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工作确保监督实效
第一篇:民行工作确保监督实效
创新民行工作机制 强化诉讼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突破口。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充分履行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从而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使各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当前还有一些制约民行工作发展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走一条“树理念、创机制、提能力、显绩效”的道路势在必行,同时也是我们如何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树立现代监督理念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当前民行检察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正发生新的转变,在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下,我院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能适应新形势要求,准确把握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准确定位民行检察职能,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
一是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感受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实作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并不是干预审判活动,而是以维护司法
1 公正为目标,通过监督,确保审判权的正常运用和行使,确保法制权威。以此为出发点,近年来我院民行科注重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开、公正、透明执法。从即时监督、依法监督的角度入手,发挥了民行监督工作的能动作用,力求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积极办理抗诉案件,维护司法公正。提请抗诉是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往往会出现办案效率低下,民行监督的职能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问题,面对现实的形势,我们要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思想,调整办案思路,拓宽监督渠道,从法院审判过程、判决结果入手开展监督,积极办理抗诉案件。同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商,提出对案件的审查观点,听取法院的意见,依法提出再审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三是以全新的理念履行职能,促进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社会矛盾亦层出不穷。如何服务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是民行工作面临的主要课题。为此,我们打破以往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工作模式,克服单纯办案、就案论案的呆板方法,以全新的工作思路投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社会现象寻找深层次的原因,探寻解
2 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和途径。
二、创新机制,规范诉讼监督审查
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要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诉讼监督规律,不断完善有效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当前,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涉及民生问题的诸多矛盾通过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领域,利益冲突协调难度加大。新形势下我们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提升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公信度、透明度为抓手,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规范办案机制,使申诉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终止审查的处理意见。同时,我们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发现诉讼违法案事件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的能力,力争实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提高能力,增强工作整体实力
一是夯实基础工作。2011年我们着力于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坚持源头治理,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要进一步从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的角度出发,拓宽监督领域,扩展监督对象,强化监督功能,更新监督方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
3 序和方法,夯实基础工作,努力构建好就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平台,使检察机关更及时有力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积极办理公益案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我们倡导贴近群众、服务民生的阳光检察,将检察保障服务及时延伸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地带,努力为民生大计提供检察服务保障。社会公共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职能部门尽职与否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全与便利。针对民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建议的落实情况逐一跟踪,深入社区街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相关单位出谋划策,解决困难,使提出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以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增强诉讼监督能力,提高诉讼监督水平,加强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诉讼监督,这是由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而检察人员自身素质的强弱与否,特别是检察人员办案能力的强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诉讼监督能力能否正确的行使。目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深入广泛开展专业化培训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突出重点,
4 注重实效,及时总结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强化诉讼监督职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民行工作,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要高度重视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结合实际,应当围绕提高适应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办案水平。充分调动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民行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四是重视协作,形成诉讼监督合力。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诉讼监督全院一盘棋工作思路,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从诉讼监督工作的全局出发,改变以往的办案模式,注重整合内部诉讼监督资源,实现了案件信息资源共享,并逐步形成了各业务部门横向联合,全院协调一致的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通过各部门的协作,整合全院资源,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突出重点,注重诉讼监督实效
我院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在履行民行检察职能中找准推进重点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努力实现办案力度、质量、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了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维护司法权威,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随着社会改革
5 的不断深入,新的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易发、多发、群体性事件增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践工作中摒弃以往一推了之、一抗了之的做法,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加强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服判息诉,与法院配合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化解积怨,解决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力争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基层检察院,可以通过“树理念、创机制、提能力、显绩效”这条道路深入推进民行工作,强化诉讼监督力度,一定把民行检察工作纳入到深入检察机关服务工作的的总体格局中来,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发挥民行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以民行工作实际,践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
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二)、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另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主观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认识。在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中,民行检察监督承担了两个方面,但从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却远远比不上刑事诉讼监督,如队伍素质、办案环境、领导重视等等,与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不相匹配,直接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2法院认识。长期经来法院相当一部分人对民行检察监督存在错误认识,认为是找毛病,干涉了法院的审判权,从而表现为对民行检察监督不配合,甚至对此项工人作设置障碍。 3当事人认识。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这实际上与民行检察监督发生冲突。作为民行检察监督部门,发现法院审判错误,应当抗诉,但抗诉的风险大、时间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息诉服判或提起上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造成民行检察办理的案件范围逐渐限于二审的案件和出于某种原因当事人没有行使上诉权的标的大的案件。
二、相关对策
(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或由高检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相关规定,重点在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和法检两院需要配合的问题上,如:民行抗诉的地位,抗诉案件办理的程序,抗诉主体的扩大,抗诉案件再审中检察人员的地位等。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民行检察人员仍需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处理好相关事项。
(二)对于主观的认识需要民行检察人员花力气克服
1提高认识。民行检察干警应清醒的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尽管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工作有一定难度,这对民行干警而言是一个压力也是一个机遇,可以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开展民行检察工作。
2加强协调。民行检察干警需要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与民行审判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另一方面争取党委与人大的支持,使党委与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行检察监督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3加大宣传。加大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第三篇: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黄壮德
2010年04月12日 17:07: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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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公正和秩序的制度价值,定将对其审判独立、法院权威、司法效率及对当事人私权干预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进一步优化配置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民行检察权的监督范围规定不够细化,加之法、检工作人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笔者虽然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但时时都有不同的问题出现。现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一简述。
一、 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及其现状
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合法有效的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国家审判机关的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且与现代诉讼理念相契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阻力越来越大。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出现了主体范围扩大化、主体行为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国家干预法制化、客体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民商事、行政争讼日益增多,司法不公、错裁错判时有发生,但法律监督机制相对弱化,致使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随着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打开局面,也就使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二、民行检察监督权运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立法方面对民行检察权的定位和配置简单粗化,造成了法律监督权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只能是针对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已,这种监督权具有“事后监督”的特点,而“事后监督”制度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提起诉讼和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可能。法律确立的这种“事后监督”制度与法律本身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不一致,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裁定之前的立案、审判阶段的监督出现了空档,这必然导致法院的审判行为在很大范围内失去了制约。而检察机关在整个民行诉讼活动的监督地位和作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样不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活动出现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民行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导致整个民行诉讼监督活动处于滞后、被动局面。法律既然对检察机关赋予民行诉讼监督的职责,那么,就要完整地对民行诉讼活动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裁判的执行三个环节明确规定检察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监督者必要的、实质性的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但现行法律对这些都没作明确规定。
(二)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受到其他国家权力配置上的法律制约,司法不协调性和诉讼监督具体操作分歧性,监督形式的单一性受限于审级制,致使监督措施不能有效充分落实。
目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行诉讼监督对法院最具权威、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只有抗诉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唯一的法定监督形式也受到审级的限制,基层检察院只能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抗诉权的行使也越来越少,民行检察系统“倒三角”的办案格局迫使基层检察院在探寻民行法律监督形式上也创新了一系列易于被法院接受的监督形式,如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途径,意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民事、行政案件都由法院“独家审判”、“自我监督”,使审判人员思想上形成了“自家说了算”的审判定势,认为检察监督是“多此一举”,因而有时会对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持推诿、回避或随意应付的态度。而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提请抗诉,又因抗诉再审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再审案件也就存在久拖不审的情况,致使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处于被动。
(三)申诉信息不灵,渠道狭窄,案源难以流畅制约了民行检察权的行使和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面对法院受理和审判的大量民行案件,应该说民行案申诉案源是充足的。由于向检察民行部门申诉,请求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只能等判决、裁定生效,诉讼期限太长,没有直接向法院上诉的诉讼期限短,见效快,所以大部分民行案件当事人都采取上诉途径。因而民行申诉案源难以流畅,申诉案较少。即便有民行诉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又因对一审法院的立案受理及审理过程中的环节失去监督,只能靠调阅案卷进行审查,监督乏力,在实施民行诉讼监督过程中,法院每年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约占受案数的八成以上。面对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与检察相应的民行部门相比,诉讼监督任务,监督的难度与监督的力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说,民行诉讼监督只能靠部分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诉来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即使是对法院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抗诉,因期限过长,也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信心,检察机关抗诉的改判率稍低,就会严重影响申诉案源,更甚的是引起恶性循环,这也是当前困扰民行检察部门难以打开监督被动局面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办案机制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抗诉案件的质量,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行使民行检察权监督的效果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度,是制约着民行检察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对完善民行检察监督权配置的几点建议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民行检察权进行优化配置是极其必要的。
(一)加快立法速度,完善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的监督权,确立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构造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是全方位的。而现行的法律实质上限制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法律监督。确立检察机关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可以使基层检察院有条件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有效地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执行,保护诉讼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可以减少讼累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开支,节约诉讼资源,减轻上级机关的工作压力。只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抗诉权,包括对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对调解案、督促案件,破产程序的抗诉权及执行程序的抗诉权等,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监督的多样形式,确保民行检察监督权的全
面履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发现确有错误唯一的监督手段就是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坚持抗诉这一主要形式外,还应完善和创建其他有效的监督形式,保证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具体地说,应完善如下民行检察监督权:
1、抗诉。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应当进一步坚持和修改完善,增加对调解案、督促案件,破产程序的抗诉权及执行程序的抗诉权。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就民事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应对下列案件提起抗诉:国有资产流失等有损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的自然人身份方面的案件;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案件;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案件;垄断案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的案件;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就行政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应对下列案件提起抗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本地区或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受到严重干扰且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特殊情况下,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2、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其身份、地位应当是诉讼监督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损害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的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应积极支持和督促相关适格主体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
3、检察建议。其适用范围应包括:(1)对于程序违法、诉讼标的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纠正。(2)对于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确认属实的,可以建议法院再审。(3)对于符合抗诉案件条件,法院愿意接受检察建议再审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4)对于抗诉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其他裁定,可以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5)对确有错误的先予执行决定的案件,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纠正。司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纠正违法通知、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当事人和解等各种民事行政监督形式的综合运用来促进民行检察监督权的优化配置。
(三)改变工作方式,畅通申诉案源,稳定办案数量,突破制约民行检察工
作发展的“瓶颈”。
案源直接决定着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效果,只有保持适度的监督规模,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氛围。第一,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民行检察部门要和自侦、控申、预防、公诉、批捕等部门及时互通情况信息,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注意发现申诉案源。第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多种职能互补。要在坚持抗诉主导地位的同时,积极开展查办法官职务犯罪、督促起诉与支持起诉、对法院调解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使民行检察工作更好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第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公正廉洁执法。在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同时,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加强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监督的若干意见》,统一执法工作规范。第四,提高办案质量,提升民行执法公信力。以办案为抓手,在“敢抗、会抗、抗准”的办案原则上下功夫,通过宣传有新闻价值的抗诉案件,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努力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
第四篇:维登乡:践行“一线工作法” 确保活动出实效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的群众路线最简洁、最规范、最准确、最权威、最完整的概括和表述。3月12至13日,维登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深入田间地头督导检查“千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看望工作组成员,了解活动开展过程中工作组、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
督导组要求,驻村工作组不仅要身体力行搞好“千推”活动,又要带头示范做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筹兼顾好开展活动和做好各项工作的关系,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一是认真听取、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列出时间表、做好路线图,具备解决条件的立马解决;现在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跟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尽快解决。不推搪、不敷衍,以实际行动、良好的作风融洽党群干群关系。二是紧紧依靠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扎实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机关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引领基层学习宣传贯彻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惠农信息和政策法规送到群众手中,协调解决好基层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紧紧抓住兴产业夯实民生基础,加强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家园,送学入村组深化平安创建,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农村发展环境得以改善。
第五篇:完善组织落实责任把握源头注重实效确保安全工作
铁通河北分公司2015年安全工作总结
河北铁通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业务转型发展主题,贯彻“安全第
一、质量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安全体系建设为安全工作的出发点,以规章制度建设为安全体系的切入点,以逐级负责制为安全体系的落脚点,以长效机制建设为安全体系的突出点;坚持标准卡控的原则,坚持标准作业的原则,坚持安全预案的原则,坚持责任包保的原则;把生产经营与安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实现河北铁通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安全体系、落实安全责任 。
1、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省市两级公司均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总经理任安委会主任,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总结、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明确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召开了全省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培训、部署2015年安全生产及保卫工作要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即冀铁通安委会
1、2号文件);利用网运周例会培训集团公司对新《安全生产法》修改部分的法律风险分析,指导地市公司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结合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及公司岗位设置情况,指导各单位建立了安全责任台账,明确了责任人及责任范围,全省建立安全责任台帐2507份,提高了安全管控能力。制订了机房消防及安保预案(即冀铁通网运〔2015〕2 、3号文件),并利用周例会进行了培训、解读,加强了地市枢纽机房的消防及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全省在各经营部、驻点等班组、机关张贴《规定》挂图208个。落实通管局文件要求,梳理、完善了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工作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局2015第74号令)要求,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全省在相应的部门配备了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共计49名,并建立了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4、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编制重大活动通信保障、机房消防、机房安保等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236个,开展预案演练107次,启动专项预案5次;建立了应急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了市公司、经营部、班组各个层面安全管理本册。
5、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铁通河北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突出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团队精神。组织地市总经理签订安全责任书,地市公司根据本单位各岗位的具体情况,编制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总经理对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任人对部员、经营部经理对管辖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省签订安全责任书2507份。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河北分公司始终将安全教育培训作为安全体系建设的基础。通过文件宣贯、故障案例分析、岗位练兵、现场检查等几个层面,逐级
—2— 地进行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响应时限能力,提升安全保证的战斗力。
(一)、逐级宣贯文件精神
采用视频会议、现场传达、案例分析、预案演练、标准贯彻等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省公司、市公司、一线生产班组逐级学习铁通总部、省公司安全文件,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作业要求及标准。
(二)、结合年度安全重点工作,逐级进行培训,提高全员责任意识
1、根据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在雨季人身安全、防洪知识、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全员性、系统化的培训教育,既要做到知识的全面性,又要突出重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使汛期员工人身安全有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无故障。
2、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全员参加、一个不漏。员工考试不满80分不允许上岗工作,待重新培训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要100%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
(三)、组织全员考试及专项安全培训
1、组织全省所有员工进行安全考试,主要涉及防洪、防暑、防火、防雷、防触电、交通安全、登高作业等各方面内容,普及安全常识及逃生自救知识。
2、进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全省考取安全证的人员进行再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进行特殊工种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工程公司、地市公司相
—3— 关生产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技能培训,考取电工证、登高证,在考取证件前不允许直接参加生产作业。
(四)、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加大防洪期人身安全的检查力度,通过开展以防滑、防登高坠落、防触电、防交通事故为重点的劳动工具、防护用品安全质量检查,排除了安全隐患,保证了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五)完善劳动保护机制,保护员工权益
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铁通河北分公司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暂行)》(冀铁通人〔2012〕16号),确保劳动防护用品按期、保质保量发到员工手中。为切实保护员工暑期作业安全,明确了防暑降温费用标准并提出了严格的发放要求,跟踪落实发放情况,极大激励了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杜绝事故发生
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开展安全大检查。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按照1号文检查内容及表格、整改要求,依据安全责任台账,进行记名式专项检查,主管领导带队对中心机房、库房防火等关键处所进行了检查,共计检查、整改消防、电气、交通、施工、治安等安全隐患65个,建立自查档案61份。
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省公司马上下发了《关于紧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冀铁通工作单[2015]165号),制定了《铁通河北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活动方案》(冀铁通网运〔2015〕20号),要求各单位从重特大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以问题为导向,紧急动员、立即行动,以“查隐患、严治理、防事故、保安全”为主题,全面深入开
—4— 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单位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专题部署,活动成效显著。共检查发电机、电缆引入室、料库、备件库、管道井、档案室、储物间、食堂等1364个,发现隐患132个,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通信机房交流供电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治,包括地市枢纽楼和全部无人机房,检查枢纽楼变压器3台,配电箱(柜)186台,空气开关851个,电缆333条,检查各设备、器件共计2211项,检查发现问题59处,除需要交流引入增容的5处,均已整治完成。检查无人机房647处,发现个别配电箱老化、布线乱、空开不配套、地线未接等情况,各市分公司均进行了整治,做到检查一处,整治一处,放心一处。
对外包合作单位装维现场进行检查,杜绝各类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用电、交通、防火、登高作业等安全管理及措施落实,发现各类安全问题15项,针对相关问题下发了整改通知单,消除了安全隐患,为确保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一)、完善应急预案,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1、为有效应对风雨、冰雪、雷电等极端天气对通信的危害,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了《铁通河北分公司极端天气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发生危害情况时,既要防止大面积通信中断事故的发生,更要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在通信无法保证的情况下,要尽量保住通信设施不受损,减少公司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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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编制了《铁通河北分公司重要节假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预案》,保证重要节假日期间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3、根据《关于移动和铁通传输应急调度的指导意见》(移网通【2012】24号)文件精神,与移动沟通,利用移动电路,制定了《河北铁通各地市传输“孤岛”应急预案》,紧急恢复成为“孤岛”效应的某本地网到省中心的长途交换、数据等业务。
(二)、实施岗位练兵,提高响应能力、实战能力
1、《河北铁通各地市传输“孤岛”应急预案》演练。首先将预案下发到省运维OA,组织各地市学习,6月份组织支撑中心及地市公司逐个地市,并协调移动公司配合,进行了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对预案中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各单位通过演练,熟悉了倒带流程,数据制作方法,缩短了倒带时间。
2、组织各单位学习《铁通河北分公司极端天气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冀铁通网运〔2013〕7号),并将2012年秦皇岛应对热带风暴“达维”造成的强降雨及2013年7月廊坊应对暴风雨的经验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对应对暴风雨预案进行了演练。
3、省公司网运部利用下现场检查的时间,对地市进行了防洪演练。
4、各单位对专业技术预案组织进行了演练。
5、为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省公司机关安全工作的新局面。公司于2015年7月组织公司机关员工进行消防疏散演练,通过消防演练进一步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了自护自救的能力。
五、开展防洪检查,积极应对汛期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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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防洪检查、隐患排查
1、根据《铁通河北分公司防洪工作要求》(冀铁通网运〔2011〕18号),省公司及地市公司都成立了防洪指挥部及设备、线路等抢修小组,防洪指挥部下设防洪办公室,防洪办公室设在公司网运部,负责日常工作,24小时值班电话设在调度。
2、以防洪、防雷卡控点为重点,测试机房地线、检查测试防雷元件、解决地势低洼或在地下室的机房防水、放置防洪沙袋、完善、演练大通道应急技术预案、测试网管声控告警、无人机房动环监控系统等,实施记名式检查,共计检查机房地线689处,其中不合格68处,已完成整改;检查、更换总配架防雷单元778个;检查交流引入防雷箱261台,全部良好。
3、备齐防洪物资。对防洪物资进行了检查、补充,保证数量齐全,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其状态良好。对备板、备件、仪表、应急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电机进行保养和启动试验,并备足柴油,确保停电时正常供电。
4、工具、车辆到位。对运输工具(汽车、拖拉机,包括吊、装、卸等运输工具)进行检查,使抢险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司机保证做到随叫随到。检查移动发电车,确保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人身安全
(一)、开展交通事故应急演练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的通知》文件精神,河北铁通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分公司专兼职司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7月,铁通河北分公司机关联合石家庄分公司组织车队开展了一场道路交通事故应
—7— 急演练活动。
(二)、制定安全行车措施
1、不准跨区域行车,因公必须跨区域行车时需向省公司主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才可行车。
2、不准车辆带病运行,行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状态。
3、车辆必须定期保养,轮胎使用超过6万公里或轮胎无印花、刹车制动不灵不准行车。
4、不准公车私用,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借给私人使用。
5、不准酒后驾车。
七、加强建设项目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针对我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制定了《铁通河北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冀铁通计[2012]12号文),在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要做到安全工作“三同时”,在设计文件中要按国家规定明确列支安全生产使用费,并且明确了安全生产使用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使用费使用情况的检查权利和义务。
省公司每季度初由计划建设部组织对各地市分公司的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其中包括对各地市分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项目中是否签订安全协议、是否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否配备现场安全员、施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把检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排名,列入季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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