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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精选)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篇: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弘丰集团质量安。

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

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

弘丰集团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奖惩制度

质量、安全重于泰山。为了更好地抓好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明确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

2、组织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班组长按周进行施工阶段或施工节点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和文明施工等分析会,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并形成记录资料,违者扣10分。

3、班组长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质量、安全操作检查,违者扣10分。

二、环境

1、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各类物品堆放整齐,违者扣项目部10分。

2、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浪费材料及水电资源,每次扣项目部10分。

3、施工现场各种标志牌、警示牌齐全,区域划分明确,标识清楚,违者扣项目部10分。

4、办公室保持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违者项目部人10分。

5、严禁非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违者扣项目部20分。

三、不文明施工

1、随意动手打人,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12查记录、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安全检查,每少一次扣质量安全部30分。

6、各项目部每天对工地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做好检查台账,每少一次,扣项目部5分。

7、班组长施工前必须落实班前检查制度,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没有落实,扣项目部10分。

8、不配合集团公司检查、拒绝在相关文件签字,每次扣30分。

9、上级业务部门下达《隐患通知书》各项目部要及时整改、推进,不及时整改,造成停工或其他惩罚,每次扣100分。

六、责任认定

1、集团各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4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2、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60%经济责任赔偿。

3、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40%经济责任赔偿。

4、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30%经济责任赔偿。

5、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经济责任赔偿。

6、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赔偿。

7、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扣相关责任人50分。

8、生产管理不力,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经理以及专职安全人员就地免职,三年内不再聘任。

七、奖励

1、集团设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季度奖、年终奖。

2、在公司组织的每月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中,成绩突出、表现突出的奖励50分。

3、在公司组织的每季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中,成绩突出、表现突出的奖励100分。

4、在公司组织的年度质量、安全文明生产检查中,成绩突出、表现突出的奖励200分。

5、被评为市级以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项目奖励300分。

6、对改善安全措施、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提供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措施的人员奖励效益金额的10%。

7、检举他人隐瞒事故隐患,隐瞒事故真相,奖励100分,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或及时制止避免质量、安全隐患的,奖励100分。

8、本奖惩制度由集团领导、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监督执行,每分结合人民币10元,每月结算一次,随工资发放兑现,年终奖励在年终总结大会上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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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考核办法

各监理组、项目经理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消除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确保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研究,特制定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l、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2、不发生因施工责任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责任工伤和其它意外伤亡事故;

4、不发生盗窃、治安和刑事案件;

5、不发生集体(民工和当地居民)上访事件。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平时检查和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4分的为良好、70—84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考核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目标不达标,考核为不合格。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考核实行保证金制度,各监理组、项目经理部分别解缴安全保证金3000元和10000元人民币,作为风险抵押,专款专用。

三、奖惩

1、经年终考核为优秀的单位除全额返还保证金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监理组)、10000元(项目部),其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奖励1000元、2000元。

2、经年终考核为良好的单位除全额返还保证金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监理组)、3000元(项目部),其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

3、年终考核为合格的单位,全额返还保证金。

4、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5、在平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除扣除相应分值外,每次分别处以200元(监理组)、500元(项目部)的罚款。

6、各项目经理部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监理组负同等的连带责任。

7、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希望各监理组、项目经理部围绕安全生产目标,逐一对照考核项目条款,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发动全员职工努力实现目标,积极争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开创我市京杭运河和312国道南移改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新局面。

第三篇:安全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涉及三违及生产奖

阜康市广源煤矿

安全奖惩制度汇编

阜康市广源煤矿

2011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 4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 4 第一部分 掘 进 ...................................................................................... 4 第二部分 采煤 ........................................................................................ 6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 8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 12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 15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 17 第六章 奖 励 .......................................................................................... 19 第七章 附 则 ..........................................................................................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止“三违” 预防事故,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奖优惩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使之确实起到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

第三条 安全奖励的重点是在井下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中成绩优异的集体和个人;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制止“三违”、抢救事故和急救伤员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含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第四条 安全处罚的范围是造成事故、隐瞒事故或拖延不报者; “三违”行为者;工程质量出现不合格的责任者;对制止“三违”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者;偷盗安全生产器材、破坏或影响生产行为者。

第五条 安全处罚实行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原则;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奖惩办法时,由安通科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下生产辅助单位和各岗位职工。

第二章 井下严重“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严重“三违”的(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 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 500—1000 元罚款;

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

第一条 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通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 第二条 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 制定具体条款。

第一部分 掘 进

第一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200 元: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

第二条 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三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200—300 元。

第六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 100—300 元: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 。

第七条 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九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十条 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元: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

第十二条 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 200 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 200 元,警戒人员失职罚 300 元。

第十三条 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十四条 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300 元。 第十五条 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六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100 元。

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二部分 采煤

第一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

200元。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 第三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100元。

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

第七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元。

第八条

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

第九条

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500元。

第十条

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一条 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第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 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 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 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 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 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 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 8

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四条 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五条 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六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 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七条 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 500 元。

第八条 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 200 元。

第九条 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0—500 元:

(一) 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

第十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200 元。

第十一条 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 100 元。

第十二条 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三条 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300—500 元: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 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 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四条 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

第十五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 200 元。

第十六条 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 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七条 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

第十八条 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500元。

第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变电硐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一条 井下变电硐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 500—1000 元。

第二十三条 井下各硐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四条 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二十五条 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七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二十八条 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 300—500 元。

第二十九条 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二条 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

第一条 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 1/3 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二条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 500 元。

第三条 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 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500—1000元。

第四条 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200 元罚款。

第五条 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六条 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 200元。

第七条 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500元。

第八条 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300 元。

第九条 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十条 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七条 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 200 元。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十四条 井口 20m 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五条 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 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 100—300 元:

(一) 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 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 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十九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 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 500 元。

第二十条 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 15m,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一条 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二条 炮眼深度小于 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三条 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二十四条 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 元。

第二十五条 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100 元。

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 100—300 元。

第二十七条 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二十九条 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条 风门、风桥、 密闭、 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 元。

第三十一条 “一通三防” 仪器、 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三十三条 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四条 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五条 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 100—200 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七条 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 有一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三十九条 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四十条 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 否则罚责任者 200—5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 100—300 元。

第四十二条 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 者 500—1000 元。

第四章 地面“三违”处罚

第一条 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 100—500 元:

(一)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 登 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 帐、卡、物三相符。

第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 200元。

第二条 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三条 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 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 200 元。

第四条 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 罚责任者 500元。

第五条 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六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 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七条 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八条 乙炔、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炔、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 5m,距明火不得小于 l0m,否则 罚责任者 100 元。

第九条 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 50—100 元。

第十条 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127V 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 任者 300—500 元。

第十一条 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二条 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四条 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 500 —1000 元。 第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 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 500 元。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

第一条 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 100—500 元。

第二条 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 100 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 第三条 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 100 元。

第四条 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 罚责任者 300—500 元。

第五条 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否则每少一次罚款 100 元。

第六条 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七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 罚款 100 元。 第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 500—1000 元。

第九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 100 元。

第十条 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 100 元;

第十一条 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 100— 200 元;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一)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 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 严禁穿化纤衣服;

(四) 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十三条 有冒顶、 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者开除;

第十四条 违章指挥他人冒险作业的罚责任者 500 元;

第十五条 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罚责任人 100—300 元。

第十六条 在调查“三违” 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责任者 100—300 元。

第十七条 破坏或盗窃井下安全生产设施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三违”揭发隐瞒事故或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进行谩骂殴打以及借故进行报复,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书或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的期限采取措施落实解决者,罚单位领导 100—300 元。 第二十条 对重复出现“三违”的人员,按 50%累加罚款。

第六章 奖 励

第一条 发现危险情况及时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二条 在安全管理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奖励 100—300 元。

第三条 抢救事故、急救伤员中表现突出者,奖励 500 元。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季度或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举报内容,经追查核实后,矿对举报个人一次性给予 300—500 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现场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 100-500 元的奖励或记功。

第七条 反“三违”的人员按照本条例下发罚款的, 给予罚款 30%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未列入本条例规定的“三违” 将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根据相似条款进行处罚或由专门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条 安全奖惩由安通科负责执行;安全奖罚款通过当月工资兑现。第四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矿所属各部门。 第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部分 本制度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制订。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类事故的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作的各类考核等。

第二部分

安全基础工作考核标准

一、事故发生后,凡打假报告,做假记录者,开除厂籍。

二、机械动力、电气设备检修遵守安全检修管理制度,设备、电气检修、容器内作业、高处作业、禁火区动火、抽加盲板等都要执行票证作业,不落实者,每项罚款50元。

三、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工作服,发现一人次不穿戴罚款20元。

四、进入生产区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手机拍照,违反该规定者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对泄漏公司机密的人员,将其送往公安机关。

五、高处作业,必须正确合理佩戴安全带,发现一人次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

六、电气作业必须至少有两名电工进行,登梯作业时要有专人把梯,违反规定罚款50元。

七、电焊、气焊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违反规定,每项罚款20元。

八、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元。

九、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和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违反规定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天车限位器要做到灵敏可靠,刀闸开关、拉线开关、插头、插座要保持齐全无缺损,临时线要按规定敷设。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元。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否则由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各车间(单位)要认真组织安全检查(每周一次),凡不组织检查或不认真做检查记录者,一次罚款20元。

十二、各车间(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每周一次)安全会议或安全活动,做到有布置、有记录。如无布置、班组无活动或无记录罚款20元。(可在开完安全会议后,组织安全检查)

十三、各生产岗位工人都要持证上岗,发现一人次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 十

四、工人上班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车间女职工留长发者束发后戴安全帽),不许穿高跟鞋、拖鞋进生产车间,有一项不合格,罚款50元。

十五、各岗位的安全防火设施和配备的消防、防护器材应保持完好,定期检修。无故丢失、非正常损坏照价赔偿,摆放不整齐、卫生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十六、行驶在厂内的机动车辆,要遵守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发现无证驾驶、叉车载人等违章行为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

十七、生产区内、爬梯、平台、护栏等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每损坏一处,处罚50元。

十八、车间要按规定搞好车间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内容真实,记录及时完整。凡发现做虚假记录或无记录的,每次处罚50元。

十九、事故报告:

①各单位对出现的各类事故及时口头报告车间、安环科(大夜班发现事故可以推迟到第二天上午8时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公司领导,然后再报告有关单位,对事故推迟不报告的单位,除负担劳动部门处罚外,本公司给与罚款1000元。

②各类事故不按时报出报告,按事故分类上报时间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小事故3天,一般事故5天,重大事故7天)。

第三部分

安全奖励机制

一、奖励原则: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对在安全生产中有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给与表扬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在生产中及时发现(避免发生事故)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或报告者,根据避免事故大小奖励20-200元。

2、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物资,有突出成绩者,奖励10-500元。

3、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奖励20元,成效显著着,奖励50-100元。

第四部分

安全工作政绩考核

一、考核原则:

为了充分落实安全工作首长负责制,最大限度的调动各级领导的安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被考核部门:

分公司安委会对分公司经理、安环科长、专职安全员、生产、车间主任、仓储科长、实行个人安全工作政绩考核制(每月一次)。

三、考核标准:

各被考核部门当月不出事故或无较大安全违章现象,奖分公司经理、安环科长、车间主任、生产办主任每人每月20元,奖励仓储科长、每人每月10元。

第五部分

禁火区禁止吸烟的考核:

为贯彻落实化工部“关于在企业生产区禁止吸烟的决定”,做好化工区安全防火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厂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区,外来人员由门卫和接待部门共同管理。

二、对违章者的处罚:

1、发现在厂区内吸烟者,给予300元罚款,并处除名处分。

2、私带火种进入厂区者,处50元罚款。

3、在禁火区内发现无主烟头,将按照责任范围处罚责任部门每个烟头20元。

4、外来人员在厂区内吸烟罚款300元,由接待部门落实。

三、禁烟工作做得较好或检举吸烟者,酌情给与奖励。

四、在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设备检修、断路、吊装、盲板抽堵、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时,不按要求办理作业证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申请单位办理作业证审批手续时,审批单位应立即着手办理,如因审批延误,造成损失或影响工期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的罚款。监护单位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到现场监护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六部分

事故考核标准

一、伤亡事故考核标准:

1、凡因违章作业造成死亡的车间、科室,免除当月全部奖金,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部门资格。

a、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性质,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罚款200元。

b、对事故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班长、现场指挥者等,免除当月全部奖金,并罚款2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者责任,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科长免除当月全部奖金。分公司经理免当月奖金后,并罚款300元。

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重伤(损失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事故的车间、科室免当月全部奖金5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资格。

a、对事故责任者免除当月全部奖金,罚款200元,并根据性质及损失情况赔偿直接损失的5%-5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6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安环科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罚款500元。

3、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损失1-105个工作日)的车间、科室免除当月全部奖金的10%。

a、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免除当月奖金,罚款100元。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100-5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安环科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罚款100元,免除当月安全奖。

4、凡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本人或他人工伤除按规定处罚外,工伤医疗费用由责任者和责任者所在部门承担10%。

二、火灾、爆炸事故考核标准:

1、凡发生损失(损失一律为直接损失,以下同)5万元以上的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部门的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300元,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1%-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5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公司经理、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罚款300元。

2、凡发生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火灾、爆炸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5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部门的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全部奖金,罚款200元,根据事故性质赔偿直接损失3%-3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现场指挥者等,罚款3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公司经理、车间主任、生产办主任、安环科长,免当月安全奖,安环科长、车间主任罚款100元。

3、凡发生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火灾、爆炸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全部奖金10%。

a、事故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150元,根据性质赔偿6-3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1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安环科长免除当月安全奖。

4、凡发生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根据性质赔偿10-50%。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款5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免安全奖。

5、凡发生损失2000以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性质赔偿20-50%。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款3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免安全奖。

三、操作事故考核标准:

1、凡发生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一日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扣除当月奖金5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a、直接操作责任者记大过或开除厂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处置,根据性质赔偿1%-1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者等,罚款6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生产办主任罚款500元。

2、凡发生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影响12小时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科室扣除当月奖金10%,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200元,根据性质赔偿2%-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3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安环科长、生产办主任罚款200元。

3、凡发生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影响8小时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科室取消年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1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2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生产办主任,罚款100元。

4、凡发生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影响4小时产量操作事故的车间。

a、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免当月奖金,罚款5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6%-20%。

b、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包括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等,罚款100元。

c、对事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者,车间主任、车间副主任、安环科长罚款50元。

5、凡发生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操作事故责任者,罚款150元,赔偿直接损失10%-30%。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5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免安全奖。

6、凡发生损失2000元以下的操作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班长、工段长、调度、现场指挥或应到现场指挥者,罚款30元。安环科长、车间主任、免安全奖的一半。

四、工艺设备事故考核标准:

凡不涉及安全的工艺,设备事故由生产办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交通事故考核标准:

1、凡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参照操作事故考核标准考核。

2、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参照工伤事故考核标准考核。

六、污染事故考核标准:

凡因操作失误造成的污染事故,按操作事故考核标准考核。

第七部分 其它考核

本制度未列入的考核项目,其他制度有关的依照制度考核,没有规定的由公司安委会依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0元奖励,处罚减半。

第五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选煤厂安全规程》依法强化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依据厂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定我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洗煤厂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我厂的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全厂职工、干部必须严格遵守《选煤厂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厂制定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冯鹏飞

副组长:张建国

成 员:杨应保 于利清 蔡小斌 蔡永红 张安平 高继成

第五条 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各部门和个人都要接受安全监督,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厂领导汇报。

每月根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进行奖励。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程

第七条 凡本厂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熟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发现一人次未持证或未带证上岗罚责任人(30)元,当班班长(30)元。现场抽查岗位人员本岗安全操作规程及其他安全方面的知识,回答不正确一次罚责任人(30)元,班组长(30)元。

第八条 洗煤厂所有工作人员,严禁带酒上岗,如发现有一人次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造成事故隐患或停产者,可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九条 岗位工在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裙子、穿短裤、穿拖鞋、高跟鞋、戴围巾,一律佩戴胸卡穿好工作服,带安全帽,女工将长发盘入帽内,发现一次违规者,责任人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30)元。

第十条 任何人不准启动或停止其他岗位的机器设备,不得运用其他工种的信号、阀门工具等设施,(正常的维修工维修或为避免事故发生紧急停机除外),责任人罚款(60)元,当班班长罚款(60)元。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按照

第十一条 各岗位工在起车前十五分钟提前上岗,检查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通知本班班长、和厂领导,开停设备必须以信号为依据,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80)元,当班班长罚款(80)元。

第十二条 严禁跨越或乘坐运转中设备和使用运转中的设备运送工具,违者罚款(300)元,当班班长罚款(300)元,现场其他工作人员每人罚款(100)元。生产运行期间,不得接触设备的运转部位,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十三条 严禁从窗口、房顶、提升口、楼梯口等处向下扔东西,从提升口提放重物,下面必须有专人看护,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500(300)元,罚当班班长500(300)元。

第十四条 对提升、观望等孔口的栏杆、设备防护罩等不得随意拆除;煤仓、水仓、水池、水沟、电缆等管道的盖板不可随意打开取掉,因工作需要必须打开,请示厂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同时制定临时安全措施方可施工。违反一次责任人罚款(300)元,罚当班班长(300)元。

第十五条 不准在浮选、药剂库及严禁烟火处吸烟,违者罚款500元,当班班长500元。

第十六条 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发现一次违章作业罚违反者500元,当班班长罚款

500元。高空作业的标准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或不到2m但有可能坠落造成伤害的高处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禁止在设备运行中检修,需停电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悬挂“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检修设备完毕后由检修人员办理送电工作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车。违反一次罚责任人500元,当班班长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 不得故意把铁器、木块、工具绵纱等物扔入或掉入煤仓、水仓、浓缩池中,如果不慎掉入要立即向班长和厂领导汇报,厂领导应会同安检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由安检人员在现场监护,方可停机处理,违反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气瓶各种防护齐全,安全作业距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枪、表、带完好,必须使用回火防止器,违反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在指挥工作之前,首先检查是否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得当后,方可指挥作业。违章指挥一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通过厂区道路时,要注意车辆,要本着“一看,二听,三通过”的原则,严禁抢车而过。发现一次违章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检人员顺利地行使安全监察权,每个职工都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意阻挠安全检查工作、

重罚款(500-1000)元,情节特别恶劣加倍处罚。安监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落实整改,整改不了的及时说明原因,否则有一项未按时整改对整改通知书上的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安全员,未进行复查、督查各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如对车间的处罚车间有异议,应由当班班长、违章工人和厂领导说明情况。

第三章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电工操作的证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拆卸电气设备及电气保护设施,违者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供电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违反一项对带班长罚款2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包机人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过流、熔断器的整定选择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必须设有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注明各种技术数值,缺一项罚包机人(50)元,电工班长(5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机修工段长(50)元。

第二十七条 电缆必须按规定要求悬挂整齐,电控柜、箱接线完好,无明线头、鸡爪子、羊尾巴,护套完整无损,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元,电工班长(5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

机电设备必须有保护接地,经查实有一处不合格,罚包机人(50)元,电工班长(5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

电气绝缘用具、安全阀、压力表,提前一个月汇报厂部定期检验,一项未检验罚包机人(30)元,电工班长(3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30元。

第二十九条 机房配电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罚包机人(300)元,电工班长(300)元。

机房配电室必须有灭火器材及防火设施、防火设施不齐全,缺一项罚罚包机人100元,电工班长100元机。

第三十条 任何岗位严禁用电炉及灯泡取暖,违者罚责任人(50)元,当班班长(50)元。

第三十一条 各机电设备容易碰倒和暴露的电气设备部分及机器的转动部分,发现有一处不上防护罩和栏杆罚机修带班长(100)元。防护罩和栏杆损毁,未及时汇报或修复的,罚机修带班长(100)元,岗位工或包机人各100元

第三十二条 防爆场所有一台设备失爆罚机修带班长(2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50元,包机人100元。

第三十三条 岗位工作人员发现响声异常应及时汇报安监站,若安监站未通知电工或电工未处理的,责任由电工或当班人员负责,违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 岗位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应如实反映设

备故障的经过或原因,发现不汇报,甚至隐瞒实情者,罚责任人(3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三十五条 严禁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违反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200)元。(如处罚有重复按金额较高项进行处罚,不进行重复处罚)

第四章 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厂部每周对各车间、办公室及责任区域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清扫不彻底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依照《质量标准化行业级标准》检查厂房、皮带走廊的文明生产,要求厂房、走廊、楼道地面卫生班班清理,厂部每班检查一次,要求设备、设施、地面、墙壁、玻璃做到“四无、五不漏”,备品备件、工具摆放整齐,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当班班长20元。车间责任区内每发现一个烟头罚当班班长30元。车间内吸烟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50)元。

第三十八条 原煤皮带走廊煤尘堆积严重,即煤尘厚度2cm以上罚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当班岗位工罚款50元。

第三十九条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违反一次罚款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00)元。

车间工艺管线整齐,流向、颜色标志清楚,检修废弃物及时清理,一处不合格罚带班长50元。各作业场所、重点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志牌的悬挂要规范,一处不合格罚带班长5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厂房内搬运吊装作业应轻拿轻放,高空作业时严禁从上往下抛扔工具、零配件,违反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00)元,由此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照价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车间值班室、休息室环境清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玻璃干净明亮、无破损,责任人明确,经查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30元,当班班长30元。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

第四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类事故要及时汇报厂领导。如隐瞒不报,一般事故,对事故带班长罚款200元。因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巡检、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的磕碰、扭脚,腰腿损伤和机电设备损坏、烧毁等一般事故所产生的医疗或修理加工费用一律由工段承担。重大事故经厂领导研究后做出处理并通报全厂。以下行为视为隐瞒事故:

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行为;

2、发生机电设备损坏、烧毁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行为;

3、生产过程中影响生产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事故;

4、其它已发生的各类事故没有及时上报的。

各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二类以上机电事故按照《山西亿祥焦煤有限公司工资考核发放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严禁各部门岗位工不同岗位之间私自替班、换班、顶班,同岗之间不许连班,严禁空岗,如当班工人确实有事部门负责人应安排相应人员顶班,同岗之间需顶班,必须由带班长批准。特殊情况异岗顶班,必须由主任安排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有经验的员工上岗,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发现一次,对带班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六条 各工作岗位上配置的桌椅、消防器材等设施按规定摆放在固定位置,不得随意移动。发现一次,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七条 各工作场所不得随意放置私人物品(水杯、手电、岗位应知应会学习资料、工作服除外)。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 各生产岗位所需生产工具(铁锹、扫帚、探杆、墩布等)使用完后必须在固定位置存放。随意放置生产工具一次/件,对当班岗位人员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30元。

第四十九条 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岗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违反

100元。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 岗位交接必须全面、清楚,交接班记录填写规范,违者罚款30元,当班班长罚款30元。

第五十一条 电钳工和岗位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操作者罚款(50)元,班组按排无证者上岗,带班长100元,无证者有权拒绝上岗。杜绝厂外人员顶岗、替岗现象,每发现一人次罚带班长1000元。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准脱岗、串岗、睡觉,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随时检查,发现一人次罚本人100元、罚班长50元。睡岗标准:岗位人员处于睡眠或瞌睡状态,由他人叫后才能清醒的。

第五十三条 皮带机、刮板机等运输设备运转中严禁清货,运输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违反一次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五十四条 电焊机及其防护齐全完好,零线不得利用设备及管路做为导电体,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机修班长(100)元,机电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 同一人重复出现“三违”,每季度出现两次以上的,参加由调度室组织为期3天的“三违”培训班,培训后由调办公室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次考试

理。并对重复出现“三违”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100元,并取消该班组全年评选优秀班组的资格。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按制度落实执行,规章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罚带班长100元。

第五十六条 厂对部门的罚款,各车间不能将所有罚款都累加给工人,必须按罚款单上的明细进行落实。未按要求落实罚款的每次罚带班长100元。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应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厂发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使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八条 厂对通过技改革新、发明创造和提合理化建议提高安全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按照亿祥洗煤厂《修旧利废、合理化建议、和技改革新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重大事故者,给予奖励(100-300)元。

第六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或规定相抵触,以及上级文件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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