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一篇:宿州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苏州市吴中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报告
《苏州市吴中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报告江苏省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研究员顾为东:
各位专家:
我受课题组的委托,对吴中区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简要的介绍。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规划背景,
2、发展现状,
3、战略定位,
4、发展目标,
5、发展重点,
6、空间布局,
7、保障体系。
一、规划背景
(一)国际环境
1、发展服务业是产业结构演进的必然趋势;
2、全球一二三产业平均比重为发达国家服务业比重已达80%左右;
3、发展高端服务业是构筑发展新优势的内在要求;
4、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迅猛发展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国内环境
1、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偏低;
2、发展服务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3、加入WTO及CEPA协议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4、体制及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区域环境
1、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服务业总量增长及地位提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制造业现代化进程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3、消费结构升级为生活型服务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4、融入长三角、接轨上海将有利于释放苏州服务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四)服务业是苏南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动力
1、提供生产性服务业来提升制造业的水平和质量;
2、通过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来提高制造业的总体运营效率;
3、通过增加人均收入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来全面实现小康目标;
4、通过服务业的发展助推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
5、通过服务业蓄水池功能的发挥来解决日益扩大的就业矛盾。
二、发展现状
(一)经济发展概况(见图1.图2.)
(二)服务业发展特点(见图3.)
(三)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区位优势突出、 资源丰富多样、基础优势明显。
(四)服务业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环保制约、体制制约、政策制约、观念制约。
三、战略定位
1、苏州是最适宜人居的生态化城区——生态环境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苏州是最适合创业的现代化城区——投资环境优越,设计、物流、会展、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
3、长三角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基地——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与国际接轨。
四、发展目标
(一)阶段性目标:
第一阶段(2006—2007年)——基础推动阶段;
第二阶段(2007—2010年)——重点推进阶段;
第三阶段(2010—2020年)——全面发展阶段。
加快吴中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
1、实现一个倍增:到2010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以上。
2、提高两个比重: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45%;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提高到40%左右。
3、发展三大类服务:重点加快发展现代物流、设计、商务服务、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信息服务、文化、旅游、房地产等产业关联度大的新兴服务业;提高发展现代商贸、社区服务等直接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生活服务业。
(二)具体发展目标:(见图4.)
五、发展重点
吴中区发展重点的原则:强调分类指导和重点突破的发展思路选择;实现从产业导向向功能导向的转变;促进服务业的结构升级和竞争力提升。
强调6个重点:依托国际制造业基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商贸餐饮业,提升传统服务业;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养老产业,推动新兴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业,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加快城市化建设,为服务业提供持续动力。
(一)依托国际制造业基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主要为制造业服务,具体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教文化服务业、汽车服务业、重点建设出口加工区。这里主要介绍国际制造业基地的支撑——物流枢纽建设,这是因为:
1、实现“两个率先”,须有现代服务业全面支撑;
2、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没有战略性国际化现代物流枢纽的支撑,国际制造业基地将是低效和缺乏竞争力的;
4、支撑工业化的物流成本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5、国际化现代物流枢纽须有保税服务功能和中心城市支撑;
6、战略性物流枢纽是空间范畴,作为长三角物流枢纽的节点,吴中已经具备条件。
(二)发展商贸餐饮业,提升传统服务业
1、餐饮业发展对策:创立品牌,打造企业知名度;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行集团化连锁经营;各种菜系百花齐放,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老品新味层出不穷;关注市民身体健康,拓展大众化餐饮市场。
2、商贸流通业发展对策:培育商贸流通业节点和轴带,完善商业网络;着力推进商贸流通业信息化过程;打造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商贸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催生一批新型大型连锁企业。
(三)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带动关联产业
1、旅游业战略定位:
依托太湖,构建现代旅游产业集群,将古吴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过境游和目的地游并举,发展高端旅游;建设面向国内中产阶层和国外游客的国际化现代老年度假和养老胜地。
发展以太湖为核心的山水旅游,以古镇为依托的文化旅游,并辅以现代化的工业、农业旅游和体验性旅游。
2、旅游业发展策略:严格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科学划分旅游功能区、大力发展高端旅游产品、开展美食旅游、开发体验旅游、发展宗教旅游。
(四)发展养老产业,推动新兴服务业
1、老年产业发展背景:
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或富老同步,而中国是未富先老,老年事业是把“双刃剑”,既是21世纪中国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又是一项新兴服务业,能够掀起“银发经济” 浪潮。
2、吴中区养老产业发展定位:
立足本地,辐射周边,面向国际,积极发展养老产业与旅游、制造和房地产业的良性互动,促成养老产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开发高、中、低端相搭配的多功能老年住宅体系,形成社会、家庭养老相结合、商业与福利养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构建具有吴中特色的养老产业集群。
3、养老产业发展战略:养老产业化,建立西山临湖老年产业带;开发多功能老年住宅体系,形成高、中、低档相搭配的养老社区,构建和谐吴中;争取政策支持,建设国际化的现代养老基地。
(五)发展社区服务业,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1、进一步提高对推进社区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2、积极拓展社区服务新领域,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实体;
3、加快培育社区服务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4、围绕社区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培养高素质的社区服务创业主体。
(六)加快城市化建设,为服务业提供持续动力
1、服务经济时代的城市化含义:
服务经济时代的城市化是建立在城市功能基础上的城市化。在服务经济时代,服务业与城市化有着互动的关系,服务业是城市化发展并实现“质”的进步的加速器,城市化是服务业发展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推进器。
2、城市化与服务业互动发展对策:
(1)从现代城市的功能出发,以服务要素的集聚为重点来推进城市化进程;
(2)中心城区要起到一定区域资金、信息、技术和人员等要素集聚和扩散的载体作用;
(3)构建科学的城镇体系,为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载体。
六、空间布局
吴中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包括三部分:环太湖旅游区域、物流产业带、生产型服务产业集聚区。
(一)环太湖旅游区域:一圈三区
一圈:东山——木渎——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西山——预留带;
三区:光福现代民用航空产业休闲旅游度假区;古镇旅游区;藏书镇军事旅游区。 我国面临经济发展与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是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情况下进入老年社会的。全国老龄人口已达10045万人,老龄化系数达
7.69%。
江苏人口老龄化更是“率先了一步”。目前,江苏老龄人口达811.73万人,位列山东之后,居全国第二位;老龄化系数(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13%左右,位列上海、浙江之后居全国第三位。养老事业发展不足,社会化程度低,服务层次不高,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重不相适应。而苏州具备了发展老年事业的资源优势,根据我们对苏州太湖东西山考察和分析,在地处长三
角中心的太湖吴中的丘陵山区发展社会化的老年事业具有以下几点意义:不占耕地,节约土地;远离闹市,城乡结合;山清水秀,气候宜人;环境优雅,生活便利。尤其是地处长三角腹地的苏州,有着独特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丘陵资源,发展国际化的老年事业价值巨大,优势明显。
太湖·世界老年论坛分阶段实施方案:
第一步:利用已有的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展示范性试验,开发国际化的小型老年公寓,举办太湖老年论坛,重点在于总结经验,探寻规律;
第二步:在中央、长三角区域内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构筑一个面向全球高层次招商平台;
第三步:修改完善规划,进行大规模整体开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利研究院布雷斯博士:“在苏州西山发展老年产业,能够促进养老产业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联合国瓦赫宁根大学国际休闲中心项目委员会主席、教授、坎博斯博士:“江苏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在苏州西山规划的老年产业带,融合了国际的先进理念,是一项思路超前,具有国际水准的规划。”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院长,白和金研究员:“不仅是苏州乃至长三角都缺少一个像博鳌那样的国际性论坛。以老年产业为契机,开展老年产业国际论坛具有远见卓识。”
(二)物流产业带
充分利用沿沪宁、苏嘉杭、绕城高速公路的交通优势,以苏州环城公路为轴,以越溪城市副中心、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车坊等镇为节点的带状区域。
(三)生产型服务产业集聚区
重点发展:科教文化服务区、会展业集中区、商务、中介服务集中区、出口加工服务集中区。
七、保障体系
(一)创新机制、效率审批,
(二)科学规划、创新管理,
(三)保护生态、建设环境,
(四)引进专家、培养人才,
(五)落实政策、健全法制,
(六)完善统计、改进决策,
(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第二篇:湖南省郴州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尽快成立“郴州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的编制与落实,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的管理与协调;二是加强行业指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管理组织、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现代服务业中的作用;三是明确奖励措施,对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功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的和物质的奖励。
(二)明确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在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及省里在市场准入、财政税费、土地供应、人才培训与引进等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先行先试”34条措施,尽快设立“郴州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重大项目促销展销的扶持和对服务业龙头企业、服务业重点品牌、服务业创优活动和贡献突出部门的奖励,引导资金规模每年在500万元以上。
(三)降低准入门槛,加强部门合作。一是要紧密结合“先行先试”34条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以进入郴州,有关优惠政策对所有投资主体同样适用,特别是在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二是要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全面推进涉及现代服务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一站式办理服务,适度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凡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项目,都一律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全面提供绿色通道。
第三篇:广州市实行“中调战略” 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最近,广州市经贸委组织召开了广州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经验现场交流会,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总结推广广州市市实施“中调”战略,整合“退二”资源,通过“进三”发展创意产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所取得的成功经验。
一、因地制宜整合“退二”资源,“进三”发展现代服务业取得新成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市紧紧抓住“中调”战略和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中介服务”的形式,充分调动“退二”企业的积极性和区政府的主动性,整合利用了一批闲置和废旧的工业厂房,以发展创意产业为切入点,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初步摸查,广州市城区目前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库)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共有54个,占地面积45.7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9.10万平方米,初步形成了一批以创意产业基地为示范带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做法:
(一)政府积极引导,“一区一策”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是以高起点规划为导向,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荔湾等十区都主动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区位优势,制定出台了“十一五”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完善发展措施,积极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特别是越秀区和荔湾区两个传统老城区,紧紧抓住“中调”战略机遇,加大整合优化“退二”工业老厂房资源,以发展创意产业为抓手,示范带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两个区都专门成立了发展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出发展创意产业的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并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发展创意产业。荔湾区通过牵线搭桥、试点带动、资金扶持、改善环境等措施,采取“一园多区、一港多区”形式大力发展创意产业。上半年,全区创意产业实现产值达36亿元,拉动全区GDP增长6.8个百分点。越秀区还率先在华南地区出台了首部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成立了首个创意行业协会,制定了加快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办法,对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统一规划和整合,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越秀区去年全区创意企业实现年营业额约350亿元,创意企业达3600多家(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创意企业超过50家),创意产业从业人员达8.42万人。
二是因地制宜,凸现“一区一模式”。各区在发展路径上,遵循产业发展基础和区位优势以及自身拥有的资源,差别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业聚集发展模式。初现雏形的有4种模式:第一种,建筑文化传承式。荔湾区以历史建筑和老工厂为载体,把一批老城区搬迁和关停(转)企业的工业楼宇以出租的方式转型发展创意产业集聚区,使昔日的老工业建筑成为今天的“广州设计港”、海角红楼等吸引创意人才、集聚创意产业的新天地,成为适应城市功能转型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第二种,依托高校专业式。海珠区依托广州美术学院的教育资源和专业人才优势,以美术设计业、广告业为突破点,把一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厂房改造成“广州设计创意中心—联星168”项目,吸引了50多家企业入驻,并把这个项目扩大成为 “文化星城”创意产业园。这个产业园引起省的高度重视,目前已被列入广东省五大文化产业园区之一。第三种,腾笼引凤置换式。黄埔区通过腾笼引凤,积极实施产业置换,对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腾笼”,共腾出厂房、仓库、商铺约10万平方米,用地约15万平方米,引进项目8个,合同投资额2340万美元,利用腾出的物业和土地资源引进一批创税能
力强、资源消耗少、投资密度大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第四种,产业链集聚式。越秀区通过盘活“烂尾”楼宇打造出合润创意园区,并以它为主体园区发展了包括五羊新城等其它片区的广州创意产业园,充分发掘历史文化和社会资源,在动漫原创、创意设计、创意产品流通消费等多领域发展,形成了从创意创作、交易消费市场、传播媒体、服务体系等具有区域特色、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体系。
此外,各区在资金扶持、管理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区综合整治方面,都积极为创意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如荔湾区到目前为止,对进驻创意产业园区的企业租金补贴,并投入80万元整治广州设计港周边环境。越秀区每年将在财政安排1000多万设立创意产业发展资金,与广东工业大学合作建设国内首家创意产业研究院,为创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平台。
三是盘活存量,发展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并举。各区通过退出一批受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的项目,发展了一批业态创新、交易先进、功能完务的创意设计、物流仓储、商贸市场、批发交易、服装商铺、酒店等,既盘活了存量资源,又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真正起到“退二进三”的效果。从分布区域来看,越秀区的发展项目数和利用的建筑面积在各区中均名列首位,共有38个项目,建筑面积达11.89万平方米,分别占全市的70.4%和30.4%;海珠区利用旧厂房(仓库)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土地占有面积最多,达16.46万平方米,占全市的36%。从经营领域来看,以发展设计创意为主的项目占地面积最多,达21.60万平方米,占全市的47.2%。从产业集聚来看,各区都初步形成了一批创意产业集聚地。如,荔湾区已形成了5个创意产业集聚地,天河区建立了国家网络游戏动漫基地,越秀区初步呈现了“四大路段、四大片区”的创意产业空间集聚格局。这些现代服务业集聚地的发展,实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企业形态和企业文化等“四个变化”。
(二)企业积极承接,赢得了新的发展。
部分工业企业积极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的号召,将生产制造基地向郊区迁移的同时,努力寻找合资合作者,采取“三个不变”的开发办法(即旧工业厂房的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建筑结构不变、土地性质不变),将位于中心城区的原有厂房重新包装、策划、推介,发展成为娱乐传媒、广告策划、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商务中介等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盘活旧厂房,又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使原有企业增加了稳定的收入。如,广州纺织集团与某集团合作,拟将原广州一棉厂纺机分厂的9万平方米厂房建筑将进行统一整修,注入时尚、艺术的元素,全力打造一个以纺织服装设计为主题的创意园区,力争建成华南地区服装行业著名品牌、设计师聚集交流的平台和引领服饰时尚潮流的基地。国际信义会馆的发展模式值得学习借鉴,它是由源天工程公司利用重组前的原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苏式旧厂房,在保留原有优美环境的基础上融入历史文化内涵,借助珠江景观,进行整饰改造,建成广州市首家综合性、高档次创意文化综合小区,在境内外艺术界、时尚界享有一定声誉。原厂区在开发建设后得到升值,产生了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依托“退二”载体和区位优势,“政府推动、企业主动、集聚区联动”三管齐下发展现代服务业
(一)市经贸委将全力做好对接服务工作。一是搭建合作平台。据初步摸查,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工业企业有170多家。主要分布为:沿珠江岸线22家、荔湾区南片(原芳村区)38家、海珠区工业大道沿线27家、赤岗-琶洲地区15家、天河员村地区12家、罗冲围地区6家,这些企业按“退二”的要求都将有计划地向城区外迁移,是发展现代服务业很好的资源。市经贸委将广泛组织形式多样的对接会、推介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投资商、开发商和专业机构进行策划、开发、管理和运营。二是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突出抓好工业设计平台、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对外合作交流平台建设。将依托由市经贸委主办的每年一届的广州国际设计周,积极引进国际一流的设计大师、创意品牌企业和优质项目,吸引国际著名设计公司在广州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全球性的创意产业发展平台。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把“退二”企业、创意集聚区建设列入“十一五”期间我委技术进步扶持的重点项目。
(二)各区要进一步完善推进机制。一是要加强规划引导。研究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挖掘区域的潜力资源,积极打造功能错位、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现现代服务业产业集中、要素集聚、规模发展。二是要加强对“退二”资源的整体包装推介。结合中心城区的区域和人文两种优势,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对“退二”存量资源进行整体包装策划。通过新闻发布会、宣传短片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专业公司和意向合作者推介 “退二”资源的建筑历史、人文特色、江景风情、商业氛围,为老城区工业企业 “转型”创造条件,提供通道,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本区的知名度。三是要加强园区管理和配套建设。创意产业园的开发不同于简单的一次性房地产开发,具有长期经济效益,因此它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开发过程。各区要加强园区的管理,深化经营模式,加强品牌经营和资源整合,推动园区不断创造新的价值,形成入驻机构的聚合效应。鼓励园区搭建公共平台,组织艺术交流,推广工艺、技术改造新成果,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商务服务。严禁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和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入驻,鼓励企业就地注册,增加所在区域的税源。同时,要加强园区、楼宇的建筑立面整饰和周边环境建设,使之与大都市的环境相协调,与中心城区的建筑形态相协调。
(三)“退二”企业要积极主动承接发展现代服务业。“退二”以国有企业为主,相关企业要充分利用自己对原有厂房产权的优势,积极参与发展现代服务业。要主动与所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联手,并通过引入国内外知名的策划推广机构、协会、大学以租赁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包装腾出的旧厂房发展以创意产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另外,“退二”企业大都处于市中心地带,在不违背城市规划,符合交通、消防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原来的空地向有部门报建停车场,既可缓解当前广州市停车难的状况,又可实现资源配置和利用。
(四)要联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不仅要建设工业产业集聚地,也要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因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具有产业集聚、空间集约、高效连通的特点,通过合理布局和有效开发,有助于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服务业发展的新高地。市经贸委将重点扶持和引导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促进集聚区尽快形成产业规模和集聚效应。各区县要统筹规划,科学定位,确保集聚区建设与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布局相适应,天河区要立足金融、黄埔区和南沙区要立足港口、越秀区要立足总部经济、创意产业、萝岗区要立足研发中心、荔湾区要立足中介和创意产业,各区都要错位发展,形成特色和品牌,通过这些集聚区集聚一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技术、管理、采购、销售、营运、结算中心等项目,以形成“总部经济平台”;集聚一批软硬件产品设
计、工程设计、工业设计、系统集成设计及开发项目,以形成“研发设计平台”;集聚一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产业孵化器,以形成“创新孵化平台”;集聚一批为上述平台提供综合配套服务的项目,如科技中介、风险投资、产品技术展示和交易、金融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以形成“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跃上新台阶。
第四篇: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作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二)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三)其它可以用于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配合市商务委组织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市商务委审核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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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商务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和下达项目计划。
(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考核。
第三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商贸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质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商贸服务业专项规划、商贸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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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传统商贸业项目,商业综合体、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电子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项目,口岸建设及其它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服务业项目。
(三)商贸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培育、考评奖励。
(四)商贸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获得上级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八)对促进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九)外贸扶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它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按《柳州市外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项目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七条 根据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特点,确定资金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对已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三)奖励。按照《柳州市服务业发展考评奖励实施办法》(柳政办〔2012〕187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柳政办〔2015〕16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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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贸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市商务委在每年8至10月收集次年项目建立项目库,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的次年度原则上不得申报扶持资金。在每年市人大通过预算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在柳州市(含六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跨区域公司在柳州市注册设立的分公司(需在柳州纳税),在柳州市登记的社会组织,柳州市(含六县)机关事业单位。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关于项目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求项目已启动,建设期限不能超过2年,能在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
1.同一项目已列入其它财政资金扶持计划或已获得过其它
4 财政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除外)。
2.项目单位获得各级服务业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因自身原因未通过项目验收的。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柳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证等)。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贷款到账凭证。
(五)项目单位上年度会计年报、纳税证明,新成立的单位如无上年度会计年报和纳税证明,须提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
(六)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要说明、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的筹措、项目建设目标的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构成。申请财政资金扶持部分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要列出固定资产投资的
5 详细数量、金额。严格控制一般性办公设备采购数量和金额,一般不得包含日常办公、乘用车辆购置、企业日常成本性支出等经常性开支。
(四)资金来源说明和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委业务工作及需直接受理的项目除外),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后,汇总报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二)项目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提出初评意见。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参加评审的专家从“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审意见由第三方机构书面出具。市商务委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柳州市商贸服务业专家库。
(四)项目审定。市商务委汇总项目评审情况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形成项目资金扶持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批后,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确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投资。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准备好符合要求
6 的项目验收材料,向市商务委申请项目验收。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拨付项目扶持资金。需提前预拨资金或按进度分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内容按照计划完成,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70%的不予验收;实际投资额完成计划投资70%-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或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告、报备。
第十八条 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一旦发现将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
7 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责。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治区级资金项目,如委托市本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本)自2016年4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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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精)
江苏省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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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浏览:221 2014-03-11 13:24:43 ∙ 我来说两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⑴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⑵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
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⑶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⑷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⑸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⑹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即苏州模式)。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街道(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90%以上,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8‰以上,城区22‰以上;具备全护理、半护理服务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的
3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
(四)规划布局: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每个镇、街道拥有养老综合服务设施总床位数不低于200张(不包括县级市、区以上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数)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当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一处或多处、分期分批建设,并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区域。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五)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六)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七)费用减免政策。经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下同),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八)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苏州市(含各县级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
(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资助标准如下: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设置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只床位不低于2500、3000、35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原来由政府办现实行转制,或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80、100元的床位补贴;对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
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居家“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以上政府资(援)助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相关机制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目标管理机制。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为实事项目,具体由有关部门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市(区)按上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
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市里承担30%,
区里承担70%。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市(区)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十五)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十六)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08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各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领导
(二十)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各地老龄委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改委、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文广、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国土、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和义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