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二次供水服务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服务承诺制度(范文)
二次供水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宗旨
质量第一 ,用户第一 ,信誉第一,安全第一 ,效益第一 , 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办用户所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服务内容
1、领导重视
2、服务纪律
3、工程安装、
4、管网维修
5、供水水质 6抄表收费、
7、举报奖励
8、社会监督
三、服务规范与时限
1、领导重视 :为确保高层的正常供水,实行领导干部带头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供水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问题,保证正常供水。
2、服务纪律: 端正行风,文明礼貌,规范服务,挂牌上岗,廉洁自律。
3、工程安装: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施工,文明操作,质量至上,施工期间保证安全,确保车辆、行人正常通行,设立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4、管网维修: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确保安全不间断的供水。抢修人员在接到报漏信息迅速赶到现场,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管道维修施工期间为保证安全,要设置安全标识。
5、供水水质:水质按国家规定标准(GB5749-2006)定期进行采样分析,严格做好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管理,定期采样、化验,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8%以上。
6、抄表收费:每月末为抄表期,抄表人员要求查表到位,准确及时,认真查看水表读数和填写水费通知单,不得估抄、漏抄、错算,抄表准确率100%,抄表及时率100%,收缴水费实行无双休日制度。对拖欠水费的用户,按规定终止供水,在终止供水前向用户发出通知。对用户咨询收缴水费的相关问题,做到百问不厌、耐心解释、文明服务。
7、举报奖励 :在第一时间内拨打报漏电话的小区居民按照报漏管径大小进行奖励;举报破坏供水公共设施、私接供水管道、擅自动表拨减水量、偷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违法行为的市民将实行重奖并为举报人保密(另附报漏及举报奖励办法)。
8、社会监督 为了搞好供水服务,设有监督电话: ,意见簿等,凡举报经核实,将对被举报员工进行处罚,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篇: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三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濮阳市二次供水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使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二次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利、国土、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五条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推行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实施一户一表,抄表、服务到户,专业化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委托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维护管理。
第七条 二次供水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告知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具体规模,提交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并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任何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参照国家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建工程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其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省、市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可委托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
第十条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由业主委托管理单位继续管理维护;若业主有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意愿的,业主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委托管理协议,由接收后的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卫生等相关标准及规范。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混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二)储水设施不得使用混凝土、碳钢板、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材料,不得采用地下埋设方式;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四)水表安装的公共空间应当满足抄表、检修、更换要求,并设置排水、照明、防冻设施;
(五)加压泵房应当单独设置、封闭管理、用电单独计量,具备通风、排水条件,满足检修、防冻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七)设置远程监控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系统相连接,并服从城市公共供水调度管理;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验收,并邀请供水、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材料、器具、仪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完好和不间断供水。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加盖加锁等措施;
(四)建立运行、管理维护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记录归档;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费用应包括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发生的电费、日常维修养护费、管理费等。费用未核定前,由供水企业或委托管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商定。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检测项目应根据《二次供水设施规范》(GB17051)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出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暂停使用,并进行清洗消毒,同时通知卫生、供水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同时共同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保证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三)未制定应急预案或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五)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七)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的;
(八)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高层(以室外地坪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8米(含六层),小于等于100米)、超高层(以室外地坪高开始计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的水表。设有总表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并设有户表计算各户居民生活用水量时,总表为注册水表。没有总表,只有户表的,户表为注册水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 工程部每天安排专人检查每个水箱及蓄水池,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2. 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 每个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蓄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 蓄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 清洗消毒蓄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酒店各部门,由酒店各部门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做好储水准备。
2、蓄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 在蓄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 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动作可靠。
3. 蓄水池清洗消毒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立即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 上、下蓄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5. 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置的消毒液。
6. 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7. 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蓄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蓄水池进水阀,让蓄水池水位用到超低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正常用水,排放干蓄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 铲出蓄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3. 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置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4.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蓄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重复用清水冲洗干净蓄水池,并排尽消毒水溶液。
5.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 用干净的矿泉水瓶在蓄水池中部提取10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检单位及送样日期。
2. 采取的水样由工程部在当天安排人员送至区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 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蓄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蓄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清洗记录填在《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内,每次蓄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三天内水泵房专职人员应把记录整理成册交工程部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第五篇: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 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 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况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 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 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
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 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提供方便。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
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 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
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 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