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企业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企业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必要性
专业:工商管理 班级:2012级一班 姓名:陈伟 学号:201212044023
一个企业的成长发展与企业的管理水平是密不可分的,先进的管理是企业快速发展的促进剂。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企业诸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信用管理是规范评价约束单位、个人道德行为及履约能力的一门管理科学,信用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控制、解决企业内部、外部的信用风险。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能促进企业其它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能使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遗憾的是国内绝大数企业没有意识到加强信用管理的重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信用交易面广、量大、复杂,对信用活动的管理便成为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企业内部信用建设方面可谓一片空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的今天,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虽开始起步,但其基础仍较脆弱。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认真总结现有经验,更新观念,勇于探索,推动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显得十分紧迫。
一、企业信用管理的内涵
企业信用管理是针对信用销售的管理,具体讲是指企业通过制订信用政策,指导和协调与信用销售有关的部门.以完成对信用销售中从客户信息收集和评估、信用额度的授予、债权保障到回收应收账款的各交易环节的管理。
信用销售俗称赊销,所以信用管理又可以称为赊销管理。此外信用管理也称为风险管理,这是由于在信用管理当中,企业要解决的全部问题是其如何规避风险、化解风险以及如何在风险条件下安全运作。
二、进行企业信用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来自很多方面,赊销是很多企业扩大销售、应对竞争的一种选择。当企业运用赊销方式后,企业管理中要加入很多新的内容,如客户的选择、交易规模的控制和账款的追收等等。同时,企业面临的交易风险也更大,怎样在扩大销售的同时降低风险,也是企业必须予以有效解决的问题。这些工作仅仅靠企业原有销售部门的力量和旧的管理思路是很难做好的。建立一个新的部门来对赊销的全过程负责,包括在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在技术上支持销售部门,成为赊销顺利推进的必需。而包括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等在内的其他职能部门也都需要对原有的工作程序和内容甚至是管理目标做相应地调整,来适应新的销售方式对管理的要求。这些都是企业信用管理所要涉及的。没有新的管理思路的确定、没有新的管理程序的设计和管理职能的重新分配,也即没有科学的信用管理,企业的赊销目标很可能会被与之惧来的更大风险给抵消,或者过于加大销售成本,造成总体利润的降低。
在现代社会中,只要企业采用赊销的交易方式,信用管理就是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不论是它是普通的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还是金融和外贸行业。美国的信用管理专家说,在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下的美国,一个员工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果没有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是难以想象的,这个企业必然走向失败。
三、现代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是以其相互信任为基础的投资、融资活动。对于企业来讲,信用是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可以用来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企业利用借贷关系,一方面,通过对企业销售和服务的客户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以实现产品销售和服务的预支: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的供应商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内付款而预先获取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企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是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动力。
但是,随着信用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给交易双方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这就是信用风险。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不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已的偿债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如果企业只是想利用信用达到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忽视全局、长远利益,那么企业的信用风险就会加大。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企业既需要有全社会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更需要企业自身有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制度。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企业才能长期、稳定、高速发展。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建立在执行和完成国家计划基础上,生产由国家指令安排,产品由政府统收统支,生产所需资金由财政无偿划泼。企业纯粹是一个生产加工的机器,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作为独立的交易主体存在于市场。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企业有无信用以及信用程度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基本不受影响。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济行为主要由市场来决定,企业关什么、生产多少,以市场需求而定,所需资金也由企业自筹。在这种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决定其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要因素是企业信用。企业有无信用及信用程度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行为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良好的企业信用,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一些大企业的迅速崛起,都证明了这一点。诚实守信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享有崇高的声誉,这种声誉长期积累下来、就是无形资产,构成为企业重要的新的资本形态,并蕴含于企业文化内涵之中,支撑着企业和产品的崇高品位。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我国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扩大市场占有,提高销售额,加强竞争力,大量采用了赊销方式。这一方面促进了企业销售,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应收账款逾期难收的问题,以至于应收账款逾期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比例居高不下,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应收账款逾期率一般不高于10%,而 我国目前国有企业这一比率高达60%左右。逾期应收账款有可能转化为呆账、坏账,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盈利水平。目前我国企业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相对落后,企业每年因信用管理缺陷,造成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平均占到销售收入的14%,而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只有3%,一个销售额10亿元的企业,我国的企业比西方企业就多支绌无效成本1亿多元,信用管理水平的落后,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入世后的竞争力,从而更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整体竞争力,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水平,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我国广大企业降低无效运作成本的关键,对我国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和谐型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收账款逾期率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表面上看市场环境不良、客户缺少诚信所致,其实,其直接和根本的原因却在于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制度缺陷。据调查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其坏账占销售额的比率为3%左右,而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企业,这一比率达8%以上。这是在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简单地采取以赊销方式来打开市场,扩大销售,而没有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相应地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所造成的。其主要表现在:
(一)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观念薄弱
信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但必须加以规范管理,才能为企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会增大企业信用风险,造成企业信用危机。为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务必要增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观念。有了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观念,才会产生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就缺乏这种观念。首先,企业廹于市场竞争压力,往往以优惠的赊销条件,吸引客户,扩大市场,增加销售,导致应收账款大量增加,而又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逾期应收账款率大幅攀升。其次,一些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只注重销售业绩和账面利润,不注重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尤其是资金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应收账款逾期过多,使企业信用风险过大。再次,企业经营中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由于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缺失,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观念淡漠,在经营中重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忽视企业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最后企业经营中绩评价一当。许多企业在营销中将业绩评价只与销售业绩挂钩,不与信用管理业绩挂钩,促使销售部门重销售而轻收账。
(二)缺少科学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由于信用管理主体企业中缺乏信用管理制度,授信不当造成应收账款失控、不敢授信造成交易和市场规模缩小、越权授信导致合约不能怍履行以及受信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便频繁发生。
(三)企业各管理部门职能交叉、信息不畅通
目前,企业销售和应收账款的管理主要涉及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但这两个部门职能交叉,应收账款管理被人为地割裂为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造成对应收账款控制的责任不清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同时,销售业务员与客户的实际接触较多,但由于与财务部门信息不畅通,对客户还款记录和欠款情况了解不多。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往往不知道何时和采用什么方式去收款。
(四)对客户资信资料缺乏管理,信用决策和信用控制缺乏信用信息支持
我国企业很少建立客户咨信管理制度,客户的大量资料只是零散地分布在企业各职能部门,缺乏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企业的信用决策和控制无法得到相应的信息。企业未建立系统的客户信用管理体系,无法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的判断,同时对将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也缺乏了解,没有科学确定授信额度,以便将企业信用风险限定在一定程度之内。发生逾期应收账款后,又不能及时采用适当的收款政策将损失降到最小。
(五)缺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专业人才
一般来讲,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专业性很强,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信用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企业很少有这类专业性人才。加之,企业管理阶层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所需资金不能及时满足,致使许多信用管理工作滞后。为了企业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有效的防控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可信度.知名度积累无形资产,建立一整套的信用管理体系是当务之急。通过企业明确信用部门的职责,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给企业增加一道“风险防火墙”从而有效的防范信用风险。
总之,企业建立全面的全程信用管理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对未来我国企业走上国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内部优化和自我实现的重要途径是区别企业
品牌和市场手段的分水岭。它的重要性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的核心思想入手,认识了
核心思想,也就认识了其重要性;我认为至少包括下列三点:
1、有限责任原则。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是市场企业的两个基本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就有可能亏损破产,以注册
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还给失败者以东山再起之机。
2、多元投资原则。社会法人参股,
便于相互监督与相互扶持,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企业职工与社会居民参股,容易形成企业
经营与社会经营,这不仅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居民,形成社会效益。
3、内在动
力原则。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经营者与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如果让企业经
营者与企业职工2/3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分红,那他们就会拚命。拚命 才干
=企业效益。
1、如何建立适合我国的现代企业用工与分配制度强调以人为本。实施谈判工资,重点在于一个“谈”字,即一对一的协商,应当充分尊重职工,允许谈成,
也允许谈不成,要避免传统工资调整中的平均主义的做法。应坚持的原则:a人
才市场定位原则。b财力相适应原则。c联系教职工实际的原则。确定综合的谈判工资
指标:a技术指标b成果指标c主观指标d客观指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思
想工作,消除操作过程中的不公平感,接受监督,规则应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建立企业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认为,由于经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
冲突,只能由指导和约束人们经济决策与行动的对产权进行初始界定的行为规则来解决,这
种对产权进行初始界定的行为规则即为产权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变迁大体可分为四个
阶段:企业主制、合伙制、股权转让受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制以及股权可自由转让的股份有
限公司制。虽然就某一特定历史时期而言,会出现几种产权制度同时并存、但以某一种产权
制度为主的情形,这并不妨碍上述划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发展速度过慢,国家的基本
方针就是用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什么,人们则有
不同的理解。基本有三种意见:
1、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坚持这种理论的
学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诚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不是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内容,还得研究。至
少还应包括下列内容:a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上,构
建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决定。我国政府具有两种职能。即经
济管理者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前者凭借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宏观调控手段,管理
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使其协调发展;后者凭借政府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国有经济、
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两种职能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应不同。政府应设立两类机构,
一是专司社会经济管理的职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类机构,专司国有资产
管理职能。按照法律界定的财产界限对国有经济实施科学管理。b在国有资产专司职能
的基础上,实行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分组监管。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上,通过国家统一所
有,统一投资,以投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明确其产权关系,使公司变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
体。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长期以来,国有资产
经营收支与政府的公共预算混合使用、这就使政企难以分开的症结所在。国有资产专职机构
的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收支,都要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国家
股的分红,派息与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国有资源及其使用权收入等,都要纳入法规。
3、建立现代企为经营管理和经营目标建立现代企业经营观念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灵魂,
我国社会经济长期受中国传统文化和旧有体制影响,特别是在这种沿革下暴露出来的矛盾与
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和世界经济的融和不相适应,如何改变经营观念,我想应该从以下几点
入手:今日企业管理问题何在,45年来最流行的企业管理方法,虽然都很解决问题,但是,除了最近提出的“外包”与“再造工程”外,没有什么新东西。其原因是:企业
管理层一直沿用传统的方法很管用,却忽然发现一个个企业都陷入危机,而且束手无策,问
题的症结何在?为什么会这样?答案是,这些组织包括企业在内,赖以建立及动作的基本根据,已经与现实脱节,以至于组织的行为与决策,包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决策都是沿袭旧的,是否真的合理,没有人考虑过,这就缺乏经营理念的表现。一定要明确自己企业经营理念,所谓经营理念,就是管理者追求企业绩效的根据,顾客及竞争者、以及职工价值观与正确经营行为的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基本设想与科技优势,发展方向、共同信念和企业追求的经营目标。这些可称为企业的“经营理念”(theory of business)什么是有效经营理念的内容,一套经营理念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组织环境的基本认识,包括社会及其结构、市场、顾客及科技情况的预见。第二个竞争是对组织特殊使命的基本认识。例如,大战期间及战后,美国电话公司界定其使命为“让每一美国家庭及公司都拥有电脑。”第三部分是对完成组织使命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认识。1802年创立的西点军校,即界定其核心竞争力为“培养受人们信任领袖人才的能力”。1920年左右,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定其核心竞争力为:“建立技术领导地位,让公司不断改进服务,同时持续降低成本。”总之,对使命的基本认识是如何在新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脱离而出的领导地位。经营理念形成是经年累月的思考、努力及实践才能做到的。
4、有效的企业经营理念的基本要求对大环境、使命与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认识,绝不能与现实脱节。1920年代初期,马克和他的三个内兄弟创办了一个平价零售店。这四位穷苦青年,希望通过这一新事业为低层顾客服务。这些高质平价商品吸引了大批“新顾客”,同进,确定了公司核心竞争力,并确定零售商的核心竞争力为“优越的采购能力”。最了解顾客的是零售商,不是制造商,应由零售商设计及开发产品,进而挑选制造商,制造商再根据零售商提出的商品设计、规格及成本等各种需要进行大规模生产,先后花了5-8年的时间,才渐渐使这一理念被企业界接受。要让全体职工理解经营理念。经营理念创建初期,企业职工们比较重视,也很理解。等到事业发展了,职工们把经营理念视为理所当然,而逐渐淡忘,组织松懈、停止思考。切记经营理念不能取代训练;经营理念本质上就是训练。经营理念必须经常在接受检验中修改丰富。经营理念不是永久不变的。事实证明,有些经营理念功效宏大而持久,可以维持数十年不改动。但时至今日,再继续维持旧有的经营理念已经不行了,大企业尤其如此,企业经营正在进入一个新时代。■
第三篇: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姓 名:系别名称:专业班级:学 号:
黄 骅 李 阳 政治法律系 法学本 092 2009718207 2009718214
内容提要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有些人由于商业失败,或者遇到难以承受的灾难,对外欠的巨额债务无法清偿,个人财产资不抵债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遇上没有财产的,便会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以致债权债务关系难以了解,如何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稳定经济发展成为首要问题。本文将通过限制破产条件、明确区分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论述,阐述目前我国的制度和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必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个人破产 债权人利益 破产财产
我国近年的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逐年增加。据有关银行的统计,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到了2004年底,这个数字为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前两年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不良率不到1%,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逐步显现,不良率有上升趋势。随着银行信贷的放开,人们观念的改变,尤其是“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借贷消费,使得许多家庭“赤字”很高。
有些人由于商业失败,或者遇到难以承受的灾难,对外欠的巨额债务无法清偿。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对那些没有购买保险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个难题。
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
近年来民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商业活动发展十分迅速。但是非法人经济实体一般有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等特征。出现登记的多、注销的也多的现象。由于个人财力的薄弱,在市场竞争中陷入经济困境,处于实际破产的状况比比皆是。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则,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对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照破产制度科学出局,符合现实需要。
(二)个人或家庭的灾难的存在
还是就汶川地震来说,当天灾到来的时候,在四川等不发达地区,房屋往往是公民的巨额的唯一财产,如果房屋灭失则意味着受灾居民遭到了极度困境。中国银监会于5 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这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同时若是住房欠款的债权人为个人,那么债务就更无法得到兑现,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我国有一部《个人破产法》,此时可以依据个人破产法宣告其破产,房地产商等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得到清偿,而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除了受到一定权利限制之外,可以继续开展新的生活。因此,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今中国是解决灾难所带来的经济难题的很好的方式。
(三)实施消费信贷政策的需要
个人消费信贷种类的不断扩大和数额的急剧攀升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事实依据。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115%的比例。透支未来的消费观念实际上把人变成了消费奴隶,一旦出现大的经济动荡或家庭发生变故,消费者就有可能破产,无法还贷。面对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笔者认为,允许个人破产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制度基础
首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很容易成了逃债的保护之法。从英德两国的经验来看,个人财产登记与否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英德两国防止破产逃债的有效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要求债务人诚实申报财产,即对在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要求其如实申报实有财产;二是对于破产前若干年的逃债行为,如无偿赠与和低价处理财产等行为,法律规定都可以撤销,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形,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三是对于财务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
其次,如果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市场发展的结果,它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无必然的联系。信用体系首先要制约的是银行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个人过度负债后怎么办,信用体系完善与否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相反,两者可以互相促进。同样,我们也曾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是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为前提的。
(二)建立个人破产技术所需要的理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整体稳步发展,最初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因为其严格的主体限制和明显的政策性使得很多资不抵债的个人根本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竞争。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平等性原则。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中,不论是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从事商事交易的一般自然人个体,他们都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只有尽早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其余广大的市场参与者均纳入破产保护之下,才能使各个民事主体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也才能更好的激发各个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公平原则。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债权人而言能公平的保障其实现参与破产分配的权利要求。它不仅从整体上满足社会所有债权人参与相对破产债务人破产程序的要求,而其具体到单个的个人破产,它赋予破产个人所有债权人平等的受偿权。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效率性原则。个人破产制度的使用对象是最为广泛的破产主体并且相当分散,如果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对之进行清算,不仅兼具破产制度独有的节约整个社会交易费用,而且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成熟和完善,个人破产程序本身的运行成本也会降低。这些都体现了个人破产的效率性。
三、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
(一)破产申请条件
按照破产法的一般原理,个人破产可由债权人提出或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为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及债权人随意申请债务人破产造成损失,明确申请个人破产的具体条件。
首先,债务人自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未成年人及成年但长期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涉及个人破产问题。对于债务形成时有行为能力,形成后丧失行为能力或变成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的近亲属可以代其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可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
第二,必须是对已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偿还能力,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偿还能力。债务人就未到期的债务或债务虽已到期但有支付能力的申请破产,法院应不予受理。虽然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但可保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恢复其支付力的,亦可不申请破产,且债务人可以此对抗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这就严格限制了债务人破产条件,以此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避免了债务人利用破产的手段恶意逃避债务。
其次,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代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债务已到期,而且经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请求后,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为得到偿还。 对于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应当不允许其申请,但是在有其他已到期的债权人不与申请,并且债务人经济急速恶化极有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受偿权时,我们应当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准许其代为申请债务人破产。
第二,债权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理申请。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有权属于个人的房产以及其他法律上视为不动产的财产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但对破产人居住的房屋进行变卖、拍卖时,应赋予破产人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购置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住处。以个人所有的储蓄、工资、图书资料、林木、禽畜及其他生活或生产资料作为破产财产的,应该视破产人的职业及生活环境,划出维持破产人再生所需部分。以知识产权作为破产财产的,只针对其财产权利,不得剥夺破产人的精神权利。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破产财产时,需要登记或公告的,应按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行登记过户或公告。
(二)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的区分 共有财产中属于破产人的份额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但分割时不得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所有权,对于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应按照我国新颁布《婚姻法》第
18、
19、20条的规定确定所有权,所有权不能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共同公有财产,一方破产时应先执行其他个人财产,不足者再从共同公有财产中析出应属于破产人的部分偿还债务。
通过严格区分破产财产和个人财产,以保证破产者破产后仍然可以正常生活,并且可以在一段时间后重新建立自己的经济生活,这就解决了当个人或家庭遭受灾难时一蹶不振的现象,从而使债务人可以从无限的债务中走出来,开始自己新的生活。
(三)破产不得免除的债务
依照破产一般效力,破产人以破产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会被免除。但应规定破产不得免除的债务其中包括:破产人应支付赡养费、抚养费的义务;破产人以与他人约定在劳务合同中的劳务履行义务;因破产人侵权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而必须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支付的各种赔偿金;破产人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律被有关部门勒令支付的罚金、罚款;其他不应免除的支付义务。
(四)破产的解除
个人破产并非消灭破产人人格,个人破产后破产者仍作为一个完整的主体在社会中生存,破产解除制度就是允许破产人在破产后的一段时间内解除其作为“破产人”的身份,以正常成员毫无差别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对一切社会事务享有平等的机会。我国将来《破产法》原则上应规定3年为破产解除期限为宜,一方面,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状况及社会情况,3年是考验破产人再生能力的较充分时间,也使破产人因破产而得到应有的制裁。另一方面是与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对破产负有责任的破产企业领导人的任职限制规定相符,以便统一适用于个人破产人。破产人应在3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解除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并公告。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理论上都符合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严谨的建设个人破产制度。已达到私法制度的平等性、效率性,是我国的司法程序和实践都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蔡八弟:《“负翁”族大量涌现——个人破产需立法》 经济与法2005年第42期 [2]《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3]李南玲《“负债消费”呼唤个人破产制》 经济参考报,2006年4月5日 [4]洪与:《略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五期,第21页。
[5]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法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6]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15页。
[7]沙洵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思考》 法学 2005年第2期
第四篇:规章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简述什么是制度?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二、论述什么是制度化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的好处是什么? 所谓制度化管理是指单位治理中强调依法治理,法制规章健全,在管理中事事处处都有规章制度约束,因此必须管理制度完善,并且注意管理的硬件,重视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单位的制度化管理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有这样几点:一是可将优秀人员的智慧转化成为单位众多职员遵守的具体经营管理行为,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的行为体系;二是能够发挥单位的整体优势,使单位内外能够更好的配合,可以避免由于单位中的员工能力及特点的差异,使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产生波动;三是为单位员工能力的发挥制定了一个公平的平台,不会因为游戏规则的不同、评分标准的不同,对员工努力的评定产生大的误差;四是有利于员工更好的了解单位,能够更好的规范单位的工作流程,让员工能够在其中找对自己的位置,有法可依,使工作更顺畅;五是有力于单位员工的培训,有利于单位员工的自我发展,单位员工由于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考,可以自己明了自己工作需要达到的标准,能够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明确的度量,自己可以发现差距,有自我培训发展的动力和标准。
三、如何实现制度化管理?
一个国家的管理靠法制,一个单位的管理靠制度,这是人人皆知的常识。但是在一个单位要真正实现制度化管理,抓好队伍建设,实现各项工作的突破,是要有一定的开创力。就如何实施好制度化管理,谈几点看法。
1、要想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班子抓起
俗话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所以说,抓制度化管理首先要从领导抓起,从领导班子的制度化抓起,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制度化管理,必须从领导集体的制度建设开始。一个单位的各项制度建设伊始首先应建立领导们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办法,只有把这些规章制度建立起来,且领导成员真正遵守,单位才能制定出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而且班子成员带头遵守执行,不搞特殊化,给单位的其他成员树立榜样,就可以使单位上下共同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上行下效,调动单位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实现制度化管理,收到应有的效果。反之,如果一个单位的领导成员都不能遵守或执行单位的制度,却要求其下属去遵守,势得其反,引起下属的不满,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能动性差,执行各项制度走过场,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各项工作成绩自然也就上不去了。因此说,领导带头遵守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是实现制度化管理的关键,也是各项工作全面上升的关键。
2、要想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
制度是规则,是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因此制度首先要让大家了解和认可,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有的单位制度制定的不少,可是单位成员却说不清楚,甚至有的制度制定时考虑不周全,在实践中无法执行;有的制度空洞无物,脱离实际情况,还有的制度自身相互矛盾,这样的制度是一点也不起作用的。要想使规章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首先要让单位全体成员都认可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要使这些制度深入人心。
3、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在一个单位,只有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还不够,还必须建立与这配套的相应的考核制度。考核是检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评价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可行和便于操作的方法。同时考核工作也需要规范,也要建立制度,而且必须是更具操作性和标准化。在考核的过程中绝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而是应该把考核细化、量化,并建立档案,使各项规章制度的考核真正落到实处,不漏过一个管理和考核对象。单位上下都认真遵守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每个人既是制度执行者,同时又是别人执行制度的监督者,使单位上下形成一个制度管理的立体网络。由于有了考核这个监督机制,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制度管理的作用,从而确保其他工作的全面进步。
4、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不能放松思想政治工作。 毛泽东曾经说过:“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必须有一整套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证,在制度酝酿、协商、起草和讨论过程中,我们就应注意充分听取、广泛收集单位成员的意见,集中全体成员的智慧,尊重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并把思想政治工作贯彻于各项工作的始终。实行严格的规章制度后,必然会有部分成员感到不适应,甚至牢骚满腹,这就需要我们有实事求是行之有效,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做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既坚持制度的标准不变,消除他们的疑虑,化解他们的不满,使他们从抵制执行制度到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同时我们也应把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使单位上下所有成员都把思想政治工作当作一种必须遵守执行的制度,同时人们也把关心单位成员生活、活跃成员工作气氛当作活的思想政治来抓,使他们在工作之余能得到必要的心理慰籍,出现困难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他们就会感到无时不在的关怀,而自觉工作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由些可见,始终坚持政治工作领先,思想工作领先的原则,是实现制度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保证。
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
第五篇:我国建立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最终版)
一、中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非一种明示的制度安排。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没有事先明确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也没有预先准备的保险基金,完全依赖于国家信用作为保障。当金融机构倒闭时,政府出面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赔付,从而形成公众对国家存款保险的预期,稳定公众信心,确保整个银行体系的顺利运作,维护金融稳定。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Ex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指一国或地区设置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并对存款保险各要素、对问题银行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强制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缴纳的保费,在投保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倒闭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救助或向存款人支付全额或部分存款。
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尤其是保障准备、保障程度及防挤兑等方面。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备法定的规则程序,体系更为完整有序,保险基金和问题银行处理的资金来源稳定、有保障,保险机构有法律上的履责义务,具备执行的强制性,操作相对会更加及时,从而能更好地维护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对挤兑的防范也就更加有效。
首先,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1.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扭曲了对银行的激励机制。除了对高风险业务的追求外,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因国家的隐性担保而始终抱有得到救助的预期,改善不良资产、控制风险的积极性较低,过度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进行或中央银行再贷款等注资方式解决。
2.导致了市场约束机制的失效
存款人不关心存款银行的经营状况与优劣程度,甚至不会在存款前费心对存款银行进行比较选择,使得银行无需顾及失去存款客户而进一步追求高风险业务,导致金融机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缺失,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无法形成,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严重影响了金融业的稳定,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加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
一方面,在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所诱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导致了市场纪律的失效,银行管理层的过度冒险行为无法遏制。这些过度冒险的业务操作致使我国银行业(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不良资产比率较高,银行整体经营效率和资本充足率都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导致了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大中小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政府为防止国有大型银行出现问题而影响金融体系稳定;对其所进行的注资、救助显然大于其他银行,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剥离使之大而不倒便是很好的例证,“大而不倒"理论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相当于在单一“零费率制”下,国家为其提供了更多的隐性担保,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而非国有、中小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却因此进一步恶化,加剧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
4.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下,国家事实上提供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一再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同时还要对问题银行提供紧急援助,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国家财政成本,增加了国家本已沉重的财政负担。
其次,从建立显性存款保险金制度的必要性来看,有以下几点好处:
1.进一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目前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弊端明显,不但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反而可能由于国家信用的存在而成为酝酿危机的导火线,实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转变迫在眉睫。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减轻财政负担的同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而有效提高金
融体系的稳定性。
2.加快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具有其天生的脆弱性,即便是在美国等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中,银行破产倒闭的事件也很难避免。美国次贷危机中,2008年全美有25家银行破产,2009年前8个月倒闭银行数量就增至84家,其中不乏雷曼、华盛顿互助银行等大型银行。在我国,国内曾经发生的“广信破产事件”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事件",打破了我国银行不会破产的神话。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数百家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都依赖于政府处置,尤其依赖于央行再贷款。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构建后,将消除问题银行的依赖性,激发各金融机构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下积极开拓发展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具备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等要素,及时合理处置,有效控制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引导破产金融机构稳定有序地退出市场。
3.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大银行的“偏爱”所导致的“大而不倒”现象,或是对国有银行的注资、助其剥离不良资产等支持措施,都使得这些银行在竞争享有优势,而对非国有银行与中小银行来说则是不公待遇,挤压了其发展空间。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将有助于我国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取同等的公众信心,为各金融机构建立起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既可以有效改善四大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又有利于激励非国有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蓬勃发展。
二、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稳定的贡献:
首先,它将公众抑或是银行的盲目的信心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加理性的心态,既不会过度依赖,也没有盲目乐观,可以减少像08年美国次贷危机那样巨大的信用危机的发生几率。
其次,它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法律规定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规范,银行也会因此而更加注重金融风险防范。
最后,它从间接的角度减少了许多财政支出,使人民的税款能用到更有用的地方,而不是投入一潭无底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