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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说明(精选)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说明第一篇: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说明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一、预算编制要求1、项目预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国家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2、项目预算编。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第一篇:科研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预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国家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预算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项目预算支出中的有关标准,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3、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时编制。采用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预算。平衡公式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计=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合计。

4、不可预见费与前期投入等。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可以在执行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5、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一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预算申报材料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开户银行信息应将承担单位开户的银行所在市县、银行名称等信息填写完整,银行账号应填写准确。

◆签字盖章:项目预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预算编制人签字。预算申报书中所有的签字之处,除提供打印名字外,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以本人签章代替。

6、项目预算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如申报项目含有相关子课题,应当对子课题分别进行经费预算后汇总。

项目预算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预算报表、预算编制说明材料。

7、对预算编制说明材料的要求。

◆预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中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编写预算说明书。

◆对出资证明的要求:除申请专项经费外,若存在自筹经费的,需提供出资承诺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贷款以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原则上,谁出资谁证明。由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提供的经费,应提供承担单位的出资证明文件;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的,应当提供与银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配套资金应当由市县科技和其他部门承诺配套的证明;由其他渠道提供的捐助,应提供捐助方的出资证明文件。所有自筹经费证明均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落实情况及具体用途等等。

8、对合作承担单位参与完成项目的编制说明。对于有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预算书,并在预算说明文本中详细说明所有项目合作单位及其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合作单位名称、承担科研任务及负责人等信息应与项目任务合同书保持一致。项目经费的所有转拨单位都必须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中列示,违反规定转拨经费将会影响项目的财务验收。

二、预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

1、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人员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

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

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2、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篇:附件1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预算编制准备。在编制项目预算申报书之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并了解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与规定。

2、项目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和科技产出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预算应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项目预算支出中的有关标准,应按照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3、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必须同时编制。采用支出预算和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项目预算。平衡公式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合计=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合计。

4、不可预见费。项目在预算编制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费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调整。

5、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一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名称的规范性:所有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单位名称、单位公章及单位开户名称必须一致,如有特殊情况

应当说明原因。预算申报材料中不同地方出现的相同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和统一的名称。开户银行信息应将承担单位开户的银行所在市县、银行名称等信息填写完整,银行账号应填写准确。

◆签字盖章:项目预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以及预算编制人签字。预算申报书中所有的签字之处,除提供打印名字外,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以本人签章代替。

6、项目预算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如申报项目含有相关子项目,应当对子项目分别进行经费预算后汇总。

项目预算申报书主要包括项目信息表、经费预算表、预算编制说明材料。

7、对预算编制说明材料的要求。

◆预算说明书是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中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等要求编写预算说明书。

◆对出资证明的要求:除申请专项经费外,若存在自筹经费的,需提供出资承诺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贷款以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原则上,谁出资谁证明。由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提供的经费,应提供承担单位的出资证明文件;利用银行资金开展研发和产业化活动的,应当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配套资金应当由市县科技和其他部门承诺配套的证明;由其他渠道提供的捐助,应提供捐助方的出资证明文件。所有自筹经费证明均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落实情况及具体用途等等。

8、对合作承担单位参与完成项目的编制说明。对于有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预算书,并在预算说明文本中详细说明所有项目合作单位及其承担的任务和经费安排。合作单位名称、承担科研任务及负责人等信息应与项目任务合同书保持一致。项目经费的所有转拨单位,必须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明细表中列示,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合作单位,违反规定转拨经费将会影响项目的财务验收。

二、预算科目内涵及支出标准

1、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单台(套)20万元的须列入大型仪器共享。

购臵(试制)的单台(套)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20万元人民币时,除需在表中列出设备明细清单外,还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购臵(试制)设备与承担单位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及组合配套后对本项目研究水平和能力的影响情况等。同时还需提供三家以上代理商报价单及其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指参如项目研究但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

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

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80元/人次。

◆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资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经费来源:按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获得的国家、省科技计划资助

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是指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以外的各种渠道来源资金,包括:其它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资金。预算表内自筹经费特指与支出相对应的除专项资金外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自筹资金。

第三篇:附件3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前期资助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格遵循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因经费来源为企业自筹,参照前期资助类项目经费管理,经费预算按项目申报单位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对于前期资助类项目,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项目研发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在各科目间重复列支。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和间接费用。

(一)劳务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包括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部分,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不得用于购置通用与办公用品。项目研发过程应尽量使用广州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

- 1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直接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十二)间接费用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四篇: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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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会计网上学习 编辑:aiyimingba 文章来源:新浪

【摘要】高校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支出的复杂化、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使高校必须事先对经费的收支作出科学的计划和决策。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分为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控制和预算考核五个部分。本文分析了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主要方法。

第五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与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经费,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校等所有纳入我校科研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1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条 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学校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四、

五、

六、七条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申请横向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由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合同中列明;申请其他科研项目,项目预算经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关部门(如有必要)。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及时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2 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八)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

(九)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十)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十一)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十二)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十三)外拨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始合同有约定),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十四)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4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其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4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30%。

第十二条 学校另行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学校不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

5 认。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核通过;另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经学校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三)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教育部人文社科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6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横向科研项目:申请人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确定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四)其他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算调整要求执行。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

7 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在研期间,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其结余经费使用参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学校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资助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以及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资助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同时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还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资助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学校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

8 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学校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部、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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