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病历告知书申请书
第一篇:复印病历告知书申请书
病历复印告知书
一、根据2013年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
第18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医院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服务。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 7 天以后,由质控科整理归档完毕后,再向患者提供复印服务,体现医院对患者病案资料负责任的态度。
二、申请复印病案资料时,除提供患者相关住院证明(如出院记录、出院证、住院收据等)外,必须出具以下原始证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须出具本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患者和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复印不满18岁患者的病案资料,除提供上诉证件外,须出具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和委托书。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案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复印病案资料按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
四、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延安协和医院医疗专用章”。
延安协和医院
第二篇:病历复印与封存告知书
各位患者:
一、病历的复印与封存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执行,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可以申请复印病历资料。
二、病案室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请示医教科同意,由本院医护人员携带病案,到病案室按照有关规定复印。
三、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19至20条规定,病历可复印内容: 对申请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对机构: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病历
四、查阅、咨询、复印病案按规定收取病案资料查询费和复印工本费。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24至27条规定,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务科、应急办和病案室,医护人员带病历原件和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同时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封存。
1、封存前,复制一份完整病历,并按规定收费。
2、用医院大号信封,封存复制件。
病案管理人员在信封正页注明住院号、病人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病房医护人员在下面签字认可封存内容,病人或其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3、封存病历由应急办保管。
4、封存病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需要时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拆封。
九龙坡区第一人民医院
第三篇: 病历复印申请书
患者姓名:
住院号:
出院科别:
出院日期: 复印原因:①本地报销
②异地报销
③保险理赔
④申请慢重症
⑤查阅病情
⑥纠纷,司法鉴定
⑦医学证明
⑧民政救助 ⑨其他
的需要,特申请复印病历
份。
申请人与患者关系:1配偶,2子,3女,4孙,5父母,6祖父母,7兄弟姐妹,8同事同学,9其他
申请人签名及电话:
申请日期:
相关证明粘贴处
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部分条例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委托书
委托书:今委托
身份证号码
(与本人关系:
)前往
医院复印我父亲
身份证号码
的住院病历资料。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申请日期: (右拇指手印)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右拇指手印)
第四篇:复印病历申请书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患者李春英于2006年10月9日在你院住院治疗,住院号455088,现申请复印该患者的检查单、冠脉造影检查资料、出院证。
申请人:
2015年5月15日
第五篇:复印病历申请书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患者(身份证号码)或其代理人申请将该患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永年县第二医院住院的病案号为的病历资料中的下列部分:
1、门(急)诊病历□
2、入院记录□
3、体温单□
4、医嘱单□
5、化验单(检验报告) □
6、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7、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8、手术同意书□
9、手术及麻醉记录□
10、病理报告□
11、护理记录□
12、出院记录□
(注:请在申请复印的项目后方框中打√)。 患者/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公检法/保险签名
(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年月日 ……………………………………….…………………………………………………
科主任及床位医师意见(住院期间由床位医师签署)
医务科:
所需复印资料已准备妥当,请予办理病历复印手续。
科主任或床位医师签名:
年月日 医务科意见:
医务科印章、批准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复印病历委托书
今全权委托(系我的)前往永年县第二医院复印我本人在该院住院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号),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
均由我本人负责。
委 托 人:(右拇指手印)被委托人:(右拇指手印)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