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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通用)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第一篇: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建筑业营改增实务问题解答原创 2016-07-19 ytc叶匀 税醒一、总包合同为430前签订,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在430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该如何处理?营改增政策对此并未明确。由于总包合同老项。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第一篇: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建筑业营改增实务问题解答

原创 2016-07-19 ytc叶匀 税醒

一、总包合同为430前签订,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在430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该如何处理?营改增政策对此并未明确。由于总包合同老项目简易征收,适用3%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则相应的分包合同能否按总包合同判定为老项目简易征收, 各地的税务机关对此解释不一。湖北:分包合同可以跟随总包合同一起选择简易计税;深圳:分别根据总、分包注明的开工日期,独立确定;因此,我们目前采用比较谨慎的方式,总包430前老项目,如果分包是关联企业,则可以配合做成甲供工程,若非关联企业,则适度使用甲供工程。

二、如何合理运用“甲供工程”简易征收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动力,即为甲供工程,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3%。“甲供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为了选择简易征收,而单纯地将甲供材料部分拿走,必定会损失合同额和收入额,而且还会影响考核。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三、为了保证合同、收入尽量少受影响,并且能享受简易征收,签订合同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1)甲方为非关联方,如果投标和预算金额已定,则采取合同金额包含甲供材料,从结算中扣除,为了保证现金流,也可以约定合同全款必须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拨付给甲方购买甲供材料;(2)甲方为关联方,合同中约定“部分设备、动力为甲方提供”即可;(3)若能与业主达成一致,最初就采用联合投标体投标,由关联方作为设备、材料的供货商直接与业主签订甲供材料购销合同,那么合并报表层面不影响联合体收入总额,但是可能会影响不同主体间合同额的考核。需要注意的一点,虽然总局在多次非对外公布途径中强调,甲供工程政策并不会规定明确的比例,但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建议合同中加入条款-“最终甲供材料金额,由结算或审计金额为准;或者甲供只明确单价,最终以结算数量计算合同额”。

四、三流一致”的问题 根据总局的解释,对于付款方的账户是否一致已经松口,只要符合经济实质,都可以。但是合同的交易双方、收款方账户、开票双方仍需保持一致。如果采用资质借用等形式,需要区分实质挂靠还是名义挂靠。由于建筑业资质要求的特殊性,一般都要求被挂靠方即为中标单位,以其名义签署并执行合同、开票、收款。因此所有的风险和义务都在被挂靠方。因此不论收取管理费、中标服务费等等任何形式的费用,都需要对业主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将转付部分以分包形式,加以规范化。如果协议约定必须被挂靠方开设银行账户收款,但又严格限制分包,则挂靠方银行账户无法新设,无法共用账户;为了保证三流一致,需要严格控制这种形式的挂靠。其他非资质要求类型的挂靠,可以还原其实质,被挂靠方只是代理服务,挂靠方与业主签署合同、开票、收款。

五、项目地预缴

(1)关于预缴时间。文件规定,建筑业预收款或收入确认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做预缴申报,但是并未明确规定预缴申报的时限。而且到底是先预缴,还是先开票,也未做明确规定。假设月末最后一天,开具发票,或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无法保证在按照文件中的字面解释,在收入确认时点,去项目地预缴。因此实务操作中,必定需要明确一个时限,目前的政策口径是,下个月征期前做预缴,都可以在当月申报。(2)预缴时,如果本期总包开票额与分包发票金额一致,差额为零,项目地税务局认为不需要缴税,即不用来税务局做预缴,因此无法获得盖章确认的预缴申报表,却还需要在机构申报表中体现,因此在目前实操并不十分规范的情况下,应严格管理企业内部预缴台账,特别需要理清分包发票差额抵减的情况。建议去项目地税务局,适当缴纳部分税款,获取相应完税凭证。(3)目前机构所在地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对于预缴税金是自主填报,但是等营改增进入平稳状态,必定会对预缴税金部分进行控制,这里再一次强调预缴台账的重要性。特别是建筑企业,项目较多,务必分项目按月做好预缴台账。

六、项目处置剩余的工程物资 征税地点:工程竣工后,处置的工程物资,不属于建筑业,而因属于货物销售,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适用税率:没有明确约定,一般按适用税率。但湖北有特殊规定,工程项目在5月1日竣工,处置剩余物资,简易计税方法;5月1日后竣工的,采用适用税率。

七、附加税费缴纳地点

原先营业税都是在项目当地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附加税。但营改增之后,附加税只随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基数缴纳,因此项目地只做预缴,无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且会造成超额缴纳无法退回,因此建议回机构所在地缴纳附加税费。

八、营改增后,销售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是否算做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按字面意思可以看出,混合销售是需要按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走的。那么建筑业纳税人,销售设备、材料,并提供建筑业服务,是否不论合同金额中销售和服务的占比,都按建筑业混合销售呢?目前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河北:在合同中分别注明,分别适用税率;深圳: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并且提供材料,按建筑业征收。因此建议分开签订合同,分别适用税率;若无法分开,则从文件字面理解,按主营业务走。

九、预收款方式

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基本上此时尚未签订分包合同,无法获取分包发票差额抵扣;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发出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销售货物采取赊销方式,纳税义务为合同约定分期确定。因此EPC总承包是否需要收取预收款,请合理规划。

十、若兼有老项目简易计税、免税、一般计税项目,集团机关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文件中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都可以全额抵扣,那么机关所取得的用于日常管理的进项,是否属于无法划分的进项,需要按比例计算扣除吗?目前认为日常管理用进项,不需要区分,只有材料、动力等生产用进项,若无法划分,才需要计算抵扣。同时,36号文又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因此如无法判读进项是否可以抵扣时,可先行抵扣,后续清算时做转出处理。 十

一、建筑企业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

差额模块不适用建筑企业,建筑业按全额开票。 十

二、补交的430前的营业税金额,是否同样能开零税率增值税发票 23号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若自查补交所属期在430前的营业税,能否同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呢?由于税款所属期在430前,鉴于目前国、地税对营改增过渡阶段的管理口径执行程度,还是需要在地税补交营业税,以免未来面临被查补税款的风险。至于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需要和所属国税局充分沟通。 十

三、自然人分包合作,如何获取发票 增值税制度的规范性,必然迫使建筑业行业规范的重新洗牌。必定导致自然人分包这种形式的扭转,不论是出于增值税抵扣,还是所得税税前扣除,都需要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那就要求不再与自然人身份分包合作,改进合作方式,使其转换成身份。那么建筑业劳务分包,到底是开建筑发票,还是劳务发票?建筑业劳务分包需要相应资质,如果资质齐全,尽量开具需要开具工程分包款,才能差额抵扣,比较稳妥。若开票内容为劳务费,则老项目简易征收很可能无法差额抵减。 十

四、质保金的纳税义务时点,工程结算单是否还需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凭据 36号文附件中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目前从字面意思解读文件则认为若不符合收款、开票的条件,就需要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验工计价结算单不一定为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但由于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在营业增尚未进入平稳阶段前,出于谨慎性考虑,由于通常的工程类合同的约定付款日期,为“验收日后15天”等,是个较为虚化的日期,因此仍以工程结算单为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较为稳妥。但质保金倒是可以按合同约定日期,延期确认收入。十

五、营改增之后,在项目地预缴,是否需要在项目地开票? 营改增之后,预收款、收入发生时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取得预缴的完税凭证,并不需要在项目地开具发票,而且项目地税务机关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回总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十

六、员工出差过程中,住宿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每次都需要反复沟通,甚至有些地方就不给开,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十

七、营改增后,虽然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有部分供应商只肯开普票,不肯去税务局代开的问题,紧急业务处理也只能接受普票。企业集团为了控制增值税税负,应统一规定,需要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营改增过度阶段,若情况特殊,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需要收取普票的,特别是业务类支出需要收取普票的,都需要相应公司领导审批,明确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本公司或本项目承担,才能以普通发票入账。否则擅自决定收取普票,由此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个人责任。若部分小规模供应商,政策规定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若只开具普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若去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直接缴税。因此可以会出现开专票就加价的情况。首先按集团公司统一的规定,如果需要接受普通发票,则需要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其次看所属的项目,若简易征收的项目,相应的供应商若只能开具普票则可以通过审批收取普通发票;若一般征收项目和日常管理运营过程中,需要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需要额外加价,需要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做好相应的沟通,尽量税负共担。 十

八、定额发票是否可以使用?营改增之后定额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10号,新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在北京市范围内推开。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开具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除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外,纳税人申请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十

九、地税局发票使用截止期。地税局公布的发票使用到6月30日,特殊情况到8月31日,特殊情况是指哪些?

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部分地区国税局有特殊约定的,可以适当延长至8月31日。例如深圳,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局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局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二

十、外经证办理,若工期超过180天该如何办理以往的外经证工期超过180天之后,通常会通过办理延期证明来续办,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文规定,《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二篇:营改增后建筑业存在问题及解答

营改增后问题及解答

1.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最大限度取得进项抵扣?

答:一是难以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项目一般工期比较长流动性大、施工区域广泛、建筑用材料品种丰富等持点,而且很多建筑材料都有是就地取材,而且某些环节经常存在区域垄断经营的状况,这些供应商很多是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甚至于不能出具合法的票据。同时在建设项目中也普遍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动力给建筑企业并以此抵扣工程款,而采购的原始发票归建设单位。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进项抵扣不足,如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抵扣不足且进销税率相差大;三是专用发票抵扣不及时。增值税法规定,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建筑业实际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货款的结算期难以把握,无法及时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名称不一致不能抵扣,如跨地区经营在建筑业普遍存在,许多建筑业务都是由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承接或者实施,设备和材料由分公司自行采购,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法人名称不一致,导致建筑业分公司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五是人工成本、融资产生的利息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建筑项目的成本构成中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的20%-30%,同时建筑业中的保证金、押金等带资垫资融资产生的利息、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不能抵扣。这些都将影响企业税负。

针对上述种种,企业必须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最大限度的合法有效取得和及时足额抵扣进项,提高抵扣率。要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2.营改增后,如何正确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但财税36号文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有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以清包式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规定采用了“可以”字眼,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而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给建筑企业出了个难题:是选择简易计税好还是选择一般计税好?哪一个对企业效益最大?简单地看简易计税方法采用3%的征收率看似较低,但采取这种计税方法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理清自已承接业务所需的材料等上游方能否最大限度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自已承接业务的对象即下游方(如房地产公司等)对发票、材料设备供应等要求;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影响报价、合作成败等自身与上下游方利益沟通、协商、博弈的可能程度来统筹考虑作出真正对企业更为有利、更能达到效益最大化的计税方法。一般来说,承接业务对象的下游方是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主计税方法的,自身也理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涉及具体:一是对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负比较低。二是甲供工程,规定中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即采购比例没有具体明确,但比例的高低对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当企业取得的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税负。三是对老项目要可根据项目的具体完工情况核算后作出有利选择。老项目一个关键点就是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或只是刚刚开工,还未真正发生材料等方面的购进或发生极少的购进,则不一个定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会更有利。

3.营改增后,如何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答:建筑业营改增,改变的不仅是交税方式和财务核算,而是从招投标、采购、财务、销售等各环节对企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影响,进而对行业链条生态带来深刻变化。表现在:一是工程预算编制复杂。营改增“后,由于在预算时并不能就何种材料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确定性判断,企业的税负是不确定的。使预算变得更为复杂,对预算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发票管理风险加大:营改增后,建筑业的下游企业(如房地产业更需要上游的建筑业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这样倒逼建筑业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更受青睐。建筑企业与下游的合作企业今后将就甲供、税负承担问题长期博弈;建筑业存在假发票、虚开发票虚抵虚列来达到避税目的。同时建筑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违法责任仍然是属于被挂靠方。三是财务核算责任增强。”营改增“后,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与税收政策的变化、核算模式改变与业务处理和税务核算的转化等难题。如果财务人员不提高业务素质、不认真研读税收政策、不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等,很可能会造成财务核算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准确等风险。

4.建筑服务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5.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6.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9.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0.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11.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12.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答: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13.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14.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答: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

(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6.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A级、B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7.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9.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3.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4.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5.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26.销售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

(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7.如果一个纳税主体的发票开具采用主分机方式,请问在企业名称和税号相同的情况下,主分机开票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能否有多个,即每个分机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

答:主分机开票信息需一致,每个分机不得使用单独的地址、电话和开户行账号开具发票。

28.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建筑业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29.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0.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32.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经选择36个月不变“的规定有何关系?能否理解成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属于过渡政策,与前述规定无关,仅属于经营多种税率的情形。因此,仅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分开核算?

答:《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老项目。 33.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5.建安企业清包方式提供建安服务,简易办法计税,有部分业务进行分包,预缴时扣除分包款,总包公司是否可以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差额开具?

答:全额开票,差额征税。

36.大楼、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又用于应税项目,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纳入使用后,发生的后续的维修、维护等费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应当根据当期的征免收入比例进行划分?

答:可以全额抵扣。

37.4月30日前开工并且已经基本完工,5月1日后有少部分配套设施交由分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无施工许可证,是否能一并认定为老项目?

答:可以。

38.房地产企业预缴税款后不能当月取得尾款,是否连续几个月都将预缴税款放在分次预缴栏次中?次月报表中形成多缴怎么办?

答:结算尾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抵减。

39.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分期交齐,欠缴部分相关部门要收取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扣除项?

答:若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则可以作为扣除项。

40.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国税局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1.纳税人对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计税,其进项不能抵扣,财务上如何界定“可以准确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票是否照常进项认证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其采购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吗税局将会如何处理?

答:可以区分具体进项税额类型进行处理,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购入的上述资产如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允许全额抵扣。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应根据项目具体区分;对区间费用项目支出的进项税额无法区分的,则按《实施办法》第29条处理。纳税人购买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可认证可不认证。纳税人购买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可以只取得普通发票。

42.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目前有关税收政策只对是否在老项目发生应税行为进行规范,没有持续时间方面的规定。

43.老项目遍布各省,在服务销售地预缴、回机构地申报缴纳、同时抵扣预缴税款,这种方式是否属于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如此,是否需要省级国税局或国税总局批准?

答: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和回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并抵减预缴税款的规定与总分支机构汇总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审批。

44.房产预售按3%预缴的税款,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未抵减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因后续没有销售收入,预缴3%未抵减完的,能否退税? 答: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属于多缴税款,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可以申请退税。

45.房地产挂靠企业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6.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相应的共同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划分?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一般比较长,按销售额划分实际操作比较困难,还有一些新建的公建配套,成本分摊到新旧项目,进项如何划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同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既有新项目也有老项目而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将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7.购入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

答:购入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发票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8.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9.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

(三)款第10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0.因土地缴纳的契税、配套设施费、政府性基金及因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纳入土地价款扣除?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因此,不包括市政配套费等政府收费、契税、配套设施费、延期缴纳地价款产生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5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能否将用于出租、自用的物业面积剔除?

答: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不可以将用于出租的、自用物业面积剔除。

52.项目后期发生的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在剩余未售物业面积中平均抵减,还是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即是否可用“累计应抵-累计已抵”作为本期数?

答:可以对以前的进行一次性调整。

53.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是不是不能扣除项目?

答:拆迁补偿费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计入销售额。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4.如果存在土地返还款,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要小于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土地价款,该种情况下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的范围是不是只包含企业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答:按实际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列价款扣除。

55.同一法人多项目滚动开发,新拿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能够在其他正在销售的项目的销售额中抵减?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因此,土地价款不得在其他项目的销售额中扣除。

5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57.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8.买房违约赔偿收入是否为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59.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退补面积差,如何缴纳税款?

答:(1)2016年5月1日后发生退面积差款,如果该纳税人没有交过增值税,应向地税办理退还营业税税申请;如果该纳税人已交过增值税,直接向国税办理退还增值税申请。(2)2016年5月1日后发生补面积差款,纳税人应向国税缴纳增值税。

60.房地产公司承接三旧改造项目,在营改增试点前收购了城中村的老房子,然后进行拆除并重新开发建设,由于在5月1日前已收购了该部分老房子,但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是该部分老房子的收购价格很高,成本很高,对于该种情况是否有相应过渡政策?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62.房地产公司多个老项目同时销售,有预收款收入,是汇总申报还是分施工证申报?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8号文)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在次月汇总申报。

6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可能会同时提供精装修及部分家具、家电,如何界定相互关联的经营行为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

答: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提供家具、家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

64.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第三篇: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探析

摘要:中国在提升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中国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科学的策略,并合理的利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本文则将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我国要想合理的转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并优化现行税制,我国则应正确的进行建筑业营改增,这对我国改革现行税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税制,促进服务行业和其他行业的发展,并推荐产业机升级,这不仅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增长,同时,也能降低企业税负,进而促进企业良好稳定的发展。虽然营改增能为我国经济带来良好的效益,但营增改却处于初级阶段,所以,营造改在发展时期仍存在大量的问题。而要想快速的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深入研究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进而根据实际原因解决实际问题。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增加的影响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因素

1、增值税税率定位偏高会导致税负增加

根据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研究表明,如果建筑业在进行营增改之后,税率可能会增加,但受到建筑行业其他方面的影响,材质税率也降低,而税负一定会持续增高。而且,建筑行业的资产也是影响税负的因素。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时间较长,所需要的材料和资金较多,因此,建筑行业必须要按照合同制的方式建筑工程,这并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建筑工程,否则,建筑企业的税负会增加。此外,一旦完成营增改,建筑企业的施工材料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对营增改造成不良的影响。

2、营改增试点时间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

大部分建筑企业所建设的工程都属于不动产项目,当前,我国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不动产项目的施工要增加税负,但也会一定的项目中扣除税额。但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进行营改增”,建筑企业则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从而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

(二)经营模式因素

1、经营合同缺乏管理,财务核算不准

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往往会对建筑方案、建筑设计、建筑经费等相关的建筑条件进行总结,从而初步了解基础的建筑成本。其次,建筑企业会根据总建筑成本,分析建筑业务,这主要是因为建筑业务种类繁多,建筑企业必须要结合实际建筑情况选择建筑种类,这样,才能计算出准确的增值税税率。目前,我国现行的政策明确规定,工劳务税率为 11%,设计劳务税率为6% 。然后,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没有合理的管理经营合同,从而导致财务核算缺乏精准性,甚至严重影响到税率征收。如果建筑企业依旧无法合理的管理经营合同,建筑企业在完成营改增后,税负则会增加。

2、联营合作项目的经营模式会增加增值税税负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建筑工程的过程中,通常会采用联营合作项目经营模式,并且,在进行合作时,往往会处于人多的状态,从而保证这种经营模式能为企业带领良好的经济效益,反之,建筑企业则会应采购材料、分包工程、租赁设备等问题,获取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的税负也会持续增加。

3、建筑工程缺乏科学的管理会增加税负

现如今,我国部分建筑企业在承包项目之后,没有合理的展开施工,许多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所采用的施工材料不符合建筑工程的要求,进而导致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下降。其次,建筑企业也能制定科学的施工管理方案,使得建筑施工过程缺乏针对性和规范性,这样就严重影响施工效率,甚至延误工期,这不仅无法给建筑企业带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会使得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

(三)成本结构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如混凝土、砂石等,如果建筑企业在施工前没有对施工材料进行预算,建筑企业则有可能引进高价钱施工材料,因此,提前做好材料预算十分重要。否则,建筑企业不仅无法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也会因为材料预算问题增加税负。

劳务费引发的税负,建筑企业在完成工程时,需要对施工人员和建筑工程监管人员等相关的工作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这笔费用如果处理不当,建筑企业则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及时下发 劳务费,从而在此方面上,降低税率。

二、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增加提出的建议

(一)科学设计税率

通道对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研究表明,建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将税率控制在6% -8% 之间,这样建筑企业就能稳定发展。但从理论层面分析,当前,我国建筑企业虽然在销售方面赢得了巨大的收入,而实际上,要想实现 8%以上税率,对企业而言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实施8% 以上的税率,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则会无法正常运营,大型企业也会承受更多的压力。因此,我国应科学的设计税率,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情况,将增值税率设计在7% 左右。

(二)企业层面

营改增的改革,并不是改变表面形式,而是从深入内部,从内部改变整体,因此,对于营增改的实施企业需要重新制定发展方案,并从根本上对企业发展方案进行调整,进而保证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能合理分工,强化整个建筑结构。这样,建筑企业才能有效的进行内部控制,要求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要求和规章制度进行施工,这十分有助于企业控制在增值税税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1、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是一中新型的政策。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一定要充分的研究营增改的性质和作用,并深入解析营改增。只有建筑企业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充分的了解营改增,建筑企业才能合理的运用营增改这个政策降低税率。其次,建筑企业要对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的税负进行对比,做好预算工作,提出相关的预算方案,从而制定符合建筑企业发展的营改增策略。

2、加强企业内部监管

相对于其它企业而言, 建筑企业的业务较多,建筑工程较为庞大,建筑过程比较繁琐,进而建筑企业在进行“营改增”时则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企业要发展的过程中,要想有效的运用营改增,企业必须要加强自身的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的效率。但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理的管理合同,加强管理力度

建筑企业在施工之前,需要签订合同,才能展开施工,否则,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则会缺乏规范性和针对性。而且,签订合同,也能预防对方违约。因此,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遵循合同事项,按照合同明确提出要采购施工材料,从而在保障施工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施工风险。

(2)构建完整的财务核算体制,建立健全相关的体系

建筑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应明确分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与责任体制,从而将责任体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这样工作人员就能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精神,并意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建筑企业应构建完整的财务核算体制,让财务管理人员明细企业的资产和所需要的资金,以防止企业出现资金短缺、资金流失的现象。

(3)选择科学的经营模式

在选择经营模式的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结合合作人、承包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建议和意见,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降低经营税。因此,企业要选择科学的经营模式,避免由于经营方式不当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发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进行营改增之前,一定改革现行税制,明确营改增的目的与目标,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科学的营改增方案,进而保证我国企业能合理的进行营改增。其次为国家应尽可能的减少税收,缓解企业的压力,避免重复征税,专业,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才会得到适当的调整和升级。因此,建筑企业应正面面对营改增的问题,采用合理的方法,降低企业税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真正做到企业与税制的融合,让“营改增”减税效应更快更好地在企业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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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营改增后建筑工程造价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蓝敏

之所以说此轮全面增值税试点中,建筑业是受影响最大的行业,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对工程造价的形成,产生了伤筋动骨的影响。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3.41%!”哪怕他不知道这3.41%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某县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3.41%=409.5元 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409.5元。

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

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① 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 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③ 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

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其次是没有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

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

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同时,项目经理还必须估计到,可以取得的那一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一栏加在一起的合计数是多少。例如是300元,掰掉它,税前成本就出来了:12,750元-300元=12,450元。

现在还应该尽量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算一算,假定税率为10%,则本项目导致的附加税可以表示为一个方程 ((12,450+附加税)×11%-300)×10%=附加税

解这个方程得用到小学四年级的知识,附加税=108元。 于是,最终工程造价出来了:

工程造价=(12,450+108)×(1+11%)=13,939元。 难吧?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之难,不在计算上,而在如何预计与把握能掰去多少可抵扣进项税金。形像说就是:“采购时能以什么样的价格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营改增后,水泥、砂石、钢筋、机械的价格肯定会变化,营改增后,能取得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充满着变数。于是,以什么价格去招标?以什么价格去投标?这就要大家——建材商、建筑商、甲方——一齐摸石头过河了。

总公司会计们则站在河边看着他们摸石头,尤其对项目上专用发票的取得非常关注,甚至会出台种种制度强迫项目上采购时必须取得专用发票,其实大可不必如此,生意的事得交给生意人,财务部要做好的,是正确的管控,且听下回分解。

第五篇:厦门国税对于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32条政策解答

1、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月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月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也为地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3%预征收率纳税,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0):…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不申报此项预收款收入,但是,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4、营改增前已收预收款未开票,营改增后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营改增前已预收款未开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票。

5、土地价款的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凭借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6、房地产老项目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首先按照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如果没有,则按照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7、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

(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7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福建厦门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集之建筑业20题 来源:福建厦门国税局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不便,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4、建筑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5、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属于上述规定的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因此,如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6、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0%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6%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7、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8、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9、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在地税办理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营改增后是否还要来国税重新办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点第

(二)项规定:“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因此,如果在地税办理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还在有效期内,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如果已过有效期,则需要重新在国税机关办理。

10、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月1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0、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五月一日以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2、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简易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13、简易征税的老项目,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4、营改增后停车费的使用税率?

答:停车费属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0%。一般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差额征税的老项目,怎么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大条第10小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16、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18、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

(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旦选择,36个月不能更改。可以开具专票。

19、建安企业,项目金额超过三十万,营改增之前是要在地税进行备案的,那么营改增之后来了国税还需要做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若有老项目要享受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是需要带上两份一般纳税人享受简易征收备案表和项目清单来柜台做备案。但是若是跨区经营,则需要开具电子外管证进行预缴,跨省市需要开具纸质外管证进行预缴,没跨区的则可以直接正常申报纳税。 20、建安企业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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