是借“园”育才。这里“园”是指全民性普通大中专学校。这里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所有城镇退役士兵(除大专以上学历外)均要参加高考补习班。学时一年,这种补习班不以盈利为目的,形式、人数、条件因地制宜;办学地点既可由退役士兵培训中心举办,也可与当地中学、社会办学的学校联合办班。经费来源由个人出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二是安置部门要与教育、劳动、计委等部门联合,制订大中专院校特招录取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如报考冷门专业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

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三等以上的,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因战牺牲烈士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的,可降低录取分数线并提供较为优厚的奖学金等。不能考取大专院校的退役士兵,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学习。

2.经费来源是将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改为考取高等院校或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这样做,有利于为退役士兵实现自谋职业前进行就业培训提供稳定的、可靠的资金保证。具体做法可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外国依法完成兵役义务的退役士兵,均有资格享受国家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待遇。如美国义务兵在服役的最初12个月内,每月要从薪水中扣去100美元(不予退还),作为退役后享受国家教育待遇的条件之一。服役达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退役后可享受国家提供的36个月的每月52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如服役不满三年每月获43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退役军人享受此项待遇的期限为义务兵从推出现役之日起10年内,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升职,从升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他们接收教育和培训时,可连续进行,也可分阶段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然后由国家指导他们自谋职业。

(四)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使退役士兵就业有“门”

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能使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或举办招聘会,拓宽退役士兵就业领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开设专业性的网上“退役士兵就业指导网站”,“退役士兵就业在线”电子信箱;在电视上开办“退役士兵就业访谈信箱”或在电话上开通“语音电话信息热线”等节目,也要采取“一对一”,开谈心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对退役士兵的主页生涯进行策略指导,使他们享受全方位的服务。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

退役士兵曾为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奉献青春,回到地方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应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保家卫国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民政部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4年10月16日

2、《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国网2003年7月21日

3、《民政工作原理》李少虹、金双秋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

4、《民政工作基本法规》民政教育教材编写组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5、《民政政策法规析论(上下册)》金双秋著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民政部抚恤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著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

7、《双拥工作实用手册》王凤亭著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8、《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手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著2000年11月

9、《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十大矛盾和解决途径》刘国栋吴玉琴著《中国民政》2003年第二期

10、《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于茳著《中国民政》2004年第六期

11、《退役士兵的安置如何应对户籍制度改革》顾广杰著《优抚与健康》2004年第四期

第三篇:关于促进我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105号)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机制,保障全市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

1、健全工作机构。各地要立足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把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增补兵役机关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成立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统筹辖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了解、掌握本地区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和就业意愿,建立健全退役士兵人才库,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对接平台,落实退役士兵就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兵役机关负责做好退役士兵预备役登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和社会单位招录退役士兵的摸底、宣传、教育、推荐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积极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二、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1.提供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培训方式,免费参加1次由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在上级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专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待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鼓励有培训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补贴。

2.开展创业培训。有自主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并可依托各地创业孵化园区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

三、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1.优先保障退役士兵就业。市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拿出不少于2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资格的当年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和扶持开发项目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以及有关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农村籍退役士兵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2.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对招收退役士兵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各地应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聘退役士兵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属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相应免征增值税);达不到相应人数比例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退役士兵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的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1.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和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领域,各地各相关部门都应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项目外,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2.放宽创业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对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以住宅房屋申请登记注册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工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登记。

3.提供创业信贷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退役士兵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4.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行业的(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殖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建立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良性机制

1.建立退役士兵信息共享平台。做好退役士兵网上信息平台链接工作,指定部门和人员开展数据采集、录入与更新、维护等工作,建立健全融合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培训需求、

用工单位招录信息、就业状况为一体的网上信息平台,跟踪掌握每一名退役士兵就业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记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情况、就业创业情况、就业创业各类扶持政策享受情况等信息,建立基础台帐,并及时反馈给民政部门。

2.强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将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各地公共就业总体规划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民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开展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积极为退役士兵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一季度,市军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周”活动(市不少于2场,县不少于1场)。每年1月前,民政部门及时采集返乡报到退役士兵的基本信息,建立退役士兵人才库;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各项准备。

3.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篇:2014年自主政策——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4]1404号

关键词: 军转张为臻军转公选军转政策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军转自主择业 军转论坛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人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50%,即每人每年600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4年7月22日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扣减。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

(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反映。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4年4月29日

第五篇:辽宁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基地创业计划书相关说明及编制提纲

附件2:

辽宁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创业基地创业计划书相关说明及编制提纲

一、相关说明

(一)创业计划书要严格按照编制提纲的项目逐条进行编写,在撰写创业计划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创业计划书中的内容务必真实,不能有虚假成分。 2.简洁性原则。创业计划书中应避免一些与主题无关的内容,要开门见山地直接切入主题。语言应简洁、精炼。

3.完整性原则。创业计划书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结构是固定的。因此,结构应完整、清楚,内容应全面。

4.一致性原则。创业计划书的前后基本假设或预测要相互呼应、一致,也就是说前后逻辑要合理。例如,财务预测必须根据市场分析与技术分析所得结果进行各种报表的规划。

5.保密性原则。创业计划书中涉及到的核心机密可适当进行规避。

(二)创业计划书要用A4纸打印;编写时,大标题三号字黑体,小标题四号字宋体加黑,内容用宋体小四号。

二、编制提纲

(一)摘要

摘要包括:公司概述、主要产品和业务范围、行业和市场、营销策略、生产管理计划、管理者及其组织、融资说明、财务计划与分析、风险因素、退出机制等总括式的语言内容。

(二)公司概况

公司概况主要有: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公司的自然业务情况;公司的发展历史;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测;公司的竞争优势或者独特性;公司的定位、公司的战略、重要的取胜因素;公司的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等内容。

(三)产品(服务)

主要包括:产品(服务)的名称、特征及性能、用途以及主要产品介绍;产品(服务)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产品(服务)处于实验阶段还是成熟阶段。若产品(服务)已在市场上得到验证,会大大增加说服力;产品(服务)的品牌和专利;产品(服务)的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如何;产品(服务)的技术改进和发展新产品的计划和成本分析等内容。

(四)行业和市场

1.行业分析。就企业所处行业的全貌以及企业产品在行业中的需求变化情况进行描述。 2.市场定位。通过市场细分,把潜在的顾客按某种特点(地理、人口、顾客的经历与偏好等)加以分类。就这些问题及市场概况,进行明确的介绍和必要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描述企业的市场定位。

3.竞争分析。应对竞争者的产品、市场份额和营销策略了分析。

(五)营销策略

包括:营销机构和营销队伍、营销渠道的选择和营销网络的建设、广告策略和促销策略、价格策略、市场渗透与开拓计划、市场营销中意外情况的应急对策等等。

(六)生产计划

生产制造计划包括:企业生产制造所需的厂房、设备情况;怎样保证新产品在进人规模生产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设备的引进和安装情况,谁是供应商;生产线的设计与产品组装情况;供货者的前置期和资源的需求量;生产周期标准的制定以及生产作业计划的编制;物料需求计划及其保证措施;质量控制方法等等。

(七)组织与管理

包括:企业的法律形式;组织结构,以及未来组织结构的可能演变;各部门的功能与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公司的报酬体系;公司的股东名单,包括认股权、比例和特权;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各位董事的背景资料等等。

(八)财务分析

1.财务规划。财务规划是对今后五年企业发展状况的预测,需要花费较多的精力来做具体的分析,包括: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损益预测表。

2.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中包括预计的风险投资数额;风险企业未来的筹资资本结构如何安排;获取风险投资的抵押、担保条件;投资收益和再投资的安排;风险投资者投资后双方股权的比例安排;投资资金的收支安排及财务报告编制;投资者介入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等等。

3.资金需求计划。资金需求计划是为实现公司发展计划所需要的资金额、资金需求的时间性以及资金的用途所做的计划。

(九)风险分析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

(十)退出方式

投资者的退出方式部分主要是说明企业成功创业后,投资人的初期投资以什么样的方式收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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