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127号文件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127号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2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稳步开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结合《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180号)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观念。开展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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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和积极发展中小城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要求,科学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
二、严格控制挂钩项目拆旧地块。为更加有效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途径,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我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设置挂钩项目区时,对涉及农民个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再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在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可将其它不与农民个人有关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
三、合理布局挂钩项目建新地块。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会议精神,提升小城镇特别是中心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内需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更加有力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经济发展、中心镇和小城镇建设用地,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的建新地块,应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重点布局在中心镇和一般乡镇,在区县政府所在中心城区布局建新地块应是非经营性用地,区县政府所在中心城区的经营性用地不再布局作为挂钩项目的建新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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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做好挂钩试点的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按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按照挂钩计划规模控制,对符合挂钩试点建新拆旧要求的地块,在充分征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增减挂钩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拆旧复垦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具备开展挂钩试点条件的,认真做好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五、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听取当地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制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对拟作为拆旧地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参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复垦补偿收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有关规定依程序确定后,方可纳入挂钩项目拆旧地块。纳入挂钩拆旧地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金应及时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防止农村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
六、严格执行增减挂钩计划。各区县(自治县)要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增减挂钩计划,组织报批和实施挂钩项目,不得突破挂钩计划设立挂钩项目区。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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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拆旧地块的土地复垦项目入库后,方可申请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和报批建新块土地征收审批。各试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挂钩项目的实施工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严格规范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并切实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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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标准文本,明确备案和报备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篇:民发[2002]127号
民政部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发[2002]127号 发布日期:2002-8-5 执行日期:2002-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省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民政部。
民政部初步判断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水利、农业、气象、海洋、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和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省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
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国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民政部。民政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中央救灾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臵,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部、财政部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中央救灾资金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民政部、财政
部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臵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臵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按照灾情会商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省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民政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
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
四、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民政部、财政部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2年8月5日
民政部
第四篇:泰海教〔2008〕127号
泰海教„2008‟127号
海陵区教育局2008─2009学
第一学期结束工作及寒假活动安排意见
各学校、幼儿园、少年宫:
为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愉快而充实的寒假生活,现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就本学期结束及寒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学期全区各学校于2009年元月16日(星期五)下午2:00统一举行散学典礼,元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六)放寒假。各中小学在第19周(元月9日)前完成考查科目的考查,组织期末复习,第20周上半周组织考试。全区公办初中各年级所有考试学科统一由局组织联考,具体考试时间由教研室另行通知。各校要认真做好各年级期末考试的命题、阅卷、成绩统计分析和学期结束的其它各项工作。
新学期于2009年2月9日(农历正月十
五、星期一)正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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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上课。2月2日(农历正月初
八、星期一)教职工报到。各校要组织教职工学习、布置新学期工作,制订新一年学校及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办理学生报到、缴费等手续,完成开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学期结束前的主要工作
1.重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生公民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各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高度负责地抓好寒假师生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放假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教学、科研、生活等重要设施和师生集中活动场所的防盗、防火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严防事故发生。要主动与公安、消防、司法、交通、卫生等部门联系,邀请法制副校长或相关部门的同志,在学期结束前对学生集中进行法纪安全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中小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饮食卫生、交通、防火、外出游玩及春节期间活动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横穿、不涉足结冰河道、不私自或结伴到结冰的河道上玩耍。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遭遇突发安全事故自救自护能力。要教育学生不参加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涉足有碍身心健康的场所,不进入营业性网吧和歌舞厅。引导学生在传统节日活动中感受中华传统美德,努力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鼓励学生走上社会、走近自然、走向生活,通过开展参观、调查、走访活动,帮助学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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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新面貌、新风尚,了解改革开放30年来泰州的巨大变化,深刻认识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道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禁毒、健康等宣传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与法制纪律观念,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守法观念,有效控制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要加强家校联系,放假前每所学校都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或开家长会等形式,把安全工作真正做细、做实。
2.组织师生做好学期小结、考核、评比工作
各校要安排时间组织师生对本学期以来思想、学习、工作、活动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我小结。学校要将学生的自我评价、同学间互评、老师评价等内容进入“学生成长记录袋”,达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学校要对热爱本职工作、关爱学生、教学实绩显著的教职工及勤奋好学、勇于创新、文明礼貌等方面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弘扬正气,激励先进,努力促进和谐校园、文明校园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开展。
3.加强学期结束工作的规范管理
首先,规范填写学生成绩册(小学为素质发展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学生成绩册(报告书)是学校与家庭联系的桥梁,填写时一定要做到字迹清楚工整,规范齐全,该填的项目一定要填全。成绩册(报告书)的内容必须由教师认真填写;评语(寄语)内容力求做到有针对性、激励性;代办费收支结果要在成绩册(报告书)中公布,待学年结束时统一结算。学校领导要分工到年级、班级,加强对成绩册(报告书)填写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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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加盖校印时严格把关,我局也将在学期结束工作检查时,对学生成绩册(报告书)的规范填写情况进行抽查。
其次,要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要按照局下发的关于“创建无流生先进市(区)”的文件精神,整理好各年级的学生花名册、学籍卡以及借读、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档案资料,做到转进、转出手续完备,有案可稽,下学期教育局将组织对部分学校进行学籍管理抽查,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一流生。
第三,完善教师业务档案。要认真完成教师业务档案、继续教育证书的填写工作以及环保教育、健康教育、创卫创安、特别是创建教育现代化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做好信访情况的预测排查,切实采取措施,化解、处理好各种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要关心离退休教师和长期患病教师的生活,做好春节前的慰问和节日期间的走访工作,同时还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校舍维修等工作。
二、寒假期间工作要求
1.各学校在寒假期间,要根据局新年工作思路,结合本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及早认真制订好2009年工作计划。按照局“均衡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新思路,学校领导要思考如何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学校特色,强化学生思想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引导教师思考如何提高教育工作者的自身素质,适应教育和时代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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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当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
2.各校要坚决执行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泰州市教育局《深化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八项规定》的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时间放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考试、放假、开学时间,不得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为社会上搞营利性补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教育场地。严格控制学生寒假作业量,真正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真正将假期交给学生支配。
要制订好寒假计划,切实指导安排好中小学生寒假生活。寒假时间短,原则上不得安排集中性的活动,要把读好书作为寒假生活的重要内容,学校图书馆要发挥重要功能、要向学生推荐一批好书,供学生寒假借阅,新学期开学初各校要组织读书心得交流评比活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师生员工节能环保的意识,帮助青少年学生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
3. 要教育教职员工带头遵纪守法,尊老爱幼,自觉遵守教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师表形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组织教师开展读书活动并撰写阅读笔记和读书心得,不得利用假期进行有偿家教,严禁参与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
4. 节日期间,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对学校的防盗报警及视频监控系统能否正常运行进行检查,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控制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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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员进入校园。寒假期间,各校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坚持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四防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落实《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
5.春季开学,各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搞好收费公开工作。要坚决执行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政策公开的“三公开”原则。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局制发的票据,并且要如实填制票据,及时把票据交给缴款学生,决不允许自行另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以上意见,望各学校认真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学校 寒假 工作 通知
─────────────────────────────── 抄送: 市教育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公安海陵分局, 区综治办, 区安监局, 区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泰州市海陵区教育局办公室2008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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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工原[2010]第127号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引导水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二、项目建设条件与生产线布局
(二)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符合省级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要求,和项目当地资源、能源、环境、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等情况相适应,其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水泥产能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原则,严格控制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四)鼓励现有水泥(熟料)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不以新增产能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投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企业应是在国内大陆地区现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水泥(熟料)企业。
(六)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项目。禁止在无大气环境容量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对该区域已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改造项目要做到“以新代老、减排治污”。
(七)新建项目要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开采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立项核准,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方可开工。
(八)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变频调速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九)投资水泥(熟料)新、改、扩、迁建项目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
三、生产线规模、工艺与装备
(十)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单线建设要达到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规模,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市场容量有限的边远地区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2000吨级水泥熟料(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和特种水泥生产除外)。
(十一)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要配置纯低温余热发电,有可供设计开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岩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矿山勘探、设计、开采。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及时复垦绿化,严防水土流失。
(十二)新建水泥粉磨站的规模要达到年产水泥60万吨及以上。边远省份单线粉磨系统不得低于年产30万吨规模。
粉磨站的建设应靠近市场、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要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十三)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的建设要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十四)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
2、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
3、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
4、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
5、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
6、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五)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水泥能耗限额标准。
(十六)水泥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8 kWh/t。
(十七)利用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混合材的,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十八)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应按国家《节约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和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提供准确可靠的能耗数据和环境污染的基本数据。
五、环境保护
(十九)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不得投产。
(二十)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二十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国家发布的《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的规定,建立清洁生产机制,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二)水泥用灰岩开采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严格按照业经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要分别制定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二十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要达标排放。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严格执行《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
(二十四)新建水泥粉磨站和已有水泥粉磨站除粉尘和大气污染指标应该达标外,要增设和完善噪音防治设施。
六、产品质量
(二十五)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按《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
(二十六)水泥(熟料)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参照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本企业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
(二十七)水泥(熟料)企业要按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完善的化验室,并取得化验室合格证。
(二十八)水泥(熟料)企业要执行国家颁布的《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建立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制度,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活动。
(二十九)凡在水泥粉磨过程中添加水泥助磨剂后,应在水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上注明所添加助磨剂的类型(液体或粉体)、主要化学成分。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三十)水泥(熟料)生产过程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
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十一)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事故防范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验收。
(三十二)不得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
八、监督与管理
(三十三)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和工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土地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三十四)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水泥专家,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
凡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已经生产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要停止生产和收回生产许可证。
(三十五)准入条件发布前已投产运营的水泥(熟料)企业和生产线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十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及相关技术、认证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
九、附 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条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