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篇:朔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云龙山庙会看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
姓名:杨成业 学号:100663017 班级:10营销(Z)
摘要
我们徐州是彭祖文化、两汉文化的发源地,也是徐文化的集大成者。徐州古称彭城,已有6000多年文明史,是江苏境内最早出现的城邑。彭城自古列九州,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孕育、生成和流传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们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口头文学、民间曲艺、民间手工技艺、消费商贸习俗、民间医药、传统体育等,十分出名的主要有八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柳琴戏、徐州梆子戏、徐州琴书、徐州剪纸、糖人贡、徐州针插造型工艺、马市街饣它汤。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 徐文化 云龙山庙会 徐州 正文
每年的清明时分,徐州云龙山半腰,云龙湖河畔都会举行盛大而热闹的庙会。走在人山人海中,你会发现各种各样的徐州非物质文化的痕迹。每年的庙会我都会去游览一番,发现一年比一年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尤其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已经越来越丰富和成熟。
走进云龙山山下古老的牌坊门,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徐州的柳琴戏。它是徐州及周边地区农民创造出来的宝贵文化遗产。柳琴戏的许多小戏、折子戏大多是从早期的“篇子[2]”或民间故事、传说衍化而成。比如《喝面叶》、《拾棉花》、《借当》、《小书馆》、《回娘家》、《七装》等。听老人说,自明末清初以来,苏北、鲁南地区各种自然灾害连年不断,以土地为生的农民只好背井离乡,以乞讨为生,遂形成庞大的灾民群体。从他们行乞时说唱的“吉利话”开始,经过二百多年的不断衍化,最终创造出江苏柳琴戏这个独具个性和艺术魅力的剧种。形成了现在
[1]清丽、秀美、热烈、泼辣的风格,这种文化艺术品质,正好切合徐州一带原住民的强悍、粗犷而又热情、仗义的性格,因此徐州周边才有:“三天不听拉魂腔,吃饭睡觉都不香”的说法。
和柳琴戏对台的就只能是徐州梆子戏,这种起源于明朝后期,结合陕西、山西梆子与苏北民歌小调、杂耍曲艺、说唱艺术以及方言俚语、风俗民情,再经过几代艺人潜心打磨,形成的以徐州为中心的苏鲁豫皖接壤地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代表性剧种是我小时候最喜欢看的戏剧。它主要以枣木梆子为击节乐器,曲调的快慢节奏由一副鼓板和梆子来指挥,我们本地人都叫他为“大戏”。
徐州梆子戏的音乐属板式变化体,以慢板、流水、二
八、非板四大板为主,音乐曲牌丰富,约三百余种。声腔主要由陕西、山西梆子衍化而来,在调式、旋律节奏以及语言音韵和演唱风格上,都体现了徐州方言介于中州语系与吴越语系之间,既有中原音韵的厚重,又有吴越音韵的轻柔之独特风格,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
远远传来了徐州琴书[3],是以徐州方言演唱,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民族、民间说唱艺术。主要流行于以徐州为中心的苏、鲁、豫、皖四省接壤地区。
徐州电视台特地为徐州琴书单开设了一个波段,坐上徐州的出租车,听着这浓浓的徐州方言说出的琴书,有一种非常粗野、奔放的感觉。
小时候我最喜欢围在一位大叔身边看他神奇的将融化的糖浆捏成各种神话中的各类神仙,如《寿桃》、《石榴》、《老寿星》、《王母娘娘》、《天官》、《八仙人》、《盘龙柱》、《宝塔》、《大牌坊》、《十二生肖》、《公鸡》、《鲤鱼》、《猪头》、《狮子》、《香炉子》、《酒具》、《蜡烛》等,感觉真是神奇,这就是徐州的糖人贡。云龙山庙会的糖人贡作品大多来自民间故事和传说,如一匹马上骑着一只猴子,称之为马上封侯;一只老鼠抱着一个葫芦,谓之为老鼠偷油;一条蛇缠着一只公鸡叫蛇戏雄鸡;还有什么猪背宝葫芦、神鼠骑牛、金鸡报晓等等。
徐州针插造型工艺也是庙会到处可见的文化手艺之一。我们徐州最有名的徐州针插造型工艺艺人是王振霞[4]。 徐州针插造型工艺是中华民族民间文化的物化体现,千年以前人们就把针插造型工艺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器物运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肚兜、虎头鞋、虎头枕等。徐州针插造型工艺具有浓厚的民间神话色彩,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既定的佩带模式,如在岁时节令的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伴随人生仪礼的诞辰、三天、满月、百天、周岁等生育礼俗,不同的节日佩带不同的针插造型工艺器物,这对于民俗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徐州香包以节日和婚礼装饰品为主,如春节、端午节等就都有专门的讲究。端午节那天外婆给外孙送“五毒肚兜”、“五毒凉鞋”等,家家门口插艾蒲;小孩的手腕上扎五花绳,胸前带香包,以求辟邪健身。孩子满月或者周岁时,外婆送虎头帽、胖娃娃、项圈、长命锁、手镯、花衣袖筒、老虎枕头、狮子枕头、麒麟枕头、虎头鞋和猪头鞋等,以示吉祥平安祁求神灵保佑。
知道吗?徐州云龙山庙会最不能少的就是徐州剪纸,它作为一种民间美术形式,广泛分布于徐州的邳州、新沂、沛县、丰县、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贾汪区等。徐州剪纸的形式大致可分为装饰剪纸(窗花、顶棚、盆花、枕花、帐花、灯花等)、绣花纹样(鞋花面等)、特种剪纸等。徐州剪纸内容也由传统的表现手法转为以现实生活为题材,反映新时代精神风貌的各类剪纸新作,使内容便加广泛,如:收割、养殖、运输、建筑等生活场景,也有历史故事,民间传说,戏剧人物等。
庙会逛到晌午每每便想到云龙河畔去喝一碗马市街饣它汤[5]。主要原料由母鸡、猪肘、元骨、麦仁及数味中药经十余小时文武火熬制,再入黑胡椒粉、葱姜末、绍酒、精盐、勾芡调匀而成;出锅时淋上小磨香油和上等米醋。富含蛋白质、糖类及钙等微量元素。汤鲜味美,醇厚隽永,享誉徐海地区。
马市街饣它汤锅开设于清代光绪年间,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是徐州的传统名小吃。
传说,清代乾隆下江南,住在徐州行宫。一天乾隆微服私访来到城隍庙前,喝了此汤,味非寻常他上前问道:“这是啥汤”?“是啥汤”。当问及怎么写时,没有文化的厨师随手画了一个“食”和“它”合并为“饣它”字以答。后来乾隆皇帝下诏御封饣它汤为“天下第一羹”。 徐州的特色小吃特别多,如八股油条、锅贴饺、素(荤)煎包:
八股油条又称八匹油条,出现在南北朝时代;锅贴饺又叫锅贴,半发酵面擀皮装馅,捏上不捏两头,可稍露馅,形如月牙,如平牛角状,以平锅水油煎熟。
素(荤)煎包与锅贴饺诞生五代与北宋。五代后周市井上已有绿荷包子出售。至宋时,包子又叫“面”“玉尖面”和厚皮馒头,以全发酵面为皮,亦可捏上不捏两头,以平锅水油煎至半熟,后加生稀面糊,使其形成色底焦黄,上松下脆之口感,风味独特。
马市街锅贴饺以荤馅为主,素煎包以新鲜时蔬加海米、鸡蛋皮、调料等山珍海味制成,营养丰富,并可令人大饱口福。
注 释
[1]柳琴戏,原名“拉魂腔”,是以徐州为中心的苏北、鲁南、皖北、豫东广大地区现存的唯一本土地方戏曲剧种。
[2]篇子是指有关古代神话故事的故事集,也指古代民间传说。
[3] 徐州琴书:源于明代小曲,于明嘉靖年间广为流传,旧称“丝弦”、“唱扬琴的”等。 [4]王振霞,徐州地方著名针插造型工艺艺人。
[5] 饣它汤原名雉羹,想传乃彭祖所创,历经数千年。
参考文献
[1] 赵彭城.三地书[M].徐州: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2000年2月. [2] 孟庆华.徐州文史资料集粹[M].南京:《江苏文史资料》编辑部出版.2000年12月.
第二篇:2018年度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范围
一、项目资金 (一)抢救性保护
1、申报主体
苏州市级濒危项目保护单位
注:目前有6个市级濒危项目涉及7家保护单位,其中4家分布在市(县)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开展市级濒危项目的传承、研究等保护工作。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10-20万元
(二)记忆性保护
1、申报主体
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或市区项目所在地区级文化主管部门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 建立对公众开放的陈列室;
(2) 开展项目相关调查、记录、整理、研究; (3) ★制作出版各类记录、介绍相关项目的书籍、音频视频作品、影视作品。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10-20万元
(三)生产性保护
1、申报主体
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已列入市级传统技艺、传统美术或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单位和相关市级行业协会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人才培养;
(2)★以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
(3)★开展项目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4)与生产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合作,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宣传、展示等公益性活动
1、申报主体
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 ★开展宣传、展示、传播等工作; (2) 开展继承人培训、讲座等;
(3) 举办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公益性活动。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10万元
二、传承人资金
(一)抢救性保护
1、申报主体
已列入市级濒危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相关传承人合作组成的传承团队(团队中至少有一名市级及以上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带徒授艺或人才培养工作
3、申报金额
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团队可申请授艺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年(其中“人”指带徒人数,个人最多不超过3人,团队最多不超过7人),授艺补贴一次申请,逐年拨付,最长不超过5年。
(二)记忆性保护
1、申报主体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相关调查、记录、整理、研究工作; (2)★制作出版各类记录、介绍相关非遗项目的书籍、音频视频作品、影视作品。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10万元
(三)生产性保护
1、申报主体
已列入市级传统技艺、传统美术或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开展人才培养,特别是对掌握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 人才进行设计创作能力的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活动;
(2)★以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遗转化为文化产品。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万元
(四)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资助
1、申报主体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2、申报资金使用范围 (1)编写或参与编写教材或录制教学资料; (2)★开展带徒授艺或人才培养工作; (3)★开展培训或宣传展示活动;
(4)举办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公益性活动。
3、申报金额 每项补助5-10万元
(注:打“★”的资金使用事项优先扶持。)
申报条件
一、申报名录项目抢救保护专项经费的保护单位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申报市级非遗传承人专项经费的申报个人(已列为荣誉传承人的不可再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传承及研究等相关工作
2、具有相应的保护、传承、研究资质和条件
3、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4、传承人评估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申报要求
一、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开展培训的应详细说明与传承活动的关系,以及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传习点建设应明确传习内容、考核依据等;手工艺类项目制作技艺代表作品的应明确其所有权为市非遗办等。
非遗保护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凡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经费预算,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因申报时限较紧,请各保护单位或传承人认真填写经费申报表,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申报截 止日前统一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市直属单位可向相关行业协会或直接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加强拨付资金过程监督
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区级财政部门沟通,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开展阶段性检查,监督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或传承人按批复执行项目。项目实施完毕后各资金实施单位或传承人应提交绩效自评表,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非遗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三篇: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13-02-16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13年2月16日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七)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民宗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沿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农村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由乡镇(街道)文化员承担。
第十三条 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三章 调查与申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七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坏和流失。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确有价值的,要帮助其完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评审和专业咨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文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保存;但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列出名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
(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三十二条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六)履行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十一条 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示馆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贬损。
第四十三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申报、审核职责的;
(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XX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方案
XX年“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
校园活动方案
全校各单位:
今年6月11日,是我国第十一个“文化遗产日”。为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意识,充分展示近年来非遗保护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推动商丘优秀传统文化在校园普及和传承。我校决定与商丘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举办第十一个“文化遗产日”非遗进校园展演、展览等活动。
一、活动目的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旨在让大学生在感知、体验中了解商丘本地的历史文化,激发爱国爱家乡的热情,在传统民间文化的滋养中,培养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兴趣,提升文化自豪感和自信心,也是为了让多种民间艺术走进校园,将不同的艺术精品和非遗保护成果展现在广大师生面前,突出民俗,突出特色,突出原生态,展示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新成果,让广大师生在不同文化元素的融汇、交流中,得到艺术的熏陶和美的享受。
二、活动宗旨
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的自觉、自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活动主题和口号
、主题: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2、口号:保护文化遗产,创造美好生活;为文保员点赞,向守护者致敬;文化遗产无价宝,需要你我呵护好。
四、主办单位
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团学活动发展中心
五、活动内容、时间及场地安排
、非遗成果展
以图文方式介绍和展示我市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让广大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
时
间:6月12日-14日
地
点:智博广场
责任单位: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2、传统美术类—剪纸展览
征集我市省、市、县传统美术类-剪纸项目作品,充分展现我市剪纸艺人所表现的民间民俗情趣、艺术特色以及剪纸所传达出传统文化的内涵和本质。
时
间:6月12日-14日
地
点:勤政苑一楼展厅
责任单位: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3、泥塑、剪纸、面塑、玉雕、刘腾龙毛笔传统制作技艺、冷谷红葡萄酒传统酿造技艺等部分非遗项目现场技艺展示使广大青少年零距离、亲身参与、亲眼观看感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从而引导广大青少年认识非遗、参与非遗保护,加深他们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
时
间:6月12日上午9:00-12:00
地
点:智博广场
责任单位:党政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4、豫东坠子展演
现场演唱,让学生欣赏和感受我市传统文化的魅力。
时
间:6月12日下午3:00-6:00
地
点:明德讲堂
责任单位:团学活动发展中心、公共艺术教学部
5、皮影戏展演
呈现商丘独具特色的皮影艺术,增强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时
间:6月12日晚上7:30-9:00
地
点:大学生生活区广场
责任单位:团学活动发展中心、公共艺术教学部
六、活动要求
、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日宣传工作,确保文化遗产日活动安全顺利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号召全校师生广泛参与,感知、体验文化遗产的魅力。
2、传播理念,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宣传平台,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使文化遗产日主题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激励公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XX年6月2日
商丘工学院办公室
XX年6月2日印发
第五篇: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根脉,更是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的精髓。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才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采取进校园的方式,不仅是一种创新,更是有益尝试,让我们能够看到传承的希望所在。像贵州省各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不仅以兴趣为导向,播下对非遗文化热爱的种子,可谓给非遗传承传来“一脉香”。
兴趣往往是最好的老师,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最大的效果就在于开启学子们的兴趣点。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每个阶段的学生都有着对知识和文化的渴求,而非遗文化的传递,如何培植兴趣才是重点。贵州省的例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因为作为多民族的省份,非遗文化的资源也极其丰富,让这些文化资源走进校园,成为孩子们的必须课,不仅丰富学生们的文化修养,更为非遗文化传承带来新契机。学校是一个重要载体,学生们不仅要学习书本上的科学文化知识,更应该与现实结合,懂得呵护民族文化的传统,为非遗文化的传承贡献力量。
在非遗传承的链条上,人才辈出是最理想状态。对很多非遗项目,往往面临着“人走技失”的困局。而打破这个困局,关键问题在于完善人才培育机制,让非遗的传承能够源远流长,能够有不同时代的“手艺人”代代相传。而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的形式,对于小学和中学阶段来说,只是启发学生的兴趣,让其懂得非遗的文化价值,而对于高校来说,就需要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育上努力。目前,高校可以从开设非遗选修课上作为突破口,再进一步设置非遗必修课,从而在高校中能够培养合格的人才,为非遗传承续上薪火。
文化遗传作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蕴含着民族文化的深厚底蕴,传承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推进“非遗”进校园是至关重要的,学校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场所,其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不容忽视,“非遗”进校园大有可为。
开设“非遗”校本课程是传承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每个地方都有属于自己地域特色的文化遗产,作为学校,完全可以制作符合本校校情和地方文化特色制定内容丰富多彩的校本课程。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领略本土“非遗”文化遗传的独特魅力不仅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本土“非遗”文化的理解,更有利于本土“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比如,开展方言课,让学生更深层次地了解我们的语言文化,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比如,引导传统戏曲进校园,让学生感受戏曲文化的博大精深„„诸如此类,都是有效传承本土“非遗”文化的重要手段。
立足本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实践活动。作为学校,可与文化单位建立对口的教育实践基地,通过开展文化夏令营的方式带领学生深入开展文化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潜移默化的环境中感受本土“非遗”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创设环境,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文化环境熏陶。学校可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节目、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本土“非遗”文化教育,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与本土文化面对面,让文化的种子扎根在学生心中。
本土“非遗”进校园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学校要做有心人,要做用心人,真正搭建平台,让文化传承大优可为。
本次活动联合了县文化馆在教学楼大厅特设了五个方阵,依次是变脸馆,越剧馆,剪纸馆,布袋戏馆,提线木偶戏馆,每个方阵分别由民间艺术大师张永新、邢玲娟与柯秀容、金素清、郑运德、许正桃坐镇。民间艺术独特的魅力,大师精彩绝伦的表演,吸引了大批的幼儿及家长驻足观看,大家纷纷送上了热烈的掌声,与此同时每个班级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民间游戏活动,幼儿与家长都积极参与其
中。
在这个美好的日子里,机关幼儿园处处洋溢着欢乐的节日气氛,孩子们在民间艺术家的魅力中,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体验到了民间文化的独特之处,萌发了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展望未来的一切,我们更加珍惜美好的六月,让游戏点亮幼儿快乐的童年!
当然,通过非遗文化进校园实现非遗传承,更需要有创新的理念。而学校,尤其是高校往往是创新高地,通过“头脑风暴”等方式,人们能够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也能够激发创新的灵感,从而换取非遗传承新的形式。可以说,在非遗传承上,我们需要不断创新载体和形式,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共同呵护非遗的传承。非遗文化进校园,可行且有新的启示。同时,非遗文化也可以走进社区,走进更为基层的地方,让非遗的未来传承更为广阔。(苏彦)
“教训子女,宜在幼时,先入为主,终身不移”。总书记在讲话中谈到:“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学习和掌握其中的各种思想精华,对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有益处。”学校是进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重要阵地,如何让传统文化精髓与教育教学工作实实在在地融为一体?各地纷纷从改革教材、提升教师传统文化素养以及丰富孩子们的业余生活等方面入手,让孩子们能够真正地接受优秀传统文化,领悟“传统之美”。
让孩子从小学习传统文化,教材是基础。当下许多城市推陈出新,编写适合适龄儿童阅读的教材,将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引入教材,使阅读过程既有教育性又有可读性。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对传统文化的教育,除了注重教材革新外,教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以来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在形式上,非物质文化因其新颖、有趣,容易被儿童接受,成为许多地区推广传统文化的范本。全国中小学校纷纷邀请大师名家走进校园,与孩子们一起互动,为幼小的心灵种下传统文化的种子。
等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的保护教学基地,真正做到了非遗项目保护从娃娃抓起,加强了学生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使珍贵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传承和发展。 淄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剪纸代表性传承人郝萱琳在傅山小学传授剪纸技艺,培养孩子们的艺术素养和兴趣爱好,推动剪纸艺术的传承。 苇编老艺人给孩子们传授技艺。
除了古文经典,中秋、重阳、清明、春节等文化传统节日及习俗,传统戏曲戏剧,传统礼仪,等等,都是目前学校传统文化教育中的“短板”。
学校如何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加强传统文化教育就是增加古文比例?优秀传统文化如何走进课堂?传统文化教育还有哪些误区?这些问题的确引人深思。
学习传统文化关键在于“领悟”,把传统文化当作生活中的智慧与美,而不是一种“古书”、“落伍”或“久远”。对于,孩子们而言,千万不要小看小孩子们的“鉴赏力”,如今的孩子,既然能“三岁读诗”,更能在小小年纪领悟“传统之美”。而孩子天生对文化美的鉴赏力,需要家长、学校、老师、社会形成一个呵护“传统美”的氛围,这样,在孩子们的心目中,就会对“传统文化之美”有一个内心的意愿和感受。
传统文化“近生活”,说难也难,说易也易。最重要的是“文化自信”,这是民族文化之魂,自信才有美丽,而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融之中,传统文化自身的魅力一定要通过“必要的形式”去展示和发扬,但一定不能“就形而形式”、“重形式而轻内容”。
传统文化教育就要从“小”下手,让传统文化之美从孩提始起就培养文化和艺术的欣赏力,而生活中最需要的不仅仅是“生存能力”,还有对美的“鉴赏力”。不管今后从事什么样的职业,一定要有对本民族文化的欣赏力,这表示民族生命力和精神的成长。一个民族最兴旺的时候,一定是传统文化发扬最广大的时候。所以,传承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责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