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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集锦)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篇: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参考资料一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一

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维修基金归集范围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

1、自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

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

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

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

5、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标准缴交;

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

5、199

6、1997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7、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8、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二)缴交维修基金应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

(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

(3) 经济适用住房批复;

(4) 1997年1月1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1)《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

(4)《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

(5)集资建房的批复。

3、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

(1)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

(三) 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

(2)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

(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

(一)开设帐户的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维修基金已按规定缴交;

3、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维修基金。

(二)开设帐户的程序

1、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办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附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确认表、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业主分户清册格式由市物业办统一印制);

3、市物业办审核后,出具开户证明;

4、凭开户证明和有关印鉴(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印鉴)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名称为XX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财务专用章,印章尺寸为4厘米×4厘米;正、副主任印鉴尺寸为1.7厘米×1.7厘米;字体均为正楷。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为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不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均摊。

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六、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凡产权不属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由其产权单位(人)或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2、具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见附件。

3、附件未涉及的,由市物业办负责解释。

七、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或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事先征询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且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产权人及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基金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申请使用的程序

1、售房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向市物业办提交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预算计划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下维修计划和基金预算,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计划和预算后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急修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书面请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在24小时之内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房改房售房单位还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

3、市物业办受理后7日内审核完毕,急修项目特事特办并签署意见,按核定预算经费的70%预拨费用;

4、使用单位凭市物业办开具的维修基金使用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5、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凭已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维修决算、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维修项目受益业主反馈表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到市物业办办理余额基金划拨手续。

八、维修基金分摊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分摊

1、房屋的共用部位发生自然损坏,包括同幢或同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基金支出由同幢或同单元房屋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2、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加压水泵、锅炉、消防和安全设施等,基金支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或本幢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3、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基金支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4、同一物业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筹集。

(二) 维修基金分摊使用比例

维修基金本金以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为基数,最高只能使用其基数的70%。分摊到户后,部分业主使用本金70%还不敷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续筹,续筹维修基金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制定,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原则上相关业主续筹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次应缴的维修基金额。续筹标准自大会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市物业办备案,并将续筹基金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分摊使用具体比例见下表:

使用年限

房屋等级 10年 20年 30年 40年 50年

钢结构 10% 50% 70% 续筹 续筹

钢混结构 20% 50% 70% 续筹 续筹

混合结构 10% 30% 50% 70% 续筹

砖木结构 15% 20% 25% 45% 70% 其 它 15% 25% 35% 45% 70%

九、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

(一)维修基金实行两级帐户管理体系。一级帐户为市物业办主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结息、增值等帐务管理活动;二级帐户为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辅助帐户,用于具所辖维修基金的使用;

(二)开设帐户后,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的辅助帐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本金应按幢建立帐册,记帐到户。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已使用物业维修费用的情况按幢登记,定期公布;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可自行管理帐务。

(三)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季与市物业办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3、维修基金的其他情况。

(四)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打印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

(五)市物业办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打印维修基金汇总数据余额单和利息凭证。

十、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维修基金实行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须纳入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售房单位应遵守此原则,先按首次缴交标准对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分摊到户,并将相关购房人的维修基金从本单位剥离。剥离后的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其使用申请、增值申请等日常业务不再由售房单位负责,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2、电梯维修问题在《南京市电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宁政发[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3、高层楼宇(含小高层)或多层设有电梯的业主,不论其使用电梯否,所有购房人均按售房款的3%缴交,维修基金缴交标准不予区分。

4、高层楼宇附有裙楼的,裙楼檐高20m以上的(含20m)或裙楼檐高虽低于20m,但设有电梯的,其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高层标准执行,20m以下没有电梯的按多层标准执行。

5、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性车库和产权面积之外的地下室,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不在维修基金列支范围。

6、物业管理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购房人在《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申报面积与产权备案证或购房价款的票据不符的,应在原契约中增加补充条款,予以明确;申报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

8、购房人签约时间及实施购买行为均在2000年5月1日之前,因更名等原因需重新签订契约的,维修基金依然按原契约签订时的政策执行。

9、对于已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或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如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维修基金,应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缴。对欠缴单位,房管机关将暂停办理其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非市政拆迁项目,暂停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在建工程或项目,暂停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属于个人应缴未缴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若公积金已使用或用于购房作贷款按揭的,则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予以分摊筹措。

10、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未归集到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户的,有特殊困难的售房单位可申请用单位售房款支付维修基金,售房款已使用完或将维修基金挪作它用的,原售房单位应予以补交。

11、因购房人终止契约、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开发建设单位证明及退房价款发票、注销契约(或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拆迁协议和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的证明,到市物业办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

12、因房屋灭失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时,本金未使用过的,应将购房人缴交的本金退给购房人;若已动用过本金的,则退余额部分。

13、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

1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返还。卖方个人原缴交的维修基金本金或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15、商品房二次上市后,原缴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16、换购已购公有住房的,分别按不同购房的房改政策规定计算维修基金。原购房的单位维修基金转入现购房,换购单位缴纳现购房单位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换购单位退还购房人原购时缴交的个人维修基金,同时购房人缴纳现购房个人维修基金。

17、在宁省级单位的房改房维修基金,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附件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修缮屋面渗漏部位(超过整幢屋面面积20%以上),重铺、新换隔热板。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

1、道路(路幅宽7米以下):整体修复路面、路牙。

2、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30%的,进行补栽、补植。

3、公益性文体设施(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第二部分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垂直电梯

1、机房部分:

1)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

2)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 3)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

4)选层器:整体更换。

5)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

2、井道部分:

1)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

2)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

3)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

4)导靴:整体更换。

5)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

6)对重:更换导靴。

7)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3、厅站部分:

1)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

2)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

(二)中央空调

1、空调压缩机部份: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气缸套、盖,更换活塞、气阀、连杆衬套、轴瓦、轴封器、截止筏,更换油泵泵体、齿轮、转子、轴承,更换联轴器柱销、档圈、传动组。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

3)螺杆式压缩机:更换转子、平衡活塞、轴承、卸载滑筏。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修换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差控制器、冷却塔外壳及通风机。

8、风机盘管: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型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锅炉

1、炉体:整体更换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砖炉墙、炉胆、烟管。

2、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泵,阴、阳离子交换器。

3、燃煤炉燃烧器:修换齿轮变速箱、风机、出渣机、炉排。

4、燃油、燃气炉燃烧器:修换风机、气泵、油泵、雾化器、电磁阀、调节阀,油咀。

5、供热设备:更换分汽缸、换热器。

(四)电气系统

1、强电: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机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照明灯具、线路、插座。

2、弱电:

1)电话通讯:修换各类型程控交换机,更换交接箱、中继箱。

2)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

3)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天线、接受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

4)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

5)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多画面),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

(五)消防设备:

1、 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

(七)质量要求:

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测试

第二篇: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制定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高,减少业主的开支或损失。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物业区域内的道路;

②物业区域内的路灯;

③物业区域内园林绿化地;

④物业区域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物业区域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物业区域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o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o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o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o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清单、银行解款书及时交财务部会计核对;

⑿财务部会计对没有按时交纳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应收账款标准作业流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催缴;

⒀对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屋,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由发展商交纳;

⒁对催缴3次依然不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业主,公司可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根据《委托管理全合同》、《业主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摧缴措施;

⒂对逾期未缴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财务部会计应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管理处章的使用申请;

--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共同签字的《住宅小区共用设施专用基金使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账户;

--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③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④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控,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⑤公用设施维修基金账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管理处。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①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原则上3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70%用于房屋本体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维修工程,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②管理公司因需要进行中修以上的维护工程时,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下列资料:

--有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处经理签名的申请计划;

--该项目的预算资料;

--其他相关资料。

③申请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或该栋业主审议: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或该栋50%的业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属管理处认为有足够理由实施该项工程的,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可向小区住宅管理部门申请,经管理部门核定后实施;

--如经审议,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应按计划执行该项工程;

④整个小区的本体基金不够支付的,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全体业主分摊;

⑤单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不够使用时,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书面同意,由该栋各业主分摊;

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交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及预算: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公司计划及预算的15日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计划及预算的7日内应予以答复,逾期则视为同意。

⑦公司或下属管理处使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完成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项目后;

--日常维修和零星小修的费用支出证明由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中修以上的工程应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字,作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记账凭证。

⑧财务部应每3个月公布一次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由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②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银行利息可以作为维修基金的日常开支;

③财务部会计根据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薄,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财务处理;

④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设施维修基金的收支账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业主管理委员会;

--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

⑤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接到质询后:

--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①财务部会计应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房屋每栋为单位设立专账管理,并设立专用账号存储各栋物业的本体维修基金;

②经办人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出的原始凭据,按《费用审核报销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③财务部会计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报销单据按照《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④如小区内的日常小修超过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比例,则应:

--经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所需进行维修的单栋房屋的50%以上的业主同意;来源:

--将超出的部分在下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小修费里冲抵;

--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提高本体基金标准来弥补。

⑤小区内的业主、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存有疑问,可以:

--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查询;

--向公司财务部查询。

六、物业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月末将本月物业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账并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财务部经理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处保存。

第三篇: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汇报

一、管理工作概况

市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起步于1996年底。1998年11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房管局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增值保值工作。

近年来,市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提高,资金归集额逐年上升,在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落实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截至2007年底,市区历年归集物业维修基金已达18.88亿元,本息余额为19.81亿元。自2002年底开始启动基金使用管理后,截至2007年底,市区历年累计动用基金本金和利息分别为724万元和1673万元,合计2397万元,为394个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基金存储方面,中心严格执行《省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市政府令第209号的有关规定,开设维修基金专户实施专项存储,未将基金出借,未将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未用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为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01年以来,中心每年均在《杭州日报》(后又同时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公布上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并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随时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基金数据的查询。今年,为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在五个城区的105个小区开展了基金情况现场公告的试点工作,明年还将在试点基础上将现场公告小区数量增加到200个。

二、政策法规沿革

1 1996年11月19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杭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政[1996]24号),首次规定建立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的比例缴纳。

1999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38号令《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调高了基金的缴交标准,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建设总造价的5%至8%的比例提取。实际操作中执行5%的下限。

2002年2月1日,《市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将基金缴纳的主体从原来的建设单位变更为购房人,并对多元产权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列支渠道从物业维修基金、房改房维修基金、公房租金、业主分摊等方面作了明确。

2004年11月1日,市政府令第209号《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明确物业维修基金“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并对基金的使用、基金的续筹、应急维修基金的拨付等作出了新规定。基金本金使用管理正式启动。

2006年10月1日,《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明确“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2007年4月20日,《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省政府文件印发执行。对基金的管理模式,省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对建设单位向业主代收基金的时间,省办法明确为“物业交付时”,改变了以往在物业预售时即向业主收取基金的作法。对基金的计息,省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基金缴交和使用管理简述

基金缴交实行代收代交的管理模式,即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实际测绘的总建筑面积及缴交标准(不带电梯的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中高层)、高层等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元,排屋、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元)向中心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按购房面积向业主收取。中心将基金存储于专户银行,并在信息系统中按测绘面积建立小区、幢、户基金信息。

基金使用须符合几个前提条件:一是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二是保修期以外;三是非人为破坏;四是不在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的物业服务费的列支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委会的同意后,选取维修施工单位,编制维修工程预算方案,并将具体情况提交相关业主,在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后,向中心提出基金使用申请。中心根据房屋类型和使用年限的限制条件予以核准,并预拨70%的维修费用。工程完工后,凭业委会的书面证明及审计报告的决算金额拨付余款。对决算结果超过预算额20%以上或绝对值超过1万元以上的,须重新征求业主意见。

四、维修基金的信息化管理

市房管局的房产管理信息综合系统于2004年7月开始试运行,一期于2005年12月通过验收。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子系统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实现了如下功能:一是新建小区分户测绘数据的直接倒入,为基金收缴的面积数据提供精确保证,也便于实现基金管理的建帐到户;二是基金缴交、使用等业务工作实行网上审批,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并缩短服务承诺时限;三是实现基金自动结息,避免手工计算的差错,节约人力、物力;四是实时接受业主、

3 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基金本息情况的查询,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目前,房产管理信息系统还在进一步完善中。今后,分户基金信息将与产权信息实现关联,有利于中心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篇: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申请表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

物业名称及地址 : 物业管理单位 ;

物业公司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业委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一、申 请 事 项 及 额 度

1. 本次基金使用所涉及的楼幢号: 2. 基金用途(请选择):

□电梯的维修、更新 □屋顶补漏、楼顶更新 □墙面修补 □监控设施的改造维修 □电控门维修 □消防设施的改造维修 □大门、大堂的改造 □其他项目 上述申请事项现已过保修期。

3.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上述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不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4. 物业结构类型 ;物业竣工后至今已使用年限 ;上述申 请事项现已过保修期;本次申请使用数额 元(附经费预算方案)。 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物业服务移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物业服务单位: 。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

第五篇: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孙忠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维修基金,仅指商品房物业维修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物业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五条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新建物业的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造价5%的比例缴纳,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不含在售房款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新建物业包括城市房屋拆迁时对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

物业维修基金的具体缴纳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造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垫付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

前款所称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依法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总建筑面积。

第八条 物业维修基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缴纳维修基金的30%时,应当续筹维修基金。

续筹维修基金由相关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经相关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售出的物业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建设单位分摊。续筹后维修基金的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具体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续筹的维修基金移交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存入银行维修基金专户,并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核算到户。

第十条 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二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每年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等媒体,公布上一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增值收益、结余情况等。

第四章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费用以外,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业管理单位持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使用方案,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三)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

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维修、更新工程的发票;

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经房屋安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以及出现电梯故障、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的,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先予拨款,确保及时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的核定手续在维修后再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支取:

(一)单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幢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每个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该单元物业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八条 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应当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基金本金额的最大比例不得超过首期维修基金的70%。

第十九条 物业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及相应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退回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第五章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图纸中确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中所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并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按照规划图纸中确定的位置,提供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总建筑面积4‰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接收。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后,将接收清单及相关资料交给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手续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足;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提供不少于规定面积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后,在不影响物业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对剩余部分面积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因分期开发等原因,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支付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商业用房。

经济补偿收入视作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所有权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由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保留必要的办公场所后,全部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和经营。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时,其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物业管理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与承租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受聘期限。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经营性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出租和经营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含公共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灭失的,应当根据房屋拆迁方面的有关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补偿安置的方式。拆迁安置用房或货币补偿金额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按法律法规或业主公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催缴,业主仍不缴纳或续筹应分摊的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代收或代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代收或代缴。逾期仍不代收或代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公布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相关情况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公布。逾期仍不公布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面积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间交付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或者擅自转让、抵押物业管理用房或采取其他手段擅自处分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一产权物业,在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多元产权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十四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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