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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大全)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第一篇: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政策。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第一篇: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培育农民市场意识与风险意见,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什么?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包括:⑴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等。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疫、牛结核病等。⑵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⑶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特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⑷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第二篇: 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因素以及农业保险政策

内容提要: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户购买行为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政策推动下农业保险得到了发展,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有待完善;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行为具有显著影响;在目前的保费补贴水平下农户对保险保费补贴的期望越高则购买农业保险越少,反之亦然。

一、引言

我国是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单个农户更难抵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种植业和畜牧业又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抵御自然风险、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客观上需要有效地利用风险转移机制,即发展农业保险。国际经验也表明,农业保险是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WTO的有关协议也明确规定允许政府在财政上支持农业保险。

实践中,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对政府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也提出了现实要求。我国于2007年安排10亿元资金在6个省份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又安排60.5亿元资金在全国继续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府的农业保险补贴理应能够提高农户购买保险的意愿,但有学者分析指出我国保险补贴试点地区农业保险补贴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而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施红,2008)。

现有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有对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及农业保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冯文丽, 2004),有对农业保险及理赔、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分析(张跃华等, 2005)。二是关于农业保险险种和费率厘定、风险区域划分的分析(邢鹂等, 2006;陈妍等, 2007)。三是关于农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宁满秀等(2005)采用概率单位模型(ProbitModel)对影响新疆玛纳斯河流域部分团场和乡镇棉农购买棉花保险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张跃华等(2007)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进行了研究。四是关于农业保险补贴的定量分析。邢郦(2007)利用历年分省农业生产和价格数据模拟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和补贴方案对农民收入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影响,并对投保前后农民收入差异进行了显著性检验;施红(2008)从保费补贴和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效率的影响因素。目前为止的相关研究中,关于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需求(即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尚属少见。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对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农户的调查数据为依据,分析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

二、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现状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随后连续六个中央“一号文件”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08年则安排60.5亿元保费补贴。继2007年打开政府补贴、市场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大门之后, 2008年中央财政将扩大农业保险补贴的试点范围,种植业保险品种享受补贴的省份从原来的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南、四川、新疆6省份扩至全国主要粮食产区,补贴品种除原有小麦、水稻、玉米、棉花及大豆等,新增花生、油菜。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增加至2008年的35%。表1为我国部分省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情况。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种植业保险及补贴政策所涉及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补贴资金来源依据各地种植业特点而有所不同。各省在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时对投保人所在地区或种植规模有一定限制.

总之,我国新一轮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起步较晚,尽管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推动下,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迅速开展,但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1.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一,体系不够健全。我国各试点地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费补贴,二是保险责任分摊,三是财政兜底(庹国柱、王国军, 2002)。其中,只有保费补贴在全国开展,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农业保险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政策结合不紧密。从国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发展看,多数国家采取与其他补贴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保证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并未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支农政策相结合。

3.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仍有限。我国种植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主要集中在粮食作物,如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水果、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较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会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限制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4.调查地密云县的农业保险采取政府鼓励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形式。但是由于农民通过村里广播获知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相关信息,对具体操作细则包括理赔情况等并不了解,从而影响农民做出购买决策。另外,部分村将保险理赔款进行平均分配不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农户在灾害不严重的年份获得略多于保费补贴的理赔款后表示愿意继续购买农业保险;当遇到严重灾害时农户所得理赔款不足以用来恢复生产,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原理及作用机制。

此外,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存在着地区间的差异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到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一)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机制

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的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概言之,农业保险是集众人之资解一家之难。因此,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显得尤为重要。而决定农业保险覆盖率的正是单个农户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的情况。从世界经验看,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在实施初期提高了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从实践方面说明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有一定影响。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一方面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会导致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对农业保险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保险形式转移农业风险,农户必须支付一定的风险费用即农业保险保费。然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导致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严重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通过某些方式提高农户对保险的需求。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和分担风险责任的方式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政府作为风险承担主体,使得农户转移农业风险成为可能。

如果将农业保险看作一种商品,则商品的价格是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政策相当于降低了农业保险的价格,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与此同时,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政策意味着由农户承担的保费将减少,从而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理论上,农业保险补贴从这样两个方面会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购买。

(二)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户主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高的户主对农业保险具有更大的需求。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作用及补贴政策较为了解,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农民对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的评价分析表明,被调查者认为自然灾害对农户家庭收入影响越大则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大;反之,认为自然灾害对家庭收入影响不大或没有影响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

(3)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4)地区虚拟变量。农业保险及补贴政策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主要渠道为村里的广播,由于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员也是村委会的人员,这样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人向农户的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地区虚拟变量对农民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

四、主要结论

(1)近几年开始实施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着农业保险补贴内容比较单

一、体系不够健全、种植业保险补贴品种有限等问题。

(2)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预期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当农户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越高,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预期较低,则在现有水平下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越大。

(3)农户在生产中遭遇的自然灾害严重程度对购买农业保险有显著影响。农户认为在农业生产中遭遇自然灾害越严重,则越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反之,则较少购买农业保险。

(4)农民的文化程度高低对农业保险的购买有显著影响。

(5)由于不同地区农业保险的宣传方式等存在差异,则不同地区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情况也不相同。

第三篇: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被中国保监会确立为保险业“两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保监会将进一步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主要在五个方面着力:一是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二是进一步争取各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特别是农业保险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安排,完成农业巨灾风险课题研究。据了解,目前保监会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转移机制研究课题,已完成初稿;四是推动建立农业保险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体系;五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公司的调研,进一步推动林业保险和奶牛保险试点。 陈绍基主席一行参观、了解了云浮市开展农房保险、生猪保险的情况,同时听取了云浮市委市政府、罗定市政府负责同志关于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验汇报,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为全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了多项启示,并对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宝贵的意见:陈绍基指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和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虽然有序开展,但与全国其他兄弟省、市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政策性农业保险措施缺失,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不明朗,长期以来由于对农业保险宣传工作不到位,因此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没有积极性。同时,我省尚未建立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巨灾风险基金、以险养险机制以及政府与保险经营者的风险共担机制,经营风险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给保险机构的经营造成了较大困难,应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

近日据提案主办单位广东省委农办程文章处长向记者透露,《广东省农业(农村)保险公司筹备方案》已经完成,将向省政府报送《关于组建广东省农业保险公司的请示》,争取尽快成立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编辑:方方)

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下,保险业以服务“三农”改革发展为宗旨,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和渗透度显著提升,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得到有效发挥,实现了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粮食安全战略的落实,三年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进行保费补贴。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强农惠农功能作用,我提议:

一是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和补贴比例。中央一号文件将稳粮保供给作为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基本思路,要求努力确保粮食生产不滑坡。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功能作用,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

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二是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农业大县具有较强的保险需求,但同时经济欠发达,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十分紧张,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存在一定困难,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形成当地农民有愿望、有需求,而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矛盾,影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三是增加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任务。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快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央财政应考虑对地方特色农业提供保费补贴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和农业企业、农户的缴费负担。目前,可选择一些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且开办历史较长,具有一定保费规模的险种,如海南的橡胶树保险、陕西和山东的苹果保险、云南的烤烟保险、广西的甘蔗保险等进行试点,逐步推广特色农作物保险业务,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四是加大对森林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降低基层财政和林农的保费承担比例,提高林农参加森林保险和基层财政开办森林保险的积极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地区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的辽宁、浙江、云南、河北、湖北、安徽、重庆等省(市);针对公益林的特殊属性,在补贴政策上应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对公益林实行财政100%补贴保费

五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在拨付流程上,由于农业保险采取的是财政保费补贴与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不同于财政强农惠农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与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分公司结算与拨付,不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至市县财政,以减少划拨链条,缩短划拨周期,提高资金安全。在拨付时点上,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划拨方式,并且第四季度的补贴资金应提前下拨,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赔款垫付和应收催收的巨大压力。

第四篇: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从理论上来说,它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多功能特点以及它的高风险性,必须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二、对主流农业保险模式的点评

(一)政府政策扶持+财政补贴,商业化运作的安信模式 安信模式在上海可行,但其他地区却很难复制,主要是因为上海经济发达,财力雄厚,且农业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展业,商业化运作的安华模式 安华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农民虽然对农业保险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农民连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资金都没有,大灾之年农民的生产、生活只能靠政府的救助,根本无力缴纳保费。农民承受能力低导致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测算和农民承受能力之差很大。如果政府补贴乏力,“安华”模式将很难长期运转下去。

(三)政府支持下、相互保险经营的阳光模式

尽管相互制模式具有许多优点,如产权明晰、交易成本较低,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保险法》目前对这种组织形式没有任何规定,相互制公司在我国非常陌生,没有法律支撑,其成立、运作、管理存在一定难度。

相互制保险公司风险基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险费,营运资金由外部筹措。因此,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受到一定限制,一旦有大灾发生,只依靠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显然难以承受赔付需要。资金问题是制约农业相互制保险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农业相互制保险的资金有限,直接导致了农业相互制保险的保障能力弱于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

(四)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由政府组织并进行补贴,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市场运作,财政兜底” “共保”方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对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和罕见巨灾的一种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承保的风险,提高对化解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但目前“共保”试点的区域太小。因为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很大,对单个投保农户来说大部分农业灾害都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否则大灾面前,区域小且财力弱的政府是难以兜底的。

(五)外资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的“农村保险”模式 安盟公司在我国的试点并不成功。在2005年成立的四家农业保险公司中,法国安盟的保费收入可谓少得可怜。2005年上半年,安盟保险成都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为68.18万元,仅占四川全省保险市场份额的万分之二。业内人士称,“安盟的亏损显而易见,这点收入还不够他们一个高管的薪水。” 2005年1至8月,该公司仅95万元保费收入,其中8月份的保费收入为17.42万元,而该公司的营运成本据悉已达到千万元以上。

农业生产在各国国民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而农业生产过程又面临种种风险,因此,农业保险大多是在各国政府补贴下开展的,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但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并不相同。 西欧模式 西欧模式是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模式。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则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

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是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模式。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自愿投保,但法律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受益于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形成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给政策、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四个阶段。到2000年,政府完全退出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优惠,并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法律规定,一旦某地区建立了互济组织,所有农作物耕种面积达到预定规模的农户,即被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规模农作物种植农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作物保险;按政府指令种植稻谷、小麦以及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

(一)加拿大农业保险概况

加拿大为联邦制国家,其开展农业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由私人保险公司进行农作物保险的尝试,但以失败而告终。1959年,经过长达30年间对农作物保险的可行性研究,加拿大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制度框架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实施与否,何时实施,则由各省自行决定,各省可根据本省立法和规划,自行设计保险计划。

1、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加拿大农作物保险计划的目标是:在可靠的保险精算的基础上,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同时,开展农作物保险的5项原则:一是普遍参加。农民参加保险计划可以是自愿的,但保障责任应该尽可能广泛,以便使农民对政府其他援助计划(例如当时还在实行的PFAA)的需要减少到最低限度。二是公正、公平。这一原则要求农作物保险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平等的,赔款应该反映与产量损失相关的价值损失。三是自我财务平衡。农作物保险在可靠的精算基础上开展和运行,要力求做到赔偿额与保费收入(包括政府补贴)平衡。而且,要以可靠而有效的方式来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使计划的实施始终与计划的目标保持一致。四是农民买得起。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应该与正常生产条件下的预期产量相联系,同时,农民能负担得起保险费。五是与其它农业收入保障政策互补。

2、各方职责

根据立法,联邦政府职责:一是分担各省农作物保险的保费、管理费和再保险费,分担比例由省政府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磋商确定;二是通过立法管理农作物保险,决定联邦对地方各省是否支持以及支持的期限和条件等;三是制定援助各省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联邦计划。

地方政府负责开展和管理农作物保险计划,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开办农作物保险并向农民解释其原则;二是根据可靠的精算原理厘定费率和确定赔付额以确保计划中可变性的精确度;三是保证保险合同及时签订和索赔的及时处理;四是防范道德风险。农场主则要承担部分风险并支付相关保费。

欧盟多国商业性农业保险 和美国有巨大区别的是,欧盟多国农业保险的主体不再是政府,其核心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政府不提供任何担保,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例如发行债券、再保险进行巨灾风险控制。欧盟多国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各地与各企业自主选择参与,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率。但要求各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包人。

欧盟等国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不仅为政府的财政支出减轻了负担,还刺激推动了当地保险业的发展。充分调动了商业保险公司、家庭个人的积极性,但该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推广需要强大的保险系统作为后盾。

据了解国外农业保险的形式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营模式,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

其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为主导,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对政策性农作物保险进行经济扶持,为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私营保险公司与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的各项规定,私营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农业保险(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销售、签单等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在此过程中,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是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代表,日本的农业生产以个体、分散的小农户为主。这一点与我国有很多的相似之处。 虽然日本农业经营规模很小,但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力度较大,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头孢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禽畜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高。

三是政府优惠模式。

以西欧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主要特点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四是政府垄断模式

以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为代表,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的特点是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村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以亚洲发展中国家为代表,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家,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第五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八公山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八区农险办

(2012年8月)

为认真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这项民生工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八公山区积极稳妥推进这一利国利民惠及千家万户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局前一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任务完成情况

截止2012年8月7日,完成小麦参保面积10782.62亩、水稻保险参保面积1873.51亩,并于到8月3日前,将八公山区受灾小麦理赔资金340668.71元已通过“一折通”全部发放到农户手中,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能繁母猪保险正在宣传发动。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做法

1、政府积极引导,广泛宣传,提高农民风险意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为了发展好农业保险,关键要在政府的政策框架下,统筹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利益,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随着政策性农业政策的出台,财政补贴等手段的推行,农民可以实现低投保、高保障,切实保证惠农利民。然而,农民思想守旧、风险意识淡薄,使得国家的惠民政策在实施环节上困难重

重。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宣传动员上狠下功夫,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村通过组织宣讲会、动员会等措施,进一步引导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让更多的群众自愿、积极参保,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惠农政策,增强抗灾害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收入。

2、加强领导协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实施好农业保险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有力保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组,建立系统完整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由分管领导抓政策、联村干部抓实施、村委干部抓落实”的层层责任制。区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和工作合力,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在看到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基层服务网络不健全。保险经办机构基层网络建设、队伍建设与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业务办理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履行职责缺位与越位并存。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经办主体,基层力量不足、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由于客观原因面积少、保户多,宣传不到位。三是具体业务办理不规范。保险公司由于受条件限制在理赔方面查勘、定损、理赔不够严谨。这

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工作质量的提高,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细化任务分配准则,制定更具执行力的保险任务;加强政企交流与合作,密切联系与监督保险机构出险、理赔等中间环节,全心合意为农民谋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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